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办法】宣城市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规划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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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建办法】宣城市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宣城市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民建房管理,促进城乡规划顺利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民新建、改建、扩建居住房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宣城市城市总体规划(20072020)确定的区域。本办法所称农民是指具有所在地村(居)委会、村(居)民组常住户口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第三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农民建房规划管理工作,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民建房宅基地管理工作,市

2、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农民建房监督及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城市规划区内的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农民建房受理、审查、报批及建设监管工作。第四条农民建房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乡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五条农民建房坚持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综合配套,实行统一建设与自行建设相结合。农民建房点规划应遵循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原则,鼓励建设多层住宅,鼓励和引导农民到规划集中点建设。农民建房点规划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适度集中、共建共享”原则,统筹安排、分区管理、科学规划。第六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发展需要,组织相关乡镇(街道办事处)编制城市规划区内农

3、民集中建房点布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宣州区人民政府、敬亭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根据农民集中建房点布点规划,负责本辖区内的农民集中建房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及建设管理工作。在组织规划、建设时,应对农民集中建房点的公共设施及基础设施建设作出具体安排,统一规划,同步实施。农民建房规划编制和管理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七条依据宣城市城市总体规划(20072020),按照农民现状居住所在地与城市规划实施的关联程度,将565.50平方公里的城市规划区分为三个区域(具体详见附图)。一类区:东至水阳江东侧大堤以东100米、水阳江大道闭合段以外500米,西南至宣广高速公路以西、以南各

4、100米,北含敬亭山风景名胜区及协调区,总占地约88.68平方公里;二类区:主要指青弋江大道以西2300米、青弋江大道以南500米、泰和路、崇善路以内等区域,总占地约170.3平方公里;三类区:城市规划区除一、二类区域以外的306.52平方公里范围。对各区域农民建房按下列要求实行分类管理:(一)一类区内,农民建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集中安置、综合配套”原则组织实施。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再批准新建、改建、扩建农民住房。对确属“一户一宅”并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属D级危房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征收;确因暂时无法征收的,农民可申请原址、原面积维修或翻建。(二)二类区内,农民建房实行“统一规划

5、、综合配套、统建为主”原则组织实施。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再批准新建、改建、扩建农民住房。对确属“一户一宅”并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属危房的,可申请原址维修或翻建。农民申请新建住宅的,引导进入统建小区或农民集中建房点,对暂时无法进入统建小区或农民集中建房点的,可批准新建一层住房。(三)三类区内,农民建房实行“统一规划、综合配套、统建与自建相结合”原则组织实施。鼓励和引导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民到规划集中建房点集中建设。农民申请新建、改建、扩建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第八条下列区域禁止农民新建房:(一)主城区主干道、主要出入口道路和规划明确规定的道路红线以外100米区域内;(二)属于城市近期规划改造和控

6、制的区域;(三)城市园林绿化用地;(四)水系及城市防洪、排涝需要控制的区域;(五)风景名胜区及文物古迹保护区域;(六)铁路、公路、桥梁、地下管线、高压走廊等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控制区域;(七)涉及环保、安全、卫生防护等要求的控制区域;(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禁止的其它区域。第九条统建小区、集中建房点的建设管理及入住条件和程序,由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宣州区人民政府等根据本办法分别会同市国土、规划、住建等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十条农民建房人均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一类区域为30平方米以内,二类区域为50平方米以内,三类区域为55平方米以内。符合条件确需建房的单身户不超过7

7、0平方米。第十一条农民建房设计应当符合经济、适用、安全和美观的要求,结合农民生产、生活习惯,做到功能合理、整体风貌协调,体现地方文化特色,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节约资源、防灾减灾的规定,积极推行使用通用标准。第十二条住建部门应当提供有关设计服务,并负责办理限额以上的工程施工许可和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监管工作。限额以下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由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农民申请建房,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因国家建设或规划调整等原因宅基地被依法征收的;(二)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或已达分户标准的;(三)因村庄并点,原居住自有住房需拆除重新建设的;(四)原有住房经确认属于危房并应拆除的;(五)其

8、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民不得申请建房:(一)将原有住房出租、出卖或赠与他人的;(二)在集体土地范围内“一户多宅”或现有建筑面积超过第十条规定的;(三)原住宅被拆迁已安置或实行货币化补偿安置的;(四)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其它情形。第十五条农民建房实行分类、分级审批。(一)集中建房点选址及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分别会同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宣州区人民政府、敬亭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按要求组织审查,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二)一类区域农民自建房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三)二类区域农民自建房报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宣州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9、四)三类区域农民自建房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派出机构会同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宣州区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六条农民申请建房时需提交以下材料:(一)个人住房新建、改建、扩建的书面申请;(二)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等;(三)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原房屋权属证明或相关证明材料;(四)所在地村(居)委会同意建房意见及“一户一宅”的有关证明材料;(五)相邻权人的书面意见;(六)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凡涉及新增宅基地面积的,应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审批。第十七条农民申请自建住房,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持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

10、材料报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不少于7日的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家庭成员、原住房情况、移址新建的“一户一宅”书面承诺、拟建房位置、面积等。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会同乡镇(街道办事处)等对申请人的建房位置进行现场勘察后,联合相关部门审查,并按本办法第十五条实行分类分级审批、办理规划许可及相关文件。(三)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许可后,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乡镇(街道办事处)现场放验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市

11、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督申请人严格按规划进行建设,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建立农民建房管理档案。(四)建设工程竣工后,由申请人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竣工规划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要求的,同时属移址新建的原房已拆除且宅基地已收回的,符合“一户一宅”相关要求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规划核实证明;经核实,不符合规划许可要求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五)申请人持规划许可文件、规划核实证明及其它有关材料,向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农民在规划统建小区申请新建住房,符合建房条件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按上述要求统一办理相关手续。第十八条农民申请建房,

12、所涉部门不得违规收费。第十九条农民建房的许可文件有效期为一年。需要延期的,应在许可期届满30日前,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经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报原许可机关批准延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许可文件自行失效。第二十条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宣州区人民政府、敬亭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及相关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农民个人建房的巡查、监管,对未取得许可文件或者未按许可文件规定进行建设的,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农民个人违法建设行为应及时依法查处。第二十一条各相关部门对农民建房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相关内容和程序办理。对在审查、审批农民建房过程中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出具虚假证明、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取贿赂的,由相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涉及天湖街道办事处农民建房的,由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宁国市国土资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其职权范围内的相关工作。第二十三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农林茶场职工自建住房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权范围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宣城市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宣政办2010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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