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化品再培训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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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法律法规知识 一、安全生产形势回顾一、安全生产形势回顾安全生产形势回顾2007年发生各类安全生产事故506376起,死亡101480人,比2006年减少120853起,11399人,分别下降19.3%和10.1%2007年全国交通事故327209起,死亡人数81649人2007年山东省安全生产现状年山东省安全生产现状2007年全省共发生各类事故年全省共发生各类事故34834起,起,死亡死亡6291人,同比事故起数减少人,同比事故起数减少6092起、死亡减少起、死亡减少790人,分别下降人,分别下降14.9%和和11.2%。发生较大、重大事。发生较大、重大事故故66起

2、,死亡起,死亡293人,同比分别下降人,同比分别下降7%和和21.4%。没有发生特大事故。没有发生特大事故。2008年安全生产现状年安全生产现状2008年全国安全事故总量和伤亡人数进一步下降,共发生各类事故413752起,死亡91172人,比上年减少92456起、10308人,分别下降18.3%和10.2%。亿元GDP事故死亡率由上年的0.413降到0.312,降幅24.5%。2008年山东省安全生产现状年山东省安全生产现状2008年,山东省强化安全生产政府与企业两个主体责任,并开展了“隐患治理年”活动,加强重点行业领域安全整治,全省安全生产形势做到了持续稳定。这一年,全省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3、26605起、死亡人数5606人,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24.3%和10.9%。常常思考的问题常常思考的问题为什么安全生产事故为什么安全生产事故接连不断接连不断?为什么良好的愿望和实际为什么良好的愿望和实际结果之间总有很大的距离结果之间总有很大的距离?常常思考的问题常常思考的问题为什么抓好安全生产的决心为什么抓好安全生产的决心总是在一次次事故发生之总是在一次次事故发生之后?后?常常思考的问题常常思考的问题为什么事故总是发生在我为什么事故总是发生在我们认为不该发生的地方?们认为不该发生的地方?为什么为什么?近年事故多发的原因1、利益驱动,不能正确处理安全与经济发展的关系。2、企业所有制形

4、式多样化,安全管理方式、方法和手段不适应。3、政府机构改革,监管出现空档;4、市场秩序不规范,准入机制未形成。安全生产形势的评价稳定好转,依然严峻存在的主要问题:1、事故总量仍然很大;2、重特大事故频繁发生;3、与国际其他国家相比仍然较高;4、两个主体责任的不落实,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安全管理不到位。二、法律法规体系一、主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内容简介1、安全生产法2、矿山安全法及配套法规3、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5、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6、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8、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9、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10、山东

5、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1、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颁布,2002年11月1日正式实施。安全生产法需要重点掌握的内容:一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一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二是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二是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三是安全生产设施三是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三同时”制度制度。四是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四是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五是事故应急救援制度五是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六是员工的权利和义务制度六是员工的权利和义务制度。七是损害赔偿制度七是损害赔偿制度。八是行政责任追究及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处罚制度八是行政责任追究及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处

6、罚制度。2、矿山安全法及配套法规 1。矿山安全法是规范采矿业安全生产行为的一部专业安全法律。它是1992年11月7日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议审议通过颁布实施的。目前国家正在组织对矿山安全法进行修订。2。配套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前一部法规是于1996年10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于10月30日由劳动部发布的一部行政法规,共八章五十九条。后一部是我省的一部地方性法规,于1994年8月9日发布实施,共六章三十八条。3、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2001年4月28日以国务院302号令的形式发布关于国务院

7、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主要内容:(1)明确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中的责任。(2)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了审批部门及人员对所涉及的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责任、监督检查责任和查处责任。(3)明确了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后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于于20022002年年1 1月月9 9日以国日以国务院务院344344号号令的形式令的形式发布实施,发布实施,共七章七共七章七十四条。十四条。条例要点:(1)危险化学品监管职责。对综合管理、公安、质检、环境保护、铁路、民航、交通、卫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邮政部门的职责都作出了明确具

8、体的规定。(2)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的安全保障。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规划布点、企业设立审批、生产许可、产品技术说明和安全标签、使用许可、安全设施的设置和维护保养、生产储存装置的安全评价、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及包装物、容器的生产、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等环节都进行了具体的规定。(3)危险化学品经营行政许可制度。(4)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资质认定制度及运输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5)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5、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于2004年1月13日以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实施。需要重点掌握的内容:需要重点掌握的内容:(1)实实行行安安全全生生产产行行政政许许可可的的范范围围:矿矿山山企企业业、建建筑

9、筑施施工工企企业业、危危险险化化学学品品、烟烟花花爆爆竹竹、民民用用爆爆破破器器材材生生产产企企业业。该该条条例例规规定定的的行行政政许许可可属属于于特特许许可,而不是前置许可。许许可,而不是前置许可。(2)实实施施行行政政许许可可的的主主体体:安安监监部部门门负负责责非非煤煤矿矿山山、危危险险化化学学品品、烟烟花花爆爆竹竹的的许许可可;煤煤监监机机构构负负责责煤煤矿矿的的许许可可;建建设设部部门门负负责责建建筑筑施施工工企企业业的的许许可可;国国防防科科技技工工业业主主管管部部门门负负责责民民用用爆爆破破器器材材的许可;的许可;(3)企企业业取取得得安安全全生生产产许许可可的的条条件件:共共

10、13条条。国国家家局局对对煤煤矿矿、非非煤煤矿矿山山、危危险险化化学学品品生生产产企企业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具备的条件进行了具体化。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具备的条件进行了具体化。(4)安全生产许可的程序)安全生产许可的程序。6、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该条例于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第455号令颁布施行,共7章46条,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安全、运输安全、燃放安全等做了规范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略)8、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略)9、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山山东东省省安安全全生生产产监监督督管管理理规规定定是是由由省省安安监监局局代代省省政政府府起起草草,

11、2002年年7月月15日日以以省省政政府府第第141号号令令发发布布实实施施的的一一部部政政府府规规章章,是是规规范范我我省省安安全全生生产产监监督督管管理理行行为的一部地方性规章。共六章三十九条。重点内容:为的一部地方性规章。共六章三十九条。重点内容:(1)原则;)原则;(2)监督管理体制。)监督管理体制。(3)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4)重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重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5)事故的处罚。)事故的处罚。10、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 查治理办法 该办法于2005年2月4日以省政府第177号令公布,于同年4月1日正式实施。共二十一条,主要内容:(1)

12、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概念(2)重特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3)重特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程序(4)法律责任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1 1、生产经营单位。第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第二条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前款所称单位,包括法人单位、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前款所称单位,包括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2 2、安全生产方针。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方针。第三条规定“第三条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

13、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3 3、安全生产主体。第四条规定、安全生产主体。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产工作的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4 4、安全生产条件。第九条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第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

14、立健全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5、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第十二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第十二条规定“矿山、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大危险源的单位,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五但最低不少于三人的比例配备专职安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五但最低不少于三人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

15、业人员不足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一千人以上的,应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一千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三的比例配备专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三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不足一千人的,应当设置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不足一千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不低于两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安全生产

16、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不低于两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三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也可以聘用或者人员不足三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也可以聘用或者委托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安全助理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接受聘用、委托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安全助理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接受聘用、委托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执业资格并经注册;接受委托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执业资格并经注册;接受聘用、委托的安全助理,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能力,并经聘用、委托的安全助理,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能力,并经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省人民政府

17、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6、从业人员培训。第十四条规定从业人员培训。第十四条规定“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安全生产教育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和培训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按计划组织教育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应当并按计划组织教育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记录卡,并由考核人员和从业人员本人签名。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记录卡,并由考核人员和从业人员本人签名。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不得上岗作业。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18、不得上岗作业。”7、安全费用提取。第十五条规定、安全费用提取。第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提取安全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保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提取安全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保证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证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8、安全设施安全设施“三同时三同时”。第十六条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建设设项项目目安安全全设设施施的的设设计计应应当当按按照照国国家家有

19、有关关规规定定报报经经有有关关部部门门审审查查;建建设设项项目目竣竣工工投投入入生生产产或或者者使使用用前前,必必须须依依法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法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9、危危险险源源监监控控。第第十十七七条条规规定定:“生生产产经经营营单单位位应应当当对重大危险源采取下列监控措施:对重大危险源采取下列监控措施:(一)建立运行管理档案,对运行情况进行全程监控;(一)建立运行管理档案,对运行情况进行全程监控;(二)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二)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三)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态;(三)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态;(四)制定专门的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

20、救援演练(四)制定专门的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生生产产经经营营单单位位应应当当至至少少每每半半年年向向安安全全生生产产监监督督管管理理部部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实施情况。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实施情况。”10、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第十八条、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第十八条规定:规定:“生产经营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负责。发单位对本单位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负责。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难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难以立即消除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

21、,并依以立即消除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报告和治理。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报告和治理。”11、安全距离。第十九条规定:、安全距离。第十九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新建、改建、扩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设施,必须与居民区、学校、集贸市场及其他公众聚集源的设施,必须与居民区、学校、集贸市场及其他公众聚集的建筑物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对已建成的不符合安全的建筑物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对已建成的不符合安全距离要求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距离要求的建筑物或者设

22、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需要拆除或者搬迁的,报本级根据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需要拆除或者搬迁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在在重重大大危危险险源源、高高压压输输电电线线路路和和输输油油、输输气气管管道道等等场场所所和和设设施施的的安安全全距距离离范范围围内内,任任何何单单位位和和个个人人不不得得新新建建建建筑筑物物、构筑物。构筑物。”12、职业安全卫生。第二十二条规定、职业安全卫生。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卫生制度,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当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卫生制度,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安全卫生

23、条件,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规定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防止和减少职业危害。定期进行健康检查,防止和减少职业危害。”13、劳动防护用品。第二十三条、劳动防护用品。第二十三条规定:规定:“生产经营单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检查其按规定使用。不得以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检查其按规定使用。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14、安全生产责任险。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安全生产责任险。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

24、定:“鼓鼓励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励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以及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等生产经营单位,材、烟花爆竹以及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等生产经营单位,参加有关安全生产的责任保险。参加有关安全生产的责任保险。”15、死亡赔偿。第四十一条规定:、死亡赔偿。第四十一条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死亡的,死亡者家属除依法获造成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死亡的,死亡者家属除依法获得工伤保险补偿外,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还应当向其一次得工伤保险补偿外,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还应当向其一次性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

25、金。性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的数额,应当按照不低于本省上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的数额,应当按照不低于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计算。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计算。死死亡亡者者家家属属获获得得的的工工伤伤保保险险补补偿偿和和死死亡亡赔赔偿偿金金的的总总额额不不得少于人民币二十万元。得少于人民币二十万元。”16、违违法法行行为为主主要要负负责责人人的的处处罚罚。(1)第第四四十十五五条条规规定定:“生生产产经经营营单单位位有有下下列列行行为为之之一一的的,责责令令限限期期改改正正,可可处处以以五五千千元元以以上上二二万万元元以以下下的的罚罚款

26、款,对对其其主主要要负负责责人人处处以以一一千千元元以以上上一一万万元元以以下下的的罚罚款款;逾逾期期不不改改正正的的,责责令令停停产产停停业业整整顿顿,并并可可处处以以二二万万元元以以上上十十万万元元以以下下的的罚罚款款,对对其其主主要要负负责责人人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一)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二)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的;(二)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的;(三)未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采取监控措施的;(三)未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采取监控措施的;(四四)生生产产区区域域、生生活活区区域域、储储存存区区域域未未按按

27、规规定定保保持持安安全距离的;全距离的;(五)未按规定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五)未按规定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 (2)第第四四十十六六条条规规定定:“生生产产经经营营单单位位有有下下列列行行为为之之一一的的,处处以以二二万万元元以以上上十十万万元元以以下下的的罚罚款款,对对其其主主要要负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人及其他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一)对对暂暂时时封封存存或或者者查查封封的的设设施施、设设备备、器器材材擅擅自自启启封或者使用的;封或者使用的;(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的。(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的。10、违法与

28、非法及违法所得。第四十七条规定:、违法与非法及违法所得。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依法批准,从事矿山开采或者被责令停产未经依法批准,从事矿山开采或者被责令停产停业期间,擅自从事生产经营的;或者未经依法批停业期间,擅自从事生产经营的;或者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

29、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国务院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于例于2007年年4月月9日正式签署公布,日正式签署公布,6月月1日正式实日正式实施。这个条例是对施。这个条例是对1989年公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年公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34号令)和号令)和1991年公布年公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

30、理规定(国务院75号令)的修订。条例共六章四十六条,主要是对号令)的修订。条例共六章四十六条,主要是对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做出的规定。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做出的规定。1、生产安全事故。第二条规定:、生产安全事故。第二条规定:“生产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2、事故的分级。第三条规定:、事故的分级。第

31、三条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人以下死亡,或者或者50人以上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万元以

32、上1亿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造成3人以上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人以上50人以下重人以下重伤,或者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故。”3、事故的报告、事故的报告(1)生产经营单位的报告。)生产经营单位的报告。第九条第九条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

33、员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的报告有关部门的报告(2)有有关关部部门门的的报报告告:第第十十条条规规定定:安安全全生生产产监监督督管管理理部部门门和和负负有有安安全全生生产产监监督督管管理理职职责责的的有有关关部部门门接接到到事事故故报报告告后后,应应当当依依照照下下列列规规定

34、定上上报报事事故故情情况况,并并通通知知公公安安机机关关、劳劳动动保保障障行行政政部部门门、工工会会和和人人民民检检察察院院:(一一)特特别别重重大大事事故故、重重大大事事故故逐逐级级上上报报至至国国务务院院安安全全生生产产监监督督管管理理部部门门和和负负有有安安全全生生产产监监督督管管理理职职责责的的有有关关部部门门;(二二)较较大大事事故故逐逐级级上上报报至至省省、自自治治区区、直直辖辖市市人人民民政政府府安安全全生生产产监监督督管管理理部部门门和和负负有有安安全全生生产产监监督督管管理理职职责责的的有有关关部部门门;(三三)一一般般事事故故上上报报至至设设区区的的市市级级人人民民政政府府

35、安安全全生生产产监监督督管管理理部部门门和和负负有有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安安全全生生产产监监督督管管理理部部门门和和负负有有安安全全生生产产监监督督管管理理职职责责的的有有关关部部门门依依照照前前款款规规定定上上报报事事故故情情况况,应应当当同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上报的时限上报的时限(3)、上上报报的的时时限限。第第十十一一条条规规定定:安安全全生生产产监监督督管管理理部部门门和和负负有有安安全全生生产产监监督督管管理理职职责责的的有有关关部部门门逐逐级级上上报报事事故故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

36、小时。小时。(4)报告的内容:第十二条规定:报告事故应当包括)报告的内容:第十二条规定: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下列内容:(一一)事事故故发发生生单单位位概概况况;(二二)事事故故发发生生的的时时间间、地地点点以以及及事事故故现现场场情情况况;(三三)事事故故的的简简要要经经过过;(四四)事事故故已已经经造造成成或或者者可可能能造造成成的的伤伤亡亡人人数数(包包括括下下落落不不明明的的人人数数)和和初初步步估估计计的的直直接接经经济济损损失失;(五五)已已经经采采取取的的措措施施;(六六)其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他应当报告的情况。(5)续续报报和和补补报报。第第十十三三条条规规定定:事事故故报

37、报告告后后出出现现新新情情况况的的,应应当当及及时时补补报报。自自事事故故发发生生之之日日起起30日日内内,事事故故造造成成的的伤伤亡亡人人数数发发生生变变化化的的,应应当当及及时时补补报报。道道路路交交通通事事故故、火火灾灾事事故故自自发发生生之之日日起起7日日内内,事事故故造造成成的的伤伤亡亡人人数数发发生生变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化的,应当及时补报。4、事故的调查、事故的调查(1)调查的分级。第十九条规定: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调查的分级。第十九条规定: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重大大事事故故、较较大

38、大事事故故、一一般般事事故故分分别别由由事事故故发发生生地地省省级级人人民民政政府府、设设区区的的市市级级人人民民政政府府、县县级级人人民民政政府府负负责责调调查查。省省级级人人民民政政府府、设设区区的的市市级级人人民民政政府府、县县级级人人民民政政府府可可以以直直接接组组织织事事故故调调查查组组进进行行调调查查,也也可可以以授授权权或或者者委委托托有有关关部部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未造造成成人人员员伤伤亡亡的的一一般般事事故故,县县级级人人民民政政府府也也可可以以委委托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2)调调查查组组

39、的的组组成成。第第二二十十二二条条规规定定:事事故故调调查查组组的的组组成成应应当当遵遵循循精精简简、效效能能的的原原则则。根根据据事事故故的的具具体体情情况况,事事故故调调查查组组由由有有关关人人民民政政府府、安安全全生生产产监监督督管管理理部部门门、负负有有安安全全生生产产监监督督管管理理职职责责的的有有关关部部门门、监监察察机机关关、公公安安机机关关以以及及工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3)调查组长。第二十四条规定: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调查组长。第二十四条规定: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

40、查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组的工作。(4)调查组的职责。第二十五条规定:事故调查组履行)调查组的职责。第二十五条规定: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下列职责:(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况及直接经济损失;(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四)总结事故教训,(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5)事事故故调调查查的的时时

41、限限。第第二二十十九九条条规规定定:事事故故调调查查组组应应当当自自事事故故发发生生之之日日起起60日日内内提提交交事事故故调调查查报报告告;特特殊殊情情况况下下,经经负负责责事事故故调调查查的的人人民民政政府府批批准准,提提交交事事故故调调查查报报告告的的期期限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日。(6)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第三十条规定:事故调查报)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第三十条规定: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

42、和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五)直接经济损失;(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六)事故防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5、事故的处理。、事故的处理。(1)事事故故的的批批复复。第第三三十十二二条条规规定定:重重大大事事故故、较较大大事事故故、一一般般事事故故,负负责责事事故故调调

43、查查的的人人民民政政府府应应当当自自收收到到事事故故调调查查报报告告之之日日起起15日日内内做做出出批批复复;特特别别重重大大事事故故,30日日内内做做出出批批复复,特特殊殊情情况况下下,批批复复时时间间可可以以适适当当延延长长,但但延延长长的的时时间间最长不超过最长不超过30日。日。(2)事故处理决定的落实。第三十二条规定:有关机关)事故处理决定的落实。第三十二条规定: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

44、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事事故故发发生生单单位位应应当当按按照照负负责责事事故故调调查查的的人人民民政政府府的的批批复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法律责任。、法律责任。(1)责任一:第三十五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责任一:第三十五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至80%的罚款;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属于国

45、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追究刑事责任:(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1)责任二:第三十六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责任二:第三十六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万元以上500万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直接责任人员处上

46、一年年收入60%至至100%的罚款;属于国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

47、况和资料的;(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2)对事故发生单位的处罚。第三十七条规定:事故发)对事故发生单位的处罚。第三十七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三)发生重大事故的

48、,处50万元以上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四)发发生生特特别别重重大大事事故故的的,处处200万万元元以以上上500万万元元以以下下的的罚款。罚款。(3)对对事事故故发发生生单单位位主主要要负负责责人人的的处处罚罚。第第三三十十八八条条规规定定:事事故故发发生生单单位位主主要要负负责责人人未未依依法法履履行行安安全全生生产产管管理理职职责责,导导致致事事故故发发生生的的,依依照照下下列列规规定定处处以以罚罚款款;属属于于国国家家工工作作人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

49、年年收入(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的罚款。安全法规定的安全法规定的主要负责人的职责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生

50、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法定职责生产经营单位法定职责(1)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投入。(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3)职业安全培训以及有关人员的资质认证。(4)建设项目的“三同时”与矿山、生产和储存危险物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5)安全设备的管理。(6)危险物品和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7)爆破、吊装作业和交叉作业的安全管理。(8)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从业人员权力及相关方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应急措施告知。(9)生产经营单位的现场检查。(10)承包租赁中的安全管理。(11)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12)应急救援和事故发生后的职责履行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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