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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社办法】东莞市人力资源局一次性创业资助办法一次性创业资助办法第一条为鼓励和扶持广大劳动者自主创业,营造良好的社会创业氛围,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粤府201528号)、广东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社2015109号)和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东府201588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以及已落户东莞的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于2016年及以后在本市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本人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
2、人)的,正常经营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含6个月),按本办法规定给予创业者一次性创业资助。第三条登记失业人员需在我市办理失业登记,并在登记失业有效期内领取营业证照。就业困难人员需经人力资源部门认定后,领取营业证照。第四条符合条件的人员,可申请5000元的创业资助。第五条申领资助需提交的材料:(一)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属在校生还需提供学校出具的“在读证明”、属毕业生的还需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属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的还需提供相关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申领的营业证照或其他登记注册证明(副本)原件和复印件;(三)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三证合一”企业除外);
3、(四)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五)东莞市一次性创业资助申请表。第六条申领资助的程序:(一)申请人持上述资料到创业所在镇(街)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提出资助申请。(二)镇(街)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加具核查意见后报市就业管理办公室审核。(三)市就业管理办公室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四)经核准的,由镇街(园区)财政分局将一次性创业资助拨到补助对象的“东莞市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或其他个人账户。第七条一次性创业资助实行公示制度,每月开始的10个工作日内公示上月的资助申领情况,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经营项目名称、资助金额等,公示时间不少于7
4、天。第八条本项目为一次性资助项目,每家创业单位仅限一次,每人仅限一次。之前已根据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创业成功奖励试行办法(东人发201134号)申领过创业成功奖的个人,不能再次享受本资助。第九条各级人力资源部门应结合工作实际,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一次性创业资助申领开展检查工作。第十条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规定申领资助。对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的单位或个人,将列入失信惩戒“黑名单”,除追回资助款外,并按广东省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第十一条本办法由东莞市人力资源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原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创业成功奖励试行办法(东人发20113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