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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城小学安全责任奖惩和追究制度东城小学安全责任奖惩和追究制度为切实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加强责任意识,特制订本奖惩和责任追责制度。1、教师不遵守安全制度,造成事故未有人员伤亡的,对该授课教师给予行政警告以上处分,并报中心学校核准;对于造成人员伤亡的由中心学校、县局、报司法机关给予处理,主管责任人、总负责人负领导责任,由上级处理。2、班主任不遵守学校相关规定,不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对教室隐患不排查,不报告,造成相关事故的,追究该班主任和检查人员责任,主管责任人、总负责人负领导责任,由上级处理。3、检查小组检查出来隐患,有关全面落实人不全面落实,麻痹大意,导致事故的,追责有关办理人轻易责任和班主
2、任连带责任,主管责任人、总负责人正数领导责任,由上级处置。4、对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以至法律责任:(1)出现关键性安全事故、导致学生和教职工死伤的;(2)出现事故后未及时实行适度措施、导致严重后果的;(3)虚报、谎报或者缓报重大事故的;(4)阻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更多不实情况的;(5)婉拒或者不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实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5、出现火灾等安全事故,有关人不遵从学校统一指挥,撤走职守,罔顾学生安全的,由上级作出适当处置。6、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成绩显出着或者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视情况分别给与表扬、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