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职业病鉴定机制的缺陷及完善.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论我国职业病鉴定机制的缺陷及完善.doc(6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论我国职业病鉴定机制的缺陷及完善【摘 要】 鉴于我国目前职业病纠纷和职业病诊断争议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不断,受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笔者从我国现行职业病鉴定机制存在的问题出发,针对性的提出了一些建议,并重点探究了将来职业病鉴定的新方向,以期促进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法律制度之完善。【关键词】:p 】:】 职业病鉴定制度互联网视角 建议近年来,我国群发性职业病危害事件屡见不鲜,从2022年安徽省无为县昆山乡小煤窑186名农民工患尘肺病事件,到2022年云南省水富县返乡农民工30余人患硅肺病事件,再到20_年陕西洛阳小镇百余人患尘肺病,28人因尘肺病去世事件都充分暴露出当前我国劳动者职业病维权的困难
2、处境。这些问题值得我们深思,伴随着我国社会消费力的飞速开展,网络信息化程度的不断进步,社会新闻媒体对于这方面的报道也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人们对于职业病的鉴定逐渐有了新的认识。一.我国职业病鉴定的困境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属于工伤,劳动者经鉴定确实患有职业病的,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向单位申请工伤待遇与职业病补偿。职业病的产生与用人单位工作场所的消费条件和平安卫生条件有关比方:矿场、工地。近年来,由于用人单位消费条件不达标和卫生条件恶劣等情况导致职业病发病率急剧上升,职业病在鉴定中出现的问题也越
3、来越明显。一当前我国职业病鉴定机构申请材料过于繁琐,材料对用人单位依赖性强,且没有对用人单位不予材料的明确惩罚制度。1.申请材料繁琐,诊断鉴定门槛高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当中的法律条文规定,进展职业病的鉴定必需要满足以下的条件:一病人的职业史;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三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职业病诊断及鉴定管理方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当某当事人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书;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三本方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四其他有关资料。根据当前我国职业病鉴定的形式,我们可以知道假如一个劳动者觉得自己身体有样,要直接去职业病鉴定机构去鉴定是行
4、不通的,即使已经表现出明显的职业病病症,在没有上述资料的情况下鉴定机构也无法对劳动者进展鉴定。由此可以看出劳动者进展职业病鉴定的门槛是很高的,必须在各项资料都准备完全的根底上才具备申请职业病鉴定的资格,而极其繁琐的材料和过程无疑增加了鉴定的难度,无形之中给职业病病人施加了较大的压力。2.职业病鉴定中所需材料对用人单位依赖性强在职业病鉴定中,所需材料大局部都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一定的隐私性,几乎都是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开场的时候就办理的证明材料,大多由用人单位所掌握,这就要求劳动者在进展职业病鉴定之前必须拿到这些证明材料,这就在无形之中对劳动者造成了一定的阻碍。3.对用人单位的不予材料没有明确的惩
5、罚制度假如用人单位不给你提供这些必须的证明材料,劳动者就无法进展正常的鉴定治疗和合法的维权行为了。因为根据当前的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平安消费监视管理部门应当监视检查和催促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2。但假如用人单位不提供这些材料的话,势必会对劳动者的维权行为造成一定的困难;同时在职业病防治法中并未有任何的规定,用人单位拒不提供证明材料在法律上也不负详细责任,这在很大程度上钻了法律的破绽,势必会增加用人单位逃避详细责任的放
6、纵程度。二职业病鉴定机构单一垄断且具有双重职能,职业病程序的申诉制度不合理。1.职业病诊断鉴定主体单一按照国家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职业病的鉴定要由当地职业病防治所进展: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p 患者的职业史,分析p 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安康监护等资料,其他综合类医院无权对职业病进展鉴定。这意味着中国的职业病鉴定完全掌握在国家手里,只有国家受权的职业病防治所可以行使鉴定权,民办医院和第三方机构进展的鉴定不具备法律效力。2.职业病认定机构承当双重职能,不能透彻履行鉴定治疗按照当前我国的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的鉴定与治疗都应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
7、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活力构完成。这说明我国职业病防治机构承当了鉴定与治疗的双重职能,职业病防治机构在在鉴定上类似履行了劳动行政职能,在治疗上履行了劳动效劳职能。但事实上,职业病防治机构并非行政机构,没有行政职权。3.职业病诊断的救济申诉制度存在缺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当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活力构进展职业病诊断。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活力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展鉴定。当事人
8、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综合上述法律条文我们可以看出:在外表上,劳动者职业鉴定部门与申诉部门是互相别离的,受害劳动者可以从一个不同的部门对之前的鉴定结果进展验证。而事实上,这样的申诉制度存在着两个致命的问题。一方面,医疗卫活力构和医疗卫活力构所在地人民政府同属“医疗卫生”属性,其职务有穿插有重叠,两部门不可防止的具有“亲密关系”,在亲密同伴的关系下医疗卫活力构所在地人民政府所做的鉴定结果难免会有偏向。另一方面,由于局部地区辖地有限,往往导致鉴定人员或技术有限,最终会出如今前一诊断机构中的诊断人员出如今后一鉴定委员会的现象,甚至造成同一班人员再次对自己的诊断结果进展鉴定的现象。显然,这些情况是极不合理的,在这样的情况下所做的鉴定结果更是令人质疑的。第 6 页 共 6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