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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古代刑讯制度研究/ 李金强 刘涛内容提要:刑讯,发诸西周,几经变革,终乎清末变法,存续几千年,成为中华法系一大特征;其存在有其合理性和历史历史客观性,但其主流的消极性却始终影响着后世的司法制度,包括我们当今的司法观念。刑讯作为中国古代断狱的一种手段,因其产生甚早,流传长远,而为中国法制史讨论者所关注。然而见仁见智,莫衷一是。笔者意欲从刑讯制度的产生及其沿革入手,进而探寻刑讯制度产生的缘由及其在历史上的作用,以期对该制度有一个较为清楚的熟悉。“刑讯者,讯问狱囚以刑求之之谓。”也就是说,刑讯是借用行刑的方法来审问人犯,从而查明案件真相的一种司法手段。但这种说法也有不确之处,由于在中国古代刑讯
2、的对象不仅限于“狱囚”,同时也可适应于“告人”。依唐律,被告受讯而被拷,拷限满而不首者,则反拷“告人”,即准前人(被告)拷仗数,反拷“告人”。刑讯最早见诸文字是礼记月令:“命有司省囹圄,去桎梏,毋肆掠,止狱讼。”这里的“掠”就是指刑讯。因此,“从礼记记载的内容来看,西周是已有刑讯还是较为可信的。”在秦代,近年出土的秦律治狱律一审理案件“毋治掠为上,治掠为下。”二“讯狱必先尽其言,毋庸辄诘。其辞尽,及以诘者诘之,复诘之。”“更言不服”依律“治掠”。可见秦代训囚用刑。另据史记李斯传说李斯被“榜掠千余”,广雅篇说“榜,击也。”苍颉篇注说“掠,问也。”这是秦代已有刑讯的又一证据。至于汉代,夏侯婴与高祖
3、善,因戏伤婴,婴自告情,谓未受伤,告者不服,移狱,婴以此坐笞掠数百。”又,汉宣帝即位,路温舒上书肯陈尚德缓刑,在他谈及当时狱吏所施行的拷问时曾说:“捶楚之下,何求而不得?故囚人不胜痛,则饰词以视之。”可见刑讯拷问在汉代已较为普遍。可是我们考察上述材料来源,可以发觉,除李孚甲在其中国法制史及引论中提及秦律治狱律一材料外,其余材料皆出自史传,因此学界通说认为,刑讯作为一种制度而著之于律令,始于南北朝时期。“就刑讯之制而言,秦汉刑讯不见于律令,或为法官一种淫威,如秦之“榜掠”是也;或默认之事实。,至于汉景帝捶令之设,原为笞罪之刑具,非为拷问之设,吏滥用之,非本意也,南北朝以刑讯著之律令。”“惟刑讯著
4、之于律令,则始于南朝梁之所立之测罚,陈承之。”所谓“测罚”即“凡系狱者,不即答款,应加测罚应测罚者,先参议牒启,然后科行,断食三日,听家人进粥二升。”自梁以后,刑讯正式为律所规定,开头了刑讯制度化的历史。“北魏鞫囚限于杖五十,历北齐、北周至隋,各有其刑讯之制。”在此期间,各朝刑讯之制虽有不同,但总的趋势是日渐严酷。延至唐代,中国封建法制的各种制度臻于完备。唐律首先规定了刑讯适用的前提:“先备五听,又验诸证言,事状疑似,犹不首实者,然后拷掠”。唐律疏义断狱“讯囚察辞”条规定了刑讯立案的程序,“立案见在长官同判,然后拷讯。若充使推勘及无官同判者,得自别拷。”由此条可见,在一般状况下,司法官在行刑前
5、首先要立案,并由所在长官共同审讯。关于刑讯的实施和制止,在唐律疏义“拷囚不得过三度”条中也有规定:“诸拷囚不得过三度,总数不得过二百,杖罪以下不得过所犯之数。”“决罚不如法”条规定:“决杖者,背、腿、臀分受。须数等,拷讯者亦同。”关于刑讯的制止主要表达在“议清减老少疾不合拷讯”条,该条主要规定了制止刑讯的特别对象,即享有议、清和减等特权的人员,70岁以上的老人和15岁以下的孩子,身体残疾者等。唐代虽然对刑讯制度作了较为严格的规定,但由于中国古代断狱过分依仗口供,一些官吏为案件速决或为贪求贿赂,即使在唐代酷吏枉法,竟以酷刑讯囚之事也是司空见惯。据史记载,高宗时官吏以残酷为能。以致于将人犯不卸枷锁
6、打死也不受追究。武则天登基以后,任用来俊臣等酷吏掌典大狱,不问案情轻重,动辄对人犯行灌耳、囚于地牢之刑。尤为甚者,酷吏竟将人犯盛于瓮中,四周架火烤炙。两宋之时,刑讯制度宽猛不一,宋太祖时,对刑讯的使用作了较为严格的规定。“今诸州获盗,非状验明白,未得治掠,其当讯者案具白长吏,得判及讯之,凡有司擅掠者,论为私罪。”但是到了南宋法纪松驰,刑讯之制又趋于严酷。元代规定,除非对强盗,不得施以酷刑。对情节严峻的犯罪,假如需要加以刑讯,必需有长贰僚佐会议立案,并且元代规定了不得法外用刑,治罪。明承唐律,严格规定法官拷问人犯的责任。嘉靖年间,规定对于杀人、盗窃、抢夺等严峻犯罪而有意不招的,用严刑拷讯,其余的
7、犯罪则使用鞭、扑等一般刑讯。明袭唐律,清又袭明,历朝严审刑官滥用刑讯之禁。康熙时制止大镣、短夹棍、大枷的使用。满清末季,西风东渐,外迫于西方列强之势,内困于积贫积弱之弊,清末变法修律,1908年拟定大清现行刑律,1909年奏进,1910年公布施行,这在中国法制史上才第一次明令废止了刑讯的使用。历时几千载,历朝十数代,发诸西周而终乎清末变法的刑讯制度,在中国法制史上虽时有存废之争,但还是存续了几千年,并成为中华法系的一大特征,这不能不使我们对该制度生成和存在的缘由进展追问,刑讯制度产生和存在的缘由毕竟是什么?笔者认为缘由大致有二:第一,中国古代刑讯制度的思想根底是儒家的“慎刑”思想。儒家的“慎刑”思想不仅要求法官严格司法,不行违法用刑,造成滥刑,还要求被审讯人自己成认有罪或相关的犯罪事实,做到心服,把客观的犯罪行为与被审讯人的主观认罪态度结合在一起。早在儒家的经典周礼中已有论述,而且还把它作为一种对司法官的要求。周礼、秋官载:小司寇“以五刑听万民之狱讼,附于刑,用情讯 123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