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事故案例[1].rt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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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某小学举办春季运动会,三年级学生俞某与其他同学一起观看铅球比赛。李某是参加这次铅球比赛的运动员。在李某之前的运动员投掷完毕后,担任裁判的教师到铅球着落地点丈量投掷距离,俞某等几位同学随该老师进入落地区内观看丈量结果。在老师和观看的同学尚未撤离运动区域时,李某接着投掷出的铅球,砸中尚未退出运动区的俞某的头部,致其头部急性重型颅脑损伤,右额额部硬膜外出血。因治疗费用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俞某称:被告中心小学对运动会组织管理不严密导致原告受伤,明显具有过错,应负民事责任。因此,要求学校赔偿损害。被告中心小学辩称:原告头部在运动会期间被铅球掷伤是事实,愿意赔偿适当的经济损失。但俞某违规进入铅球

2、落地区域,李某擅自投掷铅球,对于损害事实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李某辩称:原告头部被其投掷的铅球所伤是事实,但其是参加学校组织运动会的运动员,经老师同意后投球,且球未掷出投掷区域,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应由学校负赔偿之责。法院经审理认为,学校对于在校期间的未成年学生具有保护、管理的职责,学校在组织安排未成年学生进行集体活动时,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防止人身安全事故发生。当俞某随裁判老师进入运动区时,在场老师无人加以劝止,进入后又未及时将其劝退,从而导致原告受到伤害。对此,学校应承担没有进行有效管理和采取防范措施的过错责任。李某在学校组织下参加运动会,参加投掷铅球比赛时未满13

3、周岁,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他作为未成年铅球运动员,在裁判员未加制止的情况下投掷铅球,无法预料到投掷行为带来的后果,应由小学承担疏于组织管理的过错责任。因此,原告要求小学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应予支持。原告在受伤后,精神上遭受一定的伤害,可酌情由被告小学赔偿原告一定的精神损失费。对小学提出的原告俞某和被告李某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2.王某和陆某是某小学六年级同班同学。某日下午放学前的自由活动时间,在教室里的王某因数学老师要他订正作业,就从自己座位走上讲台拿作业本,在经过坐在前排的陆某身边时,陆某伸了个懒腰,手中的铅笔尖正巧戳进了王某的左眼。当时,王某因痛揉了揉眼睛,没在意,回去也没告诉

4、家人。第二天上课时,班主任发现王某频繁揉眼睛,问了问王某得知他左眼被戳的事,但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次日晚上,王某爸爸在家发现王某左眼红肿、流泪,一问才知真相,即带儿子到医院治疗。经手术治疗后,王某双眼又并发交感性眼炎,视力急剧下降。医院鉴定王某的左眼视力为 006,右眼视力为02,且不能矫正,左眼角膜裂伤,外伤性白内障,双眼交感性眼炎,已达六级伤残。王某病情虽稳定下来,但随时可能发作,最终可能导致双目失明。王某在索赔无果的情况下,将同学陆某和学校告上了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119万余元。法院审理后认为,学校和致害学生对王某受伤均有过错,判决两被告赔偿受伤人王某各项损失 74200元,其中陆某承担

5、90的责任,学校承担10的责任。评析本案中,该小学对事故的发生并没有过错,因为事情发生在下课自由活动时间,且事件的发生纯属意外。但学校在知情后善后处理不当,存在过错。作为一个老师,应当意识到铅笔尖扎进眼睛后可能会产生的严重后果,听到学生的反映后,应当立即送受伤学生到校卫生室由保健医生检查后视情况进行救治,同时应当通知家长请家长协助。但该学校老师在得知王某眼睛受伤后采取不负责任的态度,仅仅过问了一下却没有采取措施,客观上延误了受伤学生治疗的时间。学校作为正常管理人,对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有关情况具有注意和及时向监护人报告的义务。学校在王某眼睛被戳事故发生后的第二天就知晓王某眼睛受伤,却未及时将事

6、故告知双方监护人,也没有当即采取相应处理措施,致使王某因未及时就诊而使病情有所加重,对治疗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所以,该小学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3.10月29日,某县某初级中学下午第三节课,任课老师让学生自习,自己在教室内批改作业。原告康某与被告李某同坐一排,相互开玩笑,康某用圆珠笔戳李某头部,李某用铅笔向康某戳去,刺中康某右眼,致原告康某右眼外伤,晶体半脱位,视网膜脱离,眼球穿通伤,经法医鉴定为七级伤残。因原被告之间赔偿协商不成,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和被告某初级中学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法庭经审理认为,李某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给康某造成身体侵害,应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其后果应由监护人

7、(父母)承担。同时李某与康某同是在校学生,康某身体受害的事实发生在学校上课期间,该初级中学负有对学生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由于学校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疏漏,造成原告康某、被告李某在课堂上嬉闹而致康某受伤,估学校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某赔偿9446元,被告某初级学校赔偿4723元,原告康某承担1574元。在这个案件中,学校因为在履行教育管理、保护学生的职责上有一定过错,与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且事故造成了损害,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4.黄某是河源市龙川县附城镇某小学五年级男生。2002年10月15日下午,该校五、六年级的学生由体育老师黄某组织上体育课

8、。课前,黄老师宣布参加乒乓球等项目比赛的同学进行训练,其余学生自由活动,同时要求学生不要去玩单双杠,不要影响其他学生训练。由于黄某不是参加比赛的运动员,便与几位同学擅自去玩单杠。黄某因身高不够,几次跳起没能抓住单杠,便爬上单杠旁边的砖墙,跳过去抓单杠,但因没抓着而跌落在地上,摔伤右手,造成严重骨折致级伤残,并花去医疗费等相关费用66316元。事后,黄某认为自己受伤虽自己有过错,但是在学校上体育课时受伤,学校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于是黄某将该学校告上龙川县法院,要求依法赔付其受伤致残造成的经济损失。【审判结果】原告黄某在上体育课时违反学校管理制度,不听从老师的要求,在没有体育老师组织和指导的情况下

9、,擅自并且不按规定要求去抓单杠,以致受伤,黄某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校方(体育老师)虽在上体育课时对学生提出不要去玩单双杠的要求,但校方并未在可预见的单杠区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以致学生受伤,校方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依照 民法通则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规定,黄某造成损失的66316元由学校负责赔偿,即13263元,其余由原告黄某自负。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5.2003年9月日,某城区小学正在晨读。初一年二班的班主任齐某上让本班学生于某到校外为自己买早点,于在过公

10、路时,不幸遭遇车祸,经抢救无效死亡,肇事司机下落不明。【审判结果】认为教师役使学生买早餐的行为是教师的个人意志和个人行为,同时教师重违背职业道德,利用职责之便,置学生安全于不顾,私自差遣学生为其个人买早点,虽纯属于个人私事,也所属职务行为,因而判决学校和教师个人共同承担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由致害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劳动、体育运动或其他活动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工作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其他有关规定的

11、,学校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例中教师让学生买早点属过错行为,对买早点潜在的安全隐患估计不足。6.在2002年10月的某一天,某校中学生何某趁陈老师上课在黑板板书之机,偷偷地在下面抽烟。老师发现之后,便叫何某交出烟来,但何某再三否认抽了烟。于是,陈老师怒气冲冲地骂了他一顿,并打了他两个耳光,恰好是打在何某的左耳上,致使何某左耳失聪。后来,陈老师赔偿了该同学的经济损失。【分析】:在此案例中,陈老师面对课堂突发事件,应冷静处理,调查了解情况,以正面教育为主,讲清道理,使学生知错改错,而不能凭一时冲动体罚学生。因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

12、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陈老师打了何某两个耳光致使其左耳失聪的行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学生的身体健康权。所以,陈老师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学校应承担全部责任。陈老师体罚何某造成何某失聪,法医将根据何某失聪程度鉴定何某伤残等级:轻微伤、轻伤、重伤。如属轻微伤,陈的行为属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如属轻伤或重伤,陈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 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属轻伤,加害人与受害人可以和解,受害人不向法院起诉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如属重伤,无论受

13、害人是否向司法机关控告,司法机关将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7.在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某镇中心小学六年级就读的学生刘朝阳年仅12岁,年月日,刘朝阳所在的班级进行语文测验,刘朝阳在未做完全部试题的情况下,匆匆交了卷。第二天,班主任宋老师在评讲试卷时非常生气,认为刘朝阳连这么简单的试题都漏掉了,是因为他粗心大意造成的,于是要求他站起来,并叫班上同学都狠狠地打他一下,以使其记住这次教训。当日下午放学后,刘朝阳忍着头痛回家,却不敢向父母诉说被打的真相。不久,这位宋老师登门家访时,刘朝阳的父母才知道儿子被殴打的事。此后,刘朝阳的病情加重,出现了头痛、恶心、呕吐等症状。次日,宋老师带着刘朝阳到丰乐卫生院进行诊治

14、,初步诊断为脑震荡,但服药后却不见好转。月日,刘朝阳被送到泸州市医学院附属医院治疗,因学校经费困难,又于月日转入纳溪区人民医院,经诊断为:脑震荡。随后几天,刘朝阳的病情进一步恶化,经泸州医学院附属中医院诊断为:脑外伤综合症。住院治疗42天后,因无力支付治疗费用,刘朝阳的父母主动要求出院。从医院回来后刘朝阳出现了健忘、反应迟钝等精神病症状。2003年12月22日,经精神病学专家会诊,泸州市法医学会鉴定认为,刘朝阳被人殴打后出现创伤后应激障碍,其伤残程度为六级。【审判结果】2004年1月18日,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审判结果,要求宋老师和学校共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补助费等共计140000元。学

15、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工作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按例中教师具有明显的体罚行为,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利。8.4月8日,某学校语文教师张运晓正在讲台上批改作业,这时,14岁的叶与同桌因为座位谁用得多少发生争吵,继而又动起手来。张老师很恼怒,在把他们推往教室外面的途中,二人的脑袋撞在了一起。放学回家后的叶,精神即出现异常现象,目光呆滞,不与别人说话。夜间哭醒,并胡说一些惊恐害怕的话,一直持续到天亮。第二天在叶氏夫妇和校方的帮助下,叶先后被送往几家医院看病,但病情一直未能好转,期间一直未到校上学。19

16、99年11月5日,叶被送往市第二精神病医院,被诊断为反应性精神病,脑血管痉挛。由于多次向张讨要医药费未果,家长一纸诉状将校方和张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请被告学校承担为女儿治病支付的医疗等各种费用35881元,另要求精神抚慰金25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被告不当的教育方式导致的原告受伤的后果,因被告张是在教学活动中履行教学职责时发生的侵权行为,故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判决被告法人单位学校负主要责任,赔偿原告叶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陪护人员误工费、交通费、杂支费、鉴定费52.5元,及精神抚慰费共计45000元。分析本案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张老师的行为是正常的教育方式还是不当的教育

17、方式?二是如果是不当教育方式与原告受到伤害的结果有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显然,张老师的教育方式是不当的,当他发现叶与同桌发生争吵后,采用极其简单粗暴的态度,让两个学生站在讲台上,并用手揪住两学生的头发,使两学生的头相撞,并反复的训斥,没有注意到原告完全没有考虑到她的承受能力情绪的变化,对两个学生体罚一直持续到下午放学。由于原告精神上受到很大打击,心理上也受到极大的伤害,无法到学校读书,一直在家靠药物稳定情绪。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产生精神疾患,被告张的行为与原告受到伤害有着直接的因果联系或者谙导致原告产生这种心理疾病的直接诱因。当然,叶患病并非全部由张的行为所导致,因为据法院调查得知,原告心理承受能

18、力差,一贯厌学,早已存在诱发精神病的隐患。故法院判决张承担70的主要赔偿责任。由于张是在教学活动中履行教学职责时发生的侵权行为,故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教师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不仅违背了职业道德,也是违法行为。体罚是我国有关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多项法律都明令禁止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论教师出于什么动机或目的,都不得实施这种手段。对于体罚学生并造成学生伤害的教师,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将给予行政、民法、刑事处罚。9.“吃毛桃”是类似于“丢手绢”的一种集体游戏。2002年4月,海淀区花园村二小三年级某班的学生正在体育课上玩“吃毛桃”的游戏。开始后,小强

19、是追赶者,小明是被追者。追逐中,当小强即将“捉”到小明时,另一名同学小东突然站起来对小强进行阻拦,正全速奔跑的小强猝不及防撞在小东身上,随后两人同时落在刚刚蹲下的小明身上,被砸倒在地的小明门牙磕掉了一半,顿时满嘴是血。事发后,在一旁看护的体育老师立即将小明送往医院就诊。之后,学校支付了小明当日的医药费及相关费用,并对此后小明到医院进行复查、治疗等费用的单据给予了报销。然而,小明家长却以小明的名义将学校告到法院,理由是小明的牙要等到年满18岁后才能进行完全修复,届时还将支付2000元至3000元的费用。据此,小明请求法院判决校方一次性赔偿医疗费共计3634.30元。面对起诉,花园村二小称,小明受

20、伤是突发事件,具有不可抗力的因素。至于学校对小明已经支付的医疗费,是对小明家的一种援助,而不是赔偿。因此学校只同意再次支付小明医药费84.8元。【审判结果】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后,北京市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因学生及其家长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校方与学生的受伤有直接因果关系,故判决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10.某小学在2002年发生过这样一件事:五年级学生庞某在下午第二节音乐课时,多次调皮捣蛋,违反纪律,经老师批评教育拒不悔改,被老师赶出课室。庞某孤单在外,很无聊,下课后,找到五年级另外一个同学梁某,说第七节课不上了,去河里游泳。梁某书包也不拿了,真的随庞某爬出围墙,来到河边。几个猛子扎下去之后,梁某发现庞

21、某不见了,急得不知如何是好,来来回回走了几回,没找着,就急急忙忙回家去了。到了晚上,庞某的妈妈见下午儿子放学后一直没踪影,赶紧打电话给学校,学校说不在。最后找回梁某查清真相,学校和家长才知道不好了,立即动员学生、家长、老师一起去找,直到第二天,才在下游几里的地方找到庞某尸体。【分析】:在这个案例中,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第(九)、(十一)项的规定,学校应负主要责任:第一,庞某在上课期间被赶出教室违反上述第(九)项规定,是造成这次惨剧的原因;第二,学生梁某和庞某第七节课没来上课时,校方没有查找并通知家长违反上述第(十一)项的规定;第三,学校的围栏没防范好,致使学生能爬出去。总之,家长把子

22、弟交给了学校,学校就应该在职责范围内管理好学生,应对学生的人身安全负责。此外,梁某私自爬出围墙,违反学校规定下河游泳,也应负次要的责任。11.2006年12月的一天,启东某小学学生在操场上玩丢沙包游戏。调皮捣蛋的朱宽飞与胡卢源组织几个同学玩起“开火车”游戏时,朱宽飞被绊倒在地,一起玩游戏的几个同学也都顺势跌到。朱宽飞站起后,因疼痛不已而哭了起来。带课老师发现情况后问了几句,没有弄清情况,就安排顺路同学将其送回家中。回家后,朱宽飞向家长说了摔伤情况后被送到医院,诊断为右锁骨骨折。据悉,“开火车”游戏是启东某小学明令禁止的危险游戏,事发前,学校刚刚开展了全校性安全教育。法院经审理认为,朱宽飞和胡卢

23、源组织危险游戏,应各自对损害承担20%的责任,其余3名参与危险游戏的同学分别承担15%的责任。学校虽然尽了教育和安全管理责任,但监护措施不到位,未能有效防止事故发生,应承担15%的责任。12.体育课上,小朋友在老师的指导下在操场上玩“老狼老狼几点钟”的追逐游戏。活动前,老师已经带领孩子们做好了相关准备工作。活动中,幼儿亮亮被扮演老狼角色的小枫定为追逐目标,不料在一次转身奔跑躲闪中,亮亮突然一下子失去平衡,摔倒在地,造成骨折。在场教师林晓立即与学校保健医生为亮亮进行折肢固定,并送院治疗。但事后,亮亮的家长还是向学校和小枫的家长提出损害索赔。学校认为这是体育活动中的意外,不应负法律责任;小枫的家长

24、则认为小枫追逐亮亮是正常教学活动中的合理行为,是亮亮自己失去平衡跌倒的,小枫并无过错,也不应承担责任。这一来,亮亮的伤害责任该由谁来承担呢?【评析】:本案涉及学校在体育课上发生伤害事故法律责任的认定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关于对学校伤害事故过错责任的规定,本事故中,亮亮受损害的事实存在,但教师、小枫均无过错,并不存在违法行为。原因是:教师对体育游戏组织合理,活动前检查清理了场地,对服装也作了检查整理;所选活动内容符合小学生发展的年龄特点,没有超出现有运动水平;

25、游戏前安排了适当的准备活动,对游戏玩法和注意事项作了详细说明,游戏进行时一直在旁看护;运动场地也合乎规格。而小枫也并无违反体育游戏规则,没有故意伤害亮亮。根据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中的过错责任原则,任课教师和小枫都无需承担责任,亮亮的跌倒纯属意外。至于学校方面,也可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五)项“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学生伤害事故,事发前,学校已履行相应的职责,而且履行的职责并无不当之处,学校无法律责任的规定而免除民事责任。总而言之,在这起事故中,造成学生伤害的因素是学生动作突然失去平衡,这是学校及教师在主观上不能预见、不能避免的,所以学校无法律责任,亮亮

26、及其监护人所提出的损害赔偿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损失依法应由其自行承担 13.2005年9月22日傍晚,位于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燕郊镇的三河市某中学的学生结束军训后,到学校第二食堂就餐,晚餐为粥、米饭、包子、炒菜等,18时左右,一些学生在吃完饭后仅几分钟就出现抽搐、头晕、呕吐等现象,学校及时打了120急救电话,救护车很快赶来。事发后,学校立即向三河市政府报告,该市随即启动紧急预案。大部分学生被送到燕郊镇医院,18名症状严重的同学于23日凌晨被送到位于北京通州区的解放军263医院。经调查,这次中毒事故是由于学生食用了含有“四亚甲基二(石加风)四胺”(即毒鼠强)成分的食物所致。此次经过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

27、法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本事件的发生反应了学校在管理上的疏漏,严重威胁到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权,虽然本事件在发生后,学校等相关机构采取了积极措施,及时救治未成年人,但各个学校都应以此为戒,做好防护工作,尽量杜绝这类事件的发生。14.杨新宇16周岁,是天津市第48中学初三、二班学生。一天下午,其班主任王斌去教室时,发现杨新宇旷课不在,看见他的书包及钱夹在课桌内,在察看钱夹时发现一封

28、早恋情书,便将书包、钱夹、信件拿到办公室。杨新宇回来上课时,发现书包被班主任拿走,便前去索要。王斌让杨新宇说清早恋情书问题,杨拒谈,并抢夺了部分信件及书包要走,被王斌抓住不放。而后校团队书记陈利民赶到,将杨新宇抱住。杨当即将信塞入口中。陈利民抠杨的嘴,未能抠出信。杨力图挣脱,双方撕拽进入三楼阅览室内。此时,校方在场人员提出,让杨将信吐到阅览室里屋炉内烧掉。杨新宇便含信进入里屋。当图书管理员杨颖强进入里屋时,发现杨已站在窗台上,便上前阻拦,被杨新宇蹬倒。杨新宇从三楼窗户逃脱摔伤,致右肋骨干骨折、第六胸椎压缩骨折、骨盆骨折、肺挫伤。新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

29、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案件中,班主任王斌擅自拆学生杨新宇信件,违反了法律规定。校团队书记陈利民抠杨新宇嘴内的信件,显然欠妥,致使杨新宇从窗走脱,给杨新宇造成一定的损害,侵害了杨新宇的合法权益。班主任的行为是侵犯学生隐私权的违法行为。对侵犯未成年人隐私的行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九条指出:“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0、两位老师的行为造成学生的身体伤害,他们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但是,杨新宇在校期间,不遵守学校制度,导致赔偿事实发生,也负有一定责任。考虑到杨新宇因年岁尚轻,其右臂功能因伤受到一定影响,所以,校方应酌情给予一定的伤残补偿。王斌、陈利民的行为属职务行为,其责任应由天津市第48中学负担。杨新宇目前无经济收入,其应承担的部分,由其父杨国祥负担。15.做小动作被老师发现罚站一个月。2002年3月底的一节数学课上,就读于黄岩区南城中学初二(2)班的沈金荣(学生名字均为化名)因和坐在前排的同班同学张林发生口角,教数学的朱老师看到后,走到沈金荣面前,用教学用三角尺狠狠地打了他手臂一下。沈金荣问朱老师为什么打人?

31、见沈顶撞,朱老师很生气,将沈金荣拖到政教处,政教主任任福岩老师要沈向朱老师赔礼道歉。下课后,沈金荣主动到办公室向朱老师道歉,但朱老师不接受。第二天上第一节课时,班主任任素云老师和朱老师一并走进教室,班主任非常生气,让捣乱课堂纪律的同学统统站到讲台前面来。随后,全班51个学生中有30多位学生主动站到讲台前。班主任手握一根铁伞柄制作的教鞭,在每个学生身上狠狠抽了两下,直到伞柄打断为止。朱老师则在一旁看着。教训完同学后,沈金荣和张林及另一个同学被留在原地,其他同学返回座位上。最后,班主任要求这3个学生把家长叫到学校去,否则,就让他们站到教室后门去上课。这几个学生由于怕父母知道后会责怪,所以宁愿站着上

32、课。就这样,他们三人一天到晚就站在教室后面上课,站累了,就蹲在地上,班主任发现后,就扇他们耳光。站了一个多月后,沈金荣膝关节红肿得厉害,实在站不下去了,不敢到学校去读书。据了解,这位班主任经常翻出五花八门的招术折磨我们。如上课不注意听讲,就要扣纪律分,每扣1分,罚跑500米,多时一次就扣20分,那就得绕着操场跑100圈。老师非常敬业,亲自数圈,有时将数圈的权力交给乖巧的同学。据一位不敢吐露姓名的学生还说:“班主任罚站也有讲究,一阵子叫学生金鸡独立,过一阵又来个四足顶地。班上男同学都练过这种功夫,不少女同学也学过此艺。可班上的纪律不仅没有好转,反而越来越乱。在这个案例中,数学老师和班主任的做法,

33、严重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对此,老师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法律应有的制裁!法律在这方面是如何规定的呢?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未成年人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新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六十三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新法将“未成年学生和儿童”,统一为“未成年人”,同时,此条款增加了“其他侮辱人格的行为”,范围更为广泛,切实保障了未成年人的正当权益。此外,依照新法,对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教职工,情节轻微的,应责令其改正;如果情节严重,应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其

34、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这进一步体现了立法的完善和公平责任原则。在本案中,班主任老师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学生小强的人格尊严,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其所在学校应当责令其改正,必要时,还应当追究班主任老师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16.一天中午时分,某中学操场上,预备班学生李某等五位同学正高兴地玩游戏,只听“哗”的一声巨响,在学校围墙外正施工的高空吊车上散落下十几根毛竹,其中一根正击中李某的头部,李当即不省人事。其他同学立即跑去向班主任报告,班主任及闻讯的校领导立刻赶到现场,叫了一部出租车,将满头是血的李某送往附近一家医院抢救。但由于伤势过重,李某不治身亡。【评析】本案的责任

35、应当由学校和学生之外的第三人承担,即校外施工单位承担。事故发生在校园内,危险源来自校园外部的建筑施工现场。学生在自由活动时间玩耍,没有做什么惹事生非的事,学生受伤纯粹是祸从天降。所以学生是无辜的受害者。学校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管理不当的问题,并且得知学生受伤后,学校及时采取救济措施,善后处理及时,所以学校无任何过错。致害人施工单位与学校操场仅一墙之隔,按照学校与建筑施工单位协商的规定,施工单位在中午(学生课间休息活动期间)不得施工。但工地某工人擅自操作,又不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造成毛竹散落,砸死学生,施工人员违规操作施工,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同时,房建工地管理制度不严,工地发现某工人违规操作没有及

36、时制止,应承担主要责任。17.李某(女,15岁)与张某(男,17岁)均为某中学初二年级学生。某日晚自习前,张某将一条蛇带到学校玩耍。张某出于恶作剧,将蛇放在李某的手臂上,李某当场就吓得尖叫着跑出教室,被课桌绊倒。同学将其扶起,李某大哭着跑出了教室。老师点名时发现李某不在,便向同学询问,得知李某被蛇吓后跑出教室一直未归,即刻通知其父母一起寻找。次日凌晨,才找到无目标游走的李某。后经某医科大学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李某患了心因性精神障碍,其发病与被惊吓直接相关。为此,李某用去医药鉴定费用6000元左右,李某监护人起诉到法院,要求张某和学校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评析】本案中学生张某违反学校规定,将具有危险

37、性的动物带进教室并以恶作剧方式吓着学生李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张某应当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所产生的不良后果,对造成李某精神疾病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问题是,学校在这一事件中有没有责任呢?法院审理此案时,在判定学校是否承担责任问题上,出现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1.原告李某与被告之一的张某系已满10周岁不满18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的认知能力和行为能力相对较弱,需要自始自终处于被监护状态。李某是在特定场所(学校)和特定时间(上晚自习之前)被张某吓成心因性精神障碍的;2.未成年学生一旦踏入学校大门,监护职责即由法定监护人全部自动地转移给了学校,学校即成为该

38、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学校对原被告有教育管理的责任,而学校却未尽其职,造成被告张恶作剧用蛇将李某吓成心因性精神障碍,故学校应承担全部监护责任即赔偿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学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1.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担任未成年人监护人没有学校,因此学校也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民法通则意见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中小学学习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单位有过错的,可责令这些单位给予适当赔偿。该条款尽管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作规定,但根据该条款对学校需尽较多照管义务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承担责任以有过错为前提的精神,可以推导出对学校照管义务相对

39、较少的限制行为能力人承担责任,也应当以学校有无过错为必要条件。本案中学校对原告李某受惊吓所致心因性精神障碍并无过错,故不承担赔偿责任。笔者持第二种意见。学生张某带蛇进学校,学校并不知道,也无法察觉(不可能对每一位进校的学生都查验,如果这样做又有侵害学生隐私权之嫌了),也就无法制止。事发时值晚自习之前,老师不在教室不属于脱离岗位的渎职情形。晚自习时教师点名发现受伤学生不在教室,当即过问并马上联系家长一起寻找。因此,学校在对学生的管理以及善后处理上均无过错。18.2002年12月4日下午3时35分,某县某小学组织全体学生在该县某影院观看电影。当最后两个班正在进入观众厅双号过道时,电灯熄灭,电影正式

40、开演。学生急于入座,发生拥挤,秩序大乱。导致一年级学生 许某被踩踏死亡,另有轻伤一人。时隔不久,在某市也发生了类似的事件。2003年5月12日,某市某中学组织学生 到电影院观看电影,由于电影院管理失误,入场检票时单、双号门却还紧闭,致使五六百学生检票后 仅能是入过厅而不能进入放映场,电影开演五六分钟后,影院才仅开单号门让学生入放映场地,而天窗紧闭,不开电灯,黑暗中学生发生拥挤,致使三名学生被挤倒在地,其中高三女生孟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另两人受轻伤。律师点评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起事故可以算作是学校责任事故和第三方责任事故的竞合,即属于混合责任事故。本案中学校在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

41、体活动时,应当做好一切准备工作。特别是有教育经验的人应当意识到学生在入场时如果不按一定的秩序,很容易发生拥挤和互相踩踏的情况。另一方面,电影院是为公众提供休闲娱乐的经营场所,应为按规定购票的观众提供安全的观看场所,做好维持秩序的组织工作等应尽的职责。受害学生或其监护人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学校和电影院应当按比例分担赔偿责任。由于电影院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因此,电影院对死亡学生的家属及受伤学生应负主要赔偿责任,本案中学校的过错程度较轻,应对受害学生或其家属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在诉讼中学生家长可以作为原告或者原告的代理人出席法庭,将电影院和学校列为共同被告。19.原告顾良与被告杨晨均系被告某私立学

42、校的学生。1995年 11月 17日下午,学校的体育老师同时给两个班级的学生上体育锻炼课,安排学生进行地滚球练习。在练习过程中,原告与杨发生相撞,导致原告眼、脸部受伤。经法医临床学鉴定,原告该伤致左眼眶底骨折、左眼下直肌嵌顿,构成轻伤;原告外伤后能复视,但损伤己达10级伤残程度。原告顾称:原告按照被告学校体育老师的要求上体育锻炼课进行地滚球练习时,与被告杨发生相撞,导致受伤,且伤害程度达10级伤残,认为是学校安排课程不合理,管理措施不严谨,杨练习动作不准确所导致,故两被告应对他的受伤负责。要求他们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监护人误工费、伤残补助费等共计人民币46066.3元。【审判】

43、法院委托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医鉴定中心对此作鉴定,结论为:伤者顾外伤致左眼眶底骨折、左眼下直肌嵌顿,经手术等治疗,左眼球运动部分障碍,伤后可酌情护理二个月左右、营养三个月左右。顾的法医鉴定费300元、营养费1380元、伤残补偿费1432O元。法院认为:顾受伤事件系学校上课期间发生,其性质应根据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予以确定。就顾而言,学生按老师的要求进行体育锻炼,并无过错。就杨晨而言,亦同此理。学生做地滚球运动时人随球行当属常理,要求学生行进时没有偏差实属不尽情理之苛求。就学校而言,按教学大纲实施教学并无过错,且顾受伤事件发生于瞬间,要求老师采取措施保证避免亦不切实际。因此,本案顾受伤事件应属意外事件

44、。根据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判决如下:一、学校给付顾人民币16576元。二、杨给付顾人民币5712元。案件受理费3706元、鉴定费700元,合计人民币44O6元,由顾负担人民币880元,学校负担人民币2206元,杨负担人民币1320元。20.2007年5月23日是星期三,泗洪县城某中学教室内各个班级都按照课程安排井然有序地上课,外面的雨不紧不慢地下了一天,连续两天的阴雨,使人提不起精神来,晚自习结束后,同学们各自回到自己的寝室睡下了。刘孜

45、成是某中学的高中二年级的住校学生,当晚,他简单地处理一下个人卫生,就在爬上自己的上铺昏昏入睡了。春眠不觉晓,同学们很快就进入了梦乡。大约半夜时分,同学们被重物的落地声和惊叫声惊醒,打开电灯一看,原来是睡在上铺的刘孜成从高低床上层掉落地面,表情痛苦,绻缩在地上,由嚎叫变为呻吟,同学们的第一反应是刘孜成被摔伤了!同学们七手八脚地将刘孜成送往县人民医院救治,诊断结果为右锁骨骨折。刘孜成的家长听说自家的孩子在学校被摔伤,认为学校提供的床铺不符合安全要求,对造成刘孜成受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经与学校协商处理,学校认为,刘孜成被摔伤是自己的过错,且在刘孜成送医院救治时,学校还为其支付了400元的医药费,

46、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果。刘孜成于2007年6月19日起诉到泗洪法院要求学校承担责任。法院还查明:原告刘孜成睡觉的床铺系被告泗洪某中学提供,该床铺护栏位于床铺一头,护栏中间高度为13厘米,两边高度为12厘米,护栏长度为80厘米。法官在该校宿舍勘察现场时发现,其他床铺上铺护栏高度为20.5厘米,位于床铺中间,护栏长度为117厘米。被告泗洪县某中学宿舍管理条例、中小学学生管理制度、宿舍管理员职责悬挂在墙。泗洪法院认为:依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因此情形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被告泗洪县某

47、中学提供给原告刘孜成睡觉的床铺,其护栏高度、长度均小于该校其他的床铺,且护栏位于床铺的一头,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导致原告刘孜成在睡觉时从床铺上摔下来致伤,故被告泗洪县某中学应对原告刘孜成的损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刘孜成作为成年人,应当预见可能发生的危险,故对自己的损伤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责任分担,以原告刘孜成承担50%,被告泗洪县某中学承担50%为宜,原告刘孜成要求被告泗洪县某中学支付精神抚慰金3000元,因原告的损伤并未造成严重后果,故对原告要求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法院院不予支持。被告泗洪县某中学已经支付的400元应从中扣除。泗洪法院于8月1日根据民法通则等有关规定,判决被告泗洪县某中

48、学赔偿原告刘孜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2654.56元。21.学生家长黄先生问:我的女儿在江西某小学读书。去年11月14日下午第一节课后,她到操场活动,当时六年级正在练习接力赛跑,尽管已经下课,练习却还在进行中。由于操场狭小,学生又多,我女儿被其中一个跑步的同学撞倒。送医院她被诊断为“脑内膜出血”,住院半个月。孩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全部由我们自己承担。我们担心孩子会留下后遗症,希望学校能出具证明,证明此次事故在学校发生,今后如出现任何后遗症,学校承担责任。但学校的两位副校长声明学校没有责任,拒绝任何经济补偿。请问学校的说法对吗?一、致害学生应承担主要法律责任。根据

49、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八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本案例中,练习跑步的学生是致害人,应当承担主要法律责任。来信反映,练习跑步的是六年级的学生,应当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本案例中练习跑步的学生监护人应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二、学校可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要认定学校是否承担法律责任,应当看学校在管理方面是否存在过错。本案中学校有无过错主要应从以下两点来分析:一是学校开展体育教学活动的场地是否合乎法律的要求。对于学校练习跑步的田径场,中小

50、学校建筑设计规范中有明确的规定:小学的环形跑道不应短于200米,直跑道不应少于两组,不短于60米。位于市中心区的小学,因用地确有困难,跑道的设置可适当减少。如果学校开展体育课的场地不符合法律规定,客观上就容易发生学生伤害事故。二是教师在组织开展学生体育活动时有无过错。小学生多数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我防护的能力比较差。因此作为承担教育管理职责的教师,应当科学合理地组织体育课,防止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比如教师应当意识到下课后学生较多,且操场狭小,存在发生危险的可能*。此外,当学生发生伤害事故后,学校和教师应当履行及时救助义务,迅速将受伤学生送到医院治疗、尽快联络学生家长等。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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