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的代理合同(7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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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事务所的代理合同(7篇)律师事务所的代理合同1 甲方:_ 乙方:_ (以下简称甲方)因与_一案(非诉讼一事),托付白银长征律师事务所派员代理,经双方协议,订立下列条款,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托付,指派律师_为甲方的第_审代理人(或完成商定的非诉讼事务)。 二、乙方指派的律师必需依据事实和法律参加诉讼活动,认真负责地履行律师的职责,维护托付人的合法权益。 三、甲方必需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供应证据。在接受托付后,如发觉甲方担造事实,弄虚作假,乙方有权终止代理,依本合同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四、如乙方无故终止合同,代理费应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合同,代理费不予退还。 五、甲方托

2、付乙方代理权限是:(在以下的选项前打“”) 1、一般代理(辩论、举证、质证)。 2、特别代理(代为诉讼、提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承认对方的诉讼请求,提起反诉、上诉,进行和解,签收法律文书,申请执行等)。 六、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服务收费方法的规定,甲方向乙方支付代理费_元,其它费用_元(包括差旅费、材料费)。 七、如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条款需另行协议。 八、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或其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生效。 九、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终结止(判决、调解、案外和解、撤诉及调查结案)。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_乙方:_ 日期:_日期:_ 律师事务所的代理合同2 托付方(甲

3、方):_ 受托方(乙方):_律师事务所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公正、诚信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就甲方托付乙方供应法律服务有关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 一、托付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托付,指派 律师为甲方与 纠纷一案的代理人。甲方托付乙方后不得另行托付其他人代理此纠纷。 二、代理权限: 甲方授予乙方的代理权限为以下第(2)种: (1)一般代理; (2)特别授权,包括代办仲裁或诉讼(起诉、上诉)立案手续、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或诉讼请求,代为参加调解、和解,签署相关协议,代为提起诉讼(起诉、上诉、反诉)、代为强制申请执行、代领执行标的、代

4、为申请财产保全、代为提交、签收相关法律文书和案件材料、代为出庭陈辩等; (3)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三、代理期限: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_止。 四、联系人: 甲方指定 为其联系人,授权其负责与乙方联络,供应案件所需的证据材料,转达双方的看法与要求。甲方更换联系人须准时通知乙方,联系人户籍地址即为甲方有关文件的送达地址,乙方一经邮寄即视为甲方妥收。 五、乙方的义务: (1)乙方在代理权限内,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勤勉履行代理义务。 (2)乙方对甲方的商业隐秘或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六、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全面、客观和准时地向乙方陈述与托付事项有关的状况,并供应相关证据材料 (2)甲方应当

5、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和其他费用。 七、变更承办人: 若乙方指派的律师因合理缘由无法连续履行本合同,乙方应准时通知甲方,并尽快指定本所其他律师履行职责。如甲方对乙方另行指定的律师有异议,应当准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 八、代理费: 依据_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双方商定,甲方按以下第1及第3项方式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 (1)甲方须向乙方支付代理费_元。 (2)以计时方式计取律师代理费,计费标准为每小时_元。计时收费的最小单位为一小时,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费。 (3)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_ 缓收律师费 元( 元整),该费用在甲方与争议方解决争议当日一次性支付,无论甲方通过与争议方

6、调解、和解、判决、裁决、裁定、强制执行、撤诉、争议方主动支付等任何方式解决争议,甲方均需立刻支付,逾期支付该律师费的,需按每日百分之五的标准向乙方支付拖延履行违约金,直至付清之日。 九、代理费的支付方式: 甲方须于_年_月_日前向乙方足额支付全部代理费。 十、其它费用: (1)因案件发生的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翻译费、交通费、财产保全费、担保费、诉讼费、执行费、各种申请费等费用由甲方担当; (2)异地办案所需差旅费、通讯费等由甲方预付,按实际支出多退少补。 十一、代理费的特殊处理: (一)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准备不起诉或撤诉、对方当事人准备不起诉或撤诉的,乙方收取的代理费不予退还;(二)其他甲

7、方已解决争议获得争议方支付款项的情形,甲方仍需依约付费: 十二、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若甲方未于商定时间足额支付律师代理费,乙方有权立刻终止工作或供应法律服务或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已收的费用不予退还,且有权追索甲方未交的全部律师费。 (2)本合同生效后,如甲方无正值理由解除合同,乙方已收取的代理费不予退还。尚未收取代理费的,甲方应足额支付; (3)本合同生效后,如乙方无正值理由解除合同,应将已收取的代理费退还甲方。 十三、特别商定: (1)对于甲方托付事项,若因甲方虚假陈述、隐瞒事实、供应伪证或不在举证期限内供应证据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不担当责任; (2)甲方托付事项所需证据材料,乙方

8、只留存复印件,原件由甲方自行保管。第三方如需使用该证据材料,由甲方或其联系人亲自向其供应。 (3)甲方坚持不正值甚至违法的要求,乙方可单方终止本合同。甲方已支付的代理费不予退还; (4)如因甲方的缘由造成未能准时反诉、上诉、申诉、执行、财产保全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和损失,与乙方无关; 十四、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先通过调解方式解决,调解不成的,双方商定选择下列第_种方式解决 (1)向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如有未尽事宜,可另订补充协议。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两份。 甲方:_乙方:_

9、律师事务所 地址:_地址:_ 电话:_律师(签字)_ 签订地:_签订日期_年_月_日 律师事务所的代理合同3 甲方:河南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 甲方因与被告河南惠普置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以下简称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聘请乙方之律师作为其本案的托付代理人。甲、乙双方依据恳切信用原则,经协商全都,立此合同,以昭信守。 第一条 托付代理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托付,委派王鹏东律师在本案中担当甲方的托付代理人,托付事项如下: 1、代理甲方参与 一审诉讼活动 ; 2、依据案情需要开展与本案有关的调查

10、取证工作; 3、向甲方解答与本案有关的法律问题; 4、为甲方草拟、审查与本案诉讼代理有关的法律文书; 5、接受甲方托付,处理与本案诉讼有关的其他法律事务。 其次条 托付代理权限为本条所列第 1项: 1、一般代理。 2、特别授权( 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请求,代为调解、和解。代为交纳、领取款物)。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委派 王鹏东 律师作为甲方托付案件的诉讼代理人; 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所列托付事项; 3、乙方律师应当依据审理机关的要求,准时提交证据,按时出庭,并应甲方要求通报案件进展状况; 4、乙方律师不得违反律师执业规范,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中,未经甲方同意,不

11、得同时担当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托付代理人; 5、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和准时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供应与托付代理事项有关的证据、文件及其它事实材料; 2、甲方应当乐观协作乙方律师的工作,甲方对乙方律师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理;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和工作费用; 4、甲方选择特别授权的,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代为交纳的款物;未经乙方书面许可,甲方不得擅自对已经授权给乙方的事项行使权利和领取款物。 5、甲方指定 为其本案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

12、指示和要求,供应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通知托付代理人; 6、甲方有责任对托付代理事项做出独立的推断、决策,甲方依据乙方律师供应的法律看法、建议、方案所做出的准备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有意或重大过失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担当。 第五条 律师费及办案费; 依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方法和河南省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规定,经双方协商商定: 1、律师费 甲方向乙方支付 元律师费,并由甲方在签订合同之日起 3 日内支付。 2、办案费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托付代理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当由甲方另行担当。先由甲方向乙方预先支付办案费按实际发生的数额支付,待乙方律师代理工作结束后由双方凭票据案结算

13、: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实际发生的差旅费、翻译费、复印费、调查费、长途通讯费、交通费;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它费用。 3、消逝下列情形,甲、乙双方依据如下方式结算律师费: 假如本合同所述案件在提起诉讼之前或之后即以和解方式解决或甲方准备以其它方式解决,则乙方已收取的律师费不再退还。 4、除非乙方另有书面同意,如因甲方未按约足额支付上述费用,导致乙方律师不能或未能准时履行甲方托付办理的法律事务的,乙方将不担当责任。 第六条 合同的解除 1、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

14、擅自更换代理律师的; (2)因乙方律师有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律师不参加庭审,即视为乙方尽到了通知解除合同义务的充分必要条件): (1)甲方的托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的; (3)甲方逾期 7日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或/及工作费用的; (4)擅自对已经授权给乙方的事项行使权利和领取款物的。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无正值理由不供应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三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己经支付的律师代理费。 2、乙方律师因有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15、导致甲方蒙受损失,乙方应当通过其所投保的执业保险向甲方担当赔偿责任。 3、甲方有本合同第六条第3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支付的律师代理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因本协议而发生的任何争议,均以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第十条 其他 1、甲方在任何时候均不得向律师个人直接支付任何费用,否则后果自负; 2、乙方收取甲方材料原件应当出具收条。 3、甲方指定邮件收取地址为甲方身份证地址。 第十一条 甲方承诺:我已认真批阅本合同全部条款以保证完全了解其详尽

16、内容;本合同全部条款均属甲、乙双方公正且完全协商全都而达成。 甲方: (签字或盖章) 乙方: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 (盖章) 日 期:20xx年1月 日 律师事务所的代理合同4 托付人 (以下简称甲方)托付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担当托付人 一案第 审(诉讼/仲裁)的代理人。经双方协议,订立下列各条,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托付,指派律师 到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参加诉讼(仲裁)。 二、乙方律师必需认真负责地爱惜甲方的.合法利益,对甲方的生活隐私必需保守隐秘。并依据法院通知的时间出庭参与诉讼。 三、甲方必需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照实供应本案的证据。乙方如发觉甲方有捏造事实,

17、弄虚作假时或坚持明显违法的要求时,有权终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四、如乙方无故停止履行合同,所收费用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要求撤销托付,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五、代理权限:陈述案情、进行辩论、撤回起诉、放弃部分请求、作出和解承诺、代收法律文书以及 (不托付代理的项目应予划除)。 六、依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方法的规定并经双方协商,甲方向乙方缴纳律师服务费人民币 元。 七、如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须再行协议。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各执一份。 九、本合同有效期限至本案本审终结(判决、调解、案外和解或撤销诉讼)时止。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xx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18、 年 月 日 律师事务所的代理合同5 甲: 乙: 甲方为处理与 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合同债务纠纷事宜,托付乙方进行相关工作。现经双方公正协商,自愿订立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托付,指派 律师(以下简称承办律师)为甲方代理人。 二、代理事项包括:通过发律师函向债务人主见债权、与债务人谈判和解、申请并参加调解、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代理法院民事一审阶段诉讼、代理法院二审阶段诉讼、代理申请强制执行、代理执行和解、代理执行调解、代为签收相关款项等程序,以及其他任何可以合法收回相应款项的事项。 三、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详见双方签署的托付书。 四、承办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应遵守律师

19、道德规范和执业标准,勤勉尽责地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并为甲方保守商业隐秘。 五、乙方严峻违反职业道德规范或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责任。 六、乙方或者是承办律师非法使用或者非法披露在代理过程中所知悉的甲方商业机密,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七、乙方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假如发觉与案件有关的状况发生变化,乙方必需准时通知甲方;但是甲方已经明确乙方全权代理且不须通知甲方的除外。 八、承办律师因客观缘由不能代理的,乙方应指定其他律师接替,并应于事前或事后征得甲方同意。 但是,乙方指派其他律师或者是律师助理处理文件送达、调查、文件制作、文件复印、相关法律调研等程序性工作或者

20、是一般工作不需要征得甲方同意,也无需通知甲方。 九、因状况紧急,为维护甲方利益,乙方指定其他律师接替不需取得甲方同意;但是事后需准时通知甲方。 这里的紧急状况,是指由于战斗、罢工、自然灾难、疾病、交通或者通讯中断客观缘由等导致乙方无法处理相关业务,而不处理该相关业务会可能影响整个案件的最终结果的情形。 紧急状况消退的,乙方依据具体状况,既可以指定原来的承办律师恢复代理,也可以指定新承办律师连续代理。 十、乙方指派其他律师办理案件,其他律师为新承办律师。乙方应准时将新承办律师联系方式通知甲方。 十一、乙方指派其他律师承办案件,不影响商定的律师费。 十二、为维护甲方利益,在征得甲方同意以后,乙方或

21、者承办律师可以将案件转托付为他人办理。除甲方同意以外,转托付不得加重甲方的负担。 十三、因状况紧急,为维护甲方利益,乙方或者承办律师律师将案件转托付为他人办理不需取得甲方同意;但是事后需准时通知甲方。这里的紧急状况,同第九条商定含义全都。紧急状况解除的,乙方应当准时解除转托付,或者取得甲方同意后连续转托付。 十四、因紧急状况转托付则由甲方担当费用。 甲方担当费用过于不合理的,则乙方也可以担当部分费用,但是乙方担当的部分费用不得超过总转托付费用的30%,也不得高于乙方最终律师费的总额。 十五、甲方须真实地向承办律师叙述案情供应本案所涉及的相关资料。 对于甲方未能准时供应线索而导致延误或其他损失的

22、,乙方不担当任何责任;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要担当该赔偿责任。 假如与案件有关的状况发生变化,甲方必需准时通知乙方。 假如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工作人员在本案件代理期内变更联系方式,必需准时通知乙方,因未准时通知而造成的案件不能按时办理或者是转交款项的的,乙方不能担责任;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要担当该赔偿责任。 十六、乙方接受托付后,若发觉甲方弄虚作假,捏造事实,隐瞒状况,供应伪证,则有权解除本合同终止代理,已收律师服务费不予退还,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担当。 假如甲方弄虚作假,捏造事实,隐瞒状况,供应伪证,导致案件败诉的,则甲方必需依据合同商定支付律师费。 十七、甲方已得到乙方明确提示:乙方不能保证谈

23、判后债务人付款、到法院起诉可能败诉、即使胜诉也可能执行阶段不能令甲方满意。 承办律师向甲方供应的分析、推断、看法,均不代表承办律师就案件做出了成功或者是胜诉的保证。 十八、乙方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依据案的实际状况建议甲方实行适当的措施,建议甲方准时起诉或者申请仲裁或者实行其他措施保证债权的实现。 假如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年内甲方拒绝接受起诉或者仲裁或者其他合理方式保障权利的实现,则视为乙方已经依据合同商定完成了代理工作,甲方须得依据合同商定支付律师费。 甲方未准时缴纳诉讼费等有关费用为拒绝接受合理的方式实现权利的表现之一。 十九、非归于甲方或者乙方主观缘由导致债权无法最终实现的,甲乙双方互不担当责

24、任,甲方丢失债权,乙方丢失律师费。 非归于甲方或者是乙方主观缘由导致的债权无法最终实现,包括但是不限于:债务人无支付力气、债务人破产且无剩余财产、法院的判决、债务已过诉讼时效、无法找到债务人、债务人被注销、债务人移居境外等等。 但是由于甲方或者乙方的主观缘由导致上述结果的,依据合同其他条款的商定处理。 二十、经向甲方介绍上海市有关律师服务收费的规定后,甲方选择乙方的律师服务费按风险代理的方式收取,具体收费比例、缴费时间等依据其次十一到二十六条商定办理。 二十一、甲方同意签约当日先支付乙方人民币叁仟元整,作为乙方承办律师来往的交通、差旅费用包干。 二十二、假如甲方收到债务人的相应款项,在收到后三

25、个工作日内,支付30%给乙方作为律师服务费。 甲方未依据商定支付律师费的,则每日依据未付律师费的0。5%支付违约金。 因乙方缘由导致乙方无法准时将相关款项转交的,甲方可以将相应款项提存;提存后甲方不再担当责任;提存的费用由乙方担当。 二十三、假如乙方代为收取相应款项,在收到后三个工作日内,在扣除30%作为律师费以后,将剩余款项准时转交甲方。 乙方未依据商定准时转交的,则每日依据未付款项的0。5%支付违约金。 乙方也可依据客观需要,可以直接将全部款项转交甲方,甲方依据前项的规定支付律师费。 因甲方缘由导致乙方无法准时将相关款项转交的,乙方可以将相应款项提存;提存后乙方不再担当责任;提存的费用由甲

26、方担当。 二十四、除非双方另有商定外,承办律师在代理过程中所支出由司法部门、行政机关和其他专业机构收取的诉讼费(包括但是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证金、执行费)、申请费、查询费、资料复印费、材料打印费、鉴定费、公证费等办案费用,由甲方负担。 若乙方垫付的,由乙方凭票据向甲方据实结算。甲方拒绝结算的,自拒绝之次日起,每日依据未结算总额的0。5%支付违约金。 因乙方缘由导致乙方无法准时结算转交的,甲方可以将相应款项提存;提存后甲方不再担当责任;提存的费用由乙方担当。 假如乙方代为收取相应款项的,可以依据前项的规定扣除相应费用后再将剩余款项转交甲方。 二十五、除前项规定的费用以外,乙方在本案代

27、理过程中,无论通过何种方式解决本案,只要是乙方指派的律师或者乙方的其他人员所做的工作和劳动,都不再增加或者是削减收费。 二十六、因客观或者主观缘由导致以非货币财物抵债的,则前述其次十二到二十四条商定的日期为甲方取得财物全部权之日。 上述财物通过拍卖等方式变现的,则前述其次十二到二十四条商定的日期为财物变现之日。 二十七、如甲方无故终止本合同,已收律师服务费不予返还;如乙方无故终止本合同,律师服务费全部退还甲方。 二十八、鉴于甲乙双方之间接受风险代理的方式代理该案件,因此,乙方也担当了更大的风险。为了公正起见,在整个案件办理结束之前,甲方不能变更代理人。 假如甲方变更代理人,则推定为乙方已经依据

28、合同商定完成了代理工作,甲方必需按请求的标的额和合同商定的比例支付代理费。 但是乙方有严峻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是律师职业道德的情形的,甲方有权更换代理人并不支付费用;乙方已收的代理费必需予以返还。 二十九、鉴于甲乙双方之间接受风险代理的方式代理该案件,因此,双方也担当了更大的风险。为了维护双方的利益,甲乙双方必需依据双方全都同意的原则处理该案件。 甲方未经过乙方同意而私自和对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放弃或者部分放弃标的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该债权的。应当依据请求的标的额及合同商定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费用。 乙方未经过甲方同意而私自和对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放弃或者部分放弃标的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该债

29、权的。应当依据请求的标的额及合同商定的比例,向乙方赔偿损失。 在甲方授权的范围内,乙方与对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为双方全都同意;甲乙双方在调解协议或者是和解协议上共同签字的,为双方全都同意;在律师的书面建议书建议的范围内,当事人和对方当事人达成调解或者和解的,为双方全都同意;在甲方或者是乙方通过电话、手机短信息、电子邮件、传真、信件等方式与对方协商并得到同意以后,为双方全都同意;甲乙双方通过会谈协商等方式达成全都并签署的,为为双方全都同意;其他能证明双方意思全都的,为全都同意。 三十、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相应款项执行到位之日止。 三十一、本合同作为甲乙双方之间正式合同,取代之前

30、双方之间作出的口头或者书面的商定。 三十二、本合同经双方协商全都后,可以以书面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本合同如有任何附件,除非另有商定,附件与本合同具有相同效力。 三十三、双方因托付代理或相关事宜发生的任何争议,应尽量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上海市律师协会投诉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十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具有相同的效力。 三十五、本合同经双方签署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律师事务所的代理合同6 甲 方: 乙 方: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遵循公正、恳切、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甲方托付乙方指派律师在甲方与 纠纷一

31、案中,作为甲方 阶段的代理人,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方托付乙方指派律师代理其与 纠纷一案 阶段的诉讼代理人。 其次条 乙方接受甲方的托付,指派 律师作为甲方该案 阶段的诉讼代理人。 第三条 甲方对乙方指派律师的授权权限以出具的授权托付书为准。 第四条 甲方必需真实的向律师陈述案情,供应本案有关的证据。乙方接受托付后,发觉甲方有捏造事实、弄虚作假等状况,有权终止合同,依约所收律师费不予退还。 第五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全都,律师代理费金额及支付方式为: 乙方指派的律师代理本案所产生的下列费用应由甲方担当: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鉴定费用、评估费用、公证费和办案费用等; 2、

32、成都市以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等; 3、征得托付人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费用。 第六条 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依约所收费用全部退还给甲方;如甲方终止合同、或撤销托付事项,乙方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第七条 乙方应当依据甲方的授权和指示代理托付事务,非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托付事务转托付第三人代理,如乙方指派的律师怠于履行代理职责,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另行指派律师。 第八条 甲、乙双方在本协议履行期间相互知悉的商业隐秘、任何文书,无论本协议是否已经终止,任何一方均无权泄露或者不正值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值地使用该商业隐秘、任何文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担当赔偿责任。 第九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

33、生效,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代理事项履行完毕为止。 第十条 甲 方: 代表人: 年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月 日 乙 方: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律师事务所的代理合同7 (以下简称甲方)因 纠纷一案,托付仁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出庭代理,经双方协议,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托付,指派 律师为甲方与 纠纷案的第 审诉讼代理人。 二、乙方律师必需认真维护甲方合法权益,并按时出庭。 三、甲方必需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供应有关本案证据。乙方接受托付后发觉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有权终止代理,并依约收取叁拾万元(小写:¥300000.0

34、0元)代理费。 四、如甲方中途终止合同,则必需支付乙方代理费叁拾万元整(小写:¥300000.00元)。因本案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自行担当。 五、甲方托付乙方代理权限:(见授权托付书)。 六、特别商定: 1、本案为风险代理,本案胜诉以后,三个月内甲方必需支付乙方代理费叁拾万元整(小写:¥300000.00元)。 2、本案案件受理费及法院所收取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担当,本案所需交通费由乙方自行担当,如甲方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及法院所收取的相关费用或者不关心乙方办理案件、不供应乙方所需的证据材料,甲方必需无条件支付乙方代理费叁拾万元整(小写:¥300000.00元)。 3、本案代理费叁拾万元整(小写:¥300000.00元)由三都县人民法院吴昌学同志担当连带保证责任。 甲 方: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电 话: 年 月 日 连带责任保证人: 地 址: 身份证号码: 电 话: 年 月 日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电 话: 年 月 日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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