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方案】锦州市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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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社方案】锦州市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农村留守儿童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年来出现的一个特殊群体,主要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无监护能力是指留守在家的父亲或母亲因重病、重残等原因丧失监护能力。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家庭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为切实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确保广大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43号)

2、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依法保护,坚持问题导向,强化家庭主体责任,不断健全法律法规和制度机制,加大部门协管力度,逐步减少农村留守儿童现象,全面保护留守儿童安全、健康、受教育等权益。二、基本原则(一)坚持家庭尽责。落实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监护人要依法尽责,在家庭发展中首先考虑儿童利益;加强对家庭监护和委托监护的督促指导,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亲情关爱和家庭温暖。(二)坚持政府主导。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作为各级政府重要工作内容,落实县(市)

3、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属地责任,强化民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责任,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救助保护机制,切实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三)坚持全民关爱。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群团组织、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各方面积极作用,着力解决农村留守儿童在生活、监护、成长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全社会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的良好氛围。(四)坚持标本兼治。既立足当前,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着力解决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缺失等突出问题又着眼长远,统筹城乡发展,从根本上解决儿童留守问题。三、目标任务全面建立我市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家庭尽责、社会参与”的工

4、作格局,确保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机制有效运行,侵害、伤害留守儿童权益的事件和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到2020年,全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政策和制度更加健全,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普遍增强,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儿童留守现象明显减少。四、责任分工(一)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宣传引导。1.营造关爱保护的舆论环境。一是将关爱保护留守儿童工作纳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和改善其生存发展环境中,理性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加强正面典型宣传。二是抓好广播影视、网络平台、微信、微博等关于农村留守儿童节目、栏目、信息的制作播出工作,

5、用镜头和文字记录留守儿童生活现状,营造家庭、学校、政府和社会齐抓共管的关爱保护氛围。牵头单位:市文明办责任单位:市文明办、市文广新局、市网管局2.开展农村留守儿童法制宣传教育。一是结合“七五”普法工作,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宣传工作。通过以案释法、社区普法、校园普法,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纳入普法宣传范围。二是提高留守儿童及其监护人的法律意识和能力,引导未成年人父母自觉履行监护责任,提高全社会关爱保护留守儿童的法律责任意识,特别是强化强制报告主体的法律意识。三是坚持属地原则,建立涉及农村留守儿童矛盾纠纷隐患排查机制,落实各级法律援助机

6、构的属地责任,积极开展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优先受理、精心办理涉及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案件。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文明办、市文广新局、市网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法院、乡镇政府及村(居)委会(二)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1.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父母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外出务工要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或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等有关机关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牵

7、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妇联、团市委2.落实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强化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职责。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全面组织落实好本行政区域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相关工作,出台具体实施方案,切实履行统筹协调、经费保障和督促检查等责任,确保关爱保护工作覆盖所有农村留守儿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农村留守儿童情况排查,台账建立、发现报告、救助保护等职责,建立详实完备、动态更新的(每季度至少更新一次)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实行动态管理、精准施策,为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参与农村

8、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支持;同时每个季度要向县(市)区民政部门报送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并抄报县(市)区教育部门和公安部门;要加强对监护人的法治宣传、监护监督和指导,督促其履行监护责任,提高监护能力;通过党员干部上门家访、驻村干部探访、专业社会工作者随访等方式,对重点对象进行核查,确保及时发现问题,分类进行救助保护。村(居)民委员会每月至少走访一次留守儿童家庭,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建立本村(居)农村留守儿童家庭信息档案,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要强化村规民约,依法制定监护人责任清单;指导外出父母与受委托监护人签订委托监护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义

9、务,并加强对委托监护情况的监督;要为农村留守儿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与父母联系提供便利。各级民政部门及救助管理机构要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的监护监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牵头单位:各级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村(居)民委员会3.各部门各司其责。市综治办:指导督促县(市)区综治办、市综治委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责任分工认真加以落实,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评价体系。在年度考核中,按辽宁省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规定,对认真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责任落实到位、工作成效明显的县(市)区给予表彰奖

10、励,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县(市)区严格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市法院:指导县(市)区人民法院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司法权益保障工作,在诉讼案件中为处于无人监护或者遭受监护侵害等困境的农村留守儿童指定监护人,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快审严执各类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犯罪,推行“圆桌审判”,设立少年审判庭,依法追究失职父母以及其他侵害人的法律责任,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未成年人法律的司法解释,为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司法保障。市检察院:指导县(市)区检察机关依法快捕快诉各类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犯罪,依法追究失职父母以及其他侵害人的法律责任。对检察环节涉罪留守儿童进行教育

11、、感化、挽救,保护救助被侵害留守儿童。积极参与关爱保护留守儿童综合治理工作,选派检察干警在留守儿童密集学校担任法治副校长,开展以案说法活动。为遭受侵害的留守儿童建立跟踪档案,落实长期帮扶措施。严厉查处相关领域国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犯罪,强化对公安、法院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法律监督。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修改制定的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为开展包括农村留守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司法保障。市发展改革委:加大投入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积极争取项目资金,加大设施建设力度,将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妇女儿童之家建设纳入相关专项规划,逐步完善场所设施条件,满足农

12、村留守儿童临时监护照料需要和入学需求。市教育局:指导县(市)区行政教育部门做好农村留守儿童教育关爱工作,切实履行“就近入学到位、生活保障到位、教育管理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家校联动到位”的5个主体责任。努力实现留守儿童“监护有人、学业有教、生活有助、健康有保、权益有护、活动有地”的6有工作目标。建立健全一人一档一卡一责任人制度、留守儿童监护人联系制度、教师与留守儿童结对帮扶制度、关爱留守儿童部门协作制度、留守儿童关爱工作考核制度。指导各县(市)区加强寄宿制学校建设,促进寄宿制学校合理分布,开展教职工专题培训,提高班主任和宿舍管理人员关爱照料农村留守儿童的能力。加强校园安全管理,会同公安部门指导和

13、协助中小学校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帮助儿童增强防范不法侵害的意识、掌握预防意外伤害的安全常识,假期前各中小学要与留守儿童所在地基层组织、家庭、委托监护人做好交接工作,防止安全管理失控。指导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开展控辍保学工作,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确保农村留守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督促指导中小学校、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强制报告意识,开展强制报告工作。督促指导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普遍对农民工未成年子女开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农民工子女在普惠性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落实和完善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子女在输入地参加中考、高考政策。市公安局:督促指导县(市)区公安部门做好包括

14、农村留守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及时受理强制报告主体报告的信息,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做好带离护送、调查取证、协助就医、鉴定伤情、批评教育、立案侦查等工作。依法追究失职父母或侵害人的法律责任,严厉惩处各类侵害农村留守儿童的犯罪,建立健全涉留守儿童案件快侦快办机制,建立属地派出所与留守儿童家长联系制度,开展“警察妈妈、爱心爸爸、知心姐姐”等亲情关爱留守儿童活动,及时表扬和奖励主动报告信息的群众和社会组织;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应急处置情况,配合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安全处境、监护情况等调查评估工作。配合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和协助中小学校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

15、,加强校园及周边秩序安全管理,做好法治宣传和安全教育。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有序推进符合落户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及家属落户,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落实居住证持有人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等公共服务内容和其他便利,为其监护照料未成年子女创造条件。市民政局:督促指导县(市)区民政部门切实承担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牵头责任,推动各县(市)区10月底前全面建立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等部门和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参加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

16、基层民政部门健全信息报送机制,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详实完备、动态更新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帐。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强制报告意识,开展强制报告工作。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的监护监督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纳入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保障范围,指导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发挥兜底作用,及时接收安置公安机关护送的农村留守儿童。加快孵化培育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其为农村留守儿童等未成年人提供关爱服务,对贡

17、献突出的社会组织给予奖励。统筹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市财政局:指导县(市)区财政部门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将相关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支持相关部门开发设置公益性岗位,将按政策及时足额拨付公益性岗位人员补助资金。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支持民政等相关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开展多种形式的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服务工作。加大福彩基金对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投入,完善设施,满足临时监护照料农村留守儿童的需要。加大就业资金对农民就业创业技能培训投入,支持农民工返乡就业创业。推动农民工市民化,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进行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支持农民工随迁子女义

18、务教育,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宣传、落实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一系列政策措施。统筹考虑社保、住房、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制度改革,将返乡创业农民工等人员全部纳入公共服务范围。加强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创业技能培训,建立健全创业辅导制度,有针对性地推荐用工岗位信息或创业项目信息。支持相关部门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工作专职人员配备,配合民政等相关部门科学合理设置救助机构工作岗位,落实好救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工资倾斜政策。市住建委:指导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保障范围,通过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方式,满足其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市农委:督促指导县(市)

19、区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三农”工作重要内容予以安排部署,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新农村建设大局。推动落实省、市政府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大力培育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加强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广泛开展各类实用技术培训、咨询、示范和推广服务。稳步推进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切实保障外出务工农村劳动力土地权益。市卫生计生委:指导县(市)区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强制报告意识,开展强制报告工作。协助做好农村留守儿童伤情鉴定、身心健康状况评估等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和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指导服务机构为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提供医疗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

20、。指导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加强留守儿童疾病预防控制,加大预防接种工作力度。推动各县(市)区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服务下乡活动,帮助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属掌握青春期健康、生殖健康、心理健康及急救等基本卫生常识。市国税局:指导县(市)区国税部门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依托学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立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指导各县(市)区国税部门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提供便利条件。市地税局:指导县(市)区地税部门依法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依托学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立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指导各县(市)区地税部门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

21、政策,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提供便利条件。市统计局:指导县(市)区统计部门按相关规定将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人纳入人口普查、抽样调查等有关调查范围,调查、了解农村“三留守人员”的基本状况,为深入开展农村“三留守人员”工作提供数据支持。市法制办:配合做好有关未成年人政策措施的修订工作,理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建立未成年人行政保护制度,强化家庭监护监督干预政策,构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协作机制,细化失职父母或侵害人的处罚措施,为开展包括农村留守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市扶贫办:指导县(市)区扶贫工作部门将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人关爱服务工作纳入扶贫攻坚工作的重要内容,将建档立卡的农

22、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纳入精准扶贫项目的重点支持范围,开展产业扶贫、培植技能型人才。市金融办:推动指导各金融部门落实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4.发挥群团组织关爱服务优势。市总工会:指导各级工会组织把送温暖、金秋助学、农民工平安返乡和女职工关爱行动等品牌活动向留守儿童延伸,关注留守儿童身心健康。开展关爱农民工及子女送温暖活动。团市委:广泛动员广大团员青年、青年志愿者、少先队辅导员等群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依托公益性夏令营、“七彩假期、城乡少年手拉手、为了明天”等公益项目及活动,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心理疏导、快乐陪伴、健康成长、书信交流等关爱服务,维护农村留守儿童权益

23、。加大拓展青年志愿者招募力度,通过微公益方式募集社会资源,推动需求对接,建立长效性全方位和全链条社会关爱服务体系。选树宣传农村留守儿童典型,激励留守儿童坚强、乐观面对生活。积极参与帮扶农村青年返乡创业就业,从源头上逐步减少留守儿童现象。市妇联:推动实施辽宁省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年),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号召妇女干部走基层,系统掌握留守儿童情况,建立健全留守儿童基本信息数据库。会同教育部门规范指导县、乡、村三级家长学校建设,提高家庭教育水平。动员社会力量,依托妇女之家、留守儿童之家等活动场所,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品德教育、课后辅导、心理疏导和生活关爱服务,对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

24、工作成效显著的县(市)区和部门经验及时予以宣传和推广。市残联:组织开展农村留守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公益项目。集中力量组织县(市)区开展016周岁农村留守残疾儿童康复需求筛查工作,加强基本设施设备配置,开展康复训练、辅具适配及假肢、矫形器适配安装,做到全覆盖。做好有手术需求的残疾儿童转介服务,依托现有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为农村留守残疾儿童提供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市关工委:组织各级关工委和“五老”志愿者人员与留守儿童开展一对一或多对一结对子帮扶活动。充分利用“快乐之家”活动阵地,开展“大手拉小手”、“代理家长”等多种形式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协同做好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服务工作。5.推动社会

25、力量积极参与。坚持全民关爱,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爱心企业和爱心人士、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各方面积极性,为农村留守儿童奉献爱心。加快孵化培育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民政等部门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其深入城乡社区、学校和家庭,开展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指导、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社会融入和家庭关系调适等专业服务。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依托学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举办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财税部门要依法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妇联、团市委(三)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1.建立强制

26、报告机制。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切实履行强制报告责任,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其上级机关、本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其他公民、社会组织积极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各级人民政府2.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报告,第一时间出

27、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强制报告责任人和有关单位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属于农村留守儿童单独居住生活的,要责令其父母立即返回或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并对父母进行训诫;属于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的,要联系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委托其他亲属监护照料;上述两种情形联系不上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的,要就近护送至其他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或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临时监护照料,并协助通知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重新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属于失踪的,要按照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及时开展调查。属于遭受家庭暴力的,要依法制止,对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

28、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应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福利机构实施保护;属于遭受其他不法侵害、意外伤害的,要依法制止侵害行为、实施保护;对于上述两种情形,要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其就医、鉴定伤情,为进一步采取干预措施、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打下基础。公安机关要将受理报告及应急处置等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妇联、市检察院、市法院3.健全评估帮扶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公安机关通报后,要会同民政、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计生、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和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在村(居

29、)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医疗机构以及亲属、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的协助下,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建立评估档案,有针对性地安排监护指导、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对于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民政及其他社会救助部门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牵头单位:各级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司法局、市检察院、市妇联、团市委4.强化监护干预机制。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公安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

30、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对于监护人将农村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六个月以上导致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无着的,或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其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县级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妇联、团市委5.实行救助保护重点时段排查机制。实施儿童伤害综合干预行动计划,采取严密措施预防控制留守儿童意外伤害。教育部门要加大预防和控制儿童伤害的宣传和教育,可邀请警官等作法治和安全辅导报告,增强留守

31、儿童尤其是留守女童的自我防范意识。特别是寒暑假前,要开展专门的安全教育,建立安全责任制,督促监护人高度重视留守儿童的人身安全,担负起假期安全责任。民政、公安、教育、交通、水务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重点时段、事故高发区域儿童伤害风险排查、防控、报告等制度,加强检查考核,加大执法和监管力度。各级政府要督促有关部门全面加强对寒暑假等重点时段、重点事故点和重点儿童的排查,可根据情况适时组建关爱儿童假期巡查服务队、危险地点地段排查队、安全防范宣传队、维护合法权益服务队、学习生活帮扶队等,通过多种形式,有效发挥农村留守儿童应急处置、救助干预等保护机制作用,有效预防和控制农村留守儿童溺水、跌伤、交通伤害、烫伤

32、、坠落、中毒等伤害事故发生,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分别牵头(四)从源头上逐步减少儿童留守现象1.为农民工家庭提供更多帮扶支持。大力推进农民工市民化,为其监护照料未成年子女创造更好条件。符合落户条件的要有序推进本人及家属落户。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要纳入保障范围,通过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方式,满足其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要在生活居住、日间照料、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等方面提供帮助。倡导用工单位、社会组织和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为其照料未成年子女提供便利条件和更多帮助。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普遍对农民工未成年子女开放

33、,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农民工未成年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完善和落实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子女在输入地参加中考、高考政策。牵头单位:各级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住建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卫生计生委2.引导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快发展地方优势特色产业,加强基本公共服务,制定和落实财政、金融等优惠扶持政策,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加大对返乡农民工项目、技术、资金、信息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开展就业和创业技能培训。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与当前的脱贫攻坚、保障民生结合起来,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牵头单位

34、:各级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扶贫办五、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教育、公安、司法、卫生计生等行政部门和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参加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机制,明确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目标和职责分工,统筹协调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难点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二)提高能力建设。各县(市)区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多渠道筹措资金,统筹规划、逐步完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设施,满足

35、临时监护照料农村留守儿童的需要;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促进寄宿制学校合理分布,满足农村留守儿童入学需求;要利用现有公共服务设施开辟儿童活动场所,提供必要托管服务。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工作人员,科学合理设置救助管理机构工作岗位,落实好救助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工资倾斜政策。各级人民政府可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为乡镇(街道办事处)配备未成年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职人员,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三)强化激励问责。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建立、完善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对认真履责、工作落实到位、成效明显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和奖励;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责任。对贡献突出的社会组织和个人,要适当给予奖励。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县(市)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对本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市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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