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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三篇】 明确消防安全疏散设施治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进展定期维护、检查,确保安全疏散设施治理符合以下要求: (一)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制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楼梯间; (二)在使用期间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门不应锁闭; (三)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门应完好,门上应有正确启闭状态的标识,保证其正常使用; (四)常闭式防火门应常常保持关闭;需要常常保持开启状态的防火门,应保证其火灾时能自动关闭;自动和手动关闭的装置应完好有效; (五)平常需要掌握人员出入或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有保证火灾时人员疏散畅通的牢靠措施; (六)安全出口、疏散门不得设置门槛和其他影
2、响疏散的障碍物,且在其1.4m范围内不应设置台阶; (七)消防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完好、有效,发生损坏时应准时修理、更换; (八)消防安全标志应完好、清楚,不应遮挡; (九)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应安装栅栏、卷帘门; (十)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应设置影响逃命和灭火救援的栅栏; (十一)在消遣场所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安全疏散设施治理制度篇2 一、明确消防安全疏散设施治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定期维护、检查的要求,确保安全疏散设施的治理要求。 二、安全疏散设施治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1、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3、的畅通,制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楼梯间; 2、在使用期间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门不应锁闭; 3、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门应完好,门上应有正确启闭状态的标识,保证其正常使用; 4、常闭式防火门应常常保持关闭; 5、需要常常保持开启状态的防火门,应保证其火灾时能自动关闭;自动和手动关闭的装置应完好有效; 6、平常需要掌握人员出入或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有保证火灾时人员疏散畅通的牢靠措施; 7、安全出口、疏散门不得设置门槛和其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且在其1.4m范围内不应设置台阶; 8、消防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完好、有效,发生损坏时应准时修理、更换; 9、消防安全标志应完好、清楚,不应遮挡;
4、 10、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应安装栅栏、卷帘门; 11、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应设置影响逃命和灭火救援的栅栏如必需设置时,应有从内部易于开启的装置; 12、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三、安全疏散设施检查应填写安全疏散设施检查记录并存档。 安全疏散设施治理制度篇3 一、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依据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治理规定、仓库防火安全治理规章、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治理,结合公司实际而制定。 其次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管辖内的全部生产、办公、生活场所(员工集体宿舍、食堂等)和没有签定消防安全协议的出租
5、房屋建筑及场地。 二、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的设置要求 第三条疏散出口: 1、当一个厅室或房间面积不大于60时,可设一个疏散出口,当大于60时,每个厅室或房间的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 2、房间内最远点与最近疏散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20m。 第四条疏散门: 1、疏散门应采纳平开门,不应采纳平移门、卷帘门及旋转门; 2、疏散门应向外开启,当其建筑面积不大于60且常常停留人数不多时,可向内开启。疏散出口不应设置门槛,在距疏散出口1.4m范围内不应设置台阶及影响人员正常疏散的障碍物。 第五条疏散走道: 1、疏散走道应双向疏散,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2m,地面应保持平直,不应设置影响人员疏散的障碍物; 2、疏散走
6、道与其它部位应实行防火分隔措施; 3、疏散走道的地面、顶棚及隔墙等不应采纳可燃材料装修,严禁采纳燃烧后产生剧毒气体的材料进展装饰或装修。 第六条疏散楼梯: 1、疏散楼梯应便于人员疏散,踏步布置匀称通畅,楼梯间内不应设置影响人员疏散的障碍物; 2、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贮存室,不应敷设空调风管和易燃、可燃液体管道及可燃气体管道; 3、疏散楼梯宜通至上人屋面,且在各楼层的平面位置不应转变,其首层应能直通室外。 第七条安全出口: 1、办公室、员工集体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内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层数不超过3层,且人数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但必需在窗口、阳台等部位设
7、置帮助疏散设施。 2、除特别状况外,人员密集场所的窗口、阳台等开口部位不应设置防盗窗,当必需设置时,应有从内部易于开启的装置,窗口、阳台等开口部位应设置帮助疏散器具。 第八条安全疏散标识: 1、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应采纳“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志; 2、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米以下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米,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米,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米。设置在地面上的应急标志灯,应保证视角连续,且间距不应大于5米; 3、内走廊型的办公室、员工集体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在其疏散走道及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设置能保持视
8、觉连续的蓄光型疏散指示标线或间距不大于4m的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 4、设置在疏散走道两侧的蓄光型疏散指示标线应保持连续,设置在疏散路线地面上的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应采纳嵌入式,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的激发光源或自然采光量应到达规定要求。 第九条应急照明灯: 1、安全出口和面积不大于60房间的疏散门的正上方“安全出口”指示标志没有连续不断的应急灯光的,应安装应急照明灯; 2、疏散路线上的楼梯间每层都必需安装应急照明灯; 三、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的治理 第十条分公司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的治理责任职能部门为分公司安全技术室,治理责任人为其所在班组的负责人。 第十一条公司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的治理责任职能部门为安全生产
9、部,公司机关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的治理责任人为安全生产部安全员。 第十二条安全疏散设施治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1、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制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楼梯间; 2、人员密集场所在使用期间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门不应锁闭; 3、需要常常保持开启状态的防火门,应保证其火灾时能自动关闭;自动和手动关闭的装置应完好有效; 4、平常需要掌握人员出入或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有保证火灾时人员疏散畅通的牢靠措施; 5、消防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消防安全标志应完好、清楚,不应遮挡; 6、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应安装栅栏、卷帘门。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应安装影响逃命和灭火救援的栅栏、卷帘门,否则
10、必需在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帮助疏散设施; 7、举办会议、考试、表演等大型活动,应事先依据场所的疏散力量核定容纳人数。活动期间应对人数进展掌握,实行防止超员的措施。 第十三条安全疏散设施治理责任人应每天进展检查,确保消防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清楚、有效、没被遮挡,发生损坏时应准时向治理责任职能部门汇报,以安排修理、更换和整改。安全疏散设施治理责任人对整改质量负有监视和验收的责任。 第十四条安全疏散设施治理责任职能部门每月应组织一次检查,进展一次疏散设施试验检测,并准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十五条应急灯均以放电状态出厂,使用前必需进展20小时的充电,才可进展放电。使用中的应急灯具应定期进展性能检查,每半个月或一个月通过连续开关试验,以检查电路转换及电池的应急功能,并进展放电,以延长电池使用寿命。 四、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