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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维护本小区交通和停车秩序,保障消防通道畅通,规范机动车进出和收费管理,解决小区车辆日益增多、车难管和停车矛盾日趋加剧的问题,确保小区安全、有序、整洁,营造更加宜人的居住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与车位相关的规定,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需要,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进入本小区的车辆及其所有人和使用人。 第二章 车辆进出及停放 第三条车辆进出 (一)所有车辆从小区西北门进,东南门出。 (二)公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等特种车辆按国家规定要求执行。 (三)各类大中型商用车(黄牌照)进入小区需经
2、物业确认同意,并按临停车辆收费。 (四)各类装载有毒、易爆易燃等物品的车辆禁止进入本小区。 (五)各类车辆进入小区后,应减速慢行,主动避让行人,并按道路标记的方向行驶,限速20公里/小时,禁止逆向行驶,不得鸣笛和使用远光灯。 (六)各类临停车辆不得进入地库,违规进入地库者超过15分钟将单独计费,收费标准是原标准的两倍。 第四条车辆停放 本小区地下、地面划线停车位实行先到先停的停放原则。优先保证有车业主第一个车位的使用需求。凡因其他便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租户临停包月、一位两车等)而导致有车业主第一个车位无法获得时,立刻暂停便利措施,空出车位供有车业主第一辆车停放。 (一)因小区划线车位总数量(地
3、下497个,地面287个,一共784个)少于小区总户数(1288户),不能满足每户一个车位停放需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车位、车库的首要用途】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并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每户只能申请一个车位(可登记二辆符合条件的车辆,车辆所有人需为业主或业主配偶、业主子女、业主父母)。如申请车位总数超过小区车位总数,且实际停放车辆超过小区车位总数时,配置车位的先后顺序为:车辆所有人为房产所有人(业主)、业主配偶、业主子女、业主父母、其他人,同一顺序实行先申请先得到原则,排序在后的登记车辆自动丧失申请车位资格。 (二)车辆使用人应自觉
4、服从安保指挥,维护停车秩序,禁止下列行为: 1、在未划线位置停车; 2、停车不入位或一车占两位; 3、堵塞小区出入口或在道口、人行道、绿化带、消防通道或其它禁停区域停车; 4、在小区道路逆行。 (三)巡逻岗保安应做好车辆停放指挥、交通拥堵疏导,发现违规情况须立即劝阻、制止和纠正,必要时拍照留存证据,便于处罚。 (四)对于占用车位的物品,予以拆除或搬离;处置过程中如发生损坏或遗失,由放置者负责;如有异议,则由相关部门协调处理。 (五)对于影响他人车辆通行或车辆碾压绿化带,保安应立即查询车辆使用人登记信息并电话联系,要求其立即纠正。如无法与车辆使用人取得联系或拒不纠正的,业主大会授权物业采取必要措
5、施,并由物业公示违规车辆等信息,按第十一条进行处罚。 第三章 车辆登记及停车收费标准 第五条车辆登记 小区车辆登记分为三类:第一类是车辆所有人为业主;第二类是车辆所有人为业主配偶、业主子女、业主父母,确定的依据是参照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中第八条其他家庭申请人规定范围;第三类是车辆使用人为上述两类人,以租车牌形式登记车辆。 干休所车辆不在登记范围内,其车辆驶出干休所后,在小区停放超过15分钟后,一律按照临停车辆收费。 第六条车辆登记流程 (一)所需材料:房产证、所有权人身份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行驶证(车辆所有人为业主配偶、业主子女、业主父母的车辆还需提供结婚
6、证、户口本等能证明与业主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材料)。 (二)业主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租用他人车辆的,需提供房产证、所有权人身份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行驶证、车辆使用人驾驶证及2寸彩照。必须签署自愿接受人脸识别对比知情同意书,杜绝为他人申请车位的行为。 (三)出租房屋的业主为其租户办理停车位申请的,在满足小区业主申请第一个车位停车需求、车位尚有盈余的前提下,物业可按照盈余车位数的一定比例接受出租房屋的业主申请,申请手续从简,只需提交业主申请和租户使用车辆行驶证,但需按照临停包月方式每月申请,动态调整,先到先得。收费标准采用市场调节价,不低于周边小区对外车辆收费标准,具体见第七条停车收费标准。
7、(四)车辆登记人需携带符合上述要求的相关材料原件到物业办理。为维护小区业主权益,保证提交材料的真实性,物业需归档所有材料扫描件,便于以后监督核查。物业与登记人签署保密协议,约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提交材料信息,违者将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不携带原件或不同意扫描件归档的不予办理。未上牌的新车需及时提供购车发票和临时牌照代替行驶证,上牌后再更新信息。 第七条停车收费标准 小区固定车辆停车费依照车辆登记类别不同,收费标准不一。第一类(车辆所有人为业主)和第二类(车辆所有人为业主配偶、业主子女、业主父母)的,暂定120元/月,第三类车辆使用人为上述两类人的,暂定240元/月。 临停车辆(小客车)6
8、:00-20:00,1.5元/15分钟;20:00-6:00,2.5元/15分钟;临停车辆(大中型车辆)6:00-20:00,3元/15分钟;20:00-6:00,5元/15分钟;不足15分钟不收费。 出租房屋的业主为租户办理车位,实行包月临停的,不享受小区内部车辆权益,不能办理长期租赁,只能按月租赁,费用为800元/月(参照市场价每年由业主大会会议确定)。临停包月车辆不能进地库,只能在地面车位停放,且要待停车系统完善后方可实施。 凡登记一位两车的,当两辆车同时停放小区时,同时间段的其中一辆车的停车按照临停标准单独计费,但不享受前15分钟免费的优惠;任何一辆车单独停放时都不计费,可直接出场(此
9、项措施的具体实施时间,需待智能停车管理系统建设到位后,能有保障措施解决业主认为会减少空余车位的担心后再确定实施)。 以上所有停车费用,将依据业主大会决议的返还比例,进入小区公共收益账户。 第八条停车信息变更 车辆使用人更换登记车辆,须及时到物业变更登记信息,变更时需提供上述第六条所规定的资料。 第四章 停车位拓展建设 第九条停车位建设 鉴于小区车位不能满足一户一位的现状,为了缓解停车矛盾纠纷,尽力满足小区物权使用人的停车需求,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城六区居住区机动车停车设施新建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1215号)的有关工作要求,拓展停车位。车位拓展可在5号楼西侧、锅炉房北侧、小区
10、东侧围墙里侧增加绿地车位;在体育场西侧、体育场南侧建设立体车位。车位拓展实施方式由业主大会授权业委会负责建设,所需费用从每年收取的停车费中预留建设经费中支出,产生收益在扣除必要成本后进入小区公共收益账户。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条监督 所有物业使用人和车辆使用人应相互监督、执行本规定,并自觉服从物业公司的管理。小区将采用智能化停车管理系统,经费从每年收取的停车费中预留建设经费中支出,完善车辆通行引导标识,非必要不人工值守,车辆出入实现自动抬杆,分类管理,临停车辆扫码缴费。在小区车辆出入口、地库出入口、主要行车道均安装高清摄像头,抓拍违停、逆行、超速等违规行为,为处罚提供依据。业主大会授权成立
11、由业委会牵头、业主(包含共同居住直系亲属)、物业人员参加的车辆管理工作小组,在不违反业主大会决议精神的前提下开展车辆管理细则优化、监督和调解工作。 第十一条违规处理 (一)已登记车辆如违反停车管理规定,由物业张贴通告提示并拍照留存,通知车辆使用人立即改正;如限期内未有纠正或拒不纠正,业主大会授权物业可以采用锁车或移车方式处理。 (二)如登记车辆违反停车管理规定累计三次(含)以上,业主大会授权物业取消该车辆登记资格一个月,期间对该车辆按临停车辆标准收费。 (三)如其他临停车辆违反停车管理规定一次,业主大会授权物业将该临停车辆一个月之内禁止进入本小区。 (四)停放在小区内长期(三个月以上)不使用且
12、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机动车(俗称僵尸车),业委会、物业可以通过小区公告、电话等方式告知车主主动移走,业主拒不移走或无法联系车主的,报请街道综治、公安、城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五)因违规停车而损坏小区公共设施的,需赔偿或恢复相应设施。 第十二条骗取小区车位停车资格的处理 凡在车辆登记过程中伪造材料骗取小区车位停车资格,一经查实,业主大会授权物业锁车并按临停车辆收费标准追缴全额停车费,必要时向公安交通车辆管理部门举报。如有物业员工违规操作,由物业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相关法律纠纷的处理 因本停车管理规定的颁布、执行,导致小区业主或其他车主与小区业主委员会(含委员、各工作小组成员)发生法律、费用等各种纠纷时,业主大会同意授权业委会聘请律师进行法律诉讼等活动,所需费用从小区公共收益支出。 第十四条适用范围及生效时间 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市朝阳区京师园小区,自业主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