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人格权编条文精释与实案全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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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人格权编条文精释与实案全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在第十三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通过,由习近平主席签署第四十五号中华 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生效,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中华 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文分为7编和附则,共84章一千 二百六十条,第一编总则共十章,第二编物权共二十章,第三编合同 共二十九章,第四编人格权共六章,第五编婚姻家庭共五章

2、,第六编 为继承共四章,第七编侵权责任共十章。第四编人格权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九百八十九条本编调整因人格权的享有和保护产生的民事 关系。条文要义本条是对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之调整范围的规定。人格,通常是指做人的资格,也指构成人格的不同人格利益要素。 当不同的人格利益要素构成一体,成为一个人时,就是民事主体,人 格利益就成为人格权的客体。人格权分为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一般人格权是民法典第 人信息等。这些人格利益都能够脱离权利人本身而独立存在,能够产 生声誉和吸引力,具有相当的市场价值,经过使用能够获得经济利益。 凡是具有这样属性的人格利益,都是公开权的客体。并不是所有的人格利益都能成为公开权的

3、客体,因此民法典规定,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当法律规定某种人格 利益不得许可他人使用时,权利人不得许可他人使用;当权利依其性 质不得许可他人使用时,也不得许可他人使用,例如生命、健康、名 誉、人身自由等都不得或者不能许可他人使用。案例评析张艺谋诉某出版社、黄某名誉侵权纠纷案案情:由黄某所著印象中国:张艺谋传一书经某出版社出版 发行,该书封面为张艺谋肖像,肖像下方署有“张艺谋”字样的手写 签名。该书内容涉及张艺谋的婚姻家庭、个人情感、事业成就等诸多 方面,直接描述了张艺谋的婚姻生活及感情纠葛,且相关内容多以“他 或张艺谋说”的描述方式出现。该书出版发行后,被网站进行了转载,

4、 造成负面评价,故张艺谋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本案中印象中国: 张艺谋传一书的封面上印有张艺谋的大幅肖像,关于对该肖像的使 用,被告某出版社及黄某均认可未经原告张艺谋同意,已构成对原告 张艺谋之肖像权的侵犯。在印象中国:张艺谋传一书的封面印有 的张艺谋肖像下方,署有“张艺谋”字样的手写签名。按一般生活经 验及社会常理判断,这足以使阅览该书封面的读者产生该书封面签字 为张艺谋本人所签的认识。该使用未经许可,已构成侵犯原告张艺谋 础而观点有所差异。民法典生效后,第1029条与第1030条应为民事 主体的信用利益保护提供裁判指引。就类似本案案情的案件而言,可 以适用民法典第1029条关于信用评价的规定

5、,并通过第1030条关于 民事主体与信用信息处理者之间关系的法律适用的有关规定,认定侵 害信用权的成立。第一千零三十一条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 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获得的荣誉称号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记载; 获得的荣誉称号记载错误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更正。条文要义本条是对荣誉权的规定。对于荣誉权,很多人都认为它不是一个人格权,不能将它规定为 人格权,因为它不具有人格权的基本特征。不过,我国1986年民 法通则就规定了荣誉权,尽管适用得较少,且国外民法也有保护的 立法例,故民法典还是将其规定为具体人格权。荣誉是指特定民事主体在社会生

6、产、社会活动中有突出表现或者 突出贡献,政府、单位、团体等组织所给予的积极、肯定性的正式评 价。在荣誉利益中,不仅包括精神利益,而且包括财产利益,例如给 予特定民事主体的荣誉不仅包括精神嘉奖,还包括物质奖励。荣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其获得的荣誉及其利益所享有的保持、支 配、维护的具体人格权。对于荣誉利益中的精神利益,权利人的权利 内容主要是保持和维护;对于荣誉利益中的财产利益,权利人享有支配权。荣誉权的义务主体是权利人之外的所有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它们都负有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 的荣誉的法定义务。违反这种不可侵的法定义务,构成侵害荣誉权的, 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7、。本条第2款规定的是荣誉权人的权利,即获得的荣誉称号应当记 载而没有记载或者记载错误的,民事主体可以要求记载或者更正。这 是荣誉权人对所获得的荣誉享有的保持和维护权利的体现。案例评析明某诉某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龙岗大队荣誉权纠纷案案情:明某为某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龙岗大队处宣传员。该局开展 评功奖励活动,设定标准为个人全年在新闻单位发稿80篇以上者报 立个人三等功并年终给予奖励人民币2000元。明某根据某市公安交 通管理局龙岗大队的要求,全年发稿200多篇,但未能评上三等功, 也未受到2000元的奖励。明某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认为明某请求 2000元奖金属于劳动争议纠纷,按照“先裁后审”的原则,不属本

8、 案审理范围,遂驳回其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荣誉权是指民事主 体对其获得的荣誉及其利益所享有的保持、支配的基本身份权。荣誉 权不是每一个民事主体都可以取得的必然权利,明某未取得宣传三等 功这一荣誉,未享有该荣誉权,不存在侵害该荣誉权的前提条件。至 于明某是否应当报立宣传三等功,不属于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权益争议, 不属人民法院主管范围。二审撤销原判决,驳回明某的起诉。评析:本案是关于荣誉授予产生争议的典型案件。本案中,明某 认为自己符合单位公布的评功条件就应该被授予荣誉,认为单位应授 予没有授予其荣誉的行为是侵权其荣誉权的行为。这种认识是不正确 的。荣誉权的权能是有限权能,荣誉权是荣誉维持权而不

9、是荣誉获得 权,针对的是已经被授予的荣誉,保护已经被授予的荣誉不被诋毁、 贬损和错误记载。本案中明某尚未被授予三等功的荣誉,对三等功这 个荣誉尚未享有荣誉权,所以侵权之说就无从谈起。明某对荣誉授予 的最终结果有异议,其维护权利的方式应是与荣誉授予机关交涉,交 涉无果的,可以按照相关行政程序提出异议。* * *注释:审理法院:一审法院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案号:(2013) 朝民初字第21920号。二审法院为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4)三中民终字第07694号。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 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

10、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 密活动、私密信息。条文要义本条是对隐私权和隐私概念的规定。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人格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 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等私生活安全利 益,由权利人自主进行支配和控制,不得他人侵扰的具体人格权。其 内容是:(1)对自己的隐私进行隐瞒,不为他人所知的权利;(2)对 自己的隐私享有积极利用,以满足自己的精神、物质等方面需要的权 利;(3)对自己的隐私享有支配权,只要不违背公序良俗即可。隐私,一为私,二为隐,前者指纯粹是个人的,与公共利益、群 体利益无关,后者指权利人不愿意将其公开、为他人知

11、晓。因此,隐 私是指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私人生活安宁和当事人不愿他人 知晓或他人不便知晓的私密信息,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者他人不便 干涉的私密活动,以及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者他人不便侵入的私密 空间。隐私权的义务主体是权利人以外的其他所有自然人、法人和非法 人组织。这些义务主体负有的是对自然人的隐私不可侵义务,即不得 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违反这些不可 侵义务,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案例评析丁某诉赵某某、北京古城堡图书有限公司侵害隐私权纠纷案案情:丁某系已故著名漫画家丁聪、沈峻夫妇独子。2016年9 月,丁某发现北京古城堡图书有限公司(以下

12、简称古城堡公司)经营 的“孔夫子旧书网”上出现大量丁聪、沈峻夫妇及其家人、朋友间的 私人信件以及丁聪手稿的拍卖信息,涉及大量家庭内部的生活隐私, 其中的18封书信和手稿由赵某某拍卖。丁某将赵某某与古城堡公司 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名人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信息应当受到充分 保护。涉案书信中有一部分涉及丁聪及其家庭成员之间的亲密交流, 属于个人隐私。赵某某出售丁聪家信和手稿,完全基于营利目的,与 社会公共利益无关。古城堡公司对在其平台出售的书信和手稿等涉及 隐私属性的内容应当尽到合理的审核义务,其向交易双方均收取成交 价一定比例的佣金,并组织丁聪书信拍卖专场活动,应认定其明知涉 案书信和手稿涉及隐私

13、而没有尽到相应的审核义务,故古城堡公司应 对赵某某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评析:本案裁判涉及名人隐私保护范围的界定,是对“隐私”概 念认定的有益扩张。民法典第1032条第2款对隐私的界定,是司法 实践积累的成果。公众人物基于其公众性和价值杠杆效应,其隐私保 护程度应与普通公众的有所区别。但这样的裁判导向也存在造成利益 平衡的杠杆向另一方失衡的风险,容易成为网络暴力的庇护。本案裁 判强调,名人的隐私权可以被合理限缩,但不等同于其私人生活可以 被完全曝光,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信息应当受到充分保护。这也适 应了网络时代的快速造星和信息快速迭代的特点。本案中,丁聪是著 名漫画家,可以被认定为公众人物,

14、但是其被公众所知晓是由于其漫 画成就,与其私人生活无关。本案中被拍卖的书信手稿含有涉及丁聪 及其家人的隐私的内容,未经授权在交易平台公开展示他人书信及具 有自我思想表达内容的手稿,构成对隐私的侵害。交易平台明知侵权 行为而未加以审核、制止,应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 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

15、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条文要义本条是对侵害隐私权行为的列举性规定。本条列举了六种侵害隐私权的行为,排除了不构成侵害隐私权的 两种行为。排除的不构成侵害隐私权的行为是:(1)法律另有规定,即法律 作出相反的规定的;(2)获得权利人明确同意的,无论何种隐私,都 因隐私权人的同意而构成对侵害隐私权的有效抗辩,不成立侵害隐私 权的行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作为隐私权的义务主体,都不得实施下列有关 个人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部位、私密信息和生活安宁等的侵 害隐私权的行为:(1)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 扰他人的生活安宁。生活安宁,是自然人享有的安稳、宁静的私人生 活状态,并排

16、除他人不法侵扰,满足无形的精神需要。以电话、短信、 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个人的生活安宁,通常称 为骚扰电话、骚扰短信、骚扰电邮等,侵害个人的生活安宁,构成侵 害隐私权。(2)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隐 私权保护的私密空间,包括具体的私密空间和抽象的私密空间。前者 如个人住宅、宾馆房间、旅客行李、学生书包、个人通信等,后者专 指日记,即思想的私密空间。凡是对私密空间进行进入、拍摄、窥视 等,都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3)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私密活动是一 切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如日常生活、社会交往、夫妻生 活、婚外恋等。对此进行拍

17、摄、窥视、窃听、公开,都构成侵害隐私 权。(4)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身体的私密部位,例如 生殖器和性感部位,也属于隐私,是身体隐私。拍摄或者窥视他人身 体私密部位,构成侵害隐私权。(5)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私密信息是关于自然人个人的隐私 信息,获取、删除、公开、买卖他人的私密信息,构成侵害隐私权。(6)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这是兜底条款。凡是侵害 私密信息、私密活动、私密空间、身体私密部位、生活安宁等的行为, 都构成侵害隐私权。案例评析司某某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许昌市襄城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案情:司某某购得移动通讯卡一张,此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 有限公司许昌市襄城分

18、公司向司某某持有的号码发送信息共计451 条,多为广告内容。司某某诉至法院。法院认为:被告作为电信服务 行业运营商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向原告滥发手机短信,导致原告花费大 量的时间阅读并删除这些与本人无关的手机短信,影响了原告的生活 安宁,同时也会造成原告手机的有形磨损。被告滥发手机短信的行为 侵犯了原告的正当利益。原告要求被告在市级电视台或报刊公开赔礼 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人民币1分,综合被告的行为给原告带来的损害 后果、修复损害的可接受方式以及判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判决 被告向原告书面道歉比较适宜;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被告在较短 时间内向原告发送大量无关短信,给原告的生活安宁和精神带来严重

19、影响,对其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予以支持。评析:本案是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 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的典型案例,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法律、 政策对骚扰短信的规制。电信服务运营商未经手机客户同意,向手机 客户滥发商业短信或者违法短信,对客户的手机正常通讯造成了严重 影响,打扰了客户的私人生活,是侵扰客户私人生活安宁的行为,电 信服务运营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裁判时,隐私权刚通过侵 权责任法被确定为具体人格权,对生活安宁的保护尚不完善,故本 案裁判中使用了侵犯客户的人身权益的表述。司法实践中侵害民事主 体隐私权的方式纷繁复杂,民法典第1033条规定的典型侵权方式是 经过充分

20、实践积累所抽象出的侵权行为,“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 私权”仍需司法裁判加以确认。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 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 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 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 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条文要义本条是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与民法典第111条的规定相呼应,本条首先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 息受法律保护,之后对个人信息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进行界定,并区别 于隐私权保护的私密信息。个人信

21、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 信息结合而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其中:(1)电子信息的记录 方式是电子方式或者其他记录方式;(2)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 合发挥作用;(3)个人信息的表现形式是信息,即音讯、消息、通讯 系统传输和处理的对象,泛指人类社会传播的一切内容;(4)个人信 息的基本作用是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人格特征,因而个人信息的基本属 性是个人身份信息,而不是个人私密信息。从学术的角度来看,个人 信息是对客观世界中特定自然人的身份状况和变化的反映,是特定自 然人与他人和客观事物之间活动的联系的表征,表现的是特定自然人 的身份属性和人格特征的实质内容。个人信息包含

22、以下内容: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 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 息等。这些都是个人信息的组成部分。对于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因其既有个人信息的属性又有隐私 的属性,所以同时适用个人信息保护和隐私权保护的有关规定。案例评析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诉安徽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 争纠纷案2案情: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开发的 “生意参谋”数据产品能够为淘宝、天猫店铺商家提供大数据分析参 考,涉案数据产品的数据内容是淘宝公司在收集网络用户浏览、搜索、 收藏、加购、交易等行为痕迹信息所产生的巨量原始数据的基础上, 通过特定算法深度分析、

23、过滤、提炼整合而成的。安徽某信息科技有 限公司系“咕咕互助平台”的运营商,其以提供远程登录已订购涉案 数据产品用户电脑技术服务的方式,招揽、组织、帮助他人获取涉案 数据产品中的数据内容,从中牟利。淘宝公司认为该行为构成不正当 竞争,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淘宝公司收集、使用网络用户信息,开 发涉案数据产品的行为符合网络用户信息安全保护的要求,具有正当 性,享有法定权益。安徽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授权,亦未付出新 的劳动创造,直接将涉案数据产品作为自己获取商业利益的工具,明 的姓名权。评析:本案是关于自然人合法商业化利用自身人格权益受法律保 护的典型案例,明确了未经人格权人许可擅自使用权利人的姓名、

24、肖 像,公开他人隐私与相关个人信息属于侵权行为,为自然人人格权保 护积累了司法实践经验。就目前的理论与实践而言,包括姓名、肖像 以及声音在内的标表型人格权是商业化利用的主要人格利益。与此同 时,如本案判决所指出的,“私人领域的生活信息,自然人有权决定 是否公之于众,以及以何种方式公之于众”,这导致了实践中已经出 现了对隐私商业化利用的案件,即通过公开个人的部分隐私来获取经 济利益。此外,在供应链金融领域,已经出现了以信用作为交易对象 和结算单位的商业模式。这意味着信用中的财产价值逐渐得到了开发, 进入了被商业化利用的领域。目前这些方面的理论研究和立法规范都 相对薄弱,需要司法实践根据既有人格权

25、理论进行规则续造。第九百九十四条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 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 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 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条文要义本条是对死者人格利益保护及方法的规定。自然人死亡,其民事权利能力消灭,因而主体消灭。不过,一个 人死亡后,虽然主体消灭了,但并不是其人格利益一并都予以消灭, 对这些仍然存在的死者人格利益仍需依法进行保护,否则,社会秩序 显有悖公认的商业道德。该行为实质性替代了涉案数据产品,破坏了 淘宝公司的商业模式与竞争优势,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评析:本案是首例涉及大数据产品权益保护的

26、新类型不正当竞争 案件。当前,大数据产业已成为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中蓬勃兴 起的一个新产业,但涉及数据权益保护的立法付之阙如,相关主体的 权利、义务处于不确定状态。本案裁判的参考价值之一在于,其在个 人信息的界定以及数据类型区分上作出了贡献。本案裁判表明,“行 为痕迹信息与标签信息是否具备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 人个人身份的可能性”,是信息能否被认定为个人信息的关键因素。 这是对网络安全法的落实,对于构建统一的“个人信息”概念和 统一类案裁判意义重大。同时,本案裁判确认平台运营者对其收集的 原始数据有权依照其与网络用户的约定进行使用,区分了网络数据与 数据产品,认定研发的大数据产品

27、的主体对该数据产品享有独立的财 产性权益。第一千零三十五条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 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 有规定的除外;(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条文要义本条是关于处理个人信息的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包括对个人身份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 传输、提供、公开。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原则是:(1)合法: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收 集、处理,不得非法进行。(2)正

28、当:收集、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应 当具有正当性目的,不得非法收集、处理。(3)必要:即使合法、正 当收集、处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也不得超出必要范围。适用上述原 则,应当坚持不得过度处理。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 有规定的除外。其中,征得自然人监护人的同意,是指处理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个人信息,须征得其监护人的同 意,例如未成年人或者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未经 其监护人同意进行处理,构成侵害个人信息的行为。(2)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须将收集、 处理的规则予以公开,以判明是否符

29、合处理的规则。(3)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且符合明示的处理 信息的目的、方式,在其明示的范围内进行处理。(4)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进行处理,都构成侵害个人信息。案例评析孙某某诉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权纠纷案3案情:孙某某因买房需要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告知孙某某征信 有不良记录,拒绝放贷。孙某某在平顶山市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所 提供的个人信息中查询到有不良信用记录。孙某某为此找到鲁山县农 村信用合作联社,要求恢复信息等级。后经信用合作联社调查核实, 担保人孙某杰在办理上述贷款手续时未到场签字,是信用合作联社工 作

30、人员违规办理的冒名担保,造成孙某某个人征信不良信息记录,而 这并非本人原因造成的。孙某某诉至法院。法院认为:信用合作联社 工作人员违规办理贷款时,将孙某某的征信纳入不良记录,给孙某某 造成精神上、物质上的损失,信用合作联社过错明显。孙某某请求鲁 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消除孙某某在银行系统的不良信用记录,理由 正当,予以支持。因信用合作联社侵犯孙某某的个人信息,将孙某某 纳入征信不良记录确实给孙某某造成一定的精神痛苦和物质损失,酌 定赔偿数额为3万元。评析:本案既是关于信用权保护的典型案件,也是关于个人信息 保护的典型案件。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信用信息本身的个人信息属 性。在司法实践中,对信用权的

31、保护有通过保护名誉权的方式进行间 接保护的,也有通过保护姓名权的方式进行间接保护的。民法典生效 后,民法典第1035条规定的处理个人信息原则与具体方式应被适用。 这一规定为民事主体信用权的保护又提供了通过保护个人信息的方 式进行保护的路径。从信用信息本身的性质以及保护便利程度出发, 个人信息保护路径相对科学,但民法典第1029、1030条对信用信息 已经作了具体规定,应优先适用。第一千零三十六条 处理个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人 不承担民事责任:(一)在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实施的行为;(二)合理处理该自然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 息,但是该自然人明确拒绝或者处

32、理该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三)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合法权益,合理实施的其他 行为。条文要义本条是关于处理个人信息的规定。对自然人个人信息的处理,尽管在有些时候未经过个人信息权人 的同意,但是也不构成侵害个人信息权,行为人不承担侵害个人信息 权的民事责任,被处理个人信息的自然人不得主张侵害其个人信息权。这些具有免责事由的行为是:(1)在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实施的行为。 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如果经过权利人同意,并且在其同意的范围内 合理实施的,不构成侵害个人信息权。这与民法典第1035条第3项 的规定即“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相关。依此进行判断, 符合明示的上

33、述使用范围的,不构成侵害个人信息权;超出范围处理 个人信息的行为,构成侵害个人信息权。(2)合理处理该自然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 息,但是该自然人明确拒绝或者处理该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 这一事由包括两个方面:首先,自然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 开的信息,是可以处理的,一般情况下不构成侵害个人信息权;其次, 尽管如此,如果处理的这种信息侵害自然人个人的重大利益,或者自 然人已经明确拒绝他人使用的,处理这样的信息仍然构成侵害个人信 息权。(3)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合法权益,合理实施的其他 行为。处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如果具有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或者 是为了维护该自然人

34、自身的合法权益,则具有正当性,为合理实施, 不构成侵害个人信息权。合理实施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行为,不构成侵害个人信息权的 行为,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案例评析何某某诉上海某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案情:何某某系手机号码180X X X X3844的户主,2018年2 月8日,10X X X3359261235的号码以短信方式向何某某发送了内 容为早稻】何某某,前同事评价你专业靠谱并向你推荐107 个人脉,还有19个好友在等你cc.co/OypRubuV3m投诉退订回TD” 的消息,何某某随即回复“TD”,此后,该号码未向何某某发送过消 息。何某某主张上海某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35、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 收集何某某姓名、手机号码的行为侵犯了个人信息权,若第一次未经 消费者同意即发送商业广告都不侵权,那商业广告短信势必泛滥,故 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某科技公司通过何某某在其开发的扫描全能王 APP上注册的信息,获取了手机信息,在未征得何某某同意的情况下, 即通过短信方式推送商业性信息,但在何某某明确表示拒绝后,某科 技公司未再向何某某发送商业性信息,并没有给何某某造成损害,故 不构成侵权。评析:本案是关涉民事主体个人信息利益保护与相关产业发展的 利益平衡的典型案例。广告法(2015年)第43条第2款规定的“以 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法, 并向

36、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是信息收集主体合理使用、 收集信息的方式之一。本案中在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上,某科技公司因 何某某使用本公司产品注册时主动提供而获得,获取方式没有违法性, 不应对获取何某某个人信息承担侵权责任。至于广告推送,从案涉信 息内容看,是其他用户触发后由系统自动发送的,推送的信息本身也 提供了退订的选择。在何某某选择退订后,某科技公司没有再次推送 类似信息,符合广告法的规定,故不宜认定为侵权行为。对民事主体 个人信息的保护程度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相关产业的信息利用方式 以及相关科技产品的研发,所以民法典第1036条规定了合理使用条 款以平衡二者之间的关系。第一千零三十七条自然

37、人可以依法向信息处理者查阅或者复制其个人信息;发现信息有错误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及时采取更正等必要措施。自然人发现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请求信息处理者及时删除。条文要义本条是关于个人信息权人享有的权利的规定。个人信息权有以下主要内容。(1)个人信息权人享有查阅和复制的权利。自然人可以向信息 控制者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个人信息。这是因为,个人信息即使被控 制者处理,其归属权不变,其仍然为权利人所拥有。(2)发现信息错误的,有提出异议并要求更正的权利。权利人 在查阅或者复制自己的个人信息时,发现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提 出异议,并要求及时采取更正等必

38、要措施。信息处理者负有更正的义 务。(3)自然人发现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 方的约定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信息处理者及时删除其个人信 息。这里还应当包括对被处理的已经过时的、对自己可能造成不好影 响的个人信息的删除权,即被遗忘权,以保护个人信息权人的合法权 .、O案例评析任某某诉北京市百度网讯科技公司侵犯名誉权、姓名权、一般人 格权纠纷案案情:任某某于2014年7起在无锡陶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从事 过相关的教育工作,2014年11月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2015年4 月,任某某进入北京市百度网讯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网站 的搜索页面,输入关键词“任某某”后,在“相关搜

39、索”处显示有与 陶氏教育相关的各类信息。任某某主张:因陶氏教育在业界名声不好, 其并未在陶氏教育工作,百度公司公开其与陶氏教育有关的个人信息 侵犯了其权利。法院认为:相关搜索词系根据过去一定时期内使用频 率较高且与当前搜索词相关联的词条统计而由搜索引擎自动生成的, 并非由于百度公司人为干预。百度公司在“相关搜索”中推荐涉诉词 条的行为,不存在对任某某进行侮辱、诽谤等侵权行为。“任某某” 这三个字在相关算法的收集与处理过程中就是一串字符组合,并无姓 名的指代意义,不存在干涉、盗用、假冒任某某姓名的行为。任某某 在本案中主张的应“被遗忘”(删除)信息的利益不具有正当性和受 法律保护的必要性,不予支

40、持。二审维持原判。评析:本案关涉网络侵权中“被遗忘权”的适用范围与条件,被 称为中国“被遗忘权”第一案。对“被遗忘权”的保护,实质上关涉 民事主体个人信息保护和互联网科技便利度、互联网产业发展两者的 利益平衡。各国根据自身的互联网产业发展程度以及民众对个人信息 及隐私的习惯态度有权制定不同的具体政策,“被遗忘权”理论亦不 必被奉为圭臬。我国法院通过裁判指出,”由搜索引擎自动生成的相 关搜索词是计算机相关算法在收集和处理过程中的一串字符组合,不 构成侵权”,在此问题上给出了本土化的裁判态度。但本案裁判时, 我国民法典尚未颁布,法院采取偏向保护产业发展的做法无可厚非。 但民法典颁布并生效后,民法典

41、第1037条所规定的个人信息权人享 有包括被遗忘权在内的各项权利,会直接影响类似案件的裁判。第一千零三十八条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 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 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 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 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告 知自然人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条文要义本条是关于信息处理者对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的规定。个人信息的处理者,是指合法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主体。个人 信息处理者对自然人

42、的个人信息负有的保密义务包括两个方面的内 容。(1)信息处理者负有的守约义务。1)保持个人信息的自己占有 及信息的真实性的义务,不得泄露、篡改、丢失其收集、存储的个人 信息;2)不得向他人提供的义务,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 法提供个人信息。例外的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 的信息属于衍生信息,俗称“已经过脱敏处理”的信息,不再具有个 人身份信息的属性,已经进入可以公开使用的领域。对衍生信息的使 用不构成侵害个人信息权。(2)信息处理者负有的保密义务。1)信息处理者对已经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 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

43、丢失。2)如果发生或 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依照规定告知自然人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防止损失的扩大,并挽 回已经造成的损失。信息处理者违反上述对自然人个人信息负有的义务,构成侵害个 人信息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案例评析庞某某诉中国某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隐 私权纠纷案案情:2014年10月11日,庞某某通过北京某信息技术公司(以 下简称某公司)下辖网站“去哪儿网”平台订购了中国某航空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航)机票1张。2014年10月13日,庞某某尾 号为XX49的手机号收到来源不明号码发来的短信,称由于机械故 障,其所预订航班已

44、经取消。确认后发现是诈骗短信。庞某某诉至法 院,认为某公司和某航泄露的隐私信息包括其姓名、尾号为XX49 的手机号及行程安排。法院认为:庞某某被泄露的信息包括姓名、尾 号为XX49的手机号、行程安排等,其行程安排无疑属于私人活动 信息,应该属于隐私信息,可以通过隐私权保护主张救济。作为普通 人的庞某某不具备对某航、某公司内部数据信息管理是否存在漏洞等 情况进行举证证明的能力。法院在排除其他泄露隐私信息可能性的前 提下,结合本案证据认定上述两公司存在过错。某航和某公司因其经 营性质掌握了大量的个人信息,应有相应的能力保护好消费者的个人 将会出现混乱,道德观念受到损害。本条列举的死者姓名、肖像、名

45、 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死者的近亲属有权进行保护。 不过,死者的个人信息等也都需要依法保护,可以概括在“等”字中。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采取死者近亲属保护的方式进行。当死 者的人格利益受到侵害时,死者的第一顺位的近亲属,即配偶、子女、 父母,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保护死者的人格 利益。死者如果没有第一顺位的近亲属,其他近亲属即第二顺位的近 亲属,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权 行使这种保护的权利。关于保护死者的人格利益的请求权是否有期限的限制,本条依照 我国司法习惯,不规定期限,而是以死者的近亲属健在为限,死者不 再有近亲属的,法律不再予以

46、保护。死者的人格利益需要保护,但其没有近亲属的,可以根据实际情 况,如存在公共利益,可以采用公益诉讼的方法进行保护。侵害英雄 烈士的人格利益,即使死者没有近亲属,有关组织也可以提出保护的 诉讼请求,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判。案例评析葛某某、宋某某分别诉洪某某名誉权侵权纠纷案案情:葛某某之父葛振林是“狼牙山五壮士”之一。2013年8 月27日,新浪微博网民张某虚构信息、散布谣言,称“狼牙山五壮 士”事迹为假。时任炎黄春秋杂志社执行主编的洪某某先后撰文 对“狼牙山五壮士”事迹中的细节提出质疑。葛某某认为张姓网民和 信息,防止泄露,这既是其社会责任,也是其应尽的法律义务。本案 信息泄露是某航空公司、网络购

47、票平台疏于防范导致的结果,二者应 承担侵权责任。评析:本案是由网络购票引发的涉及航空公司、网络购票平台侵 犯公民隐私权的纠纷,各方当事人立场鲜明,涉及的焦点问题具有代 表性和典型性。公民的姓名、电话号码及行程安排等事项属于民法典 第1034条规定的个人信息。本案中,法院认为,基于合理事由掌握 上述整体信息的组织或个人应积极地、谨慎地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信息 泄露。本案的裁判对个人信息保护以及隐私权侵权的认定进行了充分 论证,兼顾了隐私权保护及信息传播的平衡,即任何人未经权利人的 允许,都不得扩散和不当利用能够指向特定个人的整体信息,整体信 息也因包含隐私而整体上成为隐私信息,可以通过隐私权寻求救济

48、。 民法典第1038条规定的特殊义务主体,即这些信息的处理者,负有 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三十九条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 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 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条文要义本条是关于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 自然人隐私和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的规定。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多种渠道收 集和知悉自然人隐私与个人信息。例如,出生登记、查处违章、办理 护照、身份证明等,都必须提供个人信息,甚至涉及个人隐私。可以 说,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是掌握个人隐 私和个人信息最主要的机构与人员。因此,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 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个人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 非法提供。本条规定了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 于知悉的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但是没有规定违反者应当 承担的责任。对此,应当适用民法典第995条的规定,受害人有权依 照民法典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有人主张这 是国家赔偿责任,是不妥的,因为这里明确规定的是承担民事责任, 而不是国家赔偿责任。案例评析韩甲等与天桥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一般人格权纠纷案案情:韩甲系韩乙、韩丙的父亲。韩甲多次向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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