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规范大全》GB50314-2023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大全》GB50314-2023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pdf(170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栋准 P GB 50314-2015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Standard for design of intelligent building 2015-03-08发布2015-11-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Standard for design of intelligent building GB 50314-2015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 0 1 5 年1 1 月1 日中国计划出版社2015北京中华
2、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77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的公告现批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14-2015,自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6.6、4.7.6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jT50314 2006同时废止。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5年3月8日前言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1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1J17号)的要求,由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会间有关单位编制完成。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经
3、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50314-2006进行了修订。本标准共分18章,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工程架构、设计要素、住宅建筑、办公建筑、旅馆建筑、文化建筑、博物馆建筑、观演建筑、会展建筑、教育建筑、金融建筑、交通建筑、医疗建筑、体育建筑、商店建筑、通用工业建筑。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根据智能建筑工程设计的需要,增加了第3章工程架构;(2)对智能建筑的分类作了相应调整;(3)对其他各章内容进行了适时的技术提升、补充完善和必要的修改。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4、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土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石门二路258号,邮政编码:200041)。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主编单位: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1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中国建筑设汁研究院中固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新疆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江苏省土木建筑学会公安部第一研究所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国际商
5、业机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华东电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信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赵济安邵民杰陈众励孙兰谢卫吴悦明:共劲比五小安蔡增谊王畔成红文吴文芳林海雄涂强曹承属瞿二澜邓清李军陆振华戴建国钱克文孙成群张文才李立晓郭晓岩张彦遵管清宝杨国胜陈坊吴雪芳郑锋朱甫泉主要审查人:陈汉民万力耿望阳孙莺飞熊泽祝朱立彤焦建欣夏林马健洪友白杨柱勇 2 目次-A。,444FKOPhUOOOOOOQdnunO句Qdq卢huhupood少FUFb11A1AOLLLALnLquququ 统H统统H系系系统理统筑筑用成系管系uu建建定级划置定应集施备全程定公公定则语构规等规配素规化化设设安
6、t筑且规办办筑筑规叫叫耐刷刷刷要机节拍问叫咱制性栅建加EJm剧可以建建批在布计f主公馆化总术tJJJJ设JJJJJJJ住办JJJ旅文Jndqnz吨uqdA往AAAtA4A付牟A体AA4AA4phuhupnvnxu-iqlu内JA吐FU户。勺too8.2 图书馆(35)8.3 档案馆(37)nvqup的u吕vpony-AquodnHunHULA27nUAUAUqd7nvndndquponyquphvA-AA哇A-AAUAA古A-AFDFUHUFUFbauau吕untniniqsqsRURUQUEuauauqdqd筑建学楼H站务小uu站.通业HUH和u航站交站uu筑tu定HH视HU定校学学UH定场
7、运道运u定院建馆窍,筑规u院电筑筑规学中中筑筑规机客轨客筑规医院筑筑业化建建般场影播建建般等级级建建般用路市车建般合养建建工文脯演一剧电广展育一高高初融通一民铁城汽疗一综疗育店用4制观JJJA会教JJJJ金交JJJJJ医JJJ体商通书u-AUnunununLnLnLnLAA言AA言AA言AA言daFUFDRunLnxu喃自A唱A咽A喃自A喃自A咽A喃自A喃自A喃自A喃自A喃自A喃自A喃自A喃自A喃自A喃自Anu-q白nJA哇Ednbqtoonud唱EA唱EA唱EA唱EA唱EA唱EA唱EA唱EA唱EA本标准用词说明引用标准名录附:条文说明(103)3 Contents 1 General pro
8、visions()2 Terms(2)3 Engineering architecture(1)3.1 Gcneral requirements(4)3.2 Standards established(1)3.3 Architecture planning(5)3.1 System configuratio日(6)4 Design factors(8)1.1 General requirements(8)4.2 Information application system(8)4.3 Intelligent integration system(9)4.1 Information facili
9、ty system(10)4.5 Building management system(16)4.6 Public security system(7)4.7 Engineering of electronic equipment plant(19)5 House.(23)6 Office building(26)6.1 Gcneral requirements(26)6.2 Busincss officc building(26)6.3 Admini,刊rativeofficc building(29)7 Hotel building(32)8 Cultural building(35)8.
10、1 General requirements(:)4 8.2 Library(35)8.3 Archives(37)8.4 Cultural centers(40)9 Museum building(43)10 Theatrical building(46)10.1 General r叫ulrements(46)10.2 Theatre(46)10.3 Cinema(49)10.4 Rado and television building(51)11 Exhibition building(55)12 Educational building(59)12.1 General requireme
11、nts(59)12.2 Regular institutions of higher education(59)12.3 High school(62)12.1 J unior high and elementary school(64)13 Financial architecture(67)14 Transportation building(70)11.1 General requrements(70)14.2 Airport tcrminal(70)14.3 Railway passenger station.(73)11.1 Urban rail transit staton(77)
12、14.5 Passcnger transport staton(80)15 Medical building(83)15.1 Gcneral requiremcnts(83)15.2 Hospital building(83)15.3 Sanat(川U口1(86)16 Sports architecture(89)17 Store building(93)18 General industrial building(96)5 9 (801)SUO!S!AOld JO UO!lUUujdx3:UO!llPPV(001)SplUpUUlS pdlOnb JO lSq(66)plUpUUlS S!可
13、lU!U!P10M JO uopuuudx3:1总则1.0.1 为规范智能建筑工程设计,提高智能建筑工程设计质量,制定本标准。1.O.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住宅、办公、旅馆、文化、博物馆、观演、会展、教育、金融、交通、医疗、体育、商店等民用建筑及通用工业建筑的智能化系统t程设计,以及多功能组合的综合体建筑智能化系统t程设计。1.O.3 智能建筑士程设计应以建设绿色建筑为目标,做到功能实用、技术适时、安全高效、运营规范和经济合理。1.O.4 智能建筑工程设计应增强建筑物的科技功能和提升智能化系统的技术功效,具有适用性、开放性、可维护性和可扩展性。1.O.5 智能建筑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
14、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1 2术语2.0.1 智能建筑intelligent building 以建筑物为平台,基于对各类智能化信息的综合应用,集架构、系统、应用、管理及优化组合为一体,具有感知、传输、记忆、推理、判断和决策的综合智慧能力,形成以人、建筑、环境互为协调的整合体,为人们提供安全、高效、便利及可持续发展功能环境的建筑。2.0.2 工程架构engineering architecture 以建筑物的应用需求为依据,通过对智能化系统工程的设施、业务及管理等应用功能作层次化结构规划,从而构成由若干智能化设施组合而成的架构形式。2.0.3 信息化应用系统informatio
15、n application system 以信息设施系统和建筑设备管理系统等智能化系统为基础,为满足建筑物的各类专业化业务、规范化运营及管理的需要,由多种类信息设施、操作程序和相关应用设备等组合而成的系统。2.0.4 智能化集成系统intelligent integration system 为实现建筑物的运营及管理目标,基于统一的信息平台,以多种类智能化信息集成方式,形成的具有信息汇聚、资源共享、协同运行、优化管理等综合应用功能的系统。2.0.5 信息设施系统information facility system 为满足建筑物的应用与管理对信息通信的需求,将各类具有接收、交换、传输、处理、存
16、储和匾示等功能的信息系统整合,形成建筑物公共通信服务综合基础条件的系统。2.0.6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building management system 对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和公共安全系统等实施综合管理的系统。2.0.7 公共安全系统public security system 为维护公共安全,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具有以应对危害社会安全的各类突发事件而构建的综合技术防范或安全保障体系综合功能的系统。2.0.8 应急响应系统emergency response system 为应对各类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提高应急响应速度和决策指挥能力,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危害,具有应急技术体系和响应
17、处置功能的应急响应保障机制或履行协调指挥职能的系统。2.0.9 机房工程engineering of electronic equipment plant 为提供机房内各智能化系统设备及装置的安置和运行条件,以确保各智能化系统安全、可靠和高效地运行与便于维护的建筑功能环境而实施的综合工程。3 3工程架构3.1一般规定3.1.1 智能化系统工程架构的设计应包括设计等级、架构规划、系统配置等。3.1.2 智能化系统王程的设计等级应根据建筑的建设目标、功能类别、地域状况、运营及管理要求、投资规模等综合因素确立。3.1.3 智能化系统工程的架构规划应根据建筑的功能需求、基础条件和应用方式等作层次化结构
18、的搭建设计,并构成由若干智能化设施组合的架构形式。3.1.4 智能化系统工程的系统配置应根据智能化系统工程的设计等级和架构规划,选择配置相关的智能化系统。3.2设计等级3.2.1 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等级的确立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实现建筑的建设目标;2 应适应工程建设的基础状况;3 应符合建筑物运营及管理的信息化功能;4 应为建筑智能化系统的运行维护提供服务条件和支撑保障;5 应保证工程建设投资的有效性和合理性。3.2.2 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等级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与建筑自身的规模或设计等级相对应;2 应以增强智能化综合技术功效作为设计标准等级提升依据;3 应采用适时和可行的智能化技术
19、;4 4 宜为智能化系统技术扩展及满足应用功能提升创造条件。3.2.3 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等级的系统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以智能化系统工程的设计等级为依据,选择配置相应的智能化系统;2 符合建筑基本功能的轩能化系统配置应作为应配置项目;3 以应配置项目为基础,为实现建筑增强功能的智能化系统配置应作为宜配置项目;4 以应配置项目和宜配置项目的组合为基础,为完善建筑保障功能的智能化系统配置应作为可配置项目。3.3架构规划3.3.1 智能化系统工程的架构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满足建筑物的信息化应用需求;2 应支持各智能化系统的信息关联和功能汇聚;3 应顺应智能化系统了程技术的可持续发展;4
20、应适应智能化系统综合技术功效的不断完善;5 综合体建筑的智能化系统工程应适应多功能类别组合建筑物态的形式,并应满足综合体建筑整体实施业务运营及管理模式的信息化应用需求。3.3.2 智能化系统工程的设施架构搭建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建设建筑信息化应用的基础设施层;2 应建立具有满足运营和管理应用等综合支撑功能的信息服务设施层:3 应形成展现信息应用和协同效应的信息化应用设施层。3.3.3 智能化系统工程的架构规划分项应符合下列规定:1 架构规划分项应按工程架构整体的层次化结构形式,分别以基础设施、信息服务设施及信息化应用设施展开;2 基础设施应为公共环境设施和机房设施,其分项宜包括信息通信基础设
21、施、建筑设备管理设施、公共安全设施、机房环境设 J 施和机房管理设施等;3 信息服务设施应为应用信息服务设施的信息应用支撑设施部分,其分项宜包括语音应用支撑设施、数据应用支撑设施、多媒体应用支撑设施等;4 信息化应用设施应为应用信息服务设施的应用设施部分,其分项宜包括公共应用设施、管理应用设施、业务应用设施、智能信息集成设施等。3.4系统配置3.4.1 智能化系统工程的系统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以设计等级为依据;2 应与架构规划相对应;3 应保障智能化系统综合技术功效;4 宜适应按专业化分项实施的方式;5 应按建筑基本条件和功能需求配置基础设施层的智能化系统;6 应以基础设施层的智能化系统
22、为支撑条件,按建筑功能类别配置信息服务设施层和信息化应用设施层的智能化系统。3.4.2 智能化系统工程的系统配置分项应符合下列规定:1 系统配置分项应分别以信息化应用系统、智能化集成系统、信息设施系统、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公共安全系统、机房工程等设计要素展开;2 应与基础设施层相对应,且基础设施的智能化系统分Jffj宜包括信息接入系统、布线系统、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卫星通信系统、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建筑能效监管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入侵报警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电子巡查系统、访客对讲系统、停车库(场)管理系统、安全防范综合管理(平台)系统、应急响应系统及相配套的智能化系统
23、机房工程;3 应与信息服务设施层相对应,且信息服务设施的智能化系 6 统分项宜包括用户电话交换系统、无线对讲系统、信息网络系统、有线电视系统、卫星电视接收系统、公共广播系统、会议系统、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时钟系统等;4 应与信息化应用设施层相对应,且信息化应用设施的智能化系统分项宜包括公共服务系统、智能卡系统、物业管理系统、信息设施运行管理系统、信息安全管理系统、通用业务系统、专业业务系统、智能化信息集成(平台)系统、集成信息应用系统。3.4.3 综合体建筑智能化工程的系统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以综合体建筑的业态形式、设计等级和架构规划为依据;2 应按综合体建筑整体功能需求配置基础设施的
24、智能化系统;3 应以基础设施的智能化系统为支撑条件,配置满足不同功能类别单体或局部建筑的信息服务设施和信息化应用设施的智能化系统;4 应以各单体或局部建筑的基础设施和信息服务设施整合为条件,配置满足综合体建筑实施整体运营和全局性管理模式需求的信息化应用设施的智能化系统。7 4设计要素4.1-般规定4.1.1 智能化系统工程的设计要素应按智能化系统工程的设汁等级、架构规划及系统配置等下程架构确定。4.1.2 智能化系统t程的设计要素宜包括信息化应用系统、智能化集成系统、信息设施系统、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公共安全系统、机房工程等。4.1.3 智能化系统t程的设计要素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5、设计规范)GB50116、安全防范T程技术规范)GB50348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等的有关规定。4.2 信息化应用系统4.2.1 信息化应用系统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满足建筑物运行和管理的信息化需要;2 应提供建筑业务运营的支撑和保障。4.2.2 信息化应用系统宜包括公共服务、智能卡应用、物业管理、信息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安全管理、通用业务和专业业务等信息化应用系统。4.2.3 公共服务系统应具有访客接待管理和公共服务信息发布等功能,并宜具有将各类公共服务事务纳入规范运行程序的管理功能。4.2.4 智能卡应用系统应具有身份识别等功能,并宜具有消费、计费、票务管理、资料借阅、物品
26、寄存、会议签到等管理功能,且应具有适应不同安全等级的应用模式。4.2.5 物业管理系统应具有对建筑的物业经营、运行维护进行管理的功能。4.2.6 信息设施运行管理系统应具有对建筑物信息设施的运行状态、资源配置、技术性能等进行监测、分析、处理和维护的功能。4.2.7 信息安全管理系统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标准的规定。4.2.8 通用业务系统应满足建筑基本业务运行的需求。4.2.9 专业业务系统应以建筑通用业务系统为基础,满足专业业务运行的需求。4.3 智能化集成系统4.3.1 智能化集成系统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以实现绿色建筑为目标,应满足建筑的业务功能、物业运营及管理模式的应
27、用需求;2 应采用智能化信息资源共享和协同运行的架构形式;3 应具有实用、规范和高效的监管功能;4 宜适应信息化综合应用功能的延伸及增强。4.3.2 智能化集成系统构建应符合下列规定:1 系统应包括智能化信息集成(平台)系统与集成信息应用系统;2 智能化信息集成(平台)系统宜包括操作系统、数据库、集成系统平台应用程序、各纳入集成管理的智能化设施系统与集成互为关联的各类信息通信接口等;3 集成信息应用系统宜由通用业务基础功能模块和专业业务运营功能模块等组成;4 宜具有虚拟化、分布式应用、统一安全管理等整体平台的支撑能力;5 宜顺应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智慧城市等信息交互多元化和新应用的发展。4
28、.3.3 智能化集成系统通信互联应符合下列规定:9 1 应具有标准化通信方式和信息交互的支持能力;2应符合国际通用的接口、协议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4.3.4 智能化集成系统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适应标准化信息集成平台的技术发展方向;2 应形成对智能化相关信息采集、数据通信、分析处理等支持能力;3 宜满足对智能化实时信息及历史数据分析、可视化展现的要求;4 宜满足远程及移动应用的扩展需要;5 应符合实施规范化的管理方式和专业化的业务运行程序;6 应具有安全性、可用性、可维护性和可扩展牲。4.4 信息设施系统4.4.1 信息设施系统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具有对建筑内外相关的语音、数据
29、、图像和多媒体等形式的信息予以接受、交换、传输、处理、存储、检索和显示等功能;2 宜融合信息化所需的各类信息设施,并为建筑的使用者及管理者提供信息化应用的基础条件。4.4.2 信息设施系统宜包括信息接入系统、布线系统、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卫星通信系统、用户电话交换系统、无线对讲系统、信息网络系统、有线电视及卫星电视接收系统、公共广播系统、会议系统、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时钟系统等信息设施系统。4.4.3 信息接入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满足建筑物内各类用户对信息通信的需求,并应将各类公共信息网和专用信息网引人建筑物内;2 应支持建筑物内各类用户所需的信息通信业务;3 宜建立以该建筑为基础
30、的物理单元载体,并应具有对接智慧城市的技术条件;10 4 信息接入机房应统筹规划配置,并应具有多种类信息业务经营者平等接入的条件;5 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有线接入网设备安装工程设计规范)YD/T5139等的有关规定。4.4.4 布线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满足建筑物内语音、数据、图像和多媒体等信息传输的需求;2 应根据建筑物的业务性质、使用功能、管理维护、环境安全条件和使用需求等,进行系统布局、设备配置和缆线设计;3 应遵循集约化建设的原则,并应统一规划、兼顾差异、路由便捷、维护方便;4 应适应智能化系统的数字化技术发展和网络化融合趋向,并应成为建筑内整合各智能化系统信息传递的通道:5
31、 应根据缆线敷设方式和安全保密的要求,选择满足相应安全等级的信息缆线;6 应根据缆线敷设方式和防火的要求,选择相应阻燃及耐火等级的缆线;7 应配置相应的信息安全管理保障技术措施;8 应具有灵活性、适应性、可扩展性和可管理性;9 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11的有关规定。4.4.5 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确保建筑物内部与外界的通信接续;2 应适应移动通信业务的综合性发展;3 对于室内需屏蔽移动通信信号的局部区域,应配置室内区域屏蔽系统;4 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 的有关规定。4.4.6 卫星通信系统应符
32、合下列规定:11 1 应按建筑的业务需求进行配置;2 应满足语音、数据、图像及多媒体等信息的传输要求;3 卫星通信系统天线、室外单元设备安装空间和天线基座基础、室外馈线引人的管线及卫星通信机房等应设置在满足卫星通信要求的位置。4.4.7 用户电话交换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适应建筑物的业务性质、使用功能、安全条件,并应满足建筑内语音、传真、数据等通信需求;2 系统的容量、出入中继线数量及中继方式等应按使用需求和话务量确定,并应留有富裕量;3 应具有拓展电话交换系统与建筑内业务相关的其他增值应用的功能;4 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户电话交换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T50622的有关规定。4
33、.4.8 元线对讲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满足建筑内管理人员互相通信联络的需求;2 应根据建筑的环境状况,设置天线位置、选择天线形式、确定天线输出功率;3 应利用基站信号,配置室内天馈线和系统元源器件;4 信号覆盖应均匀分布;5 应具有远程控制和集中管理功能,并应具有对系统语音和数据的管理能力;6 语音呼叫应支持个呼、组呼、全呼和紧急呼叫等功能;7 宜具有支持文本信息收发、GPS定位、遥测、对讲机检查、远程监昕、呼叫提示、激活等功能;8 应具有先进性、开放性、可扩展性和可管理性。4.4.9 信息网络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根据建筑的运营模式、业务性质、应用功能、环境安全条件及使用需求,进行
34、系统组网的架构规划;12 2 应建立各类用户完整的公用和专用的信息通信链路,支撑建筑内多种类智能化信息的端到端传输,并应成为建筑内各类信息通信完全传递的通道;3 应保证建筑内信息传输与交换的高速、稳定和安全;4 应适应数字化技术发展和网络化传输趋向;对智能化系统的信息传输,应按信息类别的功能性区分、信息承载的负载量分析、应用架构形式优化等要求进行处理,并应满足建筑智能化信息网络实现的统一性要求;5 网络拓扑架构应满足建筑使用功能的构成状况、业务需求及信息传输的要求;6 应根据信息接入方式和网络子网划分等配置路由设备,并应根据用户t作业务特性、运行信息流量、服务质量要求和网络拓扑架构形式等,配置
35、服务器、网络交换设备、信息通信链路、信息端口及信息网络系统等;7 应配置相应的信息安全保障设备和网络管理系统,建筑物内信息网络系统与建筑物外部的相关信息网互联时,应设置有效抵御干扰和入侵的防火墙等安全措施;8 宜采用专业化、模块化、结构化的系统架构形式;9 应具有灵活性、可扩展性和可管理性。4.4.10 有线电视及卫星电视接收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向收视用户提供多种类电视节目源;2 应根据建筑使用功能的需要,配置卫星广播电视接收及传输系统;3 卫星广播电视系统接收天线、室外单元设备安装空间和天线基座基础、室外馈线引人的管线等应设置在满足接收要求的部位;4 宜拓展其他相应增值应用功能;5 系
36、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200的有关规定。13 4.4.11 公共广播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包括业务广播、背景广播和紧急广播;2 业务广播应根据工作业务及建筑物业管理的需要,按业务区域设置音源信号,分区控制呼叫及设定播放程序。业务广播宜播发的信息包括通知、新闻、信息、语音文件、寻呼、报时等;3 背景广播应向建筑内各功能区播送渲染环境气氛的音摞信号。背景广播宜播发的信息包括背景音乐和背景音响等;4 紧急广播应满足应急管理的要求,紧急广播应播发的信息为依据相应安全区域划分规定的专用应急广播信令。紧急广播应优先于业务广播、背景广播;5 应适应数字化处理技术、网络
37、化播控方式的应用发展;6 宜配置标准时间校正功能;7 声场效果应满足使用要求及声学指标的要求;8 宜拓展公共广播系统相应智能化应用功能;9 系统设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广播系统工程技术规琅)GB50526的有关规定。4.4.12 会议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按使用和管理等需求对会议场所进行分类,并分别按会议(报告)厅、多功能会议室和普通会议室等类别组合配置相应的功能。会议系统的功能宜包括音频扩声、罔像信息显示、多媒体信号处理、会议讨论、会议信息录播、会议设施集中控制、会议信息发布等;2 会议(报告)厅宜根据使用功能,配置舞台机械及场景控制及其他相关配套功能等;3 具有远程视频信息交互功能需
38、求的会议场所,应配置视频会议系统终端(含内置多点控制单元);4 当系统具有集中控制播放信息和集成运行交互功能要求时,宜采取会议设备集约化控制方式,对设备运行状况进行信息化交互式管理;14 5 应适应多媒体技术的发展,并应采用能满足视频图像清晰度要求的投射及显示技术和满足音频声场效果要求的传声及播放技术;6 宜采用网络化互联、多媒体场效互动及设备综合控制等信息集成化管理工作模式,并宜采用数字化系统技术和设备;7 宜拓展会议系统相应智能化应用功能;8 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子会议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799、厅堂扩声系统设计规范)GB50371、视频显示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464和
39、会议电视会场系统工程设计规戒GB 50635的有关规定。4.4.13 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具有公共业务信息的接入、采集、分类和汇总的数据资源库,并在建筑公共区域向公众提供信息告示、标识导引及信息查询等多媒体信息发布功能;2 宜由信息播控巾心、传输网络、信息发布显示屏或信息标识牌、信息导引设施或查询终端等组成,并应根据应用需要进行设备的配置及组合;3 应根据建筑物的管理需要,布置信息发布显示屏或信息导引标识屏、信息查询终端等,并应根据公共区域空间环境条件,选择信息显示屏和信息查询终端的技术规格、几何形态及安装方式等;4 播控中心宜设置专用的服务器和控制器,并宜配置信号采集和制
40、作设备及相配套的应用软件:应支持多通道显示、多画面显示、多列表播放和支持多种格式的图像、视频、文件显示,并应支持同时控制多台显示端设备。4.4.14 时钟系统应符合下列功能:1 应按建筑使用功能需求配置时钟系统;2 应具有高精度标准校时功能,并应具备与当地标准时钟同步校准的功能;15 3 用于统一建筑公共环境时间的时钟系统,宜采用母钟、子钟的组网方式,且系统母钟应具有多形式系统对时的接口选择;4 应具有故障告警等管理功能。4.5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4.5.1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功能应符合F列规定:1 应具有建筑设备运行监控信息互为美联和共辜的功能;2 宜具有建筑设备能耗监测的功能;3 应实现对节约
41、资源、优化环境质量管理的功能;4 宜与公共安全系统等其他关联构建建筑设备综合管理模式。4.5.2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宜包括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建筑能效监管系统,以及需纳入管理的其他业务设施系统等。4.5.3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符合F列规定:1 监控的设备范围宜包括冷热源、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给水排水、供配电、照明、电梯等,并宜包括以自成控制体系方式纳入管理的专项设备监控系统等;2 采集的信息宜包括温度、湿度、流量、压力、压差、液位、照度、气体浓度、电量、冷热量等建筑设备运行基础状态信息;3 监控模式应与建筑设备的运行工艺相适应,并应满足对实时状况监控、管理方式及管理策略等进行优化的要求;4 应适应
42、相关的管理需求与公共安全系统信息关联;5 宜具有向建筑内相关集成系统提供建筑设备运行、维护管理状态等信息的条件。4.5.4 建筑能效监管系统应符合F列规定:1 能超监测的范围宜包括冷热源、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给水排水、供配电、照明、电梯等建筑设备,且计量数据应准确,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能耗计量的分项及类别宜包括电量、水量、燃气量、集中供热耗热量、集中供冷耗冷量等使用状态信息;3 根据建筑物业管理的要求及基于对建筑设备运行能耗信息化监管的需求,应能对建筑的用能环节进行相应适度调控及供能配置适时调整;4 应通过对纳入能效监管系统的分项计量及监测数据统计分析和处理,提升建筑设备协调运
43、行和优化建筑综合性能。4.5.5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对支撑绿色建筑功效应符合下列规定:1 基于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对可再生能源实施有效利用和管理;2 以建筑能效监管系统为基础,确保在建筑全生命期内对建筑设备运行具有辅助支撑的功能。4.5.6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应满足建筑物整体管理需求,系统宜纳入智能化集成系统。4.5.7 系统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T334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的有关规定。4.6 公共安全系统4.6.1 公共安全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有效地应对建筑内火灾、非法侵入、自然灾害、重大安全事故等危害人们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各种突发事件,并应
44、建立应急及长效的技术防范保障体系z2 应以人为本、主动防范、应急响应、严实可靠。4.6.2 公共安全系统宜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和应急响应系统等。4.6.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安全适用、运行可靠、维护便利;2 应具有与建筑设备管理系统互联的信息通信接口;3 宜与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实现互联;17 4 应作为应急响应系统的基础系统之一;5 宜纳入智能化集成系统;6 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4.6.4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根据防护对象的防护等级、安全防范管理等要
45、求,以建筑物自身物理防护为基础,运用电子信息技术、信息网络技术和安全防范技术等进行构建;2 宜包括安全防范综合管理(平台)和入侵报警、视频安防监控、出人口控制、电子巡查、访客对讲、停车库(场)管理系统等;3 应适应数字化、网络化、平台化的发展,建立结构化架构及网络化体系;4 应拓展和优化公共安全管理的应用功能;5 应作为应急响应系统的基础系统之-;6 宜纳入智能化集成系统;7 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4、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5和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6的有关规定。4.6.5 应
46、急响应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为基础。2 应具有下列功能:1)对各类危及公共安全的事件进行就地实时报警;2)采取多种通信方式对自然灾害、重大安全事故、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实现就地报警和异地报警;3)管辖范围内的应急指挥调度;4)紧急疏散与逃生紧急呼叫和导引;5)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等。3 宜具有下列功能:1)接收上级应急指挥系统各类指令信息;2)采集事故现场信息;3)多媒体信息显示;的建立各类安全事件应急处理预案。4 应配置下列设施:1)有线/无线通信、指挥和调度系统;2)紧急报警系统;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联动设施;4)火灾自动报警系
47、统与建筑设备管理系统的联动设施;S)紧急广播系统与信息发布与疏散导引系统的联动设施。5 宜配置下列设施z1)基于建筑信息模型(BIM)的分析决策支持系统;2)视频会议系统;3)信息发布系统等。6 应急响应中心宜配置总控室、决策会议室、操作室、维护室和设备间等工作用房。7 应纳入建筑物所在区域的应急管理体系。4.6.6 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旷的公共建筑或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所设置的应急晌应系统,必须配置与上一级应急晌应系统信息互联的通信接口。4.7机房工程4.7.1 智能化系统机房宜包括信息接人机房、有线电视前端机房、信息设施系统总配线机房、智能化总控室、信息网络机房、用户电话交换机房
48、、消防控制室、安防监控中心、应急响应中心和智能化设备间(弱电间、电信间)等,并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独立配置或组合配置。4.7.2 机房工程的建筑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信息接人机房宜设置在便于外部信息管线引人建筑物内 19 的位置;2 信息设施系统总配线机房宜设于建筑的中心区域位置,并应与信息接入机房、智能化总控室、信息网络机房及用户电话交换机房等同步设计和建设;3 智能化总控室、信息网络机房、用户电话交换机房等应按智能化设施的机房设计等级及设备的工艺要求进行设计;4 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公共广播系统等的中央控制设备集中设在智能化总控室内时,各系统应有独立工作
49、区;5 智能化设备间(弱电间、电信间)宜独立设置,且在满足信息传输要求情况下,设备间(弱电间、电信间)宜设置于工作区域相对中部的位置;对于以建筑物楼层为区域划分的智能化设备间(弱电间、电信间),上下位置宜垂直对齐;6 机房面积应满足设备机柜(架)的布局要求,并应预留发展空间;7 信息设施系统总配线机房、智能化总控室、信息网络机房、用户电话交换系统机房等不应与变配电室及电梯机房贴邻布置;8 机房不应设在水泵房、厕所和浴室等潮湿场所的贴邻位置;9 设备机房不宜贴邻建筑物的外墙;10 与机房无关的管线不应从机房内穿越;11 机房各功能区的净空高度及地面承重力应满足设备的安装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
50、定;12 机房应采取防水、降噪、隔音、抗震等措施。4.7.3 机房工程的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机房主体结构宜采用大空间及大跨度柱网结构体系;2 机房主体结构应具有防火、避免温度变形和抗不均匀沉降的性能,机房不应穿过变形缝和伸缩缝;3 对于安置主机和存放数据存储设备的机房,主体结构抗震 20 等级宜比该建筑物整体抗震等级提高一级;4 对于改建或扩建的机房,应在对原建筑物进行结构检测和抗震鉴定后进行抗震设计。4.7.4 机房工程的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机房内的温度、湿度等应满足设备的使用要求;2 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机房设计的等级标准;3 当机房设置专用空气调节系统时,应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