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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建设工程变更程序试行规定探讨第一条为了规范我校建设工程管理,提高工程质量,节约工程经费,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使用学校资金及各基层单位自筹资金建设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本规定所称主管部门,是指负责建设工程的学校机关职能部门。第三条主管部门在进行工程设计时,应认真做好调查研究,使工程设计方案在确保安全、合理、实用、美观的前提下,尽可能节约工程经费投入,避免不必要的经费支出和方案变更,无特殊理由不得进行变更。第四条建设工程发包后或施工过程中,确需进行设计方案(结构、装修标准等)变更的,按以下程序审批,批准后按照变更后的方案进行施工:(一)书面征求设计单位意见,由设计单位出
2、具同意变更的书面意见。(二)依据设计单位的书面意见,工程造价变增在5万元及其以下的,由主管部门集体研究、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工程造价变增在5万元至10万元(不含)之间的,由主管部门集体研究、负责人签署意见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工程造价变增在10万元及其以上的,由主管部门集体研究、负责人及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并报校长批准后,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工程造价变减的,由主管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书面通知施工单位。(三)变更部分施工完成后,由主管部门负责该项目的工地代表(二人以上)及监理人员于验收后24小时内共同签证,做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工程造价变增部分在验收后超过24小时的
3、签证无效。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不涉及设计方案的变更,按以下程序审批,批准后进行施工:(一)主管部门负责该项目的工地代表书面提出变更理由和建议,经主管部门负责技术工作的领导同意。(二)工程造价变增在5万元及其以下的,由主管部门集体研究、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工程造价变增在5万元至10万元(不含)之间的,由主管部门集体研究、负责人签署意见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工程造价变增在10万元及其以上的,由主管部门集体研究、负责人及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并报校长批准后,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工程造价变减的,由主管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书面通知施工单位。(三)变更部分施工完成后,由主管部门负责该项目的工地代表(二人以上)及监理人员于验收后24小时内共同签证,做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工程造价变增部分在验收后超过24小时的签证无效。第六条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变更应持慎重态度,防止造成工程质量下降和工程经费浪费。对不符合规定的变增,审计不予认可。造成损失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七条本规定由监察处负责解释。第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