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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检验监管工作管理规定 一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以下简称食品包装是指已经与食品接触或预期会与食品接触的进出口食品内包装销售包装运输包装及包装材料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和食品包装进口商实施备案管理对进出口食品包装产品实施检验出口食品包装检验监管的范围包括对出口食品包装的生产加工贮存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检验检疫和监管 二对出口食品包装主要依据输入国涉及安全卫生的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检验输入国法规无特殊要求的依据我国的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检验对进口食品包装依据我国的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检验检验检疫依据标准由总局另行公布 三进口食品包装检验监管 一进口食品包装的安全
2、卫生检验检疫等监管工作由收货人报检时申报的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和监管检验检疫合格后出具出入境食品包装及材料检验检结果单见附件 1方可用于包装盛放食品 二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食品包装包括已经包装了食品的包装实施抽查检验为避免给进口企业造成额外的负担食品包装检验可结合进口食品检验检疫同时进行经抽查其包装不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不准销售食用 四出口食品包装检验监管 一出口食品包装原则上由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实施检验和监督管理 二出口食品包装的生产原料(包括助剂等)及产品都须符合相应的安全卫生技术法规强制性要求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卫生要求或有毒有害材料加工生产与食品直接接触包装首次用于加工
3、出口包装的原辅材料包括印油助剂等应经检测合格并向所属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 三食品包装及材料的生产企业在提供出口食品包装及材料给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前应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对该出口食品包装的检验检疫生产企业在申报时应注明出口国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由施检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出入境食品包装及材料检验检结果单证单有效期为一年 四未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或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食品包装不得用于包装盛放出口食品 五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出口食品时应使用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食品包装及材料出口食品报检时需提供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入境食品包装及材料检验检结果单 六检验检疫人员在实施出口食品检验检疫时应该核查食品包装
4、货证是否相符并核销包装数量 五监督管理 一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和进口食品包装的进口商实行备案制度由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对辖区相关企业实施备案登记 二进口商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出入境食品包装及材料备案登记申请表见附件 2 2进口商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进口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的成份助剂说明材料 4 备案登记申请单位就其产品中有害有毒物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自律声明见附件 3 5进口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的国外机构检验检疫证书 6其它相关资料(三)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出入境食品包装及材料备案登记申请表 2出口生产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
5、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的成份助剂说明材料 4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的生产工艺说明材料 5 备案登记申请单位就其产品中有害有毒物质符合我国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自律声明见附件 4 6生产企业平面图 7生产企业概况 8其它相关资料 四 备案登记后对同一个企业的同一种材料 同一种设计规格同一种加工工艺的出口食品包装实行安全卫生项目的周期检测周期为三个月暂定连续三次周期检测合格的企业可延长检测周期为六个月连续两次检测不合格的企业检测周期缩短为一个月检测周期内检验检疫机构将进行现场抽批验证及部分安全卫生项目抽查经抽查检测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五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判定为不合格的进出口食品包装及材料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6、相关的规定处理对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作出检验结果的检验检疫机构或其上级检验检疫机构直至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复验具体方法按照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的规定办理 六 密切跟踪国内外市场动态 跟踪国外技术法规要求一旦发现进出口食品包装严重质量问题立即发出预警通报及时向国内食品生产企业包装生产企业及食品包装进口商发出预警通知切实保证进出口食品安全卫生维护国内外消费者健康安全 七对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实行企业代码制企业代码应根据标准要求标注在包装容器上企业代码编制方法如下 S 33000018060218 生产批号 生产年月 企业代号 直属局代码 食品包装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代码表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代码
7、表 北京局 11 福建局 35 珠海局 48 天津局 12 江西局 36 四川局 51 河北局 13 山东局 37 贵州局 52 山西局 14 厦门局 38 云南局 53 内蒙古局 15 宁波局 39 西藏局 54 辽宁局 21 河南局 41 重庆局 55 吉林局 22 湖北局 42 陕西局 61 黑龙江局 23 湖南局 43 甘肃局 62 上海局 31 广东局 44 青海局 63 江苏局 32 广西局 45 宁夏局 64 浙江局 33 海南局 46 新疆局 65 安徽局 34 深圳局 47 八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根据本通知的精神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开展食品包装检验监管工作对在检验检疫过程中发现的
8、问题应及时向总局相关主管司局汇报 九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明确工作分工充分发挥从事出口包装检验人员作用以此促进进出口包装检验向安全卫生健康环保有效转移各局内部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工作配合保证该项工作有效开展 各检验检疫局在开展进出口食品包装检验检疫工作中若遇问题或有相关建议请及时报总局 本规定自 2006 年 8 月 1 日起实施 附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 出入境食品包装及材料检验检疫结果单出入境食品包装及材料检验检疫结果单 编号_ 申请人 包装/材料 名称及规格 包装容器 标记及批号 包装/材料数量 生产日期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拟装食品名称
9、状态 比重 输出国家或地区 检 验 依 据 运输方式 检 验 检 疫 结 果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包装/材料使用人 本单有效期 截止于 年 月 日 日期 使用数量 结余数量 核销人 日期 使用数量 结余数量 核销人 分 批 出 境 核 销 栏 说明 当合同或信用证要求包装检验证书时可凭本结果单向出境所在地检验检疫机关申请检验证书 包装容器使用人向检验检疫机关申请包装使用鉴定时须将本结果单交检验检疫机关核实 附件 2 出入境食品包装及材料备案登记申请表 单位名称 公章 单 位 地 址 法 人 代 表 电话手机 邮 编 传 真 报 检 代 码 许可证/进口货物证明 报验员 电话手机 企 业 代
10、 号 生产能力 现 有 人 员 主要进出口产品 进口产品情况/出口生产设备情况说明 备注 登记人 登记日期 附件 3 进口食品包装及材料的企业声明进口食品包装及材料的企业声明 本单位于 年 月 日进口的食品包装及材料为_数量为_该批食品包装及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其食品包装及材料无有害有毒物质并经自我检验合格 上述内容真实无误如有虚假愿承担全部责任 特此声明 法 定 代 表 人签字 签章 年 月 日 备案登记号 附件 4 出口食品包装及材料生产企业的声明出口食品包装及材料生产企业的声明 本单位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生产的食品包装及材料为_数量为_该批食品包装及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其食品包装及材料无有害有毒物质并经自我检验合格 上述内容真实无误如有虚假愿承担全部责任 特此声明 法 定 代 表 人签字 包 装 生 产 企 业盖章 年 月 日 备案登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