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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委员会团费收缴管理办法学院委员会团费没收及管理办法团费的缴纳和管理工作,就是进一步增强团员意识和组织观念、强化团员非政府管理的关键工作,也就是来衡量团的非政府建设状况的关键指标。为了搞好各团总支、团支部团费没收和管理工作,使得团员青年及时、足额缴纳团费,团组织用不好、管住团费,特制订了团费没收及管理办法。第一条 共青团员按照团章规定向团组织缴纳团费就是维持与团组织的经常联系,进一步增强组织观念和履行职责团员义务的一项关键内容。为了强化团费的缴纳和管理采用,根据上级团组织的有关规定和目前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按学年足额缴纳团费就是每个共青团员的义务。对不能按规定缴纳团费的团员,团组织
2、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并无正当理由一次不缴纳团费的,按自行脱团处置。第三条 共青团员每学年统一缴纳该学年全部团费,由各团支部非政府委员负责管理缴纳,缴团总支非政府委员,汇总凑齐后上缴院团委。共青团员应当自觉地向所在团组织缴纳团费。例如存有特定情况无法亲自缴纳或无法按月缴纳时,经团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团员全权缴纳或固定费用、缴交,固定费用、缴交的时间通常严禁少于1个月。第四条 共青团员缴纳团费的基本标准为每学年3元/人,共青团员除按规定缴纳团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减半。共青团员例如绝无生活困难,无力缴纳团费,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支部团员大会探讨同意,院团委核准,可以少交或交费团费。第五条 留存
3、团籍的共产党员,从获得预备党员资格起至,应当缴纳党费,可不缴纳团费,自愿缴纳团费者不减半。第六条 团总支于每学年开学后一个月之内将所缴纳团费总数上交院团委。第七条 院团委由组织部负责管理缴纳团费。选定专人负责管理团费管理。团费应当单独立户取走银行,严禁同团组织的其他经费搭在一起。第八条 规范团费的使用范围。团费主要用于以下活动:1、教育、培训、表彰团员、团干部;2、编印、出售团员学习材料或书籍;下载团的报刊、青年读物等;3、其他团的活动。任何非政府和个人严禁变相或超范围采用团费。第九条 严苛团费采用的审核相关手续。第十条 对于按时顺利完成团费没收任务、团费管理采用规范的团组织,院团委将通报表彰。无法按时顺利完成团费没收任务或团费管理采用不规范的团支部,一律中止文明户资格。对于检查中辨认出的问题,必须及时制止。侵吞、贪腐团费的,必须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应给与必要的纪律处分,直到追责刑事责任。第十一条 各级团组织应定期向团员大会或团员代表大会报告团费收缴和管理使用情况。第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属于我院团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