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意见】区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房屋住用安全管理工作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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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建意见】区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房屋住用安全管理工作意见区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房屋住用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住用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7182号)精神,为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全区房屋住用安全管理,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区房屋住用安全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领导房屋住用安全管理,是指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房屋结构安全、房屋安全鉴定、危险房屋防治等管理工作。此项工作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各地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要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抓好落实。为切实

2、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区政府成立了以分管副区长任组长的房屋住用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建委,负责全区房屋住用安全管理重大问题的统筹和协调。二、落实责任房屋住用安全管理坚持“群测群防、以防为主、科学鉴定、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产权、谁负责”,“谁管房、谁负责”相结合的原则。(一)区建委:是全区房屋住用安全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住用安全行政管理;制订房屋住用安全抢险排危应急预案;建立全区房屋住用安全管理信息系统;编制全区房屋住用安全管理工作年度计划;组织房屋住用安全检查和危房解危;建立全区房屋住用安全考核制度;指导全区房屋住用安全抢险排危工作;依

3、法查处违反房屋安全管理规定行为。负责房屋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负责对危房改造工程及时办理规划审批、施工、招投标、质监等建设手续。及时查处房屋周边违法施工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对未办理规划、施工和质监等手续,但经鉴定机构鉴定房屋能满足使用要求,又需确权办证的房屋出据相关意见。(二)区教委:负责全区学校、幼儿园房屋住用安全管理和大专院校、教育机构房屋住用安全的监管。(三)区财政局:负责年度房屋住用安全专项资金的安排和监管。(四)区公安局:负责查处、纠正住房和公共建设房屋违规存储易燃、易爆、危化品的行为;严格对流动人口的管理,防止危害房屋住用安全的行为;严格审查施工爆破作业对周边房屋破坏性影响的防

4、治方案及协调工作;房屋出现险情后,负责受灾区域的社会治安保卫工作。(五)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对房屋周边环境的地质灾害进行调查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六)区卫生局:负责全区医疗、卫生用房监管。(七)区文广新局:负责文化娱乐场所、影剧院、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陈列室和区级文物保护建筑的安全监管。(八)区体育局:负责局机关和区体校、三峡之星体育馆、五桥游泳馆、双河口奥林苑房屋及场馆的安全监管。协助各街道、镇乡(民族乡)、学校、企事业单位做好其所属体育场馆的安全监管工作。(九)区安监局:负责派员参加房屋安全事故的调查、指导和监督。(十)区市政管理局:负责房屋屋面、立面广告牌

5、架设的安全管理和监督;负责查处因此影响房屋住用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公共区域公厕、化粪池、排放管道的监测和发生险情的处理。(十一)区房管局:负责直管公房的住用安全管理和全区房屋安全鉴定的管理。(十二)区质监局:负责房屋住用相关的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管及其涉及的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等工作。(十三)区消防支队:负责组织房屋防火安全检查;参与房屋垮塌、火灾等险情的紧急抢险等。(十四)各镇乡(民族乡)、街道:负责辖区内房屋住用安全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对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管房单位及混合产权的房屋实施监管,落实群测群防体系的组织建设;建立辖区房屋监管档案及管理信息系统;组织房屋住用安全定期检查和隐

6、患排查工作,督促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管房单位排除房屋住用安全隐患;负责本辖区内房屋信息报送工作。三、明确主体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管房单位是房屋住用安全的责任主体;房管局是直管公房的责任主体。凡有房屋产权或使用权的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均为房屋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房屋住用安全和危房整治工作负总责;负责加强房屋维修和保养,房屋出现险情后应及时治理、避让、申报,确保房屋住用安全。物管企业法人对所管房屋住用依法承担安全管理责任。四、技术鉴定(一)房屋在交付使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产权人、管房单位必须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1、达到或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尚需继续使用的;2、出现明显结构变形、位移

7、危及住用安全的;3、改变房屋使用用途及功能的;4、房屋装修涉及明显增大荷载的;5、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6、损坏房屋节能、防雷等设施的;7、因施工、生产可能影响到周边房屋安全的;8、因灾害事故出现险情危及房屋安全,尚需继续投入使用的。(二)房屋安全鉴定应由房屋产权人、管房单位提出申请,必要时由房屋住用安全管理部门、镇乡(民族乡)、街道责令其进行鉴定,防止责任主体在房屋出现危险征兆和出现安全隐患时不作为。(三)依法成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其鉴定结论是认定房屋安全状况的合法依据。(四)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及时将鉴定报告送达鉴定申请人。并报送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备案。对其中涉及面大

8、,不采取措施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区建委应另行发出危房通知书,作为危房禁止或限制使用告知,并抄送有关部门、单位、镇乡(民族乡)、街道,责令其限期解除危险。五、安全检查安全检查是指对房屋的结构、装饰装修和附属设施的安全可靠程度进行查勘。(一)房屋的产权人(使用人)应当正确使用房屋,依法维护房屋的给水、排水、供电、供气、防雷、通暖、电梯、消防、锅炉、通讯等设施的安全,保持原有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应当合法使用房屋的公共部位和设施,不得侵占或者损坏。毗邻房屋的产权人(使用人)应当共同维护房屋安全,不得损害毗邻方的利益。房屋使用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1、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功能、结构和超

9、载使用。2、侵占和损害房屋的公共部位和公用设施。3、在房屋外墙或利用悬挑结构搭建阳台等各类建筑设施。4、在住宅内存放经营性酸、碱等强腐蚀性物品和易燃、易爆等危险性物品。5、有可能给毗邻房屋带来安全隐患的行为。6、其它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行为。(二)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和管房单位每年应开展不少于两次的房屋安全检查,特别要做好汛期及节假日期间的房屋安全检查,重点抓好学校、公共建筑、工业建筑等人员集中的房屋和危旧房检查和人流量大的通道围墙检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登记归档。对处于洪水位、危岩、滑坡地带的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和管房单位应指派专人检查。(三)建立安全值班登记制度。在汛期必须实行2

10、4小时值班和领导值班,确保值班信息畅通。各单位值班人员在接到有关房屋安全情况报告时要作好记录,立即按预案进行处置,并及时接收和反馈信息。六、危房处置(一)对检查、鉴定出的危房,各镇乡(民族乡)、街道应在其醒目位置挂出危房牌,注明房屋危险程度、部位和禁用或限用提示,房屋责任主体要落实专人监护。(二)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和管房单位对检查出有住用安全隐患的房屋,要主动及时进行整治;不能及时整治的,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经鉴定为局部或整幢危房的,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管房单位应根据鉴定报告意见,对危房及时进行治理。在危房治理过程中,有关部门应给予积极支持,优先办理规划、消防、招投标

11、等建设手续,并按照政策规定减免有关费用;同时涉及房屋相邻关系时,有关部门应予协调,相邻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应予提供方便。房屋责任主体对危险房屋拒不采取排险措施的,由房屋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排险措施,费用由房屋责任主体承担。对危险房屋采取排险措施需要房屋使用人临时迁出的,房屋责任主体应让其在消除危险后及时迁回。直管公房、部分出售的直管公房和全部出售的直管公房中的危旧房改造享受主城区危旧房改造的优惠政策。(三)房屋出现重大险情时,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管房单位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各镇乡(民族乡)、街道对房屋住用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置按照重庆市重大安全事故现场处置程序,启动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逐级报告、统一指挥,优先保护群众,及时抢险,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七、责任追究(一)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管房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拆迁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的,由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二)各部门、各镇乡(民族乡)街道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房屋鉴定技术人员、各房屋责任主体应认真履行房屋住用安全职责,不得互相推诿。对因执行不力、责任不落实、玩忽职守而造成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责任。(三)房屋安全责任人拒绝、阻碍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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