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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基础知识法理学定义 法理学的发展方向不仅会影响整个国家法治的发展前途,而且会使受法律约束的公民对法律产生不同的相识。下面是学习啦我为大家整理的公共基础学问法理学定义,供大家共享。 公共基础学问法理学定义:法律职业与法 1.法的定义 法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明施的行为规范体系,它通过规定 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爱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 级实现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工具。 2.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维的特点 (1)用说理的方法而非简洁的暴力解决问题。 (2)必需依据法律来说理及推断和解决法律问题。 (3)必需在程序的范围内,通
2、过相应的法律程序确定和解决法律问题。 这其中,依据法律说理是核心。对于法律从业者来说,是否能够忠于法律,就是他最重要的职业道 德和职业操守。 3、法律人忠于法律的前提是法律必需具有一种明确清楚的概念及其对象。 (1)法律必需发展为独立的规范体系和制度形式,才可能成为法律从业者行为的准则。 (2)法律从业者还必需提高自己的学问实力和法律思想水平,从而精确地把握法律。 公共基础学问法理学定义:法的现象与法的本质 1.以往的法律理论从方法论的角度看可以分为三类 (1)从法本身理解法律,认为法律产生、发展、改变的根源在于法的自身。 (2)虽然是从法的外部揭示法律的根源,又都干脆或间接地把这种根源归结为
3、某种精神力气,将法 视为人类精神一般发展的产物。 (3)从社会现象交互作用的角度把握法的定义。 2.从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角度概括法的产生 (1)神意论(历史上最早出现的观点)。 (2)意志论(如黑格尔关于法是自由意志的体现)。 (3)正义论(古罗马法学家塞尔苏士认为:法乃和善、公正之艺术)。 3、从法本身理解法 (1)规则论(一般认为法是一个逻辑上自我满意的规则体系)。 (2)吩咐论(这种观点与规则论相同之处在于都将法视为一种规则体系,所不同的是,规则论认为法 律规则的效力来源于该体系内部,而吩咐论则认为法律规则的效力来源于权力)。 (3)判决论或预料论(这种观点认为法就是对法官的判决的预料。
4、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法不是写 在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东西,而是法官的倾向和看法,法官关于案件的处理看法才是真正的法)。 4、从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角度理解 (1)19世纪末,尤其是20世纪初以来,西方法学界很多学者起先将法置于肯定的社会现象领域进 行探讨。 (2)这种观点总体上看,不再将法律视为孤立的、与社会脱节的现象,而是作为社会的组成部分,作 为一种与其他社会现象交互作用的产物。 5、法的本质的呈现过程反映了法的本质的层次性 (1)法的本质最初表现为法的正式性。法的正式性体现在法总是公共权力机关根据肯定的权限 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法的正式性还体现在法总是依靠正式的权力机制保证明现;法的正式
5、性也体 现在法总是借助于正式的表现形式予以公布。 (2)法的本质其次反映为法的阶级性。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从表面看具有肯定的公共性、中立 性;根据马克思主义观点,由于国家形成于阶级冲突不行调和的历史时期,因此,它必定反映阶级对立 时期的阶级关系。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事实上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国家意志就是法律化的统治阶级 意志。 (3)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法的社会性。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分析社会的特点在于:认为法律是社 会的组成部分,也是社会关系的反映;社会关系的核心是经济关系,经济关系的中心是生产矣系;生 产关系是由生产力确定的,而生产力则是不断发展改变的;生产力的不断发展最终导致法律在内的整 个社
6、会的发展改变。 公共基础学问法理学定义:法的特征 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1)法律与自然法则。自然法则是自然现象之间的联系,自然现象的存在与人的思维和行动无 关,因此它不具有文化的意蕴;社会规范则是多数思维着的理性的个人行动的结果。从这个意义上 说,社会规范也是一种文化现象。 (2)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法律是一种以公共权力为后盾的、具有特别强制性的社会规范;而习惯、 道德、宗教、政党政策等社会规范则建立在人们的信仰或确信的基础上,通过人们的内心发生作用。因 此,它们不仅是人的行为的准则,而且也是人的意识、观念的基础。 2.法是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目前,国家
7、形成法律有两种基本方式。 (1)制定法律。 (2)通过国家认可的方式形成法律。国家认可有两种状况:国家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将已有的、 不成文的、零散的社会规范系统化、条文化,使其上升为法律;立法者在法律中承认已有的社会规范具 有法的效力,但却未将其转化为详细的法律规定,而是交由司法机关敏捷驾驭,如有关;从习惯;、;按政 策办;等规定。 3、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1)在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法具有普遍效力或约束力。 (2)法的普遍性也要求同等地对待一切人的普遍性,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同等。 (3)近代以来的法律虽然与肯定的国家紧密联系,具有民族性、地域性,但是法律的内容始终具有与 人类的普遍要求
8、相一样的趋向。 4、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国家法律与自然法则具有以下区分。 (1)法律以权利义务为内容,意味着肯定条件具备时,人们可以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必需做或必 须不做某种事。至于法律的要求对或不对,人们的选择正确与否,就是另外的一个问题了。 (2)自然法则则不是人们的选择问题,而是肯定的条件具备,必定出现肯定的结果。 5、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明现的社会规范 (1)没有保证手段的社会规范是不存在的。 (2)法律就一般状况而言是一种最具有外在强制性的社会规范。 公共基础学问法理学定义:法的作用 依据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的形式和内容,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
9、和社会作用。 1.法的规范作用 (1)指引作用。指法对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 对人的行为的指引有两种形式:个别性指引,即通过一个详细的指示形成对详细的人的详细状况 的指引;规范性指引,是通过一般的规则对同类的人或行为的指引。 从立法技术上看,法律对人的行为的指引通常采纳两种方式:确定的指引,即通过设置法律义务, 要求人们作出或抑制肯定行为,使社会成员明确自己必需从事或不得从事的行为界限;不确定的指引, 又称选择的指引,是指通过宣告法律权利,给人们肯定的选择范围。 (2)评价作用。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具有推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 (3)教化作用。指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
10、产生影响。这种作用又详细表现为示警作 用和示范作用。 (4)预料作用。凭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 (5)强制作用。指法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遵守法律律。 2.法的社会作用主要涉及三个领域和两个方向 (1)三个领域。社会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思想文化领域。 (2)两个方向。政治职能(阶级统治的职能)、社会职能(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 3、法律不是万能的 (1)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的,因此,法律不行能超出社会发展须要;创建;社会。 (2)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必定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 (3)法律自身条件的制约,如语言表达力的局限。 猜你喜爱: 1.公共基础学问考点:法理学之法的特征 2.公共基础学问法理学 3.公共基础学问考点:法理学之法的渊源——宪法 4.公共基础学问考点:法理学之法律部门 5.公共基础学问考点:哲学之检验真理的实践标准 6.公共基础学问法律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9页 共9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