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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劳动合同法与诚信伦理【摘要】:p :诚实信用原则,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在进行劳动实践时,应当讲究信用,严守诺言,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来履行自己的义务。劳动法规定在合同订立、履行及履行后等阶段双方当事人必须讲诚信。【关键词】:p :劳动合同法 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在进行劳动实践时,应当讲究信用,严守诺言,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来履行自己的义务。2021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条明确地规定:“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这说明我国劳动法将诚实信用原则确立为本法的基本原则,足见诚实信用原则在劳动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2、劳动法贯彻诚信伦理理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的订立阶段劳动法规定在合同订立阶段双方当事人必须讲诚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否则,用人单位将会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要赔偿对方所受到的损失。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恶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其他违背诚
3、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这是一方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该条规定意在禁止劳动合同欺诈行为,对缺乏诚实信用的劳动合同,劳动法规定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当然,我们要注意的是要区分合同的订立和合同的成立。在劳动合同的订立阶段合同还没有成立,在合同订立阶段劳动合同当事人负有的是忠实、诚实守信、相互照顾和协助的允若的义务。一旦违反上述义务将要承担缔约
4、过失的责任。而合同成立后不履行上述义务则要承担违约责任,这是两者的根本区别。2 合同订立后至履行阶段劳动合同订立后,如果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那么此合同就成立生效了,就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双方当事人都因信守合同,不能擅自变更解除合同。我国合同法对合同的履行做了详尽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60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
5、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这说明劳动法主体要讲诚信,合同订立后,就要按合同办事。在合同履行过成中,一方不讲诚信,另一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動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这条主要是对劳动者不讲诚信应当受到怎样处罚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不讲诚信,劳动者也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
6、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后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做了更详细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这些规定意在督促用人单位要讲诚讲信,对缺乏诚信的用人单位要进行严厉
7、制裁,同时要受到道德惩罚。3 合同变更、解除及履行后的诚信义务当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彼此间的权利和义务需要变更时,应该按照通常的交易习惯及商业惯例办理,不能以欺诈强迫对方接受不平等的条件,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应诚实信用。合同解除后,劳动合同当事人仍然要讲诚信,比如约定劳动者要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那么劳动者就不能擅自违反该规定,否则就是不诚信的体现。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这样,当合同履行完毕后或由于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后,任何一方都要遵守保密忠实义务,不能泄露其所知的商业秘密或是技术、经营信息、客户。另外,我国合同法第43条对诚信也做了相应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些规定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具有法律约束力。这些都说明,劳动法自始至终都贯彻了诚实信用这个最古老的原则。【参考文献】:p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2刘同君著.守法伦理的理论逻辑,山东人民出版社.第 3 页 共 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