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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章国际海上、铁路、航空货物运输法导入案例p218问题:1.本案中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海上航次租船合同是否已经成立?为什么?2.对于船舶到达港口无货可装所引起的损失,申请人可否要求赔偿?仲裁庭应如何裁定?3.若可以要求赔偿,应如何确定损失的范围和数额?第一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一、概述(一)有关海上货物运输的立法和国际惯例1.有关海上货物运输的立法大陆法国家:指定海商法典、或是在商法内列有海商一章1807年法国商法典第二编海商法1979年日本商法第四编海商1861年德国商法典第五编海商法英美法:制定单行法英国1971海上货物运输法、1855年提单发、1894年商船航运法美国:1936年海上货物运
2、输法、1916年提单法、1984年商船航运法中国: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2.有关海上货物运输法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1)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1924年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简称海牙规则),1931年生效,多数国家1968年修改1924年8月25日在布鲁塞尔签订的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简称维斯比规则),1977年生效,少数国家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简称汉堡规则),1992年生效,20个国家(2)标准租船合同与调整租船合同的法律大陆法系国家在海商法中对租船合同作出规定英美法系国家没有指定有关租船合同的单行法,其航运公会制定的标准租船合同格式被广泛使
3、用(如金康航次租船合同格式、波尔的摩定期租船合同格式),当事人采用这些合同格式后,就受其约束中国:远洋运输公司在金康合同格式及波尔的摩合同格式的基础上制定了程租船及期租船合同范本(二)船舶和船员1.船舶(1)广义:通常意义上讲的船舶,是指具有凹陷中空的形状,能在水上或水中载重航行的运载工具;狭义:指法律法规中对船舶所辖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非排水船、筏、水上飞机、潜水器和移动式平合。1972年国际海上避免碰撞规则:船舶是指用作或者能够用作水上运输工具的各类水上船筏,包括排水船舶和水上飞机。中国海商法: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
4、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2)船舶的分类和性质按照国籍:本国轮、外国轮按照航程远近:近海轮、远洋轮按照船舶的动力:机动船、非机动船按照是否与商业有关:商船、非商船按照船舶所有人不同:国有船、非国有船船舶的法律性质:1)拟人性。在法律上往往把船舶当作具有一定的人格来处理,从而使之具有了法律主体的一些属性。2)不动产性。3)国家领土的延伸。以船旗国管辖来解决海事法律冲突4)合成物。2.船员日本、德国、中国:船长和海员统称为船员英美法:船长不属于船员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指承运人或船舶所有人以船舶将货物从一国港口运至另一国港口,而由托运人或承租人支付运费的合同提单(当事人:托运人、承运人)、租
5、船合同(当事人:船舶所有人和租船人)、有关的其他运输单据合同双方以电报、电传或其他方式达成协议后,合同即告成立。租船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合同的解除:因一方违约或由于不可抗力,可以解除合同根据解除条件的不同,可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约定解除:指合同的解除条件由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决定的合同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法定解除:解除条件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合同解除中国海商法: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解除:1)船舶开船前因托运人要求而解除2)船舶开航前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而解除3)船舶开航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而解除三、提单与承运人和托运人(一)提单1.提单的定义指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
6、或装载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支付货物的单据2.提单的法律性质1)要式证券。必须记载能够说明货物的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各自职责以及货物的外表、性质、数量或重量等相关的具体事项。2)文义证券。权利与义务均按提单上记载的事项确定。3)流通证券。转让人的权利如果有瑕疵,善意受让人不能取得货物的所有权。4)处分证券。提单制成后,非依提单不得处分货物,只有交付提单才等于交付货物。5)有价证券。买卖提单等于买卖货物。3.提单的作用(1)货物收据。(2)运输契约的证据。(3)所有权凭证。4.提单的种类(1)按签发时间分类:已装船提单备运提单/收获待运提单(2)按运输方式分:直达提单海上联运提单/转船提单(3)按
7、提单的抬头分类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付持票人”指示提单:托运人指示、收货人指示、银行指示(4)按提单有无批注分:清洁提单不清洁提单(5)租船合同项下的提单:承运人根据租船合同签发的提单提单与租船合同的关系:1)当租船人是货物托运人时,如果没有相反的协议,船舶所有人与租船人之间的关系即二者之间的权利义务依据租船合同,提单内任何与租船合同相反的条款都为无效。2)如果租船人不装运自己的货物,而且由租船人以为的托运人装运货物,则租船人与船舶所有人之间的关系依据租船合同,而托运人与船舶所有人之间的关系依据提单。3)如果租船人把提单背书转让给第三者,提单从转让给受让人之时起成为承运人与提单持有人之间的运输
8、合同。5、提单的签发、份数与日期签发:承运人、船长、承运人的代理人正本二份至三份提单签发日期一般以装船日期为准6、提单的转让指示提单经背书转让;不记名提单毋须背书仅凭交付即可转让。(1)背书:托运人或受让人的提单背面签名;分空白背书、记名背书(2)背书的效力可以转让货物的所有权,但以当事人有这种意图为条件可把转让人在提单合同中的一切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受让人,而无须通知承运人租船人把承运人根据租船合同签发给他的提单背书给第三者时,该提单就成为不同于租船合同的新合同,即令提单明确地结合于租船合同。(3)提单转让的条件记名提单不可以转让提单转让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有转移所有权的意图必须在交货前进行(4)提
9、单与汇票在可转让性上的区别汇票除非明确排除其可转让性,否则都可转让;而提单只有托运人把它做成可转让的单据时,才可转让提单受让人必须查明该提单有无权利上的争执;汇票受让人不必考虑转让人的权利是否有瑕疵(二)承运人的责任与免责1.海牙规则的相关规定(1)承运人的责任第一,在开航前与开航时恪尽职责(谨慎处第一,在开航前与开航时恪尽职责(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理)使船舶适航。第3条第1款:承运人须在开航前和开航时克尽职责:()使船舶适于航行;()适当地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供应船舶;()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其他载货处所能适宜和安全地收受、运送和保管货物。违反适航性义务的后果:如果违反适航性的义务达到剥夺
10、货主在合同中全部实质性利益的程度,货主可以终止合同。如果尚未剥夺货主在合同中全部实质性利益,或者货主选择不终止合同,则货主可以根据合同向承运人索赔。第二,对承运的货主应适当和谨慎地装载、第二,对承运的货主应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搬运、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搬运、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如果货主能证明已装船货物没有交付或装船后残损,则承运人应该负责。(2)承运人的免责事项第四条第2款不论承运人或船舶,对由于下列原因引起或造成的灭失或损坏,都不负责:()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员,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义务。()火灾,但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所引起的除外。(
11、)海上或其它能航水域的灾难、危险和意外事故。()天灾。()战争行为。()公敌行为。()君主、当权者或人民的扣留或管制,或依法扣押。()检疫限制。()托运人或货主、其代理人或代表的行为或不行为。()不论由于任何原因所引起的局部或全面罢工、关厂停止或限制工作。()暴动和骚乱。()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由于货物的固有缺点、性质或缺陷引起的体积或重量亏损,或任何其它灭失或损坏。()包装不善。()唛头不清或不当。()虽克尽职责亦不能发现的潜在缺点。()非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或者承运人的代理人,或雇佣人员的过失或疏忽所引起的其它任何原因;但是要求引用这条免责利益的人应负责举证,证明有关
12、的灭失或损坏既非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亦非承运人的代理人或雇佣人员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3)责任期间“货物运输”是指自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的一段期间。“钩至钩”条款装货时,当货物在码头上挂上船舶的吊钩,开始适用卸货时,当货物越过船舷时,终止适用(4)责任限制第四条第5款承运人或是船舶,在任何情况下对货物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害,每件或每计费单位超过一百英镑或与其等值的其他货币的部分,都不负责;但托运人于装货前已就该项货物的性质和价值提出声明,并已在提单中注明的,不在此限。该项声明如经载入提单,即做为初步证据,但它对承运人并不具有约束力或最终效力。经承运人、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与托
13、运人双方协议,可规定不同于本款规定的另一最高限额,但该最高限额不得低于上述数额。如承运人在提单中,故意谎报货物性质或价值,则在任何情况下,承运人或是船舶,对货物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害,都不负责。第九条本公约所提到的货币单位为金价。凡缔约国中不以英镑作为货币单位的,得保留其将本公约所指的英镑数额以四舍五入的方式折合为本国货币的权利。款(5)收货人通知货物灭失或损失的时间收货人最迟应在卸货港收到货物之前或当时,就货物的灭失和损害的情况书面通知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否则即退订承运人已经交付了提单列明的货物。如果灭失或损坏不明显,则这种通知应于交付货物之日起的三天内提交。(6)诉讼时效除非从货物交付之日
14、或应交付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诉讼,承运人和船舶在任何情况下都免除对灭失或损害所负的一切责任。提出诉讼,并不意味着向法院提出起诉书,而意味着向被告发出传票2.维斯比规则的相关规定是海牙规则的部分修改主要修改项:(1)提高最高赔偿额。第二条第四条的第款应予删去,并改为下列规定:“()除非在装货前,托运人已声明该货物的性质和价值,并载入提单,否则,在任何情况下,承运人或船舶对货物所遭受的或有关的任何灭失或损害,每件或每单位的金额超过法郎的部分,或按灭失或损害的货物每公斤毛重超达法郎的部分,均不负责任,两者以较高的金额为准。(2)明确了计算集装箱或托盘货物最高赔偿责任的数量单位第二条()如果货物是用集装箱
15、、托盘或类似的装运器具拼装时,提单中所载明的、装在这种装运器具中的件数或单位数,应视为就本款所指的件数或单位数;除上述情况外,应视为此种装运器具即是件或单位。(3)扩大了条约适用范围。第五条本公约的第十条应改为下列规定:“本公约各项规定应适用于两个不同国家的港口之间有关的货物运输的每一份提单,如果:“()提单在一个缔约国签发,或()从一个缔约国的港口起运,()从一个缔约国的港口起运,或()提单载有的或由提单证明的契约的规定,该契约应受本公约的各项规则约束或应受本公约生效的任何国家的立法约束,不论船舶、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或任何其他有关人的国籍如何。(4)增加了保护承运人的雇员和代理人的条文。
16、第三条如果这种诉讼是对承运人的雇佣人员或代理人(而该雇佣人员或代理人不是独立的缔约人)提出的,则该雇佣人员或代理人适用按照本公约承运人承运人所可援引的各项答辩和责任限制。(5)诉讼时效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延长。(6)明确了“不得否认”原则。第一条在第三条第款中应增加:“但是,当提单已经转给善意行事的第三者时,与此相反的证据不予接受。3.汉堡规则的相关规定对海牙规则作了全面修改:加重了承运人的责任,废除了海牙规则中驾驶和管理船舶过失免责条款。海牙-维斯比-汉堡规则比较图.doc四、租船合同(一)租船合同的概念、种类和标准格式1.概念指船舶所有人与租船人订立的,在约定的航程或期间内,为了运输货物,
17、由前者提供整个船舶的使用,而由后者支付运费或租金的合同。一般都以书面形式订立2.种类英美法:航次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赁合同航次租船合同:船舶所有人保留船舶的所有权和占有权,自己雇用船长、船员,按一个航次或几个航次将船舶出租给租船人以供运输,并按照实装货物的数量收取运费的合同。定期租船合同:船舶所有人保留船舶的所有权和占有权,自己雇用船长、船员,仅占一定期间内将船舶出租给租船人以供运输,并按照租船人使用船舶的时间收取租金的合同。光船租赁合同:船舶所有人保留船舶的所有权,而将船舶的占有权转移给租船人以供运输,由租船人雇用船长、船员,并按照使用船舶的时间支付租金的合同。3.租船合同的标准格
18、式标准杂货租船合同(金康格式)标准定期租船合同(波尔的摩格式)中国定期租船合同标准格式(zhongzutime,1976)(二)航次租船合同1.概念2.船舶所有人的默示担保(1)船舶具有适航性(2)合理勤勉的担保(3)船舶不绕航的义务3.船舶所有人的义务(1)船舶所有人应如实说明船舶的性能,包括船名、国籍、船级、航速以及装货量等。(2)船舶所有人应在航次开始之时提供具有适航性的船舶。(3)船舶至迟应于销约日驶抵装货港,否则租船人有销约的选择权。(4)除非为了救助人命或财产,或为了船货的安全,否则船舶不得绕航。(5)船舶所有人对因船舶不适航或积载不当造成的货损负责。4.租船人的义务(1)提供满载
19、的货物,否则应支付空仓费。(2)应在约定的期间内装卸完毕货物,否则应支付滞期费。(3)租船人默示担保不装运危险品,但合同另有约定者除外。(4)租船人应指定安全的港口。(5)租船人应按合同规定支付运费。5.其他条款(1)留置权条款。留置权是指因未付运费及其他费用,船舶所有人对他承运的货物进行留置的权利。(2)合同落空条款不可抗力,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可能,可解除合同双方的责任。(三)定期租船合同1.定义2.船舶所有人的义务(1)应保证他在订约时对船舶特性的陈述的正确性。(2)应在交船时提供具有适航性的船舶。(3)负责船舶的维修,在航运期间保证船舶处于彻底有效状态。(4)应负责赔偿因船舶不适航或照料货
20、物不当而造成的货物损害。(5)应使船舶以最大的速率进行航程。3.租船人的义务(1)担保指示船长在安全港口运输合法货物。(2)默示担保不装运危险货物,但合同另有约定者除外。(3)未得到船舶所有人许可,不得指示船舶驶入危险区。(4)应在约定的日期支付租金。(5)应于租期届满时还船。(6)如果在有关船舶的装卸港口、签发提单方面指示船长不当,致使船舶所有人遭受损失,应负赔偿责任,即使用和赔偿条款。(7)应赔偿船舶所有人因装卸疏忽造成的损失,即装卸疏忽条款。(8)应按照交给他时相同的良好条件还船。4.其他条款(1)停租条款由于船舶不提供服务致使租船人损失时间,租船人可不付这部分时间的租金。(2)转租条款
21、租船人有权转租船舶,但应给予船舶所有人预期通知。(四)光船租赁合同1.定义2.主要条款(1)船舶所有人应在租船开始之时提供具有适航性的船舶。(2)租船人应在租船届满时以良好条件还船。(3)租船人在租赁期间负责维修船舶,但交船时不能发现的潜在缺点由船舶所有人负责修理。(4)租船人投保船壳险和船舶责任险。(5)租船人作为承运人,对货损负责。(6)租船人对因船长、船员的过失使第三者遭受的损害负责。(7)租船人有权取得全部救助费,但亦可由租船人和船舶所有人按比例分得。(8)租船人可以享受责任限制。(9)船舶所有人对船舶载运的货物无留置权。(10)租船人应指示船舶在约定的范围内载运合法货物。(11)租船
22、人有权转租船舶。第二节国际多式联运合同一、概述1.定义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并收取全程运费的合同。当事人:多式联运经营人、发货人(二)国际多式联运所引起的法律问题(三)适用国际多式联运合同的法律和惯例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国际商会多式联运单证统一规则二、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的主要内容1980年5月24日通过(一)几个术语国际多式联运是指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到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为履行单一方式运输合同而进行的该合同所
23、规定的货物接送业务,不应视为国际多式联运。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凭以收取运费、负责完成或组织完成国际多式联运的合同。多式联运单据:是指证明多式联运合同以及证明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并负责按照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单据。货物:包括由发货人提供的任何集装箱、货盘或类似的装运工具或包装。(二)公约的强制适用性本公约的各项规定适用于两国境内各地之间的所有多式联运合同,如果:(一)多式联运合同规定的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的地点是在一个缔约国境内;或(二)多式联运合同规定的多式联运经营人交付货物的地点是在一个缔约国境内。(三)多式联运单据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时,应签发一项多式联运单据,该单据应依发
24、货人的选择,或为可转让单据或为不可转让单据。多式联运单据以可转让的方式签发时:(一)应列明按指示或向持票人交付;(二)如列明按指示交付,须经背书后转让;(三)如列明向持票人交付,无须背书即可转让;(四)如签发一套一份以上的正本,应注明正本份数;(五)如签发任何副本,每份副本均应注明“不可转让副本”字样。多式联运单据以不可转让的方式签发时,应指明记名的收货人(四)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1.赔偿责任期间统一责任原则:自其接管货物之时起到交付货物时为止2.赔偿责任基础完全的过失责任原则: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对他的受雇人或代理人在其受雇范围内行事时的行为或不行为负赔偿责任,或对他为履行多式联运合同而使用
25、其服务的任何其他人在履行合同的范围内行事时的行为或不行为负赔偿责任,一如他本人的行为或不行为。3.赔偿责任限制偿责任按灭失或损坏的货物的每包或其他货运单位计不得超过920记帐单位,或按毛重每公斤计不得超过2.75记帐单位,以较高者为准。如果根据合同不包括海上或内河运输,则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按灭失或损坏货物毛重每公斤不得超过8.33记帐单位。记账单位为IMF的特别提款权(SDR)(五)管辖、诉讼时效和仲裁有关国际多式联运的诉讼必须在下列地点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一)被告主要营业所,或者,如无主要营业所,被告的经常居所;或者(二)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地点,而且合同是通过被告在该地的营业所、分支
26、或代理机构订立;或者(三)接管国际多式联运货物的地点或交付货物的地点;或者(四)多式联运合同中为此目的所指定并在多式联运单据中载明的任何其他地点。虽有本条上述各项规定,如果当事双方在索赔发生之后达成协议,则该项协议有效。根据本公约有关国际多式联运的任何诉讼,如果在两年期间内没有提起诉讼或交付仲裁,即失去时效。但是,如果在货物交付之日后六个月内,或于货物未交付时,在应当交付之日后六个月内,没有提出书面索赔通知,说明索赔的性质和主要事项,则诉讼在此期限届满后即失去时效。(六)海关过境条款各缔约国应核准使用国际多式联运的海关过境手续。如各项要求已经办到,则联运货物在进出口时一般只检验海关印记及其他安
27、全措施,在途中一般不再受海关检查,不再履行过境制度以外的任何海关手续,同时也无须向过境国家交付进出口关税及其他税收。三、多式联运单证统一规则的责任制度(一)赔偿责任基础推定过失责任制(二)赔偿责任限制网状责任制如果能确定货物损害发生的运输区段,则应适用该区段适用的国际公约或强制性的国际法律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第三节国际铁路货物运输法一、国际铁路货物联运的概念和有关国际铁路货物联运的国际协定国际铁路货物联运:指使用一份统一的国际联运单据,经过两国或两国以上的铁路,由铁路负责完成货物的全程运送。国际铁路货物运送公约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简称国际货协)二、联运运单的概念联运运单是国际铁路货物联运的运
28、输合同。既是铁路承运货物的凭证,也是铁路在终点到站向收货人核收运杂费用和点交货物的依据。三、国际货协的主要内容(一)适用范围适用于缔约国之间的国际铁路直通货物联运,对铁路、发货人和收货人都有约束力(二)运输合同的订立发货人将所填写的运单和运单副本签字后提交发站,同时提交运单中所列的全部货物,并支付应负担的费用;铁路在运单上加盖发站日期戳,表示已接受货物,受理托运,运输合同于此时订立。运单应随同货物从发站至到站按运送全程附送。(三)发货人和收货人的权利和义务(1)发货人应对其在运单中所记载和声明的事项的正确性负责。(2)托运的货物应按照铁路的要求进行包装。(3)按照铁路的规定支付运送费用。(4)
29、货物到达到站,收货人应付清运费并领取货物。(5)发货人和收货人有变更运输合同的权利。(四)铁路的权利和义务(1)铁路的连带责任(2)在货物到站、收货人付清运送费用后,铁路应将货物连同运单交给收货人。(3)铁路从承运货物时起,到到站交付货物时止,对于货物运到逾期以及因货物全部或部分灭失或毁损发生的损失负责。(4)如承运的货物,由于下列原因,发生全部或部分灭失、减量或毁损时,铁路对这项灭失、减量或毁损不负责任:(一)由于铁路不能预防和不能消除的情况;(二)由于货物的特殊自燃性质,以致引起自燃、损坏、生锈、内部腐坏和类似的后果;(三)由于发货人或收货人的过失或由于其要求,而不能归咎于铁路;(四)由于
30、发货人或收货人装车或卸车的原因所造成;(五)由于发送路规章许可,使用敞车类货车运送货物;(六)由于发货人或收货人的货物押运人未采取保证货物完整的必要措施;(七)由于容器或包装的缺点,在承运货物时无法从其外表发现;(八)由于发货人用不正确、不确切或不完全的名称托运违禁品;(九)由于发货人在托运应按特定条件承运的货物时使用不正确、不确切或不完全的名称,或未遵守本协定的规定;(十)由于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标准范围内的货物自然减量,以及由于运送中水分减少,或货物的其他自然性质,以致使货物减量超过上述标准。(五)赔偿请求、诉讼和时效只有赔偿请求未得到合理解决时,才可提起诉讼。时效:9个月但延期到货的赔偿请求
31、和诉讼时效为2个月第四节航空货物运输法一、有关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华沙公约),1933年2月13日生效修改的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简称海牙议定书),1967年8月1日生效统一非缔约国承运人所办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瓜达拉哈拉公约),1964年5月1日生效二、航空货运单的概念航空货运单:承运人与托运人签订的国际空运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据,是承运人收到货物后签发的货物收据,是空运托运单所列货物的重量、尺寸、包装以及件数的初步证据。不是货物所有权凭证,不能流通。三、华沙条约的主要内容(一)使用的航空运输范围适用于国家和其他公
32、法人以及航空运输企业以航空器械运送旅客、行李或货物而收取报酬的国际运输。国际运输是指有关方订立的运输契约,不论在运输中是否间断或转运,其出发地和目的地是在两个缔约国的领土,或者一个缔约国的领土内,而在另一国缔约国或非缔约国的领土内有一个约定的经过停落地点的航空运输。不适用于按照国际邮政公约的规定而办理的运输。(二)承运人的责任与免责对货物在航空运输期间因毁灭、遗失、损坏以及延迟交付而造成的损失负责。承运人对行李或货物的责任以每公斤二百五十法郎为限,除非托运人在交运时,曾特别声明行李或货物运到后的价值,并缴付必要的附加费。在这种情况下,承运人所负责任不超过声明的金额,除非承运人证明托运人声明的金
33、额高于行李或货物运到后的实际价值。承运人可以免除货损责任:(1)如果承运人证明他自己和他的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或不可能采取这种措施。(2)如果承运人证明损失的发生时由于驾驶上、航空器的操作上或领航上的过失,而在其他一切方面承运人和他的代理人已经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避免损失。(3)如果承运人证明损失的发生时由于发货人或收货人的过失。(三)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1)托运人应填写航空货运单,并对所填有关货物的各项说明和声明的正确性负责。(2)托运人应提供各种必需的资料,以便完成海关、税务和公安手续,并应将必需的有关证件附在航空货运单后面。(四)争议与诉讼条款如果货物有损坏
34、情况,货物收到后7天提出异议。如果有延误,最迟应该在货物交由收件人支配之日起14天内提出异议。异议应以书面提出。诉讼应在航空器到达目的地之日起或应该到达之日起2年内提出。四、海牙议定书的主要内容对华沙条约做了如下的补充和修改:(1)将空运托运单改称为航空货运单。(2)承运人的雇员或代理人,对其在职责范围内行事造成的损失,可享有与承运人相同的责任限制。(3)如果损失是出于承运人,其雇员或代理人的故意,或明知可能发生损失而漠不关心的行为或不行为,则不得援引第22条的责任限制的规定。(4)删去华沙公约第20条第2款,即删去驾驶上、航空器的操作上或领航上的过失免责条款。(5)延迟提出异议的期限。对货物的损坏,应在收到货物后14天内提出异议;如是延迟交货,异议应在货物交由收货人自由处置之日其21天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