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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委托检验协议书三篇 托付方: 受托付方: 托付方与受托付方经协商,就产品质量检验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一、托付事项: 为加强质量治理,提高产品质量,受托付方负责对托付方生产的产品依据相应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或相关的标准的规定,对“*”检验工程进展检验。 二、托付检验产品: 双方协商确定托付检验的产品及品种为 产品 ,托付方每半年一次送检。 三、检验费用及交付方式: 协议签定后,托付方以现金或支票方式向受托付方支付检验费。本协议期限为一年,检验费为元/年,托付方按一年支付检验费用。 四、权利和义务 (一)托付方: 1、照实向受托付方介绍本协议所涉及产品的生产工艺和产品质量状况; 2、按商定的
2、检验频次,将样品准时送受托付方检验,并保证样品的真实性、代表性; 3、依法使用检验合格标识,不得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上使用合格标识; 4、按商定的期限和方式交纳检验费用; 5、准时改良受托付方检验报告明示的质量问题,并将改良结果告知受托付方。 (二)受托付方: 1、根据协议商定收取检验费用; 2、保守托付方生产经营和技术隐秘; 3、按商定对托付方生产的产品进展检验,并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托付方提交书面检验报告,并保证检验报告的真实性、精确性; 4、依据检验结果,帮忙、指导托付方改良和提高产品质量; 本协议一式两份,托付方一份、受托付方一份,自双方负责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托付方: (公章
3、) 受托付方: (公章) 托付方负责人: 受托付方负责人: 年月 日 托付检验协议书 篇2 托付检验协议书范本 (收集时间:20xx年1月28日) 广东林泰兴制药有限公司 质量治理部 托付方: 检验方: 一、进出口商品检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检验方)承受托付方书面检验托付。托付检验申请单(以下简称托付单)作为本协议的附件。本协议以托付方代表人在托付单上签名盖章,检验方加盖受理骑缝章后生效。 二、托付方应照实填写托付单,如有必要,还应依据检验方的要求供应必要的单据及相关资料。 三、检验方按托付方在托付单上填明的检验要求进展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四、托付方必需注明要求使用的检验方法。 五、检验方的
4、检验时间依据检验内容而定,原则上以检验方公布的时间为准,特别状况双方协商确定,并在托付单上注明。 六、检验方检验收费按有关规定计价。对于批量样品如需减免检验费用的,托付方应在托付时与检验方协商确定,并在托付单上“备注”栏内注明。要求加急效劳的,需支付加急费。 七、检验方承受托付方自送样品的检验,检验报告仅对样品负责。 八、对于某些工程,检验方需要分包检验的,检验方应以书面或电子媒体形式通知托付方。除托付方或上级治理机构指定的分包方外,检验方为分包方的工作对托付方负责。 九、检验方在承受托付时,须具体审核托付单内容。在确认托付方的托付及要求后,应填写托付单同一页上的领证凭条交付托付方,托付人凭此
5、查询及索取检验报告。 十、检验方的检验报告有固定的格式,并仅供应唯一正本。如对检验报告有特别要求,托付方应在托付单上“备注”栏内注明。 十一、检验报告通常采纳中文书写。如需采纳其他语种,托付方应在托付单“备注”栏内注明,并用相应语种填写有关内容。 十二、托付方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须在一个月内凭检验证书原件向检验方要求复检,检验方应于十日内安排复检。复检结果维持原检验结果的,托付方须按规定向检验方支付复检费。复检结果确认原检验结果有误的,检验方不再收取复检费。托付方对复检结果仍有异议,双方协商不成时,应与检验方书面协议,托付仲裁机构仲裁。 十三、托付方对本协议及托付单有不明之处,应在填写托付单
6、时,向检验方工作人员询问。协议自填单之日起生效。 托付方:检验方: 协议编号: 本效劳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签定于年 月 日 协议双方: (1)菏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试验室(以下简称“试验室”) 地址:中国山东省菏泽市中华路1000号 邮编:274016 和(2) 地址:邮编: 以下同时提及试验室及客户时称之为“双方”,单独提准时称之为“一方”。 鉴于试验室系中国CNAS以ISO17025为标准的试验室认可和中国计量认证的综合试验室。 客户托付试验室为其物品或产品或工程进展分析、检测及其它效劳(以下称“效劳”)。相应具体内容列于明细表。因而客户盼望与试验室在本文中商定的条款及条件下就该效劳订立
7、本协议。 兹同意: 1、效劳:明细表中载明的效劳费用依据检验检疫有关收费文件执行。必要时可经双方共同认可后确认。试验室应就效劳范围和检测工程直接与客户进展沟通,并同意根据客户的要求来供应效劳。 2、效劳费用和付款:试验室同意供应,且客户同意托付,符合本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的、在明细表中载明的效劳,其适用费用收取依据检验检疫有关收费文件。客户方凭试验室方代表供应的发票支付试验室检测费用。 3、期限:本协议将从签署之日起(示于本协议开头处)生效并在2(两)年内保持有效客户支付效劳费用的义务保持有效。任何一方在至少提前30(三十)天书面通知另一方的前提下,可以在任何时间终止此协议。若客户终止此协议,试
8、验室将完全地和肯定地免除全部完成效劳及供应分析报告的义务。客户方应当在报检周期完毕后30天内领取检测报告或结果通知单,否则视为自动放弃领取报告或结果单,由试验室方依据条款12的要求销毁。 4、各方保证:试验室保证其所进展的效劳符合公认的ISO17025国际通用标准或其他相关标准。当效劳的个别局部不在ISO17025标准涵盖的范围内时,将通知客户。客户保证出于合法的商业目的而要求效劳。 5、担保限制条款:客户应在试验室出具报告之日起3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试验室报告效劳中的任何缺陷,以便得到条款6中的担保赔偿。如30天内未收到缺陷通知,试验室将免除下文的全部义务。兹担保是唯一的且替代全部其它无论是明
9、示还是默认的保证。 6、唯一性使用和唯一性赔偿:对于效劳中的任何缺陷,客户的唯一性补偿,和试验室的全部责任,应为重新履行效劳。照实验室不能按其保证重新履行效劳,客户有权收回已付给试验室的该有缺陷的效劳的费用。无论何时,试验室对因下述效劳引起的民事侵权、合同、间接的或偶然的损害,包括但不限于关于利润损失、产品负责、第三方索赔或其他经济损失的索赔,均不担当责任。 报告或其他效劳应照实验室所理解和同意的那样,供客户专用且用于客户的唯一性目的。客户理解并同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全都,效劳和报告应唯一性地供应给客户。 7、双方关系:试验室系独立的订约人,本协议中任何内容均不应被解释成建立双方的合
10、作、合资或代理关系。 8、订立协议的权限:本协议各方均有权订立并生本钱协议。签署本协议的个人均有以担当各自单位的代理人。各方均成认已阅读、理解,并将遵守本协议。 9、不行抗力:任何一方如因超出其合理掌握范围的大事而致未履行协议,不视为违反协议。就本协议的目的而言,这些大事应包括,但不局限于,超出双方合理掌握范围的天灾、巨灾、相关法律和法规的变更、火灾或其他“不行抗”的大事。 10、协议让渡:未经试验室书面批准,客户不得将本协议或其付款责任让与任何组织,未通知客户,试验室不得将执行本协议的责任让与任何组织。 11、保证不受损害、赔偿:客户担保对所供应的产品拥有订立本协议所必需的全部权利和利益,并
11、应就违反与该产品相关的任何专利权或版权而致的损失、损害或债务而赔偿试验室、其代理人或保证其免受损害。 12、机密性和保密性:除双方同意试验室将客户的保密信息(如下面详述的)批露给市场,及除法律要求外,双方同意未经另一方预先的书面批准,或除非兹另有规定,任何一方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地批露任何保密信息。当任何一方未获得另一方预先的书面同意而向第三方批露另一方保密信息时,应按法庭裁决就对另一方造成的损害进展赔偿。 “保密信息”指向承受方供应的或通过其与批露客户保密信息的另一方的关系而获得的任何类型的保密的或独有的信息,由承受方全部或局部持有、生成、发觉,或开发的信息组成,这种信息是非公开的,或在通常状况
12、下从其它独立渠道承受方不能获得的,主要有讨论成果、开发成果、商业隐秘、技术秘诀、创造、技术数据、产品配方、化学组成、分析检测和其它结果,或商业策略;以及受第三方托付,由于本协议而批露的保密信息。 13、不拉拢雇员: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及之后,双方同意:未经另一方预先的书面批准,不得招募聘任另一方的任何技术或专业人员。 14、保险与灭失风险:若客户的产品与其规定不符,客户要对因检测该样品而导致的试验室仪器和 设施的直接损害担当全部责任。客户应保证其送检样品,不得因检测产品的丧失或损害向试验室索赔。除用于微生物测试、木制品甲醛测试等检测结果无重复性要求的样品之外,全部样品均被保存六个月或其它由该种样品
13、特性打算的适当期限。在此期限后,样品应由试验室销毁或当客户预先要求时,退还给客户或付款方(由其付款)。 15、权利时效:本协议终止后,条款5、6、11、12、13中的权利及责任仍有效。 16、可分割性:本协议中全部条款都是可分割的,据此某一条款的无效不应影响其它此类条款。 17、所听从的法律以及法律费用:本协议应听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来解释。双方因本协议而致的任何争议应共同协商解决,若无法在三个月内解决争议,双方应将争议交由中国国际经济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菏泽分会,按仲裁法规定使用汉语仲裁解决,一裁终局。在仲裁期间,双方应连续履行除争议条款之外的
14、其它条款。胜诉方应从违约方获得法律费用和本钱的合理补偿。 18、(最终)协议效力:本协议形成了双方的完整协议,取代了双方以前及同期关于本协议主要内容的全部的书面或口头的商定、提案或陈述。除非经各方适当的授权代表书面签署,不得变更或修改本协议及明细表(是本协议的组成局部)。其它法令、文件、习惯或惯例均不得被视为是对此协议的修改或变更。 本协议与托付检验检疫申请单的详细要求协同生效。 本协议由双方上述日期和年份签字并严格履行,特此证明。 试验室代表签字: 客户代表签字: 明 细表 备注:根本检测为7天,如消失阳性结果本试验室确认,再加2天。 托付检验协议书 篇3 甲方:国家眼镜产品质量监视检验中心
15、(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甲方本着为乙方供应良好效劳的原则,在真实充分表达各自意愿的根底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甲乙双方就产(商)品质量批货检验等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应向乙方介绍本单位的根本状况,使乙方了解甲方的工作性质和责职。同时,出示具有法律效力的力量范围、资质证明等。 2甲方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对检验报告的公证性、精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同时对乙方的技术资料、检验数据等做到严格保密,不透露给第三方。 3甲方在检验中发觉的质量问题,应准时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提出改良意见和建议,帮忙乙方提高产(商)品质量。 4
16、在协议履行期限内,甲方有义务向乙方供应相关产(商)品标准、质量技术等方面的询问效劳。 5每次检验完毕,甲方依据乙方供应的受检产(商)品,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正本壹份。 6甲方应在商定的时间内到达乙方所在工场,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批货质量检验、标志发放等工作。 其次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 乙方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进展合法生产,完善企业治理体系,不断标准生产行为。 2 乙方依据自身产(商)品的批量和其实际需求向甲方提消失场抽样进展批货检验的要求。 3 乙方可向甲方了解检验过程和提出复检或演示过程,并可问甲方要求对其供应相关产(商)品标准、质量技术等方面的”询问报务。 4 在协议履行期限内,乙
17、方供应的样品不得超出本协议商定的产(商)品范围,不得使用本协议规定以外的检验依据。 5 乙方在使用甲方出具的证书、检验报告(含复印件、影印件)、加施标志等进展对外公示和宣传之前,其相关内容及形式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6 批货检验托付抽样,甲方人员的来回车费、住宿费有乙方负责。(交通工具由双方商定) 7 乙方加施标志必需是批货检验的同一批次、同一规格、同一品牌的产(商)品,否则,所造成的一切责任自负。 8乙方必需建立严格的标志治理制度,承受甲方的监视。 第三条:托付批货检测产(商)品的内容 1 内容 a. 产(商)品范围: b. 检验依据: c. 品牌: d. 检验批次:/月,总计 英文 第四条
18、:托付批货检验的要求 1托付批货检验的单位必需有自己的品牌(注册商标),年生产和销售数量必需到达肯定的量。 2每次托付批货检验的样品基数要到达肯定的量。 3一次性托付批货检验的单位购置标志不得低于10万枚。 4批货检测费基数为(镜片、太阳镜5万元,镜架及其它3万元)。 5乙方应设立专职检验人员,负责产(商)品检验、包装、加施标志和发货等工作,以避开错装、混装。 6乙方应有样品库房,并有明确的待检和已检区域,做好对各种产(商)品进展规格分类,以避开错发货。 7建立严格的治理制度并有落实措施。 第五条:托付批货检验的方法 1实行现场抽样的方法:即根据商定的时间准时到厂,甲方对乙方的产(商)品根据批
19、货抽样检验实施细则进展抽样,检验所需样品由乙方无偿供应,甲方工作人员照实填写抽样单并准时将样品带回中心进展检测。 2托付抽样检验合格,根据样品相应的批货数量发放批货检验标志,不合格不予发放标志。 第六条:标志 1.标志费用:标志费根据全年托付批货检验的数量确定,详细为:100万枚以上标志费0.08元,10050万枚标志费0.10元,5010万枚标志费0.14元。 2.标志发放:标志由甲方制作和保管,甲方依据批货检验的数量发放。 第七条:付款: 乙方在协议签定之日起,一次性向甲方支付托付检测费万元,标志费 万元,合计收费:万元,甲方在收到乙方支付的协议款后,即刻履行本协议。 第八条:本合同的变更
20、必需由双方协商全都,并以书面形式确定。有以下状况:1.乙方因生产调整;2.市场状况不佳,处于停产或转产;3.发生不行抗力;乙方可以向甲方提出变更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恳求,甲方 应在5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第九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指定工程联系人,做好联络和协调工作,因联系人的变更影响到合同履行并因此造成的损失有乙方自己担当。 第十条:违约责任: 1甲方如不能按本协议商定内容供应相应效劳时,乙方有权索回已支付的托付检测费。 2乙方如违反前述有关条款,给甲方造成名誉及经济损害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保存向乙方索赔由此造成损失的权利。 3甲乙双方在协议履行期限内,均不得随便终止
21、本协议,否则将追究违约方责任。 4甲方按标准抽样,相对承受的不合格率风险较大,由此而造成的经济责任,其甲乙双方应共同担当经济责任,详细为:甲方担当乙方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0.5%,其余99.5%的责任由乙方担当。 5乙方因工作人员失职造成错装、错贴、标识不符或超出协议商定的品牌、规格、型号等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自己担当。 第十一条: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在友好协商的根底上加以解决,并可附加补充商定。补充商定与本协议正式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争议,经协商、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协议履行期限: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日止。 第十四条:本协议正本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单位(章)国家眼镜产品质量监视检验中心乙方单位(章)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甲方:国家眼镜产品质量监视检验中心乙方: 地址:中国江苏丹阳经济开发区四纬路 地址: 邮编:212300 邮编: 电话:051186985158 86985002 电话: 联系人:潘惠玉 联系人: 网址:http:/otc.org 网址: 收款单位:丹阳市产品质量监视检验所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丹阳市支行 帐号:11040210092023400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