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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报告】县公安局交付执行工作自查报告县公安局交付执行工作自查报告今年,县公安机关交付执行工作中由县检察院监所科监督期间,发现我们在工作中存在问题,主要表现在,个别公安人员在罪犯的交付执行中存在认识不足、重视不够、责任心不强的现象;在公安机关自身行为上,存在为创收违法截流罪犯留所服刑,为节省开支将罪犯“打包”集中交付执行,造成某些罪犯交付执行不及时,执行情况参差不齐;在检察机关运用技术手段实施监督上,存在软件不同,数据不共享,信息不畅的现象等。县公安机关虚心听取检查机关的工作意见,在内部开展了相关工作,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一、在交付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主观原因:个别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世界观、人生
2、观、价值观发生变化,受经济利益驱动,将不该留在看守所服刑的罪犯留所劳动。同时,在公安机关中存在着重办案轻执行、重工作效率轻工作效果及执行机关偏离“改造第一、生产第二”方针,重生产轻改造的倾向,使刑罚执行失去应有的客观性、公正性、合理性。客观原因:收监地点分布较分散,地域跨度较大,不利于公安机关交付执行,从而加大了公安机关在送往过程中出现突发事件可能的不安全系数。公安机关对于应当交付执行的罪犯,在多长的时间内送走,执行情况不统一。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和余刑在一年以上的罪犯,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送交监狱执行刑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
3、下或交付执行前余刑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但在实践中,存在看守所为生产经营目的,随意将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和余刑在一年以上的罪犯留所服刑现象,这一方面加大了看守所的羁押压力,不利于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同时,因此类服刑罪犯多为劳动号,从事生产劳动,在看守所内具有一定的流动性,易于给不同的监室传送信息,扰乱看守所正常的监管秩序,影响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二、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以下对策加以解决1、司法机关要强化对交付执行工作的认识,切实把交付执行工作提高到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高度来认识。2、建议立法进一步明确留所服刑人员的资格条件,防止看守所为生产经营目的随意扩大留所服刑人员范围。3、由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统一协调,将符合条件的已决犯统一送往就近监狱,避免送往地点分散,警力分散,来回时间较长,容易出现突发事件等不安全隐患。4、加大对交付执行环节中违法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公、检、法、司联席会议制度,形成横向监督网络。及时通报刑罚执行中有关交付执行环节发生的重要情况,切实保障交付工作顺利进行。5、检察机关应建立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情况登记表,变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并将情况输入计算机进行监管。在法定期限到来之前,及时主动通知公安机关与被执行人,做到一人一监督,从而有效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