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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种设备培训刘琦 2011-3-251特种设备定义2公司内部常用特种设备介绍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介绍4特种设备法规体系5特种设备使用的监管6安全监察中几个概念定义7应急预案目录1特种特种设备定定义2公司内部常用特种设备介绍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介绍4特种设备法规体系5特种设备使用的监管6安全监察中几个概念定义7应急预案目录特种设备定义定定义: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还包括场(厂)内机动车辆。特种设备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特种设备定义1锅炉炉,是指利
2、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2压力容器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
3、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3压力管道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特种设备定义5电梯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6起重机械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
4、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7客运索道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8大型游大型游乐设施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9场(厂)内(厂)内专用机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1特种设备定义2公司内部常用特种公司内部常用特种设备介介绍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介
5、绍4特种设备法规体系5特种设备使用的监管6安全监察中几个概念定义7应急预案目录公司内部常用特种设备介绍电梯压力表、安全阀、储气罐电葫芦叉车X射线曳引曳引电梯梯结构示意构示意图1减速箱、2曳引机、3曳引机底座、4导向轮、5限速器、6机座、7导轨支架、8曳引钢丝绳、9开关碰铁、10终端开关、11导靴、12轿架、13轿门、14安全钳、15导轨、16绳头组合、17对重、18补偿链、19补偿链导轮、20张紧装置、21缓冲器、22底座、23层门、24呼梯盒、25层楼指示、26随行电缆、27轿壁、28操纵箱、29开门机、30井道传感器、31电源开关、32控制柜、33曳引电机、34制动器电梯储气罐储气罐储气罐
6、检测设备标签压力表安全阀检测报告特种设备登记特种设备安装资质压力容器压力容器压压力力容容器器产产品品质质量量证证明明书书产品合格证产品合格证压力容器叉车人员资质起重机械分类起重机械起重机械轻小起重设备升降机起重机千斤顶滑车起重葫芦绞车悬挂单轨系统螺旋千斤顶齿条千斤顶液压千斤顶手扳葫芦手拉葫芦电动葫芦气动葫芦卷绕式绞车摩擦式绞车绞盘桥架起重机揽索起重机臂架起重机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半门式起重机缆索起重机门式缆索起重机门座起重机半门座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铁路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浮动式起重机甲板起重机桅杆起重机悬臂起重机葫芦式起重机安全技术l葫芦式起重机是指以电动葫芦为起升机构的起重机。如:钢丝绳电动葫芦
7、、电动单梁桥式起重机、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葫芦双梁桥式起重机、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等。如右图:CD1型钢丝绳电动葫芦常见起重机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LX型LX型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龙门箱式起重机电葫芦X射线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1特种设备定义2公司内部常用特种设备介绍3特种特种设备安全安全监察条例察条例 介介绍4特种设备法规体系5特种设备使用的监管6安全监察中几个概念定义7应急预案目录特种特种设备安全安全监察条例察条例介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颁布实施:2003年6月1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开始实施;2009年5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开始实施。特
8、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适用范围: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特种特种设备安全安全监察条例察条例介绍条例条例:第三章特种:第三章特种设备的使用的使用第二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
9、用。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文件。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第二十六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特种特种设备安全安全监察条例察条例介绍(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三)特种设备
10、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六)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第二十七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特种特种设备安全安全监察条例察条例介绍第三十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
11、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第三十九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第四十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特种特种设备安全安全监察条例察条例介绍第六章事故第六章事故预防和防和调查处理理第六十五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
1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发生爆炸或者泄漏,在抢险救援时应当区分介质特性,严格按照相关预案规定程序处理,防止二次爆炸。第六十六条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必要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对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第七十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
13、管理部门应当对发生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根据特种设备的管理和技术特点、事故情况对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进行评估;需要制定或者修订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应当及时制定或者修订。1特种设备定义2公司内部常用特种设备介绍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介绍4特种特种设备法法规体系体系5特种设备使用的监管6安全监察中几个概念定义7应急预案目录特种设备法规体系大体分五个层次,法律最高,具体如下:第一层次: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实施。目前正在争取制定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层次:法规1、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发布;2、由省人大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实施。目前有:国务院颁布的特种设备安
14、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监管的范围依据条例规定。特种设备法规体系第三层次:规章1、由国务院各部委局制订以部门首长如部长令、局长令的形式公布实施的管理办法、规定。如:总局令第22号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局长令第92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局长令第70号)。2、由省人民政府制订以省长令的形式公布实施的地方管理办法、规定。第四层次:安全技术规范、规范性文件安全技术规范是指国家质检总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相应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和检验等活动制定颁布的强制性规定。通常称为规程、规则、导则、细则等。如:车用气瓶安全技
15、术监察规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特种设备法规体系第五层次:相关标准标准为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活动或其结果规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指导原则和特性的文件。标准的分类:a、根据适用范围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b、根据法律的约束力: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推荐性标准只有被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其它强制性标准和企业内部管理文件引用后,变为强制执行。特种设备法规体系法律法律法律法律行政法规行政法规行政法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部门规章部门规章部门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安全技术规范安全技术规范安全技术规范引用标准引用标准引用标准引用标准1特种设备定义
16、2公司内部常用特种设备介绍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介绍4特种设备法规体系5特种特种设备使用的使用的监管管6安全监察中几个概念定义7应急预案目录特种设备使用的监管使用登记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其授权或委托的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A.由特种设备的使用或产权单位办理使用登记事项。B.对于合计长度小于200米非易燃易爆和无毒介质的小工程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安装施工告知、安装质量监督检验及使用登记,可作为主体设备的附属设施纳入主体设备一并管理。C.使用登记办理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批、发证等
17、:特种设备使用的监管1.申请特种设备使用者应提供以下材料:a.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加盖使用单位章)一式两份;b.特种设备出厂质量证明文件;c.设备安装监督检验、验收证明文件;d.安全管理文件目录;e.持证作业人员名录。2.受理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受理的,在设备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并交申请单位;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3.审批、发证登记机关经过审查,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或者其他有关登记证件、牌照;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具体的使用登记要求见相应设备的使用登记办法。特种设备使用的监管4.办理期限登记机关接到使用登记有关材料后,
18、能够当场审核的应当当场审核,符合规定的当场办理使用登记证。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不能当场办理的,一般应当在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一次登记数量多的可以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5.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手续时应对以下几方面进行重点审查:a.产品的设计、制造、安装、单位(鉴定)取得相应的资格;b.产品的设计、制造、安装质量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要求;c.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规定的随机文件;d.监督检验报告。1特种设备定义2公司内部常用特种设备介绍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介绍4特种设备法规体系5特种设备使用的监管6安全安全监察中几个概念定察中几个概念定义7应急预案目录安全安全监
19、察中几个概念定察中几个概念定义1.特种设备“三落实两有证一检验”:三落实落实管理制度、管理机构、管理人员;二有证设备有使用证,人员有上岗证;一检验申报定期检验;其他义务:安全、节能、维保、报废、作业人员教育培训、事故、档案。2.特种设备使用中的“三违”现象: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3.特种设备使用中的“三超”现象:超压力、超温度、超能力。4.特种设备安全“三项行动”:是指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行动、治理行动和宣传教育行动。5.特种设备使用中的“三非”类(非法生产、非法使用和非法充装)行为。6.特种设备使用中的“三不”类(设备到期不检验、设备缺陷不消除和人员不持证上岗)行为。1特种设备定
20、义2公司内部常用特种设备介绍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介绍4特种设备法规体系5特种设备使用的监管6安全监察中几个概念定义7应急急预案案目录应急急预案案1.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特种设备应急预案。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发生爆炸或者泄漏,在抢险救援时应当区分介质特性,严格按照相关预案规定程序处理,防止二次爆炸。4.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5.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
21、发生地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6.接到事故报告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上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直至国家质检总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应急急预案案7.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逐级报告事故情况,应当采用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快报,并在发送传真或者电子邮件后予以电话确认。应用事故软件上报。8.特殊情况下可以直接采用电话方式报告事故情况,但应当在24小时内补报文字材料。9.报告事故后出现新情况的,以及对事故情况尚未报告清楚的,应当及时逐级续报。事故事故处理理“四不放四不放过”对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要严格按照:1.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2.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3.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4.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号),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