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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社办法】清远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领域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施工单位拖欠工人工资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交通、水利、管道线路的新建、在建、扩建和改建等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及建设单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建设前,由建设单位从工程款中预留规定比例的资金,
2、用于依法保障施工单位支付工人工资的专项资金。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工程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交通、水利、国土、公安、人民银行、工会等单位应当做好相关协助工作。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施工单位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施工活动的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第五条建筑施工单位对其招用的工人承担工资支付责任。总承包企业对其自行分包企业招用的工人工资支付依法承担责任。第六条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首个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后,应到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实工资保证金数额,并在指定银行设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建设单位与多个不同施工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每一个施工单位都应按照规
3、定开立保证金专户。施工单位应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签订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管理协议书,明确各方在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管理中的权利和义务。协议书一式四份,各方留存一份。第七条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建设单位应按施工承包合同工程造价5%的比例(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一次性提取资金存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该项资金视为建设单位已付施工单位的工程款,并作为已经到位的建设资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该项资金的抵扣方式,该项资金可以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一部分。第八条已取得开工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免缴工资保证金,但自清远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
4、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施工单位出现拖欠工人工资案件的,按第七条要求补缴工资保证金。第九条在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在申领开工许可证时,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程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和信访部门共同审核,具备下列条件的可减半或免缴工资保证金。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三年(含三年)以上良好诚信记录,且有五个(含五个)以上工程项目(工程宗数以施工许可证为准)没有出现拖欠工人工资案件的施工单位,工资保证金可减半缴存;2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五年(含五年)以上良好诚信记录,且有十个(含十个)以上工程项目(工程宗数以施工许可证为准)没有出现拖欠工人工资案件的施工
5、单位,工资保证金可免缴。其它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按本管理办法执行。第十条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应将施工单位的保证金专用帐户帐号、银行收款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报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建筑行政主管部门。不提供上述证明材料的,视同建设资金未落实,工程建筑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第十一条未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向银行出具相应的提取或销户公函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提取、挪用专用帐户资金或核销保证金专用帐户。第十二条保证金专用帐户由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施工单位单独设立,分包单位无需设立保证金专用帐户,其拖欠的工人工资由应当设立保证金专用帐户的企业先予垫付,再从应支付
6、的分包工程款中扣除。建设单位不得将保证金存储责任转嫁给工人。第十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每一至两个月对辖区内施工单位工人工资发放情况进行一次督查,施工单位涉嫌拖欠工人工资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及时介入调查取证。经查实,确属拖欠工资的,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有关规定处理,属于劳动争议的,告知当事各方依照劳动争议有关规定处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工程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启用工资保证金:(一)施工单位法人代表或工程总承包负责人逃匿或死亡,造成拖欠工人工资的;(二)工程项目已部分或全部停工、竣工,尚未足额支付工人工资的;(三)施工单
7、位因发生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原因,一时无力支付工人工资的;(四)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工程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实需要启用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对出现拖欠工人工资且符合启用工资保证金条件的,立即启用工资保证金补发工人工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向工资保证金开户银行发出支付工人工资通知书和工人工资发放表。银行应在收到支付工人工资通知书2个工作日内按照工人工资发放表将工资保证金专户资金划拨到有关工人个人银行结算帐户,并函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没有实行银行代发工资的,由施工单位通知被拖欠工资的工人到开户银行开立个人银行结算帐户。特殊情况需要向工人支付现金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8、行政部门按规定从银行工资保证金专户提取现金支付。第十六条工资保证金专户资金不足以发放全部拖欠工资的,按欠薪比例发放。第十七条工资保证金已启用支付工人工资的,施工单位应在30日内等额补缴已经启动支付的工资保证金。并将相应银行存款凭证复印件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施工单位无正当理由不缴存或未补足已经启动支付的工资保证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督促限期缴纳或补缴。逾期未缴纳的,工程建筑行政主管部门不发开工许可证或对其市场准入进行限制。同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程建筑行政主管部门、银行将其记入企业守法诚信档案,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并按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十八条工程项目已
9、竣工的,施工单位应在工人退场前在工程施工地、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门户网站公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日期、工人工资结算情况。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为确保不拖欠工人工资,工程项目已竣工验收后仍存在拖欠工人工资行为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实,可以从建设单位预留给施工单位的保质金中支付工人工资。第十九条工人已经退场且未发生拖欠工资的,施工单位凭建设单位出具的竣工退场证明、已全额支付工资的凭证和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公示的凭证,填写工资保证金退还申报表,需注销工资保证金专户的,同时填写注销保证金专户申请表,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第二十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受理施工单位退还工资保证金申请之
10、日起,30日内未接到该施工单位拖欠工资投诉举报的,应当批复确认。银行自收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复之日起,按照施工单位意见处置工资保证金专户及专户内本金、利息。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存在恶意拖欠工人工资行为的,工程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可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法律、法规、规章对恶意欠薪施工单位规定了其他行政处罚、限制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理。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编造虚假事实,以追讨工资为名煽动集体上访闹事或与工人串通采用不正当、不合法的手段追讨工程款的,事发地公安部门应及时介入,配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妥善进行处
11、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拖欠工人工资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按属地管理原则,由事发地的政府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工程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到现场处理,工会、施工单位的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第二十四条因有关银行过错导致工资保证金流失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管理协议书追究其民事责任,并可依法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第二十五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劳务分包单位,总承包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一个月内应将劳务分包合同、单位负责人姓名和联系电话提交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备案。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加强务工人员的管理,建立工人进场、退
12、场和劳务作业时间、作业内容登记制度,按月填写施工单位用工登记表;规范工人工资发放制度,以货币形式按照确定的工资支付周期足额支付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克扣,建立工资支付台帐,严禁工人工资由中间人代领;每月15日前收集所有工人工资支付登记表存档备查。如果发现施工单位存在违反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行为,工人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或举报,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将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第二十七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建立工地务工人员出入证(卡)制度,工地所有人员凭工地出入证(卡)进出工地;并督促劳务分包单位建立用工登记,按时发放工人工资,并按月收集各劳务单位施工单位用工登记表备查。第二十八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向劳务分包单位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应要求劳务分包单位提交施工期间工人工资已足额支付的证明。没有收到支付证明或发现劳务分包单位拖欠工人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暂停支付工程进度款,并及时报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第二十九条实行施工单位工人工资保证金制度后,有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清远市推行建设工程担保制度暂行办法(清府办20063号)文中关于工人工资支付担保一项停止执行。第三十条本办法由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