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置设备布置及工艺单元安全检查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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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装置设备布置及工艺单元安全检查表序序号号检检查查项项目目及及内内容容依依据据实实际际情情况况结结果果备备注注装装置置设设备备工工艺艺布布置置1 1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31条2 2必须严格执行产品的工艺技术规程、安全技术规程、岗位操作法。化工企业安全管理规定第55条3 3任何单位不得生产或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第13条4 4正常开车执行岗位操作法。较大系统开车必须编制开车方案(包括应急事故救援预案),检查并确认水、电、汽(气)符合开车要求,各种原料

2、、材料、辅助材料的供应齐备、合格后,按规定办理开车操作票。投料前必须进行分析验证。化工企业安全管理规定第63条5 5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管道,应架空或沿地敷设。GB50160-1992第4.3.4条6生产设备及其零部件,必须有足够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和可靠性.GB5083-1999第4.1条7具有易燃易爆的工艺生产装置、设备、管道,在满足生产要求的条件下,宜按生产特点,集中联合布置,采用露天、敞开或半敞开式的建(构)筑物。HG20571-95第3.1.2条8明火设备应集中布置在装置的边缘,应远离可燃气体和易燃、易爆物质的生产设备及储槽,并应布置在这类设备的上风向。HG20571-95第

3、3.1.4条9化工生产装置区内应准确划定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区域范围,并设计和选用相应的仪表、电气设备。HG20571-95第3.1.8条10化工生产装置的露天设备,设施及建(构)筑物均应有可靠的防雷电保护措施HG20571-95第3.1.9条11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设备和管道应设计安全阀,爆破板等防爆泄压系统,对于输送可燃性物料并有可能产生火焰蔓延的放空管和管道间应设置阻火器、水封等阻火设施。HG20571-95第3.1.11条12易燃、易爆场所禁止使用撞击易产生火花的工具。化工企业安全管理规定第136条13危险性的作业场所,必须设计防火墙和安全通道,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门窗应向外开启,通道

4、和出入口应保持畅通。HG20571-95第3.1.12条14化工生产装置区、储罐区、仓库除应设置固定式、半固定式灭火设施外,还应按规定设置小型灭火器材。HG20571-95第3.1.13条15化工装置防静电设计,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作业环境特点和物料的性质采取相应的防静电措施。HG20571-95第3.2.2条16对操作人员在设备运行时可能触及的可动零部件,必须配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GB5083-1999第6.1.2条17生产设备正常生产和使用过程中,不应向工作场所和大气排放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有害物质,不应产生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噪声、振动、辐射和其他污染。对可能产生的有害因素,必须在设计上采

5、取有效措施加以防护。GB5083-1999第4.2条18表面、角和棱在不影响使用功能的情况下,生产设备可被人员接触到的部分及其零部件应设计成不带易伤人的锐角、利棱、凹凸不平的表面和较突出的部位。GB5083-1999第5.4条19控制装置应保证,当动力源发生异常(偶然或人为地切断或变化)时,也不会造成危险。必要时,控制装置应能自动切换到备用动力源和备用设备系统。GB5083-1999第5.6.1条20生产设备上供人员作业的工作位置应安全可靠。其工作空间应保证操作人员的头、臂、手、腿、足在正常作业中有充分的活动余地。危险作业点应留有足够的退避空间。GB5083-1999第5.7条21若操作人员进

6、行操作、维护、调节的工作位置在坠落基准面2m 以上时,则必须在生产设备上配置供站立的平台和防坠落的护栏、护板或安全圈等。GB5083-1999第5.7.4条22电力电缆不应和输送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可燃气体管道,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GB50016-2006第11.2.2条23生产设备必须保证操作点和操作区域有足够的照度GB5083-1999第5.8.1条24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使用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的防爆等级并按有关标准执行GB5083-1999第6.4.2条25生产设备易发生危险的部位必须有安全标志。GB5083-1999第7.1条26化工装置内的各种散发热量的炉窑、设备和管道应采

7、取有效的隔热措施。HG20571-95第4.2.3条27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的设备上的尾气和局部排气装置排出浓度较高的有害气体应引入有害气体回收净化处理设备,经净化达到GB162971996要求后排放。如直接排入大气,应引至屋顶以上 3m 高处放空。若邻近建筑物高于本车间时,应加高排放口GBZ1-2002第5.1.9条28管线综合布置应与工业企业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和绿化布置统一进行。应使管线之间、管线与建筑物和构筑物之间在平面及竖向上相互协调、紧凑合理、有利厂容GB5018793第7.1.1条29生产或储存腐蚀性溶液的大型设备、储罐、储槽等,宜布置在室外,并不应靠近厂房基础。GB50046-20

8、08第3.2.2条30 有腐蚀性介质的设备,不宜布置在地下室GB50046-2008第3.2.7条31具有危险和有害因素的生产过程,应设计可靠的监测仪器、仪表,并设计必要的自动报警和自动联锁系统。HG2057195第5.2.2条导导热热油油炉炉1 1特种设备是否按国家规定进行检测合格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373号令)第4条2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373号令)第25条3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

9、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六)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373号令)第26条4有机热载体炉设计和运行时,有机热载体炉出口处有机热载体的温度不得超过有机热载体最高使用温度。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2条5有机热载体炉及回流管线结构应保

10、证有机热载体自由流动以及有利于有机热载体从锅炉中排出。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3条6在锅筒和管网最低处应装设排污装置,排污管应接到安全地点。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4条7有机热载体炉上不允许采用玻璃管式液面计,应采用板式液面计。液面计的放液管必须接到储存罐上,放液管上应装有放液旋塞。有机热载体炉运行时,放液旋塞必须处于关闭状态。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8条8液相炉有机热载体的出口处,应装有超温报警和差压报警装置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20条9液相炉和管网系统应装有接收受热膨胀有机热载体的膨胀器;膨胀器上应装有溢流管,溢流管应接到储存罐上;膨胀器一般不得安装在有机热

11、载体炉的正上方,以防因膨胀而喷出的有机热载体引起火灾;膨胀器的底部与有机热载体炉顶部的垂直距离应不小于;膨胀器和膨胀管不得采取保温措施;膨胀管上不得安装阀门,且不得有缩颈部分。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21条10有机热载体储存罐应尽可能放在加热系统最低位置,以便放净锅炉中的有机热载体。储存罐与有机热载体炉之间应用隔墙隔开。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22条11有机热载体炉的执载体进出口管道上均应安装截止阀,当泵与锅炉之间距离不超过时,在锅炉进口处可不装截止阀。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23条12有机热载体炉及管网最高处应有必要数量的排气阀,以便有机热载体炉在运行中定期排放形成的气体产

12、物。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24条13有机热载体炉的操作人员,应经过有机热载体炉方面知识的培训,并经当地锅炉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发证。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26条14有机热载体炉使用单位,必须制订有机热载体炉使用操作规程。操作规程应包括有机热载体炉启动、运行、停炉、紧急停炉等操作方法和应注意事项。操作人员必须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27条15有机热载体炉范围内的管道应采取保温措施,但法兰连接处不宜采用包覆措施。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28条16有机热载体必须经过脱水后方可使用。不同的有机热载体不宜混合使用。需要混合使用时,混用前应由有机热载体生产单位提供混用条件和要求。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30条17使用中的有机热载体每年应对其残碳、酸值、粘度、闪点进行分析,当有两项分析不合格或热载体分解成份的含量超过时,应更换热载体或对热载体进行再生。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31条18有机热载体炉受热面应定期进行检查和清洗,应将检查和清洗情况存入锅炉技术档案。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32条19明火设备应集中布置在装置的边缘,应远离可燃气体和易燃、易爆物质的生产设备及储槽,并应布置在这类设备的上风向。HG2057195第3.1.4条20锅炉房应有有效的防火和灭火措施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3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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