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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人为本,源头治理,以人为本,源头治理,依法治突依法治突主要内容主要内容1.防突规定修订出台的主要背景 2.修订的总体思路3.防突规定的主要特点4.防突规定构成第1页/共190页以人为本,源头治理,以人为本,源头治理,依法治突依法治突1.防突规定修订出台的主要背景一、我国煤矿开采深度的不断加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越来越重要,(一)是煤矿突出危险性越来越严重,2008年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全国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计754处,比2007年增加了55处;(二)是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仍时有发生,2008年,全国煤矿发生重大(一次死亡10人以上)突出事故10起,占重特大瓦斯事故的55.6%。第2页/共190页以
2、人为本,源头治理,以人为本,源头治理,依法治突依法治突1.防突规定修订出台的主要背景二、为体现煤矿防突技术、装备和管理的进步,并与近年来有关新法律、法规如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2005年9月3日国务院令第44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及与一批煤矿安全生产新法规和标准相衔接,进一步加强防突工作,对原煤炭工业部1995年发布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进行修订。第3页/共190页以人为本,源头治理,依法治突以人为本,源头治理,依法治突1.防突规定修订出台的主要背景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煤矿的通风、防瓦斯、防水、
3、防火、防煤尘、防冒顶等安全设备、设施和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有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措施和完善的应急处理预案。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十五)第4页/共190页以人为本,源头治理,依法治突以人为本,源头治理,依法治突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煤矿企业应当对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定期组织排查,并将排查情况每季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写出书面报告。报告应当经煤矿企业负责人
4、签字。煤矿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排查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5页/共190页以人为本,源头治理,依法治突以人为本,源头治理,依法治突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3个月内2次或者
5、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闭该煤矿,并由颁发证照的部门立即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该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矿长。第6页/共190页以人为本,源头治理,以人为本,源头治理,依法治突依法治突2.修订的总体思路修订的总体思路,概括起来有十二个字:以人为本、源头治理、依法治突以人为本、源头治理、依法治突。一是一是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立足于安全第一。民生问题、安全第一,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将保护煤矿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作为修订的根本原则。
6、第7页/共190页以人为本,源头治理,以人为本,源头治理,依法治突依法治突2.修订的总体思路修订的总体思路,概括起来有十二个字:以人为本、源头理、依法治突。二是二是坚持源头治理的原则,立足于超前治理,即揭、掘、采煤前确认区域性消除突出危险并达标后,方准许揭掘采。防突规定充分吸纳了近年来科技攻关成果,将已经成熟的经验和措施纳入规定之中,重点强化区域防突措施,提升防突理念,同时进一步完善了局部防突措施。第8页/共190页以人为本,源头治理,以人为本,源头治理,依法治突依法治突2.修订的总体思路修订的总体思路,概括起来有十二个字:以人为本、源头治理、依法治突。三是三是坚持依法治突的原则,立足于严格管
7、理。修订后的内容与近年来新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相衔接,与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标准、规范相衔接,与行政许可和现行管理体制相衔接,并将规定上升到部门规章,体现权威性。第9页/共190页以人为本,源头治理,以人为本,源头治理,依法治突依法治突3.防突规定的主要特点概括来讲,防突规定的主要特点体现在三个方面:强制性、超前性和完整性。一是强制性强制性。在防突规定中,我们立足于当前体制机制的实际,在规范煤矿企业防突工作的同时,对违反有关防突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增强权威性,促进防突技术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因此,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修改为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以总局局长令发布实施。第10页/共190页以人为本,源
8、头治理,以人为本,源头治理,依法治突依法治突3.3.防突规定防突规定的主要特点的主要特点概括来讲,防突规定的主要特点体现在三个方面:强制性、超前性和完整性。二是超前性超前性。近年来,随着防突理论、技术和装备水平的提高,不少企业坚持把开采保护层和煤层预抽等区域防突措施作为防突工作的基本、重点,将局部防突措施作为补充,较好地解决了煤与瓦斯突出这一安全生产难题。因此,修订工作必须站在当前防突工作新的发展水平的高度上,与时俱进,提出符合当前防突工作实际和有利于今后一个时期防突工作的新理念。第11页/共190页以人为本,源头治理,以人为本,源头治理,依法治突依法治突3.3.防突规定防突规定的主要特点的主
9、要特点概括来讲,防突规定的主要特点体现在三个方面:强制性、超前性和完整性。二是超前性超前性。防突规定提出了“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和“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的理念,强调突出煤层必须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并达到规定标准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在采掘作业过程中还必须对煤层的突出危险性进行验证,对局部仍存在突出危险的煤层,必须补充局部防突措施并达到规定标准方可继续进行采掘作业。第12页/共190页以人为本,源头治理,以人为本,源头治理,依法治突依法治突3.3.防突规定防突规定的主要特点的主要特点概括来讲,防突规定的主要特点体现在三个方面:强制性、超前性和完整性。三是完整性完整性。为有效防治
10、煤与瓦斯突出,充分体现防突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源头治理、依法治突的原则,解决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中反映出的问题,根据我国煤矿防突工作的现状,防突规定在原防突细则的基础上,充实了一些新内容,理顺了防突工作中对鉴定、设计、基建、开采、装备、机构设置、培训及管理等各项要求的内容关系;第13页/共190页以人为本,源头治理,以人为本,源头治理,依法治突依法治突3.防突规定的主要特点概括来讲,防突规定的主要特点体现在三个方面:强制性、超前性和完整性。三是完整性增加“罚则”,主要是加强对煤矿企业防突工作的监管监察,及时有效地对违反防突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依法规范防突工作;将“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
11、突措施”分章进行规定,明确了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之间的关系以及区域防突、局部防突的技术和管理要求。第14页/共190页4.防突规定的基本结构及变化一、增加了两章增加了“一般规定”作为第二章,将其放在第一章“总则”之后、第三章“区域综合防突措施”之前;增加“罚则”一章,作为第六章,将其放在第五章“防治岩石与瓦二氧化碳(瓦斯)突出之后、第七章附则之前。将原防突细则和煤矿安全规程等涉及“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与“防突培训”等有关内容从各章节抽出,并进行修改,作为防突规定第二章的一般规定。主要目的:理顺原防突细则对鉴定、设计、基建、开采、装备、机构设置、培训及管
12、理等各项要求,使之更加清晰、明了;二是增加在现有形势下相对情况的规定。增加法则主要目的:一是使得防突规定与前期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能够更好地衔接和协调;二是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执法提供依据。第15页/共190页4.防突规定的基本结构及变化二、将原防突细则第二、三、四、六章内容重新组合为两章原防突细则第二章“煤层突出危险性预测和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第三章“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第四章“局部防治突出措施”和第六章“安全防护措施”相关内容按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的内容重新组织成两章,形成防突规定中第三章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四章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主要目的:一是更加强调源头治
13、理、超前治理的原则,突出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之间的关系和各自的程序、作用;二是更容易明了两个综合防突措施各自的相关要求和技术特点,突出两个“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第16页/共190页4.防突规定的基本结构及变化三、保留了原防突细则的三章和附录保留原防突细则的第一章“总则”作为防突规定的第一章总则,但对其内容作了相关修改;保留原防突细则的第五章“防治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措施”作为防突规定的第五章“防治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措施”,但对其内容作了相关修改;保留原防突细则的第七章“附则”作为防突规定的第七章附则,但对其内容作了相关修改。现防突规定的框架结构共7章124条。
14、第17页/共190页4.防突规定的基本结构及变化四、将部分表格、理论计算等内容列入附录将原防突细则中用于资料收集、统计的煤与瓦斯突出基本情况调查表、煤与瓦斯突出记录卡、矿井煤与瓦斯突出汇总表等,分别作为防突规定的附录A、附录B、附录C。同时,将保护层保护范围的计算方法、公式等列入附录D,并增加用于矿井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基本程序参考的程序框作为附录E。第18页/共190页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建井期间进行突出煤层、突出矿井鉴定非突出矿井生产矿井突出煤层、突出矿井鉴定有突出煤层无突出煤层:按非突出矿井管理危险区新建矿井突出危险性评估有突出危险:按突出矿井设计无突出危险:按非突出矿井设计突出
15、矿井突出煤层开拓前区域预测:用于指导新水平、新采区设计及开拓工程揭煤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危险区无危险区每采掘十至五十米进行区域验证有危险无危险工作面预测突出危险工作面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执行安全防护措施后采掘作业工作面防突措施突出危险工作面无突出危险工作面执行安全防护措施后采掘作业区域防突措施无危险区开拓后区域预测第19页/共190页第一章总则 本章的内容主要有本章的内容主要有:防突规定制定的目的、适用范围,与煤炭行业现行的各项规程、规范、标准等之间的关系,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的定义,防突机构、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的要求,综合防突技术体系,防突工作原则,发生突出后的停产整顿要求等。第三
16、条本规定所称的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发生过突出的煤层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全公司全公司可采煤层除可采煤层除老屋基矿老屋基矿14#14#层、山脚树矿层、山脚树矿15#15#、18#18#层外层外其它其它煤层都是突出煤层煤层都是突出煤层)本规定所称的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本规定所称的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有突出煤层的矿井。(根据规定根据规定,山脚树矿已升级山脚树矿已升级为突出矿井为突出矿井,现全公司现全公司6 6对矿井均为突出矿井对矿井均为突出矿井)
17、()(新定义新定义,升升级级)第20页/共190页第一章总则 第四条第四条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任人。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岗位责任制(按公司要求按公司要求:各矿防突机构须配置至少各矿防突机构须配置至少5 5名中专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名中专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公司的防突规定实施细则公司的防突规定实施细则即将下发即将下发,要认真贯彻执行要认真贯
18、彻执行;公司将与贵州煤矿设计研究院联合设立盘江瓦斯研究所公司将与贵州煤矿设计研究院联合设立盘江瓦斯研究所,下设下设防突小组防突小组)第21页/共190页第一章总则第六条第六条 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措施补充的原则。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不采突出面。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禁进行采掘活动。(废止细则中(废止细则中“应优先选择区域性应优先选择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如果不具备采取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如果不具备
19、采取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的条件时,必须采取局部防突措施的条件时,必须采取局部防突措施”)(区域防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是防突规定的基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是防突规定的基本指导思想)本指导思想)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抽尽抽、效果达标。(对应瓦斯治理十六字工作体系对应瓦斯治理十六字工作体系的的“抽采达标抽采达标”。是区域防突工作的指导思想,体现。是区域防突工作的指导思想,体现多指标、多方法、多措施、互相应证、互相补充,提多指标、多方法、多措施、互相应证、互相补充,提高可靠性高可靠性)第22页
20、/共190页第一章总则第七条第七条 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立即分析、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立即分析、查找突出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查找突出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方可恢复生产。(体现发生突出后,全矿井停产)(体现发生突出后,全矿井停产)非突出矿井首次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按本规非突出矿井首次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按本规定的要求建立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编制矿井防突设计,定的要求建立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编制矿井防突设计,配备安全装备,完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系统,补充实施配备安全装备,完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系统,补充
21、实施区域防突措施,达到本规定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区域防突措施,达到本规定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罚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则第一百一十二条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责令停止施工或停产整顿,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对应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煤矿有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十五种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2、处罚更严)第23页/共190页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九条第九条 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对矿井内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对矿井内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0.3m0.3m以上的煤层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矿井立项、初步设计和指导建井期间评估结果作为矿井立项、初步设计和指导建井期间揭煤作业的依据。揭煤作业的依据。(突出危险性评估并未要求必须由具有煤与瓦斯突出突出危险性评估并未要求必须由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实施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实施。与防突细则的区别见。与防突细则的区别见P11P11)第十条第十条
23、经评估认为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建井期经评估认为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建井期间应当对开采煤层及其他可能对采掘活动造成威胁的间应当对开采煤层及其他可能对采掘活动造成威胁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公司要求对可采煤层进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公司要求对可采煤层进行鉴定)行鉴定)第24页/共190页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十四条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设计应当包括开拓方式、煤层开采顺序、采区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通风系统、防突设施(设备)、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等内容。(报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必须经当地人民政府煤
24、矿安全监管部门按管理权限组织防突专项验收;未通过验收的不得移交生产。突出矿井必须建立满足防突工作要求的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验收程序:防突专项设计实施后,在首采工作面回采前,煤矿企业先行组织验收合格,然后报请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验收)罚则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或停产整顿。第25页/共190页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十五条突出矿井应当做好防突工程的计划和实施,将防突的预抽煤层瓦斯、保护层开采等工程与矿井采掘部署、工程接替等统一安排,使矿井的开拓区、抽采区、保护层开采区和突出煤层(或被保护层)
25、开采区按比例协调配置,确保突出煤层采掘前实施区域防突措施。(要求提前做好防治突出措施的编制和实施所需的人力、物力安排;同时,根据突出危险程度,将采区或工作面作出轻重缓急的安排,使防治突出工作做到有条不紊,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出对生产的影响;要求矿井同期保护层开采面积和无保护层的突出危险区提前预抽煤层面积之和与突出危险区煤层开采面积相吻合)罚则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或停产整顿。第26页/共190页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十六条突出矿井的巷道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和原则:(一)运输和轨道大巷、主要风巷、采区上山和
26、下山(盘区大巷)等主要巷道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中;(二)减少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次数;(三)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地点应当合理避开地质构造破坏带;(四)突出煤层的巷道应优先布置在被保护区域或其他卸压区域。罚责罚责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或停产整顿。第27页/共190页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十七条突出矿井地质测量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地质测量部门与防突机构、通风部门共同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图中标明采掘进度、被保护范围、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突出点的位置、突出强度、瓦斯基本参数
27、及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相对瓦斯涌出量等资料,作为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和制定防突措施的依据;(二)地质测量部门应当在采掘工作面距离未保护区边缘50m前(废止细则中的30m),编制临近未保护区通知单,并报矿技术负责人审批后交有关采掘区(队);第28页/共190页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十七条突出矿井地质测量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三)突出煤层顶、底板岩巷掘进时,地质测量部门提前进行地质预测,掌握施工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况,及时验证提供的地质资料,并定期通报给煤矿防突机构和采掘区(队);遇有较大变化时,随时通报。罚责罚责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
28、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或停产整顿。第29页/共190页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十八条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延深达到或超过50m或开拓新采区时,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它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高瓦斯矿井各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在新水平开拓工程的所有煤巷掘进过程中,应当密切观察突出预兆,并在开拓工程首次揭穿这些煤层时执行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工作面的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主要是监控非突出煤层或突出矿井可能升级为突出煤层或突出矿井的要求和做法,并对可能升级为突出煤层的煤层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罚责罚责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煤矿企业违
29、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施工或停产整顿,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提出限期改正的要求;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9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未改正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第30页/共190页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十九条突出煤层的采掘作业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严禁采用水力采煤法、倒台阶采煤法(废止细则中倒台阶采煤规定)及其它非正规采煤法;(二)急倾斜煤层适合采用伪倾斜正台阶、掩护支架采煤法;(三)急倾斜煤层掘进上山时,采用双上山或伪倾斜上山等掘进方式,并加强支护;(四)掘进工作面与煤层巷道交叉贯通前,被贯通的煤层巷道必须超过贯通位置,其超前距不得小于5m,并且贯通点周围10m
30、内的巷道应加强支护。在掘进工作面与被贯通巷道距离小于60m的作业期间,被贯通巷道内不得安排作业,并保持正常通风,且在放炮时不得有人;第31页/共190页第二章一般规定(五)采煤工作面应尽可能采用刨煤机或浅截深采煤机采煤;(防止应力叠加)(六)煤、半煤岩炮掘和炮采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除外)。罚责罚责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或停产整顿。第32页/共190页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二十条突出煤层的任何区域的任何工作面进行揭煤和采掘作业前,
31、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突出矿井的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隔离式自救器。第二十一条所有突出煤层外的掘进巷道(包括钻场等)距突出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小于10m时(在地质构造破坏带小于20m时),必须边探边掘,确保最小法向距离不小于5m。罚责罚责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或停产整顿。第33页/共190页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二十二条在同一突出煤层正在采掘的工作面应力集中范围内,不得安排其他工作面回采或者掘进。具体范围由矿技术负责人确定,但不得小于30m。突出煤层的掘进工作面应当避开邻近煤层采
32、煤工作面的应力集中范围。在突出煤层的煤巷中安装、更换、维修或回收支架时,必须采取预防煤体垮落而引起突出的措施。罚则第一百一十五条罚则第一百一十五条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或停产整顿。第一百一十七条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或停产整顿。第34页/共190页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二十三条突出矿井的通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前,具有独立的、可靠的通风系统;(二)突出矿井、有突出煤层的采区、突出煤层工作面都有
33、独立的回风系统,采区回风巷是专用回风巷。(三)在突出煤层中,严禁任何两个采掘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四)煤(岩)与瓦斯突出煤层采区回风巷及总回风巷安设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五)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回风侧严禁设置调节风量的设施。易自燃煤层的采煤工作面确需设置调节设施的,须经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六)严禁在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七)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的通风方式必须采用压入式。罚责罚责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仍然进行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35页/共190页第二章第二章
34、一般规定一般规定第二十四条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严禁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井下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停止突出煤层的掘进、回采、钻孔、支护以及其它所有扰动突出煤层的作业。罚则第一百一十六条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仍然进行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36页/共190页第二章第二章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第二十五条清理突出的煤炭时,应当制定防煤尘、防片帮、防冒顶、防瓦斯超限、防火源的安全技术措施。突出孔洞应当及时充填、封闭严实或者进行支护,并当恢复采掘作业时,应在其附近30m范围
35、内加强支护。罚责罚责第一百一十七条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或停产整顿。第37页/共190页第二章第二章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第二十六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突出矿井矿长应当分别每季度、每月进行防突专题研究,检查、部署防突工作;保证防突科研工作的投入,解决防突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确保抽、掘、采平衡;确保防突工作和措施的落实。煤矿企业、矿井的技术负责人对防突工作负技术责任,组织编制、审批、检查防突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煤矿企业、矿井的分管负责人负责落实所分管的防突工作。煤矿企业、矿井的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
36、范围内的防突工作负责;区(队)、班组长对管辖范围内防突工作负直接责任;防突人员对所在岗位的防突工作负责。煤矿企业、矿井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对防突工作的监督检查。(规定了煤矿企业、突出矿井的各类人员对于防突工作基本岗位的责任要求)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第38页/共190页第二章第二章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第二十七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组建满足防突工作需要的专业防突队伍。(防突专业队伍包括:防突职能部门通风防突科、防突预测预报专业队伍
37、、打钻和抽采专业队伍、通风专业队伍、瓦斯监测监专业队伍、爆破专业队伍,每个专业队伍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具备条件的还可成立突出煤层施工含揭煤专业队伍)突出矿井应当编制突出事故应急预案。(突出事故应急预案主要内容包括:突出事故应急预案概述、突出事故类型及危害分析、应急救援及原则、组织机构及职责、预防和预警、突出事故报告程序和现场保护、应急处置、应急物资和装备保障)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罚责罚责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
38、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或停产整顿。第39页/共190页第二章第二章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第二十八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和突出矿井在编制年度、季度、月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一同编制年度、季度、月度防突措施计划,保证抽、掘、采平衡。防突措施计划及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安排由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突出矿井矿长负责审批,分管负责人、分管副矿长负责组织实施。罚责罚责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或停产整顿。第4
39、0页/共190页第二章第二章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第二十九条各项防突措施按照以下要求贯彻实施:(一)施工防突措施的区(队)施工前,负责向本区(队)职工贯彻并严格组织实施防突措施;(二)采掘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防突措施的规定并有详细准确的记录。由于地质条件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执行所规定的防突措施的,施工区(队)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矿调度室,经矿井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调查后,由原措施编制部门提出修改或补充措施,并按原措施的审批程序重新审批后方可继续施工;其他部门或者个人不得改变已批准的防突措施;(三)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每季度至少一次到现场检查各项防突措施的落实情况。矿长和矿井技术
40、负责人应当每月至少一次到现场检查各项防突措施的落实情况;(四)煤矿企业、矿井的防突机构随时检查综合防突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分别向煤矿企业负责人、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和矿长、矿井技术负责人汇报,有关负责人应当对发现的问题立即组织解决;(五)煤矿企业、矿井进行安全检查时,必须检查综合防突措施的编制、审批和贯彻执行情况。罚责罚责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或停产整顿。第41页/共190页第二章第二章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第三十条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每班必须设专职瓦斯检查工并随时检查
41、瓦斯;发现有突出预兆时,瓦斯检查工有权停止作业,协助班组长立即组织人员按避灾路线撤出,并报告矿调度室。在突出煤层中,专职爆破工必须固定在同一工作面工作。(建议:专职瓦检员也固定在同一工作面)罚责罚责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或停产整顿。第42页/共190页第二章第二章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防突技术资料的管理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防突技术资料的管理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一)每次发生突出后,矿井防突机构必须指定专人进行现场调查,每次发生突出后,矿井防突机构必须指定专人进行现
42、场调查,认真填写突出记录卡片;提交专题调查报告,分析突出发生的原因,认真填写突出记录卡片;提交专题调查报告,分析突出发生的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对策措施;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对策措施;(二)每年第一季度将上年度发生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基本情况调查表(见附录A)、煤与瓦斯突出记录卡片(见附录B)、矿井煤与瓦斯突出汇总表(见附录C)连同总结资料报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三)所有有关防突工作的资料均存档;(四)煤矿企业每年对全年的防突技术资料进行系统分析总结,提出整改措施。(防突技术资料包括:各煤层的瓦斯含量和压力、防突预测预参数、揭煤和取煤样化验的各项突出指标、各类措施的设计和实
43、施资料、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量、突出和瓦斯涌出异常情况分析报告)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第43页/共190页第二章第二章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第三十二条突出矿井的管理人员和井下工作人员必须接受防突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各类人员的培训达到下列要求:(一)突出矿井的井下工作人员的培训包括防突基本知识和规章制度等内容;(二)突出矿井的区(队)长、班组长和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的培训包括突出的危害及发生的规律、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防突的规章制度等内容;(三)突出矿井的防突员,属于
44、特殊作业人员,每年必须接受一次煤矿三级及以上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防突知识、操作技能的专项培训;专项培训包括防突的理论知识、突出发生的规律、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以及有关防突的规章制度等内容;(四)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和突出矿井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接受煤矿二级及以上培训机构组织的防突专项培训。专项培训包括防突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知识、突出发生的规律、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以及防突的规章制度等内容。(要求:防突员持证上岗)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第44页/共190页第
45、三章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本章共五节本章共五节2626条。内容主要包括: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条。内容主要包括: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基本程序和要求;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区域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区域防突措施;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区域验证。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区域验证。第一节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突出矿井应当对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突出矿井应当对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险性预测(以下简称区域预测以下简称区域预测)。经区域预测后,。经区域预测后,突出煤层突出煤层划分为突出危险区和无突出危险区划分为突出危险区和无突出危
46、险区。未进行区域预测的区域视为突出危险区。未进行区域预测的区域视为突出危险区。区域预测分为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前的区域预测(以区域预测分为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前的区域预测(以下简称开拓前区域预测)和新采区开拓完成后的区域预测下简称开拓前区域预测)和新采区开拓完成后的区域预测(简称开拓后区域预测)。(简称开拓后区域预测)。(与防突细则的差别较大,见(与防突细则的差别较大,见P40P40)第45页/共190页第三章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一节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突出煤层区域预测的范围由煤矿企业突出煤层区域预测的范围由煤矿企业根据突出矿井的开拓方式、巷
47、道布置等情况划定。根据突出矿井的开拓方式、巷道布置等情况划定。定。定。第46页/共190页第三章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一节第一节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前,当预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前,当预测区域的煤层缺少或者没有井下实测瓦斯参测区域的煤层缺少或者没有井下实测瓦斯参数时,可以主要依据地质勘探资料、上水平数时,可以主要依据地质勘探资料、上水平及邻近区域的实测和生产资料等进行开拓前及邻近区域的实测和生产资料等进行开拓前区域预测。区域预测。开拓前区域预测结果仅用于指导新水平、开拓前区域预测结果仅用于指导新水
48、平、新采区的设计和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工程的新采区的设计和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工程的揭煤作业。揭煤作业。第47页/共190页第三章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一节第一节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开拓后区域预测应当主要依据开拓后区域预测应当主要依据预测区域煤层瓦斯的井下实测资料,并结合预测区域煤层瓦斯的井下实测资料,并结合地质勘探资料、上水平及邻近区域的实测和地质勘探资料、上水平及邻近区域的实测和生产资料等进行。生产资料等进行。开拓后区域预测结果用于指导工作面的设开拓后区域预测结果用于指导工作面的设计和采掘生产作业。计和采掘生产
49、作业。第48页/共190页第三章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一节第一节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对已确切掌握煤层突出危险区对已确切掌握煤层突出危险区域的分布规律,并有可靠的预测资料的,区域的分布规律,并有可靠的预测资料的,区域预测工作可由域预测工作可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实施矿技术负责人组织实施;否;否则,应当委托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资则,应当委托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区域预测。质的单位进行区域预测。区域预测结果应当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区域预测结果应当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确认。人批准确认。第49页/共19
50、0页第三章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一节第一节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经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经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建井期间,以及突出煤层经开拓前区建矿井建井期间,以及突出煤层经开拓前区域预测为突出危险区的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域预测为突出危险区的新水平、新采区开拓过程中的所有揭煤作业,必须采取区域综合过程中的所有揭煤作业,必须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并达到要求指标。防突措施并达到要求指标。经开拓前区域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区的煤经开拓前区域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区的煤层进行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准备过程中的层进行新水平、新采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