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方案】丹东市采购存量房用于棚户区改造安置工作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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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建方案】丹东市采购存量房用于棚户区改造安置工作实施方案采购存量房用于棚户区改造安置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进一步完善棚户区改造安置房供应体系,消化存量商品房,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基本原则(一)政府主导原则。采购存量房及分配棚改安置房,须以各区政府(含合作区管委会)为主导,各区政府(含合作区管委会)是实施采购存量房和安置棚改居民的责任主体。(二)合理定价原则。以不高于存量房所在区域同品质在售普通商品住宅平均销售价格为基价,采用最低折扣、最高限价、单一价格或一房一价等形式,合理确定存量房采购价格。

2、(三)公开透明原则。拟采购房源的选择、价格的确定、安置房分配等各操作环节要做到公开、公正、公平、透明,杜绝违法违规和暗箱操作行为。(四)自愿选择原则。以购买存量房的方式安置棚改居民时,要充分尊重被安置居民的意愿,由被安置居民自愿选择安置房。(五)政策优惠原则。提供存量房用于安置棚改居民的企业,可享受国家、省财政棚改资金补贴。企业在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同时要给予安置居民优惠。二、工作任务丹东市区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任务为22440户,其中2013年完成2537户,2014年完成9722户,2015年完成2154户,2016年完成2619户,2017年完成5408户。各区政府(含合作区管委

3、会)要根据计划安排,结合各自实际,编制确定购买存量房的计划和数量,逐年进行实施。三、工作步骤和方法(一)建立服务平台。设立丹东市保障性住房供求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供求服务中心),负责发布棚改安置房需求信息、拟采购房房源信息和价格信息、棚改安置房分配结果信息,接受开发企业和棚改安置居民的咨询,协助办理房屋交易手续等。(二)调查安置需求。各区政府(含合作区管委会)要组织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摸底工作,详细了解棚改安置居民对于安置房源的区位、户型(以中小户型为主)、面积、装修、配套设施、入住时间等需求意愿,及时将信息上传至供求服务中心。(三)选择意向供应商。各区政府(含合作区管委会)根据被安置居民的意愿,

4、对相应区位的存量房供应情况及价格情况进行调查,按政府采购相关工作程序,由政府采购平台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开征集棚改安置房源。开发企业根据公告发布的户型、面积、入住时间、价格等要求,向政府采购平台申报,经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评定后,选定意向供应企业,并向社会公示。存量房源和意向供应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1.存量房源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2.存量房源所在小区基础设施完备,周边配套设施齐全;3.存量房源无抵押、冻结、查封、权属纠纷等情况;4.意向供应企业具有开发资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会计制度,在纳税和社会保障资金缴纳等方面无不良记录,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无涉诉案

5、件。(四)确定价格区间。由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初步选定的房源基本情况报送市物价主管部门审核,并将审核后的房源信息在供求服务中心信息平台上发布。(五)购买安置房屋。根据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通知(丹政办发201517号)要求,以政府为主导,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面向全市采购符合条件的存量房,作为棚改安置用房。棚改安置居民到供求服务中心选定安置存量房,持货币化安置协议向开发企业购买存量房。各区政府(含合作区管委会)要对棚改安置居民身份予以确认,与开发企业统一结算购房款。安置居民和开发企业签订的购买协议、购房发票、完(免)税凭证等相关信息要在供求服务中心信息平

6、台上发布。(六)契税减免。对采取货币化安置的棚改居民购买存量房,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额的,免征新购房屋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额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四、明确责任,加强监督各区政府(含合作区管委会)要进一步加强对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规范工作程序,依法依规做好棚改安置工作,及时将棚改工作开展情况报送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财政部门要加大棚户区改造资金的筹措力度,积极向上争取补助资金。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购买存量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物价部门要探索制定存量房价格形成机制,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地确定存量房购买价格区间。监察部门要加大对棚改安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加强对采购存量房棚改安置居民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严肃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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