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测队队长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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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测队队长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监测队队长是本队安全第一责任者,负责本队在矿井安全监测工作中安全管理工作。监测队队长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一、岗位职责第1条 保证在监测作业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第2条 组织好本队的各项工作,保证完成作业计划。第3条 组织好班前会,在会上及时传达安全生产的规定、通知、会议精神,总结安全生产情况,下达工作任务,布置工作。第4条 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召开安全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第5条 按规定为操作人员配齐工具、安全用品等。第6条 负责组织制定本队各岗位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

2、进行考核。第7条 合理调配本队职工执照安全生产的需要,及时完成相关工作任务。第8条 及时组织安全质量检查,排查和处理矿井监测监控方面存在的问题。第9条 组织好矿井监测监控设备的维护和定期检查,确保监测、监控系统的稳定可靠。第10条 组织开展好区队安全教育,及时参加安全生产办公会,真学习、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要求。第11条 督促、检查相关人员的责任制落实情况和业务保安的执行情况,定期组织评比活动。第12条 监督本队安全措施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三违现象。第13条 定期组织隐患排查,及时排查生产中安全隐患,并组织治理。第14条 组织好本队新工人签定师徒合同,并监督执行。第15条 负责本队特种作

3、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第16条 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切实提高从业人员按章作业的意识。第17条 如实、及时汇报安全事故,协助、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第18条 组织落实本队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第19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务。第20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 “三违”现象。二、责任追究第2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监测队队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

4、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22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监测队队长降级直接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仿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23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通风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第24条 在本队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监测队队长不立即组织抢救

5、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撤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本队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第25条 监测队长对煤矿井下监测、监控设施安全管理负直接责任。第26条 未及时组织职工进行安全学习,开展区队安全教育,或未要求、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监测队队长负主要责任。第27条 没有按照生产作业计划、安全措施及有关规定安设监测监控设备的,监测队队长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第28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监测队队长负直接责任。第29条 不能保证本队各岗位操作人员齐全,或本队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监测队队长负

6、直接责任。第30条 未组织好本队新工人签订师徒合同,或师徒合同执行不好的,监测队队长负直接责任。第31条 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本队接连发生同类事故或从业人员经常不按章作业的,监测队队长负直接或主要责任。第32条 监测队未有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监测队队长负直接责任。第33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监测队队长负直接责任。第34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监测监控设备不符合标准规定或不完好,但为及时采取相关措施处理的,监测队队长负直接责任。第35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监测队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监测队队长负直接责任。第36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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