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责问题调研.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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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层民事行政检察监视职责问题调研摘 要 本文从加强和完善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监视职责的角度出发,以基层检察院民行部门的视角,发现当前民事行政检察建议运用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障碍,通过结合修改后民事诉讼法以及检察机关在理论中对民事诉讼活动进展法律监视的详细做法,针对性地提出对民事行政检察建议完善的对策。【关键词】:p 】: 基层检察机关 民事行政检察 检察建议作者简介:胡婧,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民行科科员。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_06-112-0220_年新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视规那么试行的施行,对基层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在职能范

2、围、工作重心、监视方式、监视效果等方面产生了宏大影响,基层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面临新的要求和挑战。一、新时期基层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特点一案件数量总体上升,但具有实际监视价值的比例有所下降案件受理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但从监视结果看,不支持监视申请的案件大幅度上升。因此受案数量虽然上升,但是超过半数案件因申诉理由不成立、实体或程序无本质性瑕疵而不符合监视条件,只能做出不支持监视申请的决定,导致具有实际监视价值的案件数量比例下降,这意味着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将大量精力消耗于不具有实际监视价值的案件。二监视范围扩大,但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及工作重心发生转移根据新民诉法第209条和监视规那么第32条规定以及

3、第83条至85条,对生效裁判结果监视案件的受理和作出决定增加了更多更严格的限制,通过数据发现,在办理的对生效裁判监视案件中,符合受案条件的数量和比重也在下滑。而新民诉法增加了检察机关对审讯人员违法行为监视和对执行活动监视的职能,进一步扩大了基层检察机关监视范围,由过去单纯的生效裁判结果监视转向对民事诉讼过程的全面监视。由此可以看出,基层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工作重心由原来的生效裁判结果监视逐渐转向审讯活动监视和执行监视。三监视方式灵敏多元,但民事行政检察监视效率变相降低检察机关可以根据法院的违法情形程度不同,综合、灵敏运用提请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等多

4、种监视方式,开展跟踪监视,构建灵敏多元的监视格局。但是,当前一种监视方式不被采纳或者无效,再采用另一种监视方式,不仅耗时耗力,而且必须在3个月的期限内办结,使得检察机关的监视效率大打折扣。四监视手段更加丰富,但监视措施缺乏刚性新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查阅、调阅、摘录、复制案卷,询问当事人或者案外人,勘验、鉴定和调查核实等更丰富的监视手段。但是,理论中检察机关提出的再审检察建议法院的采纳率极低。基层检察机关唯一具有间接性的刚性监视措施提请抗诉,因受理条件和上级院审查而受到严格限制,又呈现出根本无案可办的现状。诸如检察建议、纠正违法、建议更换办案人等监视措施因缺乏刚性,而较难产生实际监视效果。因监视措

5、施缺乏刚性,一局部成功化解矛盾的案件大都是检、法院协调的结果,致使检察机关从“监视者”沦为“协调者”的角色,丧失了作为法律监视机关应有的法律地位。二、新民诉法及民事诉讼监视规那么施行后检察建议工作面临的困难一再审检察建议,运行不畅,监视效果欠佳一是制度性障碍。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再审检察建议的监视对象由普通二审生效裁判转变为被驳回再审申请的生效裁判,这是导致目前再审检察建议运行效果不佳的最主要原因。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检察机关有权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但对于再审检察建议如何启动再审程序却未作规定,导致局部人民法院以无权自行启动再审程序为由回绝检察机关的再审检察建议。二是效力保障机制的缺乏。再审

6、检察建议虽然是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监视方式,但建议最终是否采纳取决于人民法院的态度。再审检察建议要在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视职能中发挥作用,在很大程度上仍然依赖于被监视者对检察机关的信赖程度和对检察建议内容的认可程度。二审讯、执行活动督初见成效,但远未到达预期一是案渠道狭窄。受以往司法理论的影响,大局部当事人并不理解检察机关对审行程判活动违法和执行程序违法的监视职能。局部代理律师基于多重顾虑,不会主动提醒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监视。而当事人对诉讼过程、执行程序中的违法情形只有穷尽了向人民法院寻求救济的途径后,才可向检察机关申请监视,进一步限制了诉讼过程、执行程序监视案件来渠道。二是相关法律配套制度不

7、健全。现行法律规定过于原那么,相关规定的可操作性不强。作为检察建议重要配套的调查核实权成效难以发挥,对当事人、案外人以及被调查的审执人员不配合调查的情况,检察机关又缺乏有效的制约手段。三人民法院对检察建议的处理程序不标准一是人民法院对检察建议的回复程序较为混乱,主要表现为回复形式不标准、审查时限不标准、回复内容不标准等。二是人民法院对再审检察建议的采纳程序不标准,司法理论中人民法院一般不会在再审裁定书上载明是根据再审检察建议启动再审程序,由于法院在再审检察建议启动再审方式上的变通处理,从而也了导致上级法院和检察院在相关案件的统计数据上差距宏大。四检察建议的提出程序与人民法院审查机制的严格程度不对等理论中,比检察建议效力更强的抗诉案件都无需一律经过检委会研究决定,相反效力较弱被誉为“软监视”的检察建议那么配置了更严格的检察机关内控程序,其合理性值得商榷。相对于检察机关内部对检察建议的严格控制,人民法院却缺乏对等的审查机制和文书制发程序,由此也间接消弱了检察建议的监视权威。三、解决(转载自:.BdfQy.Com 千 叶帆 文摘:基层民事行政检察监视职责问题调研)当前困境的对策建议一深挖现有的案潜力第 6 页 共 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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