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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一节支付结算概述一、支付结算的概念(一)定义-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目的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二)支付结算的特征1.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2.要式行为3.行为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4.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5.依法进行支付结算的主体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中介机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个人(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付款人)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收款人)3
2、.银行不垫款原则。(中介)四个层次制定机关内容时间(一)支付法律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5.10通过1996.1.1实施(二)行政法规国务院票据管理实施办法1997.8.21发布1997.10.1实施(三)规章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五、办理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1、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账户情况,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款项,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2、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票据
3、-无效 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3、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1.金额中文大写的要求:(1)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繁体字,也应受理。如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元、角、分、零、整(正)等字样。不得用一、二(两)、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廿、毛、另(或0)填写。(2)“元”-应写“整”“角”-可以不写“整”“分”-不写“整”(3)“人民币”封头,不得留有空白2、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举例如下:(1)阿拉伯数字中间有“0”时,中文大写金额要写“零”字。如,¥1508.50,应写成人
4、民币壹仟伍佰零捌元伍角。(2)阿拉伯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间可以只写一个“零”字。如¥3009.24,应写成人民币叁仟零玖元贰角肆分;又如¥6007.14,应写成人民币陆仟零柒元壹角肆分。(3)阿拉伯数字万位或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万位、元位也是“0”,但千位、角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5.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要认真填写,不得连写分辨不清。6.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前面加“零”月:1、2、10日:1-9、10、20、30前面加“壹”日:11-19小写大写
5、不规范银行不受理银行受理,但造成损失自行承担。4、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中文大写和和阿拉伯阿拉伯数码数码同时记载同时记载,二者必,二者必须一致,否则银行不予受理。须一致,否则银行不予受理。少数民族少数民族地区和地区和外国驻华使领馆外国驻华使领馆根据实际需要,根据实际需要,金额大写金额大写可以可以使使用用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国文字记载。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国文字记载。1、金额大小写不一致、金额大小写不一致-怎么办?怎么办?-以大写为准么?以大写为准么?2、中文大写不熟,能用英文么?、中文大写不熟,能用英文么?-确实
6、写不标准怎么办呢?确实写不标准怎么办呢?5.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真实,不得伪造、变造。造、变造。伪造伪造-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人名义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人名义签章签章的行为。的行为。变造变造-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签章以外的记载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单位单位个人个人 (签名(签名、盖章盖章或者或者签名加盖章)签名加盖章)公章(财务章)公章(财务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签名、盖章盖章或者或者签名加盖
7、章签名加盖章;票据和结算凭证的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者签发日期、收金额、出票或者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银行不予受理。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可以更改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签章证明。第二节 现 金 管 理一、使用范围:1、职工工资、津贴2、劳务报酬3、奖金4、劳保福利的其他支出5、向个人收购的农副产品6、必须携带的差旅费7、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二、限额:1、一般单位:3-
8、5天日常零星开支2、边远地区,交通不便:5-15天日常零星开支第二节 现 金 管 理三、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1、当日送存银行2、不得“坐支”3、写明用途4、特殊情况使用现金的-申请,会计机构负责人签章-银行审核5、“七不准”:白条顶库;单位之间借用;套现;代他人存取;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发行变相货币。四、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控制(一)建立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1、各单位建立制度并组织实施2、单位负责人对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实施以及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3、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货币资金内部控制规定(二)加强货币资金业务岗位管理1、建立岗位责任制2、出纳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支
9、出、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3、选取合格人员,定期轮岗、换岗。(三)严格货币资金的授权管理(四)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1、申请2、审批3、复核4、支付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二节银行结算账户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用于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人民币、活期(二)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一、存款人不同1、个人(含邮政银行卡)2、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二、用途不同(单位户)1、基本户2、一般户3、专用户4、临时户三、开户地不同1、本地2、异地(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1.一个基本账户原则。2.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3.守
10、法原则。(不得从事犯法活动)4.为存款人保密原则。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1.开立地点-注册地或住所地,异地2.填制开户申请书单位个人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亲自办理 如因特殊原因,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不能亲自办理的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被授权人本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书(1个)(3个)因存款人要办理预留签名或名章等开户手续,必须由存款人本人亲自办理。提倡由存款人本人亲自办理;3.开户银行依法审查银行应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4.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依法核准-在2个工
11、作日内。5.开立账户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银行为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应自开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6.签定协议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银行应与存款人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预留签章卡片。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变更情形:存款人账户名称、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的变更。(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1.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事由(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2)
1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企业不存在了注意事项:(1)未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单位,在验资期满后,应向银行申请撤销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资金应退还给原汇款人账户。注册验资资金以现金方式存入,出资人提取现金的,应出具缴存现金时的现金缴款原件及其有效身份证件。(2)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账户。(3)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登记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存款人未按规定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的,应出具有关
13、证明,造成损失的,由其自行承担。注册验资临时存款户获批成立未获批成立临时账户内的资金转入基本账户(临基)银行转账存入 现金存入 账户内将资金转回原账户 出示现金缴款单和身份证,提现(4)银行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注明销户日期并签章,同时于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5)银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单位不欠银行债务一年内未发生收付业务变更撤销人行开户银行(2日内)(5日内)账户开户原因数量限制现金存取有关规
14、定三、基本存款账户(一)基本存款账户的概念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日常转账结算和和现金收付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必须以基本存款账户的开立为前提前提。(二)基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要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凡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三)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要求一、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资格1.企业法人2.非企业法人3.机关、事业单位4.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
15、5.社会团体6.民办非企业组织7.异地常设机构8.外国驻华机构9.个体工商户10.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11.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12.其他组织(个人个人;非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非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所需的证明文件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所需的证明文件:3 3、预算管理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事业单位批文或登记证批文或登记证+财政部同意财政部同意开户的证明开户的证明 非预算管理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事业单位批文或登记证批文或登记证8 8、外国驻华机构外国驻华机构国家有关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的批文或证明 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国家国家
16、登记机关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颁发的登记证1111、独立核算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的附属机构主管部门基本账户主管部门基本账户的开户登记证和批文的开户登记证和批文四、一般存款账户(一)一般存款账户的概念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二)一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一般存款账户,且没有数量限制。(三)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所需的证明文件1.开
17、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2.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3.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4.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五、专用存款账户(一)专用存款账户的概念专用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有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二)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1.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2.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3.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
18、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4.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5.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是指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资金。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三)条件 因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应使用隶属单位的名称。(四)证明文件 收入汇缴账户业务支出账户销售收入基本户基本户日常开支存入转账存入取出六
19、、临时存款账户(一)临时存款账户的概念临时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二)临时存款账户开立的条件1.设立临时机构2.异地临时经营活动3.注册验资 4.境外(含港澳台)在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注册验资资金的汇缴人应与出资人的名称一致。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七、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需要而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储蓄账户
20、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储蓄账户储蓄账户可转账、存现、取现可转账、存现、取现可存现、可取现可存现、可取现不可转账不可转账(但本人名下储蓄账户之间,储蓄账但本人名下储蓄账户之间,储蓄账户和个人结算账户之间户和个人结算账户之间可转账可转账。)(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范围(1)工资、资金收入(2)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3)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4)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5)个人货款转存(6)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7)继承、赠与款项(8)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9)纳税退还(10)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11)其
21、他合法款项(三)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内地通行证、武警身份证件、护照等。(四)注意事项1.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付款依据。八、异地银行结算账户(一)异地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异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符合法定条件,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相应的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
22、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二)证明文件1、经营地和注册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经营地和注册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基本存款户基本存款户的,应出具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的的,应出具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的未开立基本存款户的证明未开立基本存款户的证明。2、异地借款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异地借款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在异地取得的,应出具在异地取得贷款的借款合同。贷款的借款合同。3、因经营需要在异地办理、因经营需要在异地办理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的存款人,在异地
23、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出具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出具隶属单位的证明隶属单位的证明。账户开户原因数量限制现金存取有关规定基本户(前提)企业成立后的第一个账户日常活动1个可存,可取一般户借款 等-可存,不可取专用户特定用途-卡-只能从基本户转入,不可存取财-不可取基建-经批准,可取现粮、棉、油收购-规定内可取收入汇缴-只收不付业务支出-只付不收临时户1、临时机构2、异地的临时活动3、注册验资 只收不付(2年)结算现金结算支付结算票据结算非票据结算支票汇票本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托收承付委托收款信用卡汇兑一、票据概述(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票据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所规定的由出票人依
24、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狭义)在我国,票据包括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多选)第四节 票据结算X 发票(二)票据的特征1.票据是设权证券票据权利的发生必须首先作成票据。票据的签发,不是为了证明已经存在的权利,而是为了创设一种权利。无票据即无票据权利。2.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必须具备法定格式才能有效。除票据法另有规定者外,不具备法定格式的,不发生票据的效力。票据格式表现为票据的必须记载的事项、票据用纸、书写方法、书写用具及墨水颜色等。法定的必须记载的事项不齐备而又被票据
25、法所不容许的,票据无效;票据用纸、书写等不符合规定,票据无效。3.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是一切权利与义务,必须严格依照票据上记载的文义而定。不得以票据以外的任何事由变更其效力。例如,票据上记载的发票日与实际发票日不一致时,以票据上记载的为准。4.票据是无因证券无因证券是指证券效力与作成证券的原因完全分离,证券权利的存在和行使,不以作为证券的原因为要件。票据的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不必证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以及票据权利发生的原因。这些原因存在与否、有效与否,与票据权利原则上互不影响。票据的持票人仅依票据上所载文义就可以请求给付一定金额的货币。5.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的转让可以依背书和交付的简单程序进行
26、,而不必通知债务人。6.票据是缴回证券票据债权人受领了票据金额后,必须将票据交还债务人,转移票据所有权,使票据关系消灭。票据的当事人 基本当事人基本当事人是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业已存在的当事人,是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是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业已存在的当事人,是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包括必要主体。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非基本当事人非基本当事人是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义务的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1)出票人-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2)收款人-票据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
27、,又称票据权利人;(3)付款人-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4)承兑人-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5)背书人-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6)被背书人-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7)保证人-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除基本当事人外,非基本当事人是否存在,取决于相应票据行为是否发生票据行为票据行为-能够产生票据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行为则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
28、书、承兑和保证四种。1.出票-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2.背书-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3.承兑-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签章的行为;保证人对合法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承担保证责任。被保证的票据,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为两个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票据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4.保证-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
29、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代为清偿)票据权利与义务票据权利与义务1.票据权利。票据权利。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和追索权。(1)付款请求权付款请求权(第一、主要),(第一、主要),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据记载的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据记载的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
30、人。(2)票据追索权票据追索权(第二、偿还请求权),(第二、偿还请求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求权遭到拒绝或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费用的权利。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2.票据义务。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它是基于债务人特定的票据行为(如出票、背书、承兑等)而应承担的义务,主要包括付款义
31、务和偿还义务。实务中,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义务一般有四种情况:一是汇票承兑人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二是本票出票人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三是支票付款人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四是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的付款清偿义务。票据签章票据签章是指票据当事人在票据上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的行为。票据签章是票据行为生效的重要条件,也是票据行为表现形式中不可缺少的应载事项。如果缺少此项内容,则该项票据行为无效。出票人出票人票据无效票据无效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签章
32、无效签章无效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签章签章不符合不符合法律规定法律规定票据记载事项分类: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1.绝对记载事项为票据法明文规定必须记载的事项,如不记载,则票据无效。2.相对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是指票据法规定应当记载而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但按照法律的,但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而有关规定而不使票据失效的事项。的事项。记载不记载绝对票据无效相对可推定非法定无影响无影响支票支票的概念及种类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可以使用支票的存
33、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付款人(出票人的开户银行)和收款人。支票的适用范围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支票在其票据交换区域内可以背书转让,但用于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的支票不能背书转让转让。现金转账普通划线可以提现只能提现可以转账只能转账XXXXXXXX(三)支票的记载事项1.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共有六项内容:(1)表明“支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上列款项请从我账户内支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7)收款人名称上述记载事项缺少任何一项,支票无效。上述记载事项缺少任何一项,支票无效
34、。为了发挥支票灵活便利灵活便利的特点。我国票据法规定了两项绝对我国票据法规定了两项绝对记载事项可以由出票人记载事项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的方式记载授权补记的方式记载:一是关于支票一是关于支票金额金额的授权补记,的授权补记,二是关于二是关于收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的授权补记。的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2.支票的相对记载事项。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支票的相对记载事项包括两项内容(1)付款地。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2)出票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四)支票的付款支
35、票的付款日期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1、支票的提示付款期。出票日起10日,超过的-付款人不予以付款,出票人仍应承担票据责任。2、付款见票当日足额付款的条件:足以支付的金额 未发现有不符合规定之处3、付款责任的解除-支付金额后但:付款人恶意或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五)支票的办理和使用要求1.签发支票应使用碳素墨水。2.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3.支票的出票人预留银行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银行也可以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支付支票金额的条件。4.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
36、支付密码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5.出票人签发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但支付密码错误用支付密码但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的支票,银行应予退票退票,并按,并按票面金额票面金额处以处以5%但但不低于不低于1000元元的罚款,的罚款,持票人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额2%的的赔偿赔偿金。对于金。对于屡次签发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当的,银行应当停止其签发支票停止其签发支票。6.持票人可以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用。用
37、于支取于支取现金现金的支票的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7.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见票当日足额付款。8.存款人领购支票时,必须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领用单”并签章,签章应与预留银行的签章相符。存款存款账户结清时账户结清时,必须将全,必须将全部部剩余空白支票交回银行注销。剩余空白支票交回银行注销。银行汇票(一)银行汇票的概念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出票银行签发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实际结算金额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出票银行就是银行汇票的付款人付款人。银行汇票可分为银行现金汇票银行现金汇票(双方均为个人)
38、和银行转银行转账汇票账汇票。(二)银行汇票的使用范围单位单位和个人个人在同城、异地同城、异地或统一统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三)银行汇票的记载事项1.银行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1)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如果汇票附有条件,则汇票无效。)(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2.银行汇票的相对记载事项(1)付款地。未记载付款地,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2)出票地。未记载出票地,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3.银行汇票的非法定记载事项 例如:原因、用途、合同号码。(
39、四)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个月。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五)银行汇票的办理和使用要求1.办理银行汇票的程序。(1)申请。申请人使用银行汇票,应向出票银行填写“银行汇票申请书”,填明收款人名称、汇票金额、申请人名称、申请日期等事项并签章。其签章为预留银行的签章。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使用银行汇票向代理付款人支取现金的,申请人须在“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明代理付款人名称。在“汇票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票金额。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在“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明“现金”字样。(2)受理。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汇票申请书,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汇票,
40、并用压数机压印出票金额,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给申请人。申请人取得银行汇票时,应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申请书存根联,编制记账凭证。(3)持票办理结算。申请人取得银行汇票后,即可向填明的收款单位办理结算,申请人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付给汇票上记明的收款人。申请人应根据收款人交付的发票等有关单据编制记账凭证。收款人受理申请人交付的银行汇票时,应在出票金额以外,报据实际需要的款项办理结算,并将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准确、清晰地填入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的有关栏内。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银行不予受理。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
41、额的银行汇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票无效。收款人可以将银行忙票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但注明注明“现金”字字样的银行汇票样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本票(一)本票的概念本票是出票人出票人签发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票银行本票(我国仅有)-出票人:银行商业本票签发主体不同面额的不同不定额本票定额本票(1千、5千、1万、5万)(二)银行本票的使用范围单位单位和个人个人在同一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
42、项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三)银行本票的记载事项1.绝对记载事项(1)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如果汇票附有条件,则汇票无效。)(3)确定的金额(4)收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2.相对记载事项(1)付款地。未记载付款地,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2)出票地。未记载出票地,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银行本票的出票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本票申请书,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本票。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不得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本票。银行本票的付款见票即付,出票人负有绝对的付款责任。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
43、手的追索权。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制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承兑汇票是指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 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银行承兑。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必须要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承兑人的不同商业汇票的出票1、出票人的确定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由付款人签发,也可由存款人签发-由在银行开立账户的存款人签发2、绝对记载事项(1)表明“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
44、7)收款人名称3、相对记载事项付款日期-见票即付付款地-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出票地-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4、出票的效力(1)出票人:出票后并不产生自己直接付款的义务,只承兑法定担保的义务。(不获承兑、已承兑但拒绝付款-出票人必须承担清偿责任。)(2)付款人:承兑前-不承担任何票据责任 承兑后-主债务人(3)收款人:付款请求权、追索权(三)商业汇票的承兑承兑: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签章的行为。仅适用于商业汇票。1、程序(1)提示承兑:见票即付-无需提示承兑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到期日前见票后定期付款-出票日起1个月内未承兑-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2)承兑成立承兑人受到提
45、示承兑汇票的3日内承兑或拒绝。3日内不作表示的-拒绝承兑。“正面”记载2、承兑的效力不得附有条件;附条件的-拒绝承兑。承兑人到期付款,绝对责任:(不得以资金关系来对抗;不得以超过期限而拒绝)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四)商业汇票的付款1、提示付款见票即付-出票日起1个月内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到期日起10日内2、支付票款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无条件支付,并 0.5/天 利息商业承兑汇票-退回,票面金额的百分之五,50元(五)商业汇票的背书1、背书的记载事项(1)绝对记载事项:背书人和被背书人-签章;可自己记载(2)相对记载事项:背书日期-到期日
46、前(3)任意记载事项:“不得转让”-对后手不再承担保证责任(4)不得记载:附条件背书-条件无效 部分背书-背书无效2、背书粘单(粘接处签章)3、背书连续4、法定禁止背书(1)被拒绝承兑(2)被拒绝付款(3)超过提示付款期限5、背书效力(六)商业汇票的保证1、绝对记载事项:保证文句+签章(另签保证合同或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2、保证责任-连带责任3、保证附有条件-条件无效适用出票人提示付款期注意事项银行汇票单位、个人同城、异地、统一各种款项银行出票日起1个月实际结算金额双方为个人-“现金”解讫通知商业汇票单位同城、异地真实交易单位到期日起10日内(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不足款项
47、无法支付银行承兑汇票(0.5手续费)银行本票单位、个人同一各种款项银行出票日起2个月不定额定额(1千、5千、1万、5万)支票单位个人出票日起10日内空头、签章不符密码不对退回银行无条件支付,并 0.5/天 利息银行退票,5%,1000元 罚款对方:2%赔偿托收承付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金额起点: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1千元)托收承付的适用范围(1)主体-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2)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
48、、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托收承付流程:(1)签发托收承付结算凭证(2)托收(3)承付验单承付:3天-银行发出通知次日验货承付:10天-运输部门发出提货通知次日拒绝付款:计算有错误、与合同不符合-全部或部分拒付,但妥善保管委托收款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单位、个人均可使用。同城、异地均可使用。流程:(1)签发(2)委托(3)付款:接到通知-当日付款;3日内未付款-视为同意付款。信用卡 对象:单位卡、个人卡信誉等级:白金卡、金卡、普通卡币种:人民币、双币种卡信息载体:磁条卡、芯片卡是否交备用金:贷记卡、准贷记卡附属卡不能超过2张。汇兑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方式:信汇(邮寄方式)、电汇(电报方式)单位、个人各种款项。程序:(1)签发(2)银行受理(汇款回单-受理证明)(3)汇入处理(收账通知-收款证明)汇兑的撤销-尚未汇出汇兑的退汇-已经汇出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