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规范大全》JGJT334-2023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工程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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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UDC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JGJ/T 334-2014P 备 案 号 J1840-2014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工程 技术规范Technical code for engineering of building automation system2014-06-12 发布 2014-12-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工程 技术规范Technical code for engineering of building automation systemJ GJ/T 334-2014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1 4

2、年1 2月1日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4北 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工程技术规范Technical code for engineering of buildingautomation system J GJ/T 334-2014*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北京西郊百万庄)各地新华书店、建筑书店经销 北京红光制版公司制版 北京市密东印刷有限公司印刷关开本:850 X1 1 68毫 米1/3 2印张:3%字数:89千 字 20 1 4年1 1月第一版 20 1 4年1 1月第一次印刷 定价:17.00元 统一书号:15112 23975 版权所有翻印必究 如有印装质量问题,

3、可寄本社退换(邮政编码1 0 0 0 37)本社网址:http:/ 网上书店:http:/www.china-building,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 告第44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工程技术规范的公告现批准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工程技术规范为行业标准,编 号为J GJ/T 334-2014,自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6月12日前 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 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 标2009 88号)的要求,规范 编制组经

4、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 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规范。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 定;4.功能设计;5.系统配置;6.施工安装;7.调试和试运 行;8.检测;9.验收;10.运行和维护。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工程技术规范编制组(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王庄路1号清华同方科技广场A座23层,邮 政编码100083)。本 规 范 主 编 单 位: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业协会智能建筑分会本 规 范 参 编

5、 单 位:清华大学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环境与节能研究院华南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尧院 合肥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北京机械工业自动化研究所 上海大学4大连理工大学 南京工业大学 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同方泰德国际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北京康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理工现代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广州复旦奥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柏事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延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赛宝(山东)实验室 铭基电子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北京恒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

6、司 北京捷通机房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艾科电子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海尔智能家电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格瑞特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赵晓宇徐珍喜黄久松李翠萍吴悦明赵济安陈汉民耿望阳敖顺荣姜文潭张青虎罗伟壳王福林姜子炎何红梅李永振马名东谢兵兵杨从新万 力赵哲身白幸园赵 添王东伟金春林封其华张吉礼龚延风朱华伟蔡伟周胡晓元陈京鹭刘燕生吴中华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郭晓岩江 亿谢 卫祝敬国程大章张成泉邵康文董玉安朱 明叶建云目 次細.1雜.2基本规定.3功能设计.44.1 一般规定.44.2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64.3给水排水.104.4 供配电.124.5照 明.134.6电梯与自动扶梯.134.7

7、能耗监测.144.8管理功能.15系统配置.175.1 般规定.175.2传感器和执行器.185.3控 制 器.215.4人机界面和数据库.225.5 网络和接口.235.6系统辅助设施.24施工安装.26调试和试运行.30翻!1.328.1 一般规定.328.2主控项目.338.3 一般项目.3569验收.361 0运行和维护.38附录A标准化功能描述方法.40附录B施工安装部分记录.43附录C系统调试记录样表.45本规范用词说明.49引用标准名录.50附:条文说明.517ContentsGeneral Provisions.1Terms.2Basic Requirements.3Funct

8、ion Design.44.1 General Requirements.44.2 Heating,Ventilation and Air-conditioning System.64.3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 Systems.104.4 Electric Power Supply Systems.124.5 Lighting System.134.6 Elevators and Escalators.134.7 Energy Consumption Monitoring.144.8 Management Function.15System Configurati

9、on Design.175.1 General Requirements.175.2 Sensors and Actuators.185.3 Controllers.215.4 Human Machine Interface and Database.225.5 Network and Interface.235.6 Infrastructure.24Installation.26Commissioning and Trial Run.30System Test.328.1 General Requirements.328.2 Dominant Items.338.3 General Item

10、s.3589 Acceptance.3610 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38Appendix A Standardized Method of System Function.40Appendix B Installation Records.43Appendix C Test Methods of Field Devices.45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49List of Quoted Standards.50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5191.0.1为保证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工

11、程质量,做到技术先进、经 济合理、安全适用、稳定可靠,有利于公众健康、设备安全和建 筑节能,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中建筑设备 监控系统工程的设计、施工、调试、检测、验收与运行和维护。1.0.3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具有可靠性、可维护性、可扩展性 和开放性。监控系统工程的建设,应以建筑物的功能类别、被监 控设备的使用需求和工程建设规模为依据,与建设工程同步设 计、施工和验收。1.0.4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工程建设与运行维护除应符合本规范 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0.1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building automation system(BAS)将

12、建筑设备采用传感器、执行器、控制器、人机界面、数据 库、通信网络、管线及辅助设施等连接起来,并配有软件进行监 视和控制的综合系统。简称监控系统。2.0.2 传感器 sensor能感受规定的被测量并按一定规律转换成可用输出信号的器 件或装置。2.0.3 执行器 actuator能接收控制信息并按一定规律产生某种运动的器件或装置。2.0.4 控制器 controller能按预定规律产生控制信息,用以改变被监控对象状况的器 件或装置。2.0.5 人机界面 human machine interface(HMI)人和计算机之间传递和交换信息的媒介。2.0.6 数据库 database按一定的结构和组织

13、方式存储起来的相关数据的集合。2.0.7 接口 interface不同设备之间传输信息的物理连接和数据交换。3基 本 规 定3.0.1监控系统应能满足建筑物的功能、使用环境、运营管理和 能效等级等要求,并应实现设备运行安全、可靠、节能和环保。3.0.2监控系统工程,应由功能设计、系统配置、施工安装、调试和试运行、检测、验收、运行和维护等阶段组成,各阶段应 做好技术配合及交接。3.0.3被监控设备应具备监控系统要求的连接条件,各专业应 做好技术配合。3.0.4监控系统功能设计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监控的范围 和内容。3.0.5监控系统应由传感器、执行器、控制器、人机界面、数 据库、通信网络和接口

14、等组成。3.0.6监控系统配置应满足功能设计的要求,应优先选用节能、环 保的产品。列入国家淘汰产品目录的产品不得在监控系统中使用。3.0.7针对项目编制的应用软件设计应与监控系统设计同步,应用软件的编程应与监控系统施工同步。3.0.8监控系统的施工安装应以功能设计和系统配置为依据,并应便于运行和维护。3.0.9监控系统施工安装后,应进行系统调试和试运行。3.0.1 0监控系统试运行后应进行检测,且检测结果应满足功能 设计的要求。3.0.1 1监控系统工程的施工安装、调试和试运行、检测和验收 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GB 50606和 智 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的规

15、定执行。3.0.1 2监控系统验收交付运行后,应定期进行维护,并应使监 控系统在实际工况下的运行满足功能设计要求。34功 能 设 计4.1 一 般 规 定4.1.1监控系统的监控范围应根据项目建设目标确定,并宜包 括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给水排水、供配电、照明、电梯和自动 扶梯等设备。当被监控设备自带控制单元时,可采用标准电气接 口或数字通信接口的方式互联,并宜采用数字通信接口方式。4.1.2监控系统的监控功能应根据监控范围和运行管理要求确 定,并符合下列规定:1应具备监测功能;2应具备安全保护功能;3宜具备远程控制功能,并应以实现监测和安全保护功能 为前提;4宜具备自动启停功能,并应以实现远程

16、控制功能为前提;5宜具备自动调节功能,并应以实现远程控制功能为前提。4.1.3监控系统的监测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能监测设备在启停、运行及维修处理过程中的参数;2应能监测反映相关环境状况的参数;3宜能监测用于设备和装置主要性能计算和经济分析所需 要的参数;4应能进行记录,且记录数据应包括参数和时间标签两部 分;记录数据在数据库中的保存时间不应小于1年,并可导出到 其他存储介质;5宜按本规范附录A的第A.0.1条规定进行功能描述。4.1.4监控系统的安全保护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能根据监测参数执行保护动作,并应能根据需要发出 报警;42应记录相关参数和动作信息,且记录数据应符合本规范 第4.

17、1.3条第4款的规定;3宜按照本规范附录A的第A.0.2条规定进行功能描述。4.1.5监控系统的远程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能根据操作人员通过人机界面发出的指令改变被监控 设备的状态;2被监控设备的电气控制箱(柜)应设置手动/自动转换开 关,且监控系统应能监测手动/自动转换开关的状态,当执行远 程控制功能时,转换开关应处于“自动”状态;3应设置手动/自动的模式转换,当执行远程控制功能时,监控系统应处于“手动”模式;4应记录通过人机界面输入的用户身份和指令信息,记录 数据应符合本规范第4.1.3条第4款的规定;5宜按本规范附录A的第A.0.3条规定进行功能描述。4.1.6监控系统的自动启停功

18、能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能根据控制算法实现相关设备的顺序启停控制;2应能按时间表控制相关设备的启停;3应设置手动/自动的模式转换,且执行自动启停功能时,监控系统应处于“自动”模式;4宜按照本规范附录A的 第A.0.4条规定进行功能 描述。4.1.7监控系统的自动调节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1在选定的运行工况下,应能根据控制算法实时调整被监 控设备的状态,使被监控参数达到设定值要求;2应设置手动/自动的模式转换,且执行自动调节功能时,监控系统应处于“自动”模式;3应能设定和修改运行工况;4应能设定和修改监控参数的设定值;5宜按本规范附录A的第A.0.4条规定进行功能描述。54.2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4.

19、2.1监控系统对空调冷热源和水系统的监控功能应符合下列 规定:1应能监测下列参数:1)冷水机组/热泵的蒸发器进、出口温度和压力;2)冷水机组/热泵的冷凝器进、出口温度和压力;3)常压锅炉的进、出口温度;4)热交换器一二次侧进、出口温度和压力;5)分、集水器的温度和压力(或压差);6)水泵进、出口压力;7)水过滤器前后压差开关状态;8)冷水机组/热泵、水泵、锅炉、冷却塔风机等设备的启 停和故障状态;9)冷水机组/热泵的蒸发器和冷凝器侧的水流开关状态;10)水箱的高、低液位开关状态。2应能实现下列安全保护功能:1)根据设备故障或断水流信号关闭冷水机组/热泵或锅炉;2)防止冷却水温低于冷水机组允许的

20、下限温度;3)根据水泵和冷却塔风机的故障信号发出报警提示;4)根据膨胀水箱高、低液位的报警信号进行排水或补水;5)冰蓄冷系统换热器的防冻报警和自动保护。3应能实现下列远程控制功能:1)水泵和冷却塔风机等设备的启停;2)调整水阀的开度,并宜监测阀位的反馈;3)应通过设备自带控制单元实现冷水机组/热泵和锅炉的 启停。4应能实现下列自动启停功能:1)按顺序启停冷水机组/热杲、锅炉及相关水泵、阀门、冷却塔风机等设备;62)按时间表启停冷水机组/热泵、水栗、阀门和冷却塔风 机等设备。应能实现下列自动调节功能:1)当空调水系统总供、回水管之间设置旁通调节阀时,自动调节旁通阀的开度,且保证冷水机组允许的最低

21、 冷水流量;2)当冷却塔供、回水总管之间设置旁通调节阀时,自动 调节旁通阀的开度,且保证冷水机组允许的最低冷却 水温度;3)设定和修改供冷/供热/过渡季工况;4)设定和修改供水温度/压力的设定值。宜能实现下列自动调节功能:1)自动调节水泵运行台数和转速;2)自动调节冷却塔风机运行台数和转速;3)自动调节冷水机组/热泵/锅炉的运行台数和供水温度;4)按累计运行时间进行被监控设备的轮换。监控系统对空调机组的监控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应能监测下列参数:1)室内、室外空气的温度;2)空调机组的送风温度;3)空气冷却器/加热器出口的冷/热水温度;4)空气过滤器进出口的压差开关状态;5)风机、水阀、风阀等设

22、备的启停状态和运行参数;6)冬季有冻结可能性的地区,还应监测防冻开关状态。应能实现下列安全保护功能:1)风机的故障报警;2)空气过滤器压差超限时的堵塞报警;3)冬季有冻结可能性的地区,还应具有防冻报警和自动 保护的功能。应能实现下列远程控制功能:1)风机的启停;2)调整水阀的开度,并宜监测阀位的反馈;3)调整风阀的开度,并宜监测阀位的反馈。4应能实现下列自动启停功能:1)风机停止时,新/送风阀和水阀连锁关闭;2)按时间表启停风机。5应能实现下列自动调节功能:1)自动调节水阀的开度;2)自动调节风阀的开度;3)设定和修改供冷/供热/过渡季工况;4)设定和修改服务区域空气温度的设定值。4.2.3监

23、控系统对新风机组的监控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能监测下列参数:1)室外空气的温度;2)机组的送风温度;3)空气冷却器、空气加热器出口的冷、热水温度;4)空气过滤器进出口的压差开关状态;5)风机、水阀、风阀等设备的启停状态和运行参数;6)冬季有冻结可能性的地区,还应监测防冻开关状态。2应能实现下列安全保护功能:1)风机的故障报警;2)空气过滤器压差超限时的堵塞报警;3)冬季有冻结可能性的地区,还应具有防冻报警和自动 保护的功能。3应能实现下列远程控制功能:1)风机的启停;2)调整水阀的开度,并宜监测阀位的反馈;3)调整风阀的开关,并宜监测阀位的反馈。4应能实现下列自动启停功能:1)风机停止时,新

24、风阀和水阀连锁关闭;2)按时间表启停风机。5应能实现下列自动调节功能:1)自动调节水阀的开度;2)设定和修改供冷/供热/过渡季工况;3)设定和修改送风温度的设定值。6宜能根据服务区域空气品质情况,控制风机的启停和(或)转速。4.2.4监控系统对风机盘管的监控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能监测下列参数:1)室内空气的温度和设定值;2)供冷、供热工况转换开关的状态;3)当采用干式风机盘管时,还应监测室内的露点温度或 相对湿度。2应能实现下列安全保护功能:1)风机的故障报警;2)当采用干式风机盘管时,还应具有结露报警和关闭相 应水阀的保护功能。3应能实现风机启停的远程控制。4应能实现下列自动启停功能:1

25、)风机停止时,水阀连锁关闭;2)按时间表启停风机。5应能实现下列自动调节功能:1)根据室温自动调节风机和水阀;2)设定和修改供冷/供热工况;3)设定和修改服务区域温度的设定值,且对于公共区域 的设定值应具有上、下限值。6宜能根据服务区域是否有人控制风机的启停。4.2.5监控系统对通风设备的监控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能监测下列参数:1)通风机的启停和故障状态;92)空气过滤器进出口的压差开关状态。2应能实现下列安全保护功能:1)当有可燃、有毒等危险物泄漏时,应能发出报警,并 宜在事故地点设有声、光等警示,且自动连锁开启事 故通风机;2)风机的故障报警;3)空气过滤器压差超限时的堵塞报警。3应能

26、实现风机启停的远程控制。4应能实现风机按时间表的自动启停。5宜能实现下列自动调节功能:1)在人员密度相对较大且变化较大的区域,根据(:02 浓 度或人数/人流,修改最小新风比或最小新风量的设 定值;2)在地下停车库,根据车库内CO浓度或车辆数,调节 通风机的运行台数和转速;3)对于变配电室等发热量和通风量较大的机房,根据发 热设备使用情况或室内温度,调节风机的启停、运行 台数和转速。4.2.6监控系统对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的监控功能还应符合下 列规定:1当采用电加热器时,应具有无风和超温报警及相应断电 保护功能;2当房间采用辐射式供冷末端时,应监测室内露点温度或 相对湿度,并应具有结露报警和连锁

27、关闭相应水阀的保护功能;3当冬夏季需要改变送风方向和风量时,送风口执行器应 能根据供冷、供热工况进行调节。4.3给 水 排 水4.3.1监控系统对给水设备的监控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能监测下列内容:101)水泵的启停和故障状态;2)供水管道的压力;3)水 箱(水塔)的高、低液位状态;4)水过滤器进出口的压差开关状态。2应能实现下列安全保护功能:1)水泵的故障报警功能;2)水箱液位超高和超低的报警和连锁相关设备动作。3应能实现水栗启停的远程控制。4应能实现下列自动启停功能:1)根据水泵故障报警,自动启动备用泵;2)按时间表启停水栗;3)当采用多路给水栗供水时,应能依据相对应的液位设 定值控制各

28、供水管的电动阀(或电磁阀)的开关,并 应能实现各供水管之电动阀(或电磁阀)与给水泵间 的连锁控制功能。5宜实现下列自动调节功能:1)设定和修改供水压力;2)根据供水压力,自动调节水泵的台数和转速;3)当设置备用水泵时,能根据要求自动轮换水泵工作。4.3.2监控系统对排水设备的监控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能监测下列参数:1)水泵的启停和故障状态;2)污水池(坑)的高、低和超高液位状态。2应能实现下列安全保护功能:1)水泵的故障报警功能;2)污水池(坑)液位超高时发出报警,并连锁启动备用 水泵。3应能实现水泵启停的远程控制。4应能实现下列自动启停功能:1)根据水泵故障报警自动启动备用泵;112)根

29、据高液位自动启动水栗,低液位自动停止水泵;3)按时间表启停水泵。4.3.3监控系统应能监测生活热水的温度,宜监控直饮水、雨 水、中水等设备的启停。4.4供 配 电4.4.1监控系统对高压配电柜的监测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能监测进线回路的电流、电压、频率、有功功率、无 功功率、功率因数和耗电量;2应能监测馈线回路的电流、电压和耗电量;3应能监测进线断路器、馈线断路器、母联断路器的分、合闸状态;4应能监测进线断路器、馈线断路器和母联断路器的故障 及跳闸报警状态。4.4.2监控系统对低压配电柜的监测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能监测进线回路的电流、电压、频率,有功功率、无 功功率、功率因数和耗电量,并

30、宜能监测进线回路的谐波含量;2应能监测出线回路的电流、电压和耗电量;3应能监测进线开关、重要配出开关、母联开关的分、合 闸状态;4应能监测进线开关、重要配出开关和母联开关的故障及 跳闸报警状态。4.4.3监控系统对干式变压器的监测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能监测干式变压器的运行状态和运行时间累计;2应能监测干式变压器超温报警和冷却风机故障报警 状态。4.4.4监控系统对应急电源及装置的监测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能监测柴油发电机组工作状态及故障报警和日用油箱 油位;2 应能监测不间断电源装置(UPS)及应急电源装置12(EPS)进出开关的分、合闸状态和蓄电池组电压;3应能监测应急电源供电电流、电

31、压及频率。4.5照 明4.5.1监控系统对照明的监测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能监测室内公共照明不同楼层和区域的照明回路开关 状态;2应能监测室外庭院照明、景观照明、立面照明等不同照 明回路开关状态;3宜能监测室内外的区域照度。4.5.2监控系统对照明的远程控制功能应能实现主要回路的开 关控制。4.5.3监控系统对照明的自动启停功能应能按照预先设定的时 间表控制相应回路的开关。4.5.4监控系统对照明的自动调节功能宜包括下列内容:1设定场景模式;2修改服务区域的照度设定值;3启停各照明回路的开关或调节相应灯具的调光器。4.6电梯与自动扶梯4.6.1监控系统对电梯与自动扶梯的监测功能应符合下列 规

32、定:1应能监测电梯和自动扶梯的启停、上下行和故障 状态;2宜能监测电梯的层门开门状态和楼层信息;3宜能监测自动扶梯有人/无人状态和无人时的运行 状态。4.6.2监控系统应能监测电梯与自动扶梯的故障报警状态。134.7能 耗 监 测4.7.1建筑设备能耗监测功能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监测电、自来水、蒸汽、热水、热/冷量、燃气、油或 其他燃料等的消耗量;2宜对大型设备有关能源消耗和性能分析的参数进行监测;3用于计费结算的电、水、热/冷、蒸汽、燃气等表具,应 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4.7.2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备的能耗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能监测冷热源机房的总燃料消耗量、耗电量、补水量、

33、热/冷量、蒸汽量或热水量;2当采用地下水地源热泵时,应能监测地下水的抽水量和 回灌量。4.7.3给水排水设备的能耗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能监测生活热水消耗的热量和燃料量;2应能监测总给水量、生活热水量和中水量。4.7.4低压配电分支回路的能耗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能监测下列低压配电分支回路的照明和电源插座耗 电量:1)建筑公共区的照明和应急照明;2)建筑功能区的照明和电源插座;3)室外景观照明。2应能检测下列低压配电分支回路用电设备的耗电量:1)暖通空调设备;2)给水排水设备;3)电梯和自动扶梯。4.7.5建筑内的信息系统中心机房、洗衣房、厨房餐厅、游泳 池、健身房等区域的用电应单独监测,

34、其中大型设备的用电宜单 独监测。4.7.6能耗监测信息应记录,且记录数据应符合本规范第144.1.3条第4款的规定,数据采集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lh。4.8管 理 功 能4.8.1集中监控的人机界面应根据运行管理的需要和被监控设 备的物理分布设置。4.8.2集中监控的人机界面和数据库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能选择某一时刻或某一时间段的数值以单点、曲线或 报表方式显示;2显示界面应为中文;3应设置手动/自动的模式转换,且能修改和显示当前 模式;4应能选择某一区域或类别设备,显示监测信息、修改远 程控制指令、设定运行时间表和运行工况;5宜能显示各被监控设备的性能规格、安装位置与连接关 系,连续运行时间和

35、维修记录;6宜具备自诊断、自动恢复和故障报警等功能;7宜能打印监测信息。4.8.3当多个操作源控制同一被监控设备时,应明确该设备的 控制权限归属,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同一时刻被监控设备应只接受唯一操作源的控制;2被监控设备应优先执行安全保护功能的指令;3应记录当前控制被监控设备的操作源,并应在人机界面 上显示;4宜按本规范附录A的第A.0.5条规定进行功能描述。4.8.4监控系统应采取安全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用户的操作权限设计应符合管理要求;2当需通过互联网接人进行远程监控时,应设置网络安全 措施;3应根据建筑功能和被监控设备重要性提出冗余设计要求。4.8.5监控系统与相关建筑智能化系统

36、之间进行关联监控时,15应遵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优先原则。4.8.6监控系统与智能化集成系统的关联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能为智能化集成系统提供设备监测参数、远程控制操 作人员信息和能耗累计数据;2可接受智能化集成系统发出的运行模式和操作指令进行 设备控制,并应记录指令信息。4.8.7监控系统宜为其他智能化系统提供设备监测参数、操作 信息和能耗累计数据等信息。4.8.8监控系统可为公共建筑能耗远程监测系统提供能耗累计 数据。165系 统 配 置5.1 一 般 规 定5.1.1监控系统的配置应包括下列内容:1确定传感器、执行器和控制器的种类、型号、数量和 分布;2确定控制算法的分布;3确定人机界面和数

37、据库的性能参数、数量和分布;4确定系统的网络结构和网络设备的分布;5确定接口的种类、数量、方式和内容;6完成辅助设施设计;7完成系统配置文件。5.1.2监控系统的配置除应实现本规范第4章的各项功能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统一配置传感器、执行器、控制器、人机界面、通信 网络和接口;2应符合使用环境中的电磁兼容要求;3宜采用容易扩展、维护和升级的网络及设备。5.1.3监控系统应根据本规范第4.8.4条规定的配置权限,管 理设备和网络安全设备。5.1.4监控系统配置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1设计说明;2系统图;3监控原理图;4监控点表;5平面图;6安装大样图;177监控机房、竖井设备平面布置图;8控制

38、器箱内设备布置和配线连接图;9控制算法配置表;1 0设备材料表;1 1接口文件。5.2传感器和执行器5.2.1传感器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确定传感器的种类、数量、测量范围、测量精度、灵 敏度、采样方式和响应时间;2当多项功能选取由一个传感器完成时,该传感器应同时 实现各项功能需求的最高要求;3当以安全保护和设备状态监测为目的时,宜选用开关量 输出的传感器;4传感器应提供标准电气接口或数字通信接口,当提供数 字通信接口时,其通信协议应与监控系统兼容;5经过传感、转换和传输过程后的测量精度应满足功能设 计的要求;6应符合功能设计中的安装位置要求,并应满足产品的安 装要求;7应根据传感器的安装环

39、境选择保护套管和相应的防护 等级;8宜预留检测用传感器的安装条件。5.2.2温度、湿度传感器应布置在能反映被测区域参数的部位,且附近不应有热源和湿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风道和水道温度传感器应保证插人深度;2壁挂式空气温度传感器应布置在空气流通、能反映被测 空间空气状态的部位,不应布置在阳光直射处和靠近风口处;3与风机盘管和变风量末端等设备配套使用的擘挂式空气 温度传感器,应布置在能反映其对应设备服务区域温度的部位;184对于大空间场所,宜均匀布置多个空气温度、湿度传 感器;5室外温度、湿度传感器应布置在能真实反映室外空气状 态的位置,不应布置在阳光直射的部位和靠近新风口、排风口的 部位,并宜

40、采用气象测量用室外安装箱;6当不具备布置条件时,可采用非接触式传感器。5.2.3压 力(压差)传感器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测压点应选在直管段上流动稳定的地方,测量液体时,安装孔应设在管道下部;测量气体时,安装孔应设在管道上部;2在同一水系统上布置的压力(压差)传感器宜处在同一 标高上;3水管压差传感器的两端接管应连接在水流速较稳定的管 路上;4测量流体管网最不利点压力时,宜选择在管网主要分支 处进行多点布置;5风道压力传感器,应布置在空气均匀混合的直风道内,不宜布置在空气处理设备内部。5.2.4气体传感器应布置在气体容易积聚、能反映被测区域气 体浓度的位置。5.2.5流量传感器的配置应符合下

41、列规定:1应耐受管道介质最大压力;2当无法采用接触式测量时,宜采用超声波流量计;3安装位置应满足产品所要求的安装条件;4宜选用具有较低水流阻力的产品。5.2.6插人风道内的风速传感器,应布置在空气均匀混合的直 风道内;不宜布置在空气处理设备内部。5.2.7当液位传感器用于脏污液体以及在环境温度下易结晶、结冻的液体时,不宜采用浮子(球)式液位计。5.2.8能耗监测传感器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用于经济结算的水、电、气和冷/热量表应通过计量19检定;2宜选用具有瞬时值和累计值输出的传感器。5.2.9执行器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确定执行器的种类、反馈类型、调节范围、调节精度 和响应时间;2执行

42、器应提供标准电气接口或数字通信接口;当提供数 字通信接口时,其通信协议应与监控系统兼容;3经过转换、传输和动作过程后的调节精度应满足设计 要求;4执行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满足产品动作 空间和检修空间的要求;5当采用电机驱动的执行器时,应具有限位保护。5.2.1 0阀门执行器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仅用于设备通断或水路切换时,应采用电动通断阀;2当需对阀门进行连续调节时,宜采用电动调节阀;3执行器的输出力(或力矩)应使阀门在最大关闭压差下 可靠开启和闭合;4电动调节阀的选择,应根据工艺条件、流体特性、调节 系统要求及调节阀管道连接形式等因素确定;5宜选用带有电源故障复位功能的阀门执

43、行器,并应根据 工艺要求确定断电时位置。5.2.1 1风阀执行器的输出扭矩应使风阀在最大风压下可靠开启 和关闭;当风阀面积过大时,可选多台执行器并联工作。5.2.1 2变频器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变频器的规格型号应按负载的负荷特性和电机的额定电 流选择;2并联运行的风机或水泵应同时设置变频器,且频率应同 步调节;3宜选择带有防电磁干扰措施的环保产品。5.2.1 3电加热器宜采用通断量输出的方式进行控制,当调节精20度要求较高时,可采用高频脉冲通断比的方式进行控制。当采用 电加热器时,应具备高温和无风保护功能,并应在没有气流或温 度过高时自动关闭电加热器电源。5.3控 制 器5.3.1控制器硬

44、件的实现方案应根据本规范第4章的要求进行 确定。5.3.2控制器硬件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能可靠接收和发出信息;2应能运行安全保护、自动启停和自动调节功能的控制 算法;3宜采用分布控制方式;4对功能需求较固定的被监控设备,宜选用专用控制器。5.3.3控制器硬件应保证其在支持最大监控点数规模下满足设 计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处理器的性能应支持安装的软件,并应满足监控功能的 实时性;2应能提供标准电气接口或数字通信接口;3中央处理器中的随机存取存储器应具备满足要求时长的 断电保护功能;4应能独立运行控制算法;5应具备断电恢复后能自动恢复工作的功能;6宜具有可视的故障显示装置。5.3.4专用控

45、制器除应符合本规范第5.3.3条的要求外,还应 符合下列规定:1应能实现被监控对象的监控功能;2外壳的防护等级应满足安装环境的要求;3控制程序宜能修改。5.3.5通用控制器除应符合本规范第5.3.3条的要求外,还应 符合下列规定:211应为用户提供自由编程功能;2应能提供时间日程表功能、报警管理功能和数据存储 功能;3宜能提供通用输入端口和通用输出端口;4可扩展的输人/输出模块应采用模块化结构。5.3.6有标准电气信号接线端口的通用控制器应安装在控制器 箱内,且控制器箱应符合下列规定:1控制器箱宜布置在靠近被监控设备的区域,也可按需求 布置在现场指定区域;2控制器箱内环境应能保证控制器的可靠工

46、作,布,在特 殊环境的控制器箱应具备相应的防护等级;3控制器箱内空间应便于接线、安装设备操作;4控制器箱内应设置接线端子排;5.控制器箱内的电源应满足控制器及执行器的供电要求;6控制器箱门上应设置控制器箱内配线连接图,并宜设置 用于放置维护资料的措施。5.3.7被监控设备电气控制箱(柜)应按功能设计要求配置相 应的手动/自动转换开关、监控接点和接线端子。5.3.8控制器箱可与被监控设备的电气控制箱(柜)合并设置,合用的电气控制箱(柜)还应符合相关的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要求。5.4人机界面和数据库5.4.1人机界面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根据本规范第4章中对监控功能及管理功能的规定,统一配置人机

47、界面的显示内容、个数和安装位置;2对监测位置和操作源位置相同的各项功能需求,宜采用 同一个人机界面实现。5.4.2数据库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根据本规范第4.24.7节的监测功能规定,配置数据22库的存储内容和存储容量;并应根据本规范第4.8节的管理功能 规定,配置数据库的数量和安装位置;2数据库的总体配置应保证各项记录数据的保存时间,并 应满足本规范第4.8节的规定;3当系统中有多个数据库时,各个数据库的时钟应同步;4数据库应能根据管理要求,同步控制器和人机界面的 时间;5应具有访问权限管理功能;6数据库软件应提供报表、趋势图、历史曲线等编辑软件;7宜具有热备份功能。5.4.3当具有集中监

48、控管理要求时,集中监控的人机界面和数 据库宜安装在监控计算机上。监控计算机应根据本规范第4.8.2 条的要求选择处理性能相适应的工业型或办公用微机,并应符合 下列规定:1硬件配置应能支持所选用的操作系统软件;2应带有通信设备和网络接口,接口带宽和速率应满足所 有服务器和客户机信息交互所需要的响应速度;3硬盘容量应满足软件运行和数据库存储的要求;4显示器的大小和分辨率应满足功能要求的信息图像和文 字量的要求,并应在距离显示器1.5m处能清晰显示。5.5网络和接口5.5.1网络和接口应根据传感器、执行器、控制器、人机界面 和数据库的分布,以及功能需求中对各设备之间的数据信息关联 关系进行设计,并应

49、保证各项数据传输要求的安全、可靠、及时实现。5.5.2网络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整个系统网络宜采用同一种通信协议;当采用两种及以 上通信协议时,应配置网关或通信协议转换设备;2网络结构、网络传输距离、网络能够连接设备的数量、23网段划分、电气连接方式,应满足所采用的通信技术的要求;3网络设备端口容量应满足网络结构要求。5.5.3当选用无线网络时,信号的发射与接收应满足使用要求。采用无线网络的终端设备的安装位置和供电方式,应确保信号发 射与接收稳定可靠。5.5.4配置接口时应明确下列内容:1供电方式;2传输介质和连接方式;3通信协议说明;4通过接口传输的具体内容;5涉及接口工作双方的责任界面;6

50、接口测试内容。5.5.5当传感器、执行器和控制器提供标准电气接口时,传感 器和执行器宜采用信号线缆和一对一配线方式连接控制器的输入 输出端口。5.5.6当传感器、执行器和控制器提供数字通信接口时,通信 协议应符合本规范第5.5.2条第1款的规定。5.5.7当被监控设备自带控制单元时,宜采用数字通信接口方 式与监控系统互联,且通信协议应符合本规范第5.5.2条第1款 的规定,并不宜重复设置传感器和执行器。5.5.8监控系统与其他建筑智能化系统关联时,应配置与其他 建筑智能化系统进行数据通信的接口。5.6系统辅助设施5.6.1监控系统的辅助设施设计内容应包括供电、线缆类型、敷设方式、防雷与接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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