交通事故农村户籍城镇标准赔偿,一审获赔元.rt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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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事故农村户籍城镇准赔偿,一审获赔668570 元。交通事故农村户籍城镇标准赔偿,一审获赔 668570 元。代理阶段:一审代理结果:胜诉代理难点:农村户籍按城镇标准赔偿及是否可双份赔偿案情简介:2007 年 5 月17日,宝山区经营汽车货运业务的个体老板马某雇佣江苏籍孙某为驾驶员。5 月 24 日,孙某根据马某的安排驾驶车辆从宝山前往嘉定送货。凌晨 4 时左右,谢某驾驶号牌为沪 BXXX 重型厢式货车至嘉定区宝安公路胜辛路路口时与孙某驾驶的车辆相撞,造成孙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肇事司机谢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孙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孙某受雇仅七天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令孙某家属无

2、法面对客观现实。面对巨额的经济索赔,肇事方和雇主相互推委,为此,孙某家属通过朋友介绍找到罗军民律师寻求法律帮助,以求尽快获取最大赔偿。策略应对:罗律师接手本案后,了解到现年 37 岁的受害人孙某属农业户籍,05 年后一直在上海务工,育有两女,大女儿 7 岁,小女儿刚 9 个多月,并有 60 多岁的双亲,平时主要靠孙某务工维持生计,现孙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家里失去了唯一的经济来源。鉴于本案肇事方谢某负主要责任,孙某负次要责任,肇事方所在单位为沪上大型物流公司,具有赔偿能力;同时孙某受雇于马某,孙某系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死亡,雇主马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个体雇主马某还欠银行巨额贷款,由雇主马某独自承

3、担巨额赔偿不现实,执行有一定的难度。为此,罗律师认为,本案将要打两场官司,第一步肇事方在事故主要责任的范围内承担 70%的赔偿责任,第二步雇主马某承担剩余 30%的赔偿责任,这样既便于各方当事人接受,也便于孙某家属能实际获得赔偿;并且考虑到孙某来上海务工时间在 1 年以上,建议收集相关证据后,死亡赔偿金可按照城镇标准赔偿,以获取最大限度的赔偿(注:农村人口死亡赔偿金为 184260 元,城镇人口死亡赔偿金为 413360 元,两者相差近 30 万元)。孙某家属完全同意罗律师的方案。经过近十天的调查取证和精心准备,2007 年 7 月 3 日,罗律师代表受害人孙某家属以肇事司机谢某及所在单位物流

4、公司为共同被告,向嘉定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肇事司机谢某及所在单位物流公司在 70%的责任范围内共同赔偿孙某家属人民币 467999 元;同时以雇主马某为被告另案在嘉定法院同时起诉,要求雇主马某在 30%的责任范围内赔偿孙某家属人民币 200571 元。争议焦点:1、农村户籍是否有权按城镇标准赔偿死亡赔偿金2、受害人孙某与马某是否存在雇佣关系2007 年 8 月 24 日及 11 月 12 日,两案在嘉定法院合并开庭审理,被告谢某及所在单位物流公司对承担赔偿金额 70%的责任没有异议,但认为受害人为农村户籍,死亡赔偿金应按农村标准 184260 元赔偿,不同意按城镇标准 413360 元赔偿。同时

5、,被告马某认为其与受害人孙某并不存在雇佣关系,孙某家属诉请其承担雇主责任没有依据;且孙某家属已起诉肇事方谢某及所在单位要求赔偿,现再耍求其承担 30%的赔偿责任也没有依据,同时认为死亡赔偿金应按农村标准计算。为此,罗律师认为:一、死亡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受害人孙某虽属农村户籍,但他从 2005 年初直到事故发生的 2007 年 5 月,一直在上海工作、生活、居住,早已融入到城镇生活。不能因户口性质上的差异性,否认其城镇生活方式。并且原告方提供的驾驶证、暂住证、失地证明、聘用合同等证据,证明受害人孙某并非以农业劳动收入作为生活来源,其在城镇工作、生活、居住长久,其收入来源子城镇,生活消费

6、已等同于城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孙某死亡赔偿金应该按照城镇户口对待。如以农村居民标准赔偿与孙某实际身份不符,有违公平、公正,并与法律规定的精神相悖,不足以弥补孙某家属的损失,故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二、受害人孙某与马某存在雇佣关系虽然受害人孙某仅为马某工作 7 天,但并不能否认受害人孙某与马某存在雇佣关系的事实,结合本案来看,受害人孙某与被告马某不具有亲密关系,孙某驾驶被告马某所有的车辆前往嘉定替马某送货系受马某的指派,孙某帮被告马某开车的目的是追求劳务收入并不是出于道义上的帮助,孙某与被告马某之间完全符合雇佣法律关系。并且原告提交的证据保证书,证明被告马某因孙某交通事故向孙

7、某家属承诺赔偿,并已实际赔偿 2 万元。再者出庭的证人也证明了被告马某与孙某系雇佣关系。原告证据己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孙某与被告马某存在雇佣法律关系。三、雇主马某在事故次要责任范围内承担 30%的赔偿责任合法有据。法院判决:农村户籍城镇标准赔偿,合计获赔 668570 元2007 年 12 月 20 日,嘉定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尽管死者孙某为农村户籍,但其长期在上海工作,其主要收入来源城市,故原告要求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应予支持。鉴于肇事方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肇事方所在单位承担 70%的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同时,虽然被告马某否认孙某系其雇员,但孙某发生

8、交通事故时驾驶车辆系被告马某所有,并且事故发生后被告马某出具了承诺赔偿的保证书,出庭的证人也证实孙某生前替马某开车的事实,已形成证据链,证明了孙某与马某系雇佣关系。由于肇事方承担了 70%的赔偿责任,原告要求雇主马某承担剩余的 30%的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为此,嘉定法院分别作出(2007)嘉民初字第3230、3231 号民事判决,判决:肇事方谢某所在单位物流公司按城镇标准赔偿孙某家属 70%的损失合计人民币 467999 元;雇主马某在 30%的责任范围内赔偿孙某家属人民币 200571 元。两案判决孙某家属获赔合计 668570 元,至此,罗律师的代理意见全部被法院采纳。在罗律师的帮助下,孙某家属获得最大限度的赔偿,并且赔偿款项现已全部到位,孙某家属对罗律师的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罗军民)走专业化道路,做专家型律师一本案承办人:上海一罗军民律师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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