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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证人员在职教育管理办法公证人员在职教育管理办法为引导本处职工不断提升业务水平,健全法律理论知识,打造出学习型公证机构,特制订本办法。本办法中在职教育,是指本处所有职工(包括在编及聘用人员)在本处工作期间,脱产或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各高等院校学习以及参加各种培训活动。本处职工在校教育应遵从以下原则:一、各岗位对学历存有基本建议,例如已经专门从事该岗位工作,在该岗位基本建议以下的自学、培训原则上不属于在校教育范畴。比如说公证员助理建议法律专科以上,现有助理如果还未达至法律专科,攻读法律专科不属于在校教育。二、在校教育应攻读其岗位所须要专业,其他专业不属于在校教育范畴。三、所有在职教育必须在修读前向
2、公证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才能享受相关政策,对于符合以上两条的在职教育申请,公证处可以不予批准而不需要说明理由。已经开始修读的,公证处不再接受其申请。四、经本处为办公会同意,由公证处指派出席的各种自学、培训可以不受到以上二、三条管制。对符合规定的在校教育,公证处从时间、费用等各方面不予扶植,具体办法如下:一、所有自学、培训时间视作告假,按照本处的有关告假政策看待。二、出席自学、培训遵守纪律,完结后获得适当文凭、结业证书、学位等,其自学费用由公证处分担。例如没能成功毕业获得有关证书的,公证处只分担正常自学费用,多产生的其他费用自行分担。例如无法获得有关证书的,所有费用自行分担。三、出席自学、培训完结后,至少应在本处工作三年以上,无论任何原因,没能在本处工作八十三年的,自行分担自学费用,该费用从其质保金中计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