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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的标准1.熟悉本标准的适用范围适用于周围有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筑施工噪声排放的管理、评价及控制。市政、通信、交通、水利等其他类型的施工噪声排放可参照本标准执行。本标准不适用于抢修、抢险施工过程中产生噪声的排放监管。2.掌握环境噪声排放限值的有关规定建筑施工过程中场界环境噪声不得超过下表规定的排放限值。夜间噪声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dB(A)。当场界距噪声敏感建筑物较近,其室外不满足测量条件时,可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测量,并将表中相应的限值减10dB(A)作为评价依据。3.了解噪声测量气象条件、测点位置、测量时段、背景噪声测量、测量结果修正的有关规定气象条件:测
2、量应在无雨雪、无雷电天气,风速为5m/s以下时进行。测点位置。测点布设:根据施工场地周围噪声敏感建筑物位置和声源位置的布局,测点应设在对噪声敏感建筑物影响较大、距离较近的位置。测点位置一般规定:一般情况测点选在建筑施工场界外1m,高度1.2m的位置。测点位置其他规定:a)当场界有围墙且周围有受影响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时,测点应选在场界外1m、高于围墙0.5m以上的位置,且位于施工噪声影响的声照射区域。b)当场界无法测量到声源的实际排放时(如声源位于高空、场界设有声屏障、噪声敏感建筑物高于场界围墙等情况),测点可设在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1m处位置。c)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测量时,测点位设在室内中央、距室内任一反射面0.5m以上,距地面1.2m以上,在受噪声影响方向的窗户开启状态下测量。测量时段:施工期间,测量连续20min的等效声级,夜间同时测量最大声级。背景噪声测量。测量环境:不受被测声源影响且其他声环境与测量被测声源时保持一致。测量时段:稳态噪声测量1min的等效声级。非稳态噪声测量20min的等效声级。4.了解噪声测量结果评价的有关规定各个测点的测量结果应单独评价。以上是对“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的标准”的讲解,更多内容请登录建筑网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