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医疗服务合同与人身损害.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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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医疗效劳合同与人身损害摘 要 医疗效劳合同是一种特殊合同,是患者与医疗机构意思自治的表现。在医疗效劳合同履行过程中,通常会出现合同未履行或者合同履行瑕疵的现象,主要表现为违约或者侵权,很多时候二者会出现竞合,确定违约还是侵权的法律关系,会对当事人造成宏大的影响,但是在实务操作处理中,当违约和侵权竞合之时,我国的法律并没有明确该适用何种法律。【关键词】:p 】: 医疗效劳合同 人身损害 民商法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ki.1009-0592.20_.02.314一、医疗效劳合同的法律属性分析p 一医疗效劳合同的界定医疗效劳合同主要是指由双方当事人约

2、定的,一方提供医疗效劳,另一方承受医疗效劳并支付医疗费用的合同。“对于医疗效劳合同的法律性质,法律并没有作明确的规定,相关的医疗效劳纠纷案也没有对医疗效劳合同的性质做出明确的判断。” 医疗效劳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是一种非典型的双务合同,合同所涉及的内容较为广泛,包括我们看得见的药物、医疗器材等,同时还包括患者承受的医疗机构提供的效劳,例如:对患者的照料、护理都囊括在内。二医疗效劳合同中的法律关系“医疗效劳合同是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与患方根据双方意思自治的意思表示而缔结的,双方都有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如医疗机构要提供医疗效劳行为,而患者应该积极配合医方所提供的诊疗行为。” 从民法层面来说,医疗效劳

3、合同之法律关系产生合法、对象特定、标的特殊,医疗效劳法律关系属于债的法律关系。医疗效劳合同是一种特殊的非典型性的合同,当合同一方当事人违背约定,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当然构成违约,产生违约的法律关系。因为医疗效劳合同的特殊性,所以给对方造成的损害通常是身体上或者精神上的,例如造成患者的病情癒期的加长,病情的加重,身体的残疾,其它并发症的出现,甚至是患方死亡的情形,在出现因医疗效劳合同给当事人造成人身损害时,在法律上我们也可以认定为进犯人身权,即同时符合债法和侵权责任法,引发两种法律关系。二、医疗效劳履行过程中的人身损害一医疗效劳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人身损害的含义医疗效劳合同履行过程中造成的人

4、身损害详细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背了行政法规、卫生管理法律、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标准等相关规定,成心或者过失的给患者造成的身体上的损害。二医疗效劳合同中人身损害的情形医疗效劳合同中的人身损害情形大致有以下几种:1.恢复期限延长、病情加重,这主要是指医疗人员因成心或过失造成患者的病情加重或者恢复期限延长。2.致伤,在医疗效劳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医方过错,致使就诊人的身体权、生命权、安康权遭受损害的情形。3.致残,我国法律严格规定了残疾的界定和等级,主要包括一到十级不等的等级类型,而医疗效劳合同履行中这些残疾等级可能都会出现,因此这种损害相对来说是比拟严重的一种人身损害。4.致死最

5、严重的人身损害后果,死亡对于一个人来说,意味着终结了所有的法律关系,不再具有作为一个人应该有的权利义务。对其家属来说也将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关系,例如,继承的产生,婚姻关系的终结等。医疗效劳履行中致人死亡的人身损害的情形也常产生各种繁琐的医疗效劳合同纠纷之诉。三、医疗效劳合同履行中的违约与侵权责任冲突分析p 一医疗效劳合同中的违约责任的分析p 违约责任,指的是一方当事人因未履行合同义务或未按要求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而需进展赔偿的责任。医疗效劳行为指的是医疗机构和就诊人之间达成的一种合同关系,我们不能因为法律将医疗效劳造成的损害界定为进犯人身权利,就否认医疗效劳合同的法律性质,因为医疗行为

6、是双方根据意思自治达成的意思表示,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构成要件的规定,因此,医疗机构违背约定未履行合同或者合同履行瑕疵的时候,自然就构成了违约,从这个层面上讲,医疗效劳合同具有债的特征,对象特定、履行标的特定,具有合同的法律属性。二医疗效劳合同中的侵权责任的分析p 在医疗效劳合同履行中,因医疗机构的过错或过失,导致履行瑕疵,这种履行瑕疵进而造成了医疗损害,符合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我国民法通那么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损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损害别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当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中明确了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过错、加害行为,损

7、害事实、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医疗效劳合同中的人身损害主要包括致伤、致残、致死等情形,这些情形都符合侵权责任的规定,因此法律上将医疗效劳合同中的人身损害界定为侵权,但这种侵权是复杂的,因为这种侵权在表现形式和构成上也符合违法责任之要求,二者存在一定的重合的局部,在法律上成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因我国法律并未明确医疗效劳合同的地位,民法中也未对医疗效劳合同法律关系作出本质性界定,因此在处理医疗合同引发的人身损害的案例时,法官在实务操作中拥有很大空间的自由裁量权,因为法律对医疗效劳合同的性质没有界定,对因医疗效劳合同而引发的人身损害,法官的视线可以游离在侵权和违约之间,法官可以依

8、其内心意思对案件作出判断,作出处理意见。医疗效劳合同中的人身损害符合侵权责任构成四要件的规定,所以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很自然的就直接引用侵权责任,发生医疗损害纠纷时,不管是患者还是医疗机构,第一反响想到的是侵权,援用侵权责任法来维护自己的利益。三医疗效劳合同中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关键点的分析p 医疗效劳合同是一种双务合同关系,一方违背合同的约定,都可构成违约并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与此同时,法律中又明确医疗效劳合同中的人身损害为侵权,因此侵权人也应对被侵权人承当相应的侵权责任。因此,医疗效劳合同中的人身损害既符合合同法中违约的规定,又符合侵权责任法中侵权责任的规定,即行为人的一个行为造成了两种法律关系的产生,同时符合两个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这就是我们常说的责任竞合。第 6 页 共 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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