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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建设安全事故的分级一、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即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业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本企业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即轻伤、重伤、死亡)和急性中毒事故。二、伤亡事故的类型。1、轻伤及轻伤事故。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2、重伤及重伤事故。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
2、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人无死亡的事故。3、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职工12人的事故,相当于建设部3号令中的工程建设四级重大事故;4、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下同)的事故,相当于建设部3号令中的工程建设一、二、三级重大事故。5、工程建设一、二、三、四级重大事故。根据建设部第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一级事故是指死亡三十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事故。二级事故是指死亡十人以上,二十九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事故。三级事故
3、是指死亡三人以上,九人以下;或重伤二十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事故。四级事故是指死亡二人以下;或重伤三人以上,十九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不满三十万元的事故。6、急性中毒事故。急性中毒事故指生产性毒物一次或短期内通过人的呼吸道、皮肤或消化道大量进入体内,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职工立即中断工作,并须进行急救或死亡的事故。二、特别重大事故标准在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1989年3月29日国务院34号令)第一章第2条中,对特别重大事故的解释为:“本规定所称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特别重大人身伤亡或者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为
4、了对特别重大事故进行更加确切的定义。原劳动部颁布了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有关条文解释(劳安字1990)9号),对特别重大事故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进行了进一步的解释,即凡是符合下列6种情况之一者即为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中所称的特别重大事故:(1)民航客机发生的机毁人亡(死亡40人及其以上事故);(2)专机和外国民航客机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机毁人亡事故;(3)铁路。水运。矿山、水利。电力事故造成一次死亡50人及其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00万元及其以上的;(4)公路和其他发生一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航空、航天器科研过程中发生的事故除外);(5)一次造成职工和居民 100人及其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6)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