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优秀8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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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优秀8篇】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篇一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坚持“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方针,增强村级卫计工作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能力,促使村级计划生育工作上新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特制定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以下简称(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建立以全面优质服务为核心,以群众自觉参与为基础,行政管理与群众自治相结合的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维护群众合法

2、权益,围绕广大群众的生产、生活、生育开展服务。 第三条 本章程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是全体村民实行计划生育的行为规范,凡本村村民和流入本村的外地流动人口,都必须遵守章程。 第四条 本章程在上级党委、政府的指导和村党总支部的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并由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五条 本章程经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乡、镇(办)人民政府、人大主席团备案。 第二章 组织职责 第六条 实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是在党委、政府的指导下和村党支部的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村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体组织民主参加和民主监督。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在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中的职责是: (一)完成乡人民政府下

3、达当年的计划生育工作责任目标。确保本村无违法生育、无大月份引产、无早婚早育、无溺婴弃婴、无非法收养、无瞒报、错报、无“两非”行为、无重大突发事件和恶性事件; (二)成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依照本章程规定,负责全村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组织、协调工作。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设组长1名,由村党总支部书记担任;副组长2名,由村委会主任和村委分管计划生育的副主任担任;成员4-5名,由村委其他干部和村民代表担任; (三)建好村卫生计划生育服务室、计生协会活动室、计划生育宣传专栏等阵地; (四)起草和修改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征集计生协会等群众组织意见,经过村党支部和村委会讨论同意,提交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五)

4、与育龄群众签订和履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协议书; (六)配好村计生专干和组信息员(中心户长); (七)定期向村民代表大会报告本章程的执行情况,接受村民监督; (八)筹措计划生育活动经费,落实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含计生办协会会长、副会长)的报酬待遇; (九)落实计生家庭的优待和奖励措施,支持村计生协会项目经济实体。 第八条 建立村计划生育协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7-8名、会长1名、副会长2名,会员人数达到村委总人数的10%以上。村计生协会要有一名专职副会长负责协会日常工作。村计划生育会应当参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协会村委会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组织会员管好自己一家人

5、,帮好联系户,帮好左邻右舍引导群众自觉遵守本章程; (二)协助村委会为育龄群众开展生育、生产、生活、生殖健康服务,参与计划生育各项奖励优惠政策的落实,积极创办计划生育项目经济实体,做好计划特困家庭、节育手术并发症家庭的帮扶工作; (三)参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的制定和实施、生育政策的落实、计生经费管理; (四)成立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监督小组;监督村委会员和计生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监督村委会对本章程的实施,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维护育龄群众合法权益。 第九条 村委会配备计划生育专职干部1名,并兼任村计划生育避孕药具发放管理员,负责村计划生育日常工作。村专干待遇不低于村委会其他副职干部的待遇。

6、村民小组按30名以内育龄群众重点服务对象配备1名计划生育组信息员(中心户长),负责掌握本小组内育龄群众的婚姻、生育、节育情况,协助育龄群众落实各项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带领会员做好本组群众的计划生育工作。村委会合理解决计划生育组信息员中心户长的报酬。 第十条 村妇代会、共青团支部等群众团体和民兵组织要动员本组织成员带头遵守本章程、积极参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村民在计划生育、生殖保健中的权利 (一)有依法生育的权利。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二个子女,符合条例规定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无生育能力的符合收养法和条例规定,可以依法收养一个子女。 (二)有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

7、等的权利。 (三)有接受计划生育、生殖保健、宣传、教育、服务的权利。 (四)有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自愿选择节育措施,选择一种安全、有效不避孕方法。因节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经鉴定确定的,有权要求给予免费治疗。 (五)有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权。审议本村有关计划生育的重大决策,监督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推选本村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并对其工作情况进行评议,检举揭发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和事。 (六) 有享受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及本村规定和各项优待和奖励的权利。 (七)对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和行政处理等具体行为不服,有请求法律给予援助的权利。 第十二

8、条 村民在计划生育中的义务有 (一)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必须依法进行结婚登记。不得提前生育、多生或者婚外生育。不得违反收养法的规定非法收养孩子。 (二)夫妻双方有共同承担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三)有接受计划生育知识教育和优生优育指导义务。不得近亲结婚。育龄夫妻一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生育疾病的,应当禁止生育,已经怀孕的,必须落实补救措施。 (四)有及时落实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按时接受孕情、环情检查的义务。出现政策外环孕的,必须落实补救措施。 (五)流动人口有接受计划生育管理的义务,外出一个月以上的已婚育龄妇女必须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合同,申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外出务工流动人口可

9、在网上办理。外来已婚育妇女应及时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享受本村人口的同等权利和义务。 (六)有支持计划生育的义务。不得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阻碍育龄夫妻采取节育措施;不得虐待歧视女孩或生育女孩的妇女;不得遗弃、买卖、残害婴幼儿;不得容留、包庇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员;不得伪造、骗取计划生育证明;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鉴定胎儿性别的选择终止妊娠。 (七)有按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的义务。政策外生育应当按条例规定接受社会抚养会征收;扰乱计划生育管理秩序,阻碍计划生育工作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章 实施制度 第十三条 学习宣传制度 (一) 注重发挥村各种培训班平台的作用,与上级有关部门定期举

10、办育龄群众生殖保健学习班。 (二)村广播应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计生工作的宣传教育活动,同时利用墙报、板报等宣传形式,开展计划生育专题宣传。 第十四条 计划生育村务公开制度。每个月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生育证发放名单;新婚、婴儿出生名单;避孕节育措施落实名单;奖励扶助对象的支出情况等内容。每年公布一次章程兑现情况。 第十五条 民主议事制度 (一)每月召开计生工作例会。党支部书记、计生专干、计生协会常务副会长的组织信息员参加,汇报计生工作情况和计生协会开展活动情况,分析存在问题,研究解决问题措施。 (二)每季由村计生领导小组主持召开一次村党支部委员会、村民和发员会和村计生协理事会联席会,研究解决计划生

11、育村民自治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三)每年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村委会关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实施情况和下实施方案的报告;评议村委会成员和计生工作人员情况;审定表彰名单;讨论决定其它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计划生育协议制度。村委会与育龄群众签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群众自治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七条 评比表彰制度。每年召开一次表彰大会、表彰奖励“少生快富文明幸福家庭”、先进个人、先进计划生育协会小组和优秀会员。 第五章 奖惩 第十八条 本村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村民实行优待和奖励。 (一)符合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特别奖励的对象可享受国家奖扶政策和养老补贴。 (二)免费为育龄群

12、众开展生殖健康检查和“两癌”普查,免费为育龄群众落实各种避孕节育措施。 (三)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开展免费体检,建立“3+1”帮扶关系制度,节假日进行走访慰问。 (四)对0-6周岁爱心保险和农村7-22周岁独生子女家庭意外伤害进行保险。 第十九条 村民凡有违反计划生育的行为,除按省条例进行征收社会抚养和行政处理外,村委会按照下例规定进行处理: (一)育龄夫妻无正当理由未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而导致意外妊娠的,终止妊娠费用自负。 (二)凡出现违反规定怀孕,拒不采取补救措施而导致违反生育的,除按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处理外,必须承担村委会为寻找其所花去的有关工旅费食宿等费用。 (三)凡藏匿外来躲避违

13、规生育对象,刁难、围攻、谩骂、威胁工作人员,除报告上级政府依法处理外,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村民委员会。本章程经2017年2月25日村民代表大会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篇二 计划生育群众自治章程 ( 2012年 5月29日第七届村民代表大会第2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稳定低生育水平,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发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

14、法、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及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村实际,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制定本章程。凡户籍在本村或居住本村的公民应遵守本章程。 第二条 村民代表大会是本村计划生育村级自治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决定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的有关事项。村民委员会负责本村的计划生育生育工作,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为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村民委员会下设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村支书、村主任、村计生宣传管理员等两委班子成员组成。负责本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的开展,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及本章程的贯彻执行;参与本村人口计划的制定。人口计划和生育指标的落实计划生育帐、卡、册管理及出生、节 育措施的落

15、实情况;组织村民参加“遵纪守法户”、“五好家庭户”、“双文明户”、计划生育合格村创建及少生快富奔小康竞赛活动等。 第二章 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在抓好本村计划生育工作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 组织村民参加计划生育学习,督促村民遵守计划生育政策。 (二) 办理、审查有关计划生育证明、证件。 (三) 收取履约金和违约金。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必须履行的义务: (一) 按时向村民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知识。 (二) 每年单月育龄妇女提供查环、查孕、健康检查服务,落实避孕节育及各项补救措施,做好避孕药具发放、指导和随访。 (三) 为育龄人口提供生殖健康宣传服务。 (四) 每季

16、度张榜公布本村人口计划执行情况、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社会抚养费征收及避孕节绝育措施落实情 况、违规违纪处理情况,公布内容要公平、公正,接受群众监督。 (五) 及时退还遵守本章程的村民履约责任金。 第五条 村民享有以下权利: (一) 接受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 (二)享受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生殖保健服务和各项优先优惠政策,接受避孕药具发放指导和随访。 (三)有参与本村计划生育事务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权利。 (四)监督本村人口计划执行、生育关怀、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以及避孕节育措施落实和村委会其他工作。 (五)遵守本章程的村民,有权要求村委会退还相关的履约责任金。 第六条 村民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

17、遵守国家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男女双方结婚前,应自觉接受婚前检,接受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教育。禁止非婚怀孕和无证生育。 (三)已婚育龄妇女必须按时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的相关计划生育的学习教育活动。 (四)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务工、经商、走亲访友3个月以上者,外出前需主动到镇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检查生育、节育情况,落实节育措施,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与村委会签订外流人口计划生育协议,缴纳履约责任金200元,外出后每季度按时寄回所在地县级以上计生部门出具健康检查证明。 (五)已婚育龄妇女户口迁出前须交纳户口迁移履约责任金200元,在开出证明一个月内办理迁移户口。 (六) 为外来育龄妇女提供暂住房

18、屋的,房主应在两天内向村委报告,并主动出示外来人员有关证件。 (七) 生育一孩的夫妇,需缴纳落实节育措施履约责任金200元,生育一孩后当月向村委会申报,在90天内落实节育措施。 (八) 凡符合照顾生育条件的夫妇办理二孩生育手续时,先须本人申请,经村委会张榜公布十五天后,群众无异议的,由村组加注意见,镇政府审查,报县计生委审批。准予生育二孩后,要并向村委会缴纳履约责任金200元,生后当月必须申报婴儿出生,并在50天内落实绝育措施。 (九)不得非法拾婴、弃婴。 第三章 违约责任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的违约责任:不按时组织村民参加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及培训活动,赔偿每个育龄群众每次10元;不按时通知健康检

19、查,赔偿每个育龄妇女每次20元。不按时兑现相关优惠政策,赔偿优惠对象5000元。 第八条 村民的违约责任: (一)育龄妇女不按时参加计划生育学习培训,向村委会每人每天交纳宣传服务费10元。 (二)育龄妇女不按时接受“健康检查”的,村委会收取违约金每天10元,直到接受服务为止。 (三)应落实节育措施的夫妇,不按时落实节育措施收取违约金40元/天,直至落实为止,并将责任金转为违约金,其落实措施的手术费用自理。 (四)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务工、经商、走亲访友未按时寄回暂住地县级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孕(环)情证明,在履约责任金中扣除每人每次违约金50元。擅自外出的,由家庭成员承担履约责任,外出人员及其家属,

20、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七)对收留外来政策外怀孕或生育的村民收取每次500元或1000元的违约金。 (八)对非法拾婴或弃婴的村民除按政策规定处理外,村委会收取违约金500元或1000元。 (九)外流人员政策外生育,除将履约责任金转为违约金和按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处理外,加收违约金500元。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村委会征收各种款项必须出据财政统一收据,否则交纳人有权拒交。 第十条 计划生育违约金、履约责任金由村委会收取,实行“村收镇管、财政监督”,开支主要用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人员培训、优生服务、致富知识传授、独生子女父母表彰及工作费用等。 第十一条 村委会及其成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座支挪

21、用任何计划生育经费。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村委会负责解释。 荆紫关镇魏村村 计划生育群众自治 章 程 章 村民自治内容 篇三 在党委、政府的指导下,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的政策范围内,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有独立自主地处理计划生育事务的权利,自觉承担计划生育工作职责,教育村民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涉及计划生育的事务要向全体村民公开,增加公平、公正的透明度。积极为群众提供生活、生产、生育等方面的优质服务,坚持以人为本,让村民最大限度地获得计划生育的参与权、自主权、民主权、监督权。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途径,达到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

22、目的,让群众自己管理自己,做计划生育的主人。 章 宗旨、目标和任务 篇四 第四条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以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广泛发动群众、充分体现民主、提高村民的参与意识和自治能力为宗旨。 第五条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以提高村民素质,稳定低生育水平为目标。 第六条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基本任务是:落实政府计划生育任务指标,保障村民享有合法生育权、工作知情权、生殖健康权和避孕节育措施的选择权,维护村民在计划生育中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计划生育自治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村民委员会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决定,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章 育龄

23、夫妇的权利与义务 篇五 第七条 育龄夫妇享有下列权利 1、有权参加镇、村举办的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及生殖保健等知识的培训教育。 2、有权依据条例和本章程规定申请生育,并接受管理与服务。 3、对在计划生育工作中违反政策、弄虚作假、收受贿赂的工作人员,有权向各级主管部门举报;对不实行计划生育的人和事有权提出批评并向上级检举。 4、对计生行政部门作出的违反计划生育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有权对全村的计划生育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监督党员、干部、群众实行计划生育。 6、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妇,有权享受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和奖励。 第八条 育

24、龄夫妇应履行下列义务 l、认真学习党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学习优生优育和避孕节育知识,接受生殖保健教育。 2、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要求生育的夫妇,应办理生育服务证,做到持证怀孕、生育。 3、提倡晚婚晚育,禁止早婚、早育和非婚生育。 4、新婚育龄夫妇(领结婚证日期)应在一个月内向村委会报告新婚,怀孕两个月内报怀孕,并到镇计划生育服务站接受优生检查,怀孕3-6个月到镇计生办领取准生证明,生育后一周内报告出生情况。未经计生部门许可,不得私自终止妊娠。 5、生育子女的育龄夫妇应按规定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每季到镇、村规定的地点接受生殖健康检查,计划外怀孕应自觉终止妊娠。 6、自愿推

25、迟生育的已婚育龄夫妇,应在镇服务站工作人员指导下,落实好避孕节育措施。 7、外出到本镇以外30天以上的育龄妇女应办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婚育证明,如实向所在组组长和村计生专干提供外出地点及从事何种行业等情况,同时到镇计生服务站进行孕情检查并与镇计生办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书,外出人员要接受流入地计生部门管理,并按规定时间回寄流入地乡镇(街道办事处)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孕检证明。 8、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应携带户口所在地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接受现居住地的管理、服务。 9、离婚、丧偶的育龄妇女应自觉按照镇、村规定参加健康查体。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篇六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26、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村级民主政治建设,建立、健全“村两委负责,协会当骨干,群众作主人”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新机制,提高村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甘肃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全体村民要认真学习、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积极参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逐步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新观念,建设“少生优生、富裕文明、健康幸福”的新家庭。 第三条:本章程是村民实行计划生育的行为规范,凡户籍在本村的村民及居住在本村一个月以上的育

27、龄人员,均应自觉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村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负责全村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为村计划生育工作第一责任人。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受镇以上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和服务,并按时完成上级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五条:村计划生育协会在村党支部的领导和村委会的指导下,按照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管理本村计划生育事务。理事会具体负责本章程的实施工作,承担本村育龄群众计划生育的教育、管理和服务职能。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村民在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中的权利: 1、有依法生育的权利。鼓励村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

28、子女,符合省条例规定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无生育能力的,符合收养法和省条例规定,可以依法收养一个子女。 2、有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 3、有接受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服务的权利。 4、有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 5、有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权。审议本村有关计划生育的重大决策,监督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推选本村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并对其工作情况进行评议,检举揭发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和事。 6、有享受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及本村规定的各项优待和奖励的权利。 7、村民实行计划生育,其人身权、财产权有不受侵害的权利。 8、对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和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29、有请求法律给予援助的权利。 第九条:村民在计划生育中的义务有: 1、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必须依法进行结婚登记,不得早婚早育或计划外生育。不得违反收养法的规定非法收养孩子。 2、有接受人口和计划生育知识教育和避孕节育、优生优育指导的义务。 3、有及时落实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接受孕情、环情检查的义务。 4、流动人口有接受计划生育管理的义务。不得无证外出,外出一个月以上的育龄人员必须签订计划生育协议书和申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不得拖延寄回有效避孕节育情况检查证明;不得隐瞒结婚、怀孕、生育情况。 5、有支持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 6、有按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的义务。违反政策生育者,应当按省条例规定接受社

30、会抚养费征收;扰乱计划生育管理秩序、阻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条:在确保国家各项奖励优惠政策全面落实的基础上,可列支一定比例的经费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人员纳入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范围,进行奖励。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第十一条: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要进行严厉处罚。 1、严禁不符合法定条件者生育。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造成计划外生育的村民,按照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章程处理,取消其他优先优惠政策的享受。 2、对非法收养、弃婴及婴儿出生后去向不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3、对阻碍计划生育工作

31、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侵犯人身安全的,责令当事人写出检讨,赔偿一切损失;触犯法律的,报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村两委会。 第十三条:本章程报XX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自本村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即日起生效。 章 总 则 篇七 第一条 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订本章程。本章程已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并已报镇人大主席团、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条 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具体实施,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章 村民的义务和权利 篇八 第八条 村民在计

32、划生育自治中的义务: 一、村民的义务 (一)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二)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义务; (三)有按照法律法规规范生育行为的义务; (四)有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的义务; (五)有协助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 (六)违反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有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 (七)有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履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公约的义务; (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二、村民的权利 (一)有依法生育的权利; (二)有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权利; (三)有获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信息和教育的权利; (四)有获得避孕节育基本技术项目免费服务、知情选择避孕节育措施和生殖保健服务的权利; (五)有获得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奖励、优待、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的权利和平等发展的权利; (六) 有实行计划生育、其人身权、财产权不受侵害的权利; (七)有对计划生育中违法、违纪的事实进行监督检举的权利; (八)有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 ; (九)有申请加入计生协会并在其中工作的权利。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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