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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宅基地和城镇建设管理规定各村、镇直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我镇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村庄建设,加快小城镇建设步伐,提升省级中心镇建设和管理水平,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村和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省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和县政府关于加强村镇规划建设审批工作的通知精神,以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结合我镇实际,特作如下规定。一、农村宅基地管理(一)审批原则。农民建房安排宅基地要本着有利于保护耕地,有利于按村庄规划综合治理“空心村”和改善村容村貌,提高农民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的原则进行,必须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用地规划,严格控制新宅基地占
2、用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原则上,不再新批宅基地。(二)农民建房审批程序。农村居民需要翻建房屋,先由建房户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代表议事会讨论通过后,再由村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然后到镇村镇办领取乡村建房申请表,镇村镇办对建房户条件进行审核,建房户持本户户口本扉页和建房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乡村建房申请表到镇国土资源所进行登记。经村镇办、国土所实地勘察符合建设规划的,建房户与施工队到镇村镇办签订村镇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书,施工队必须具有建设资质,在镇村镇办备案并定期接受年检。由分管领导签字,供电所凭镇政府介绍信给予办理接电事宜。镇政府派人到现场定点放线后,由镇村镇办批准后施工队方可施
3、工。待各项手续齐全后,报县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并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相关手续。确有特殊情况需新建房屋的,经镇党委、政府统一研究,镇长签批后按上述程序办理。(三)对违规建房的有关规定1、对在村庄规划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规定进行建设,严重违反村庄规划的,以及随意抬高宅基地高程,影响排水的,村镇办、国土所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并没收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根据省实施办法第35条之规定,按违法建筑面积510元/平方米进行罚款。2、村民或村民委员会向本村以外的公民转让、买卖宅基地,必须报经镇村镇办批准并按国有土地建设用地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否则
4、由国土部门按照擅自转让使用权的规定依法处理,对擅自买卖、转让宅基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73条规定处理。3、村民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违法占地建房的,镇村镇办、国土所依法查处。4、对违法超占宅基地,镇村镇办、国土所依法查处,限期整改。5、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乱占、乱取土,如需取土,需经村委会同意,报村镇办、国土所审核后划定取土点,方可取土。对各村私自垫土的行为,对村支部书记、社区书记和包村干部严肃处理,责令限期整改。6、凡发现各村有私自违法新建房屋的,镇村镇办、国土所立即查处,限期整改。镇政府将严肃追究村支部书记、社区书记和包村干部的责任,分别给予500元以上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免职。二、城区建设管理
5、1、拟建设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所在村“两委”研究确定加盖村公章后再上报镇村镇办、国土所,村镇办、国土所对项目用地性质进行审核,所长签字,符合用地性质的(1)到县国土资源局办理用地等手续(2)到公路局办理公路允许施工手续(3)到建设局办理“一书三证”;2、所有手续办理后到村镇办办理登记备案,上报分管领导审核项目效果图,并由分管领导签字;3、上报镇政府主要领导审核把关并由镇长签字;4、镇村镇办、国土所现场定点放线并交足押金,每间楼房按3000元收取。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实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收取;5、以上手续合格后到供电所、自来水公司办理接电、接水手续;6、对未按以上要求施工的没收所有施工工具和
6、建筑材料,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严处罚。三、切实加强对农村宅基地和城镇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1、成立领导机构。成立由政府镇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村镇办、国土所、司法所、派出所、供电所、法庭、社区等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碣石山镇农村宅基地和城镇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村镇办、国土所联合办公。2、加大执法力度。对在农村宅基地和城区建设管理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坚决追究村主要负责人、社区书记和包村干部的责任;对无视规定擅自建设的建筑队将依法没收全部建设工具和建设材料,吊销建筑资质并处以3000元以上罚款,从源头上杜绝农村宅基地违法现象。各村要积极配合村镇办、国土所,做好农村宅基地和城区建设管理工作,建立巡回检查制度、举报制度。镇有关部门将对检查或举报的问题从严、从快调查处理,对典型案件予以公开曝光。对利用职权批“人情地”、收“人情费”的村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通过镇、村两级的共同努力,推动全镇农村宅基地和城镇建设管理走上依法、统一、科学、规范的轨道,促进全镇村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