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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术述评世界主义伦理观的国际政治困境李建华张永义 冷战结束之后,随着全球化的推进,作为全球性问题解决方案之一的世界主义伦理观日益受到关注。围绕全球风险、资源分配和国际危机应对等重大现实问题,世界主义伦理观提出一种新的研究视角,体现出国际政治伦理的更新。作为一种规范性概念,世界主义是对个体与他者关系的认知与定位,它涉及个体与他者关系中的道德界定与价值判断。在世界主义看来,所有人都有责任改善并丰富人类的总体人性,人类是一个种群意义上的整体,是一种原子式的构成,其中的个体皆为世界公民,他们从属于精神与伦理共同体。世界主义伦理观采纳了个体主义的一个基本预设:集体是抽象存在的,个体是具体实在的,一切伦理
2、准则均以个体为旨归,每个人都具有同等的道德价值地位和可通约的道德责任。个体主义与普遍主义构成世界主义伦理观的哲学基础,跨国价值观成为世界主义伦理观的基本价值取向之一。然而,国际政治的特殊主义因素和主权原则与世界主义伦理观的个体主义、普遍主义和跨国价值观主张之间存在着张力,世界主义伦理观在国际政治现实中呈现出较大程度的非适切性,面临着各种规范性和现实性的国际政治困境,突出体现为国际政治伦理的限度、普遍主义思想的迷思、国际分配正义的悖论和人道主义干预的困局。一、国际政治伦理的限度国际政治伦理的限度是指国际政治伦理在国际政治系统中的低位运行状态。一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项目 “ 社会主义核心
3、价值观之构建与践行研究”( ) 、教育部重大攻关项目 “ 中国道德文化的传统 理 念 与 现 代 践 行研 究”( ) 、广东高校优秀青年创新人才培养计划项目 “ 国际政治视域中的世界主义伦理观研究”( )阶段性成果。 作者李建华,湖南城市学院、中南大学教授 ( 长沙 ) ;张永义,湛江师范学院法政学院讲师 ( 湛江 ) 。参见李建华、张永义: 论世界主义伦理观的核心命题 , 哲学动态 年第期。般认为,国家的道德标准远低于个人,由此类社群组成的国际社会因广泛而深刻的利益冲突,其伦理水准至多维持在一种底线状态。如尼布尔 ( )所言,社群具有强烈的利己倾向,个体的无私冲动在社群中受到抑制,社群的道
4、德低于个体的道德,社群甚至可能以牺牲个体的无私道德来满足其利己取向。卡尔 ( )分析了国家道德标准低于个体道德标准的原因。第一,国家的道德标准问题。国家的道德行为往往由国家情况决定,国家的利他行为与富裕程度等因素有关。可见,国家的行为不是道德约束的结果,而是国家情况的体现。第二,国家的行为会比个人的行为更加无道德。从个人的行为上看是无道德的行为,在国际的行为中却往往是有道德的行为。人的自私行为是无道德的,一旦这种自私行为表现为爱国主义,爱自己的国家就是一种道德行为。第三,在国际社会中不存在一个权力机构可以评判道德行为,道德在国家的行为中并没有强制约束力。第四,任何道德的存在都依托一个行为体,但
5、在国际社会中却并不存在这样的行为体。某些原则在一些国家看来是正义的,在其他国家看来却不是正义的。这种由国家利己主义引发的国际政治伦理的限度问题成为世界主义伦理观遭遇的主要困境之一,对国家利己主义的认可度成为世界主义与其他流派在国际政治伦理限度问题上的分歧点之一。秩序与正义的关系问题是世界主义与其他流派在国际政治伦理限度问题上的另一个分歧点。针对这一问题,主要有现实主义、国家道德主义和世界主义三种代表性的国际政治伦理观。在笔者看来,现实主义坚持秩序价值取向,认为在国际政治领域,混乱是最大的危险,道德选择的深度与广度在国际社会中受到严格的限制。现实主义承认对于境域外的其他居民应该持有某些低限度的道
6、德义务,但这种义务极其微弱。在其代表人物摩根索 ( )那里,与正义价值相关联的规范理论具有乌托邦色彩。在现实主义的语境中,对安全与均势之下的国际秩序的追求高于正义的价值取向。现实主义者看到正义的实现有赖于稳定的秩序,秩序应该被排列在优先的位置。“ 虽然现实主义者阐述了一个强有力的观点,但是他们中国社会科学 年第期参见 , : , : , , 参见倪世雄等: 当代西方国际关系理论 ,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 年,第 页。参见 , : , , , , , 参见 , : , , , , : , , 过于绝对了,认为秩序总是优先于正义。 ”但现实主义者也不认为秩序是一种绝对的价值,从而排斥对正义的追求,
7、在秩序和正义之间仍需要某种程度的平衡。当然,这种平衡在更多情况下偏向于秩序一端。国家道德主义强调国家的道德主体地位,认为国家主权具有道德上的优先性,国家间的公正秩序才是国际政治的主题,而不应简单地将道德诉求贯彻于国际政治之中。国家道德主义的代表人物沃尔泽 ( )主张,“ 当代男女作为历史共同体成员生活的权利,通过他们之间形成的政治形式表达其文化的权利” 。国家权利是所有公民生命权利和自由权利的集体表现形式,主权国家这一数百年来的现代国际政治主体便是其国民物质利益与道德诉求的共同表达途径。按照这种观点,几乎一切国际干预行动都应该被视为不合法,但沃尔泽又同意诸如防止屠杀等条件下的干预行动,所以国家
8、道德主义在处理人道主义干预问题时仍将国家视为公民个人权利的集体表达就未必有说服力。沃尔泽认为,国家天然就是管辖区内所有个人为了共同的生活目标而建立起来的组织形式。事实上,只有真正基于契约理念而组建的国家才能成为沃尔泽所言的 “ 集体表达” 。这种情况下的国家道德主义与世界主义已经没有本质区别,它们都建立在主权与人权重叠的基础上,通常也不会产生招致外来干预的各种因素。世界主义则关注人类共同的基本人性,持有一种跨国价值观。这种跨国价值观认为,虽然国家边界客观存在,但它仅仅是一种安全边界,而并不具备道义上的地位,更不应成为国际范围内分配问题、道德问题和人权问题的边界。“ 对享受其他权利而言安全和生存
9、的权利是必要条件。没有它们,人们难以作为。因此,基本权利是普遍性的。它们并不尊重政治边界,需要普遍性政治将它们付诸实施,即使这意味着破坏国家主权的城墙亦在所不惜” 。正是基于上述跨国价值观,世界主义承认个体价值的优先地位,认为这个世界首先由个体组成,其次才由主权国家组成,国际政治仅仅是对主权国家体系的一种描述,但并不能改变世界是由个体组成的本质。因此,所谓正义就不应该是指国家间的正义,而应指个体间的正义,即人的正义。国家间的公正未必一定会导致个体间的公正,国家间的公正与个体间的公正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在世界主义看来,不应由国家间秩序掩盖个体间正义,国家间秩序不是个体间正义的前提,个体间正义
10、却是国家间秩序的基础。只有充分的人的正义的存在,才能有人的衍生组织 国家与国家间 的正义和秩序的存在。学术述评约瑟夫奈: 理解国际冲突:理论与历史 ,张小明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年,第 页。 , , , , , , , , , , , , 作为个体的人可以有很多效忠对象,例如不同层级的地域、国家、宗教团体等,人既可以同时效忠上述所有对象,也可自主地选择某一个作为效忠对象。无论是对国家利己主义的不同看法,还是对秩序与正义关系的不同评判,现实主义、国家道德主义和世界主义对于国际政治伦理限度认知的区别集中在如何平衡跨国价值观与国家价值观。世界主义强调跨国价值观,质疑国家利己主义的正当性,强调个
11、体间正义乃是国家间正义和秩序的必要条件,反对以国家价值观为导向的国际政治伦理。但由于当代政治理论光谱的复杂性,上述三种国际政治伦理观之间也未必泾渭分明,它们只能是韦伯意义上的 “ 理念型” 。例如,复杂的现实主义者可能会承认公正影响秩序的合法性,复杂的国家道德主义者可能会承认跨越边界之义务的可能性,复杂的世界主义者可能会承认国家边界的政治重要性。笔者认为,无论其如何演变,世界主义仍然会坚持全部的国际政治行为皆为 “ 人格化”的价值判断与道德选择。这在伦理学上固然有其合理之处,但各个国家对主权原则在维系国际秩序过程中重要性的认识尚存很大差异,多元化的国际政治伦理主体在道德发展水平上也存在着广泛的
12、非均衡性,这不仅导致了国际政治伦理的有限性,也决定了国际政治伦理共识的有限性。二、普遍主义取向的迷思普遍主义是世界主义伦理观的主要哲学基础。普遍主义认为每个人都具有超越种族、民族、文化与国家的普遍共性与基本人性,这些普遍共性与基本人性在任何地域的人身上都得到程度基本相同的体现,同时也是不同地域、文化、民族与国家的人们相互沟通、交流和共同发展的基础。世界主义伦理观的主要创立者斯多葛学派认为,作为个体的人事实上皆为生物学意义上的相同类,具有共同的基本人性和理性,共同受自然法的支配。当代的世界主义者亦将普遍主义视为世界主义的理论基石,甚至提出民族国家的樊篱不应阻碍个体权利的实现,全球公民社会的形成与
13、世界主义理念的推广将超越传统的主权国家的界限,“ 这一全球社会理念的发展,必然要打破过去的国家主权观和 不干涉的国际关系原则” 。强命题式的世界主义还持有类似道德普遍主义的观点。总体而言,道德普遍主义包含绝对主义、本质主义和一元论的成分,认为人类社会中存在着某种终极的、绝对合理的而又被普遍运用的一元化价值标准。中国社会科学 年第期参见约瑟夫奈: 硬权力与软权力 ,门洪华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年,第 页。 , , : , , 世界主义伦理观的普遍主义取向在仍具无政府特征的当代国际政治中坠入迷思。在 “ 丛林”状态下的国际政治环境中,世界主义伦理观面临秩序与正义两者关系造成的两难困境,国际政
14、治伦理只能在狭小的限度内 “ 潜性”存在。作为暴力垄断组织形式的国家,在很多情况下也扮演着文化共同体的角色,每个国家所代表的一定地域内的居民拥有独特的文化习俗、思想意识与身份观念,这是以普遍主义作为哲学基础的世界主义伦理观无法解决的悖论。无疑,世界主义伦理观在不同国家中受到认可的程度不尽相同。有些国家的居民素行个人主义传统,有些国家的居民向来以集体原则为主导,这些居民又会因国际政治伦理发展阶段的不同而对世界主义伦理观的理解大相径庭。从学理上探讨普遍主义迷思的内在机制,必须深入当代国际政治理论的光谱之中。如同政治哲学领域存在着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的争论,世界主义与社群主义的争论也是国际政治伦理研究
15、的重要对象,区分世界主义与社群主义成为各种规范性国际关系理论关注的核心问题。社群主义即共同体主义,其伦理观建立在共同善、社会实践、历史传统、文化特征和社会责任的基础上,强调普遍的善和公共利益,主张社群之于个体、公共利益之于个体权利的优先性,认为个体的自由选择能力及其权利皆以社群为依托,公共的善优先于权利和正义。社群主义认为,人不是抽象的个体,而是具体的个体;人不是单个的概念,而是一个群体观念之下的概念,应该被置于家庭、血缘、地域、民族和国家等共同体之中加以讨论。在国际政治中,社群主义强调民族和国家等实体性的社群机构在个体价值建构进程中的重要作用,“ 社会归属对个体所具有的价值,和这种归属对于国
16、际实践中国家的道德地位所具有的意义” 。丹尼尔贝尔指出, “ 在国家政治制度里实行的国家政治对把公民和民族连接起来的共同纽带有重大的意义。多数公民强烈地认同他们的国家在历史上确立下来的管理与习俗” 。在对国际政治伦理主体的认知、国际政治价值主体的判断和国家边界道德意义的评价等问题上,特殊主义取向的社群主义与普遍主义取向的世界主义之间存在着若干重大分歧。世界主义的关注点在于个体,而社群主义的关注点则在于社群 ( 在国际政治中通常指主权国家) ;世界主义注重个体的道德地位,并将其视为道德关怀的终极目标,而社群主义则强调包括主权国家在内的社群的道德地位,并将其视为个体道德地位的最终来源;世界主义采用
17、原子论的观点来分析个体价值的本质,认学术述评参见 , , : , , , : , : , , 丹尼尔贝尔: 社群主义及其批评者 ,李琨译,北京:三联书店, 年,第 页。为人类社会是由单个的人组成,每个个体均有自由选择的意志与权力,而社群主义则采取构成论的视角,将个体视为社会和历史的产物;世界主义承认个体价值及其道德地位,认为个体价值与其所处的社群并无因果关系,而社群主义则否认个体价值及其道德地位,认为不仅是个体价值与其所处的社群紧密相连,而且是社群将这些价值赋予其中的个体。总体而言,世界主义与社群主义两种国际政治伦理观分别沿着普遍主义与特殊主义的路径展开,其他分歧亦由此衍生。世界主义伦理观面临
18、的普遍主义迷思深刻地体现在社群主义基于特殊主义立场提出的挑战。特殊主义认为对人的个性、认识的主体性和价值的特殊性的正确把握是伦理学的前提,唯一、终极且永恒不变的价值体系及其判断标准是不存在的,人类价值的多样化是政治哲学研究的基础,只有充分考虑事物的特殊性才能正确理解价值问题。兰克 ( )在历史哲学的高度上看待特殊主义,其政治思想的核心就是将民族国家这一社群视为 “ 个体” ,提出 “ 每个都与其他相似,但本质上独立于其他” 。全球诸文明之间呈现出很大差异,各个民族国家之间政治思想文化的差异更是大到了虽共处于同一时空之中,却相差几百年的程度。三、国际分配正义的悖论国际分配正义是世界主义伦理观的价
19、值追求,也是国际政治伦理的核心问题之一。世界主义伦理观认为,作为世界公民的每个个体对世界范围的资源享有共同的权利和平等的机会,“ 一些人正好处在了有利的资源位置上的事实,并不意味着他们拥有将其他人从这些资源的收益中排除在外的权利” 。但在人们的思想观念之中,富裕国家无理由与贫弱国家分享财富或资源。对于贫困者的援助虽然在现代国际政治实践中不断增多,但这些援助大都建立在一种 “ 慈善”概念的基础上,尤其是在被援助者处于极端困境中才可能会发生。布尔 ( )提出,正是国家阻碍国际分配正义的实现:“ 国家体系通过两个方式妨碍经济和社会公正目标的实现。国家体系由于阻碍了人员、货币和商品在地球表面上的自由流
20、动,或者阻碍它们根据全球经济发展计划而进行流动,从而制约了世界经济的增长。与此同时,由于每个国家只关心特定人类群体的利益,所以国家体系导致了一个结果,即无法根据某种中国社会科学 年第期参见白云真、李开盛: 国际关系理论流派概论 ,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 年,第 页。弗里德里希迈内克: 马基雅维里主义: “ 国家理由”观念及其在现代史上的地位 ,时殷弘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年,第 页。 , , : , , 世界共同利益的观念,在国家、民族和个人中间对经济和社会利益进行公平的分配。 ”可见,世界主义的国际分配正义观关注的并非是国家内部的共同价值,而是由所有个人组成的整个人类社会的共同价值。与世界
21、主义伦理观不同,社群主义的国际分配正义观认为,同胞之间存在着不同于非同胞之间的特殊责任与道德义务,而这种道德义务并不必然延伸到非同胞;以国家为代表的共同体因其在历史、文化、语言与信仰方面的共同经验,导致人们对同胞的特殊情感与认同,包括资源禀赋、社会福利、自由迁徙权与就业机会等在内的资源配置并不能向非同胞无限制地开放,因为这种开放对同胞而言意味着一种新的非正义。世界主义对于分配正义问题的探讨具有多种思路,诸如契约论、功利论、义务论等,但基于罗尔斯正义理论之上的世界主义契约论的分配正义理论俨然成为当代主流思潮。世界主义契约论的分配正义是以罗尔斯的普遍性正义理论作为基础,尽管它并非是罗尔斯本人的观点
22、。在罗尔斯设计的 “ 原初状态”中,各契约方 “ 处在一种无知之幕的背后。他们不知道各种选择对象将如何影响他们自己的特殊情况,不得不仅仅在一般考虑的基础上对原则进行评价” 。罗尔斯提出了两个正义原则,一曰自由优先原则,二曰机会平等前提下的差别原则。众所周知,罗尔斯认为其正义理念适用于国内社会,而非国际社会。他是基于三个原因:一是正义的概念仅适于一个具有社会合作体系的自足社会之中,国内社会符合此条件,国际社会却并非如此;二是国际社会缺乏正义原则所需要的社会基本结构;三是正义原则的实施需要强制性的社会制度,而这也是国际社会一直欠缺的。贝茨和博格希望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应用于国际社会,这成为世界主义契约
23、论分配正义观的出发点。为此,贝茨提出了 “ 资源再分配原则”和 “ 全球分配原则” ,认为全球范围内如果分配正义缺失,就会导致全球不平等的加剧和不公正现象得到宽恕,“ 不同国籍人之间相互存在着一种类似于国内公民之间的分配义务,国际分配义务建立在正义而非仅限于相互援助的基础之上的把社会正义的契约原则限制在民族国家的范畴之内是错误的;相反,这些原则应该被运用于全球范畴” 。贝茨进一步主张分配正义原则在全球层面上的具体运用:“ 由于全球经济相互依存的兴起,对这个世界以国家为中心进行描述失去了规范方面的适切性。所以,分配正义原则必须首先应用到作为整体的世界,再衍生应用于民族国家上来。罗尔斯的差异原则作
24、为全球原则是适宜的,但或许要学术述评赫德利布尔: 无政府社会:世界政治秩序研究 ,张小明译,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 年,第 页。参见 , , , , , , 罗尔斯: 正义论 ,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年,第 页。 , , 做一些修改,即:只要达到了国际再分配义务的门槛标准,就要对相对富裕国家的国内再分配做一些规定。 ”贝茨的这一看法,反映了他在资源禀赋问题上与罗尔斯的差异。贝茨认为,资源禀赋分布的偶然性并不能决定正义原则的应用范围,也不能因资源禀赋分布的偶然性而导致正义原则的扭曲或转向,每个人对于这些资源禀赋的权利都是平等的。贝茨赞成罗尔斯的差别原则不能局限在国家的边界之内,
25、而应该在国际分配领域也贯彻这一原则。贝茨不赞成罗尔斯将国家理解为一种自给自足的联合体的观点,他认为当今世界并非由自给自足的国家组成,在这个全球化的时代,国家都卷入了复杂的国际经济、政治和文化关系之中,这些关系证明了存在着某种全球性的社会合作安排体系。对这个问题的分析牵涉到国家间正义与个人间正义的关系问题,引发了国家间正义是否等同于个人间正义、国家间关系是否等同于个人间关系、国家间的相互权利是否等同于个人间的相互权利等一系列问题。“ 我们说一个国家对于另一个国家的道德义务并不等于说国家是一个道德人,而是强调一个政府作为其国民的代理机构,代表着该国人民对其他国家人民所负有的道德责任。同样,政府也代
26、理本国人民行使这种权利” 。国际分配正义在本质上履行着道德人之间的道德义务和责任,这种义务与责任并不会因国家边界而消失。从更深层次上讲,世界主义伦理观对超越国界的责任、对跨国价值观的承诺和对国际分配正义的实现并未被彻底否定,只是面临着现实性方面的质疑。米勒( )认为,弱命题式的世界主义很容易得到绝大多数人的认可,但在严格意义上的世界主义则面临着与国际政治现实脱节的尴尬:“ 世界主义具有两种不同的形式。弱式伦理视角的世界主义 按照同等的道德价值或者同等的道德关注的原则来阐述 可被除些许种族主义者及其他顽固者之外的几乎所有人所接受。但是强命题式的世界主义要求我们作为主体者应该承认对世界上的每一个人
27、都毫无例外地具有同等义务或同等责任,这只有在与全球政府的政治要求相关联的时候才有意义。 ”世界主义国际分配正义观的困境在于,在主权国家的边界面前,契约精神所引发的罗尔斯式正义原则在国际社会中是否具有适用性。围绕该问题的争论最终指向了罗尔斯提出的正义理论不适于国际社会的三个原因是否成立。有学者认为,罗尔斯对社会正义所提出的这三个条件在全球层面上基本都得到了满足:在全球化的推动下,国际社会已形成一个具有社会合作体系的自足社会,不平等的全球秩序也已中国社会科学 年第期 , , , , , , , , , : , , , , 构成了罗尔斯所声称的 “ 社会的基本结构” ,全球秩序在很多方面已经是强制性
28、的。然而,笔者认为,全球化的浪潮依然不能造就一个可以等同于国内社会的国际社会,国际社会的经济交流与合作虽久已有之,但其终究与各生产要素都能自由流通的国内社会差之甚远,国际社会仍然只是一个部分程度上的经济合作体系,而非罗尔斯意义上的社会合作体系。自发性的且处于底线状态的全球性经济秩序的软性约束,远不能与具有暴力垄断性质的国内社会秩序的强制力相比。毕竟,合作性的软性机制与强制性的硬性机制之间存在着本质区别,这是世界主义伦理观在国际政治实践中不得不面临的困境。此外,对国际分配正义的忽视必然导致部分世界公民的不平等状态,而对国际分配正义的全盘接受又会引发新的非正义 对共同历史经验与合作建构现实的忽视。
29、或许,这种悖论的化解有赖于国际分配正义向人际分配正义的转化。四、人道主义干预的困局在较为广泛的意义上,干预指在国际政治、国际法和外交领域中外来力量或外来意志对另一国家国内事务的介入,有些情况下被理解为一种强行干涉,即外来力量或外来意志 “ 强行介入另一个国家的国内事务” 。在世界主义看来,正义是最基本的价值观,个人组成的社会是最重要的国际制度。因此,世界主义伦理观视人权具有绝对的正当性和普遍性,它主张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只存在于人类种群里的个体与个体之间,并非需要主权国家这一社群形式的中介。在不同地域内个体之间的关系问题上,社群组织并不具有先天的优先权,人类种群中个体之间的关系是人的一种自然属性,
30、也是个体彼此间形成共同利益的基础。“ 在这个社会里,每个人都与 人类有关联共同利益的范围将会扩大,而且某些权利将会被视为人的个性本身的属性,并非纯粹以部落式约定的方式归属于整体的这一或那一部分的附属物” 。在后冷战时代,世界主义的人权观获得了生长的空间。在一些西方国家看来,通过人道主义干预来推进世界主义,让人权这一合乎 “ 公理”的权利安排取代充斥着利益争夺的旧的权力体制的历史时机已经到来,因为 “ 国家”的对外关系是改进人权的重要领域,而且衡量这种改进的标准是主权和维护既得利益的秩序让位于世界主义的程度。为此,世界主义将国际政治和外交问题直接与人权改进挂钩,学术述评参见徐向东编: 全球正义
31、,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 年,第 页。 , , : , , 参见约瑟夫奈: 理解国际冲突:理论与历史 ,第 页。 文森特: 人权与国际关系 ,凌迪等译,北京:知识出版社, 年,第 页。参见 文森特: 人权与国际关系 ,第 页。鼓吹以人道主义干预促进世界主义的拓展,主张如果人道主义干预行为伸张了正义并促进了人权,那么就具备正当性与合法性。世界主义伦理观的人权观在理论与实践两个层面都得到了某种程度的呼应。在理论层面,学界支持人道主义干预的声音越来越多,认为 “ 冷战结束以来的事实表明,反干涉主义的体制已经与涉及公正的现代理念格格不入了” ;在实践层面,联合国在冷战结束以后的二十年间开展的维持和平行
32、动体现出人道主义特征,在第 届联大峰会通过的 世界首脑会议成果中,国际社会就 “ 保护人民免遭灭绝种族、战争罪、族裔清洗和危害人类罪之害的责任”( 即 “ 保护的责任”)达成了共识。世界主义的人道主义干预主张可以追溯到康德,其主张的人权所具有超验的正当性与普遍性与康德的 “ 世界公民权利”类似,它们共同的目标都是 “ 为了达到全球范围的公正,要提高某一地的人民对另一地发生的错误行为的敏感程度” 。康德的政治哲学支持某种形式的伦理共同体,这为人道主义干预提供了理论支持。康德相信,由于德性义务涉及人的整个族类,伦理共同体是一个关系到所有人的整体的理想,单个的共和国并非伦理共同体,只是进入这种伦理共
33、同体的整体之一。单个国家应该致力于追求与所有人的一致,“ 以期建立一个绝对的伦理整体;而每一个局部的社会,都只是它的一个表现或者一个图型,因为每一个局部的社会自身都又可以被想象为处在与其他这一类的社会的关系中,即处在伦理的自然状态中,连同这种状态的全部不完善性。 ”针对如何构建伦理共同体,康德主张所有国家都成为共和国,在此基础上形成一个自由国家的联盟。在这一构想中,很容易出现如何处理人权与主权关系的问题。康德认为,对处在 “ 公民法治”状态之外国家的干预具有正当性与合法性。对处于 “ 公民法治”状态的国家而言,敌对行为和战争行为都是不正当的;但对处在 “ 公民法治”状态之外的国家来说,当这一国
34、家影响到了处于这一状态的国家的时候,则可以视之为 “ 敌对” 。这一主张在现代国际政治中体现为世界主义的人道主义干预:当一个国家的国民被剥夺了国际公认的基本人权的时候,其他国家、国家联盟或国际组织可采用警告或使用武力等手段保护其国民免于遭受权利之剥夺。世界主义伦理观支持世界公民的观点,作为国际政治的道德可能和国际政治伦理实现途径之一的人道主义干预便被世界主义推向国际政治伦中国社会科学 年第期 , : , , , : , , : , , 李秋零主编: 康德著作全集第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年,第 页。参见 , : , : , , 理的前台。世界主义伦理观从主权合法性的来源及其构成的形式来
35、看待主权国家边界的道德意义,认为一旦违反基本人权原则,国家意志与国家权力便失去了其应有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国际政治中人道主义干预的手段通常是非和平的,尤其以暴力作为主要方式。这导致世界主义的人道主义干预的第一个困局 以暴制暴的伦理两难。从义务论的角度出发,暴力是一种恶,这种恶的实质不因情势的不同而发生改变,以暴制暴并不具备伦理正当性,暴力的固有特点和内在价值决定了以暴制暴的非正当性。但从目的论来看,当一种具有道德情怀的暴力手段成为阻止某种暴力罪恶的唯一可能时,这种暴力手段的目的就成为对其评价的出发点,以暴制暴的行为便可获得正当性辩护。即便如此,世界主义伦理观仍然面临着一系列的困难。例如,如何认定
36、这种具有道德情怀的暴力一定是一种小恶,与其对应的那种暴力一定是一种大恶,不仅在人道主义干预发生的当下确实如此,在难以预料的未来也依然如此。目的论虽然有助于人们对人道主义干预的接受,但会形成一种普遍性人道主义干预的心理定势,以至人们越来越倾向于支持包藏着各种非道德的利益动机的人道主义干预,甚至将人道主义干预作为一种常态性手段运用于国际政治之中。这种去道德化的普遍性人道主义干预与国际社会奉行的主权原则和不干涉内政原则之下的不干预主义之间形成冲突,造成世界主义的人道主义干预的第二个困局 普遍性人道主义干预与不干预主义的伦理两难。面对国际政治危机,世界主义伦理观难以在普遍性人道主义干预与不干预主义之间
37、获得具有足够道德正当性的平衡,尤其是当某些人道主义干预包藏着非道德的利益动机之时。人道主义干预问题也与国家的道德目标紧密相关。霍夫曼 ( )认为,国家通常具有两种道德目标:一种道德目标属于自我取向,促进国家共同体的长期利益,避免损害或尽量减缓损害其他共同体的利益;另一种道德目标属于他者取向,不仅与国家这种社群组织构成的国际社会有关,也与本国之外其他国家的居民有关。国家他者取向的道德目标表明一种对本种群之内而在本国之外的居民的道德义务,这种道德义务并不依赖国家这一社群组织而存在,在国家这一社群组织出现之前,它就已经存在。笔者认为,人道主义干预意味着国际政治领域增加了道德与伦理的考量,道德与伦理在国际政治领域地位的上升,也意味着国际政治伦理水平的提升,赤裸裸的利益交换行为并非国际政治的全部内容。 责任编辑:郑飞责任编审:柯锦华学术述评参见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