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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宪法的含义 (一)宪法的历史含义 “宪法”一词古已有之,但其含义与近代宪法产生后的指称对象差别较大。其词源表明其含义的多义性:在古代中国诸多的历史典籍中早已有“宪”、“宪法”、“宪章”等词汇的记载。例如,尚书说命下中有“鉴于先王成宪,其永无愆”,“率兴作事,慎乃宪”。国语晋语有“赏善罚奸,国之宪法也。”管仲在立政篇中说:“正月之溯,百吏在朝,君乃出令布宪于国。宪法既布,有不行宪者,谓之不从令,罪死不赦。”韩非在定法中说:“法者,宪令着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周礼秋官小宰中有“宪表悬之,若今新布法令也”等表述。从这些记载中,可以看出,我国古代之“宪法”有典章制度和法令的公布实施等含义。当然,
2、由于古代的法律主要是刑罚规范,因此古代宪法主要指刑法的实施而言。在西方宪政理论的影响下,改良主义思想家郑观应在盛世危言一书中,就要求清政府“立宪法”、“开议院”,实行君主立宪。第1页/共29页在西方,宪法词义的演化有一个历史发展过程。拉丁文“constitutio”的含义是组织、建立、结构等意思。亚里斯多德把法律区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认为规定城邦组织和权限的法律是根本法。在古罗马,宪法指皇帝的各种建制和皇帝所颁布的“诏令”、“谕旨”之类的文件,从而区别于民众大会通过的法律文件。在欧洲中世纪,宪法有时用来表示封建主的意志和特权,有时也用来说明个别城市和团体的法律地位,自治城市的特许状就被看成是自
3、治城市的宪法。在12世纪,英王亨利二世制定了规范国王和教士关系的“克拉伦敦宪法”。英国在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用法律形式确立了君主立宪度,这种法律就是“constitution”。这也是近现代意义宪法的肇始。第2页/共29页(二)宪法理解视角的多样化(1)从宪法规定的内容来界定宪法 耶林内克认为宪法是,“规定最高国家机关及其履行职能的程序,规定最高国家机关的相互关系和职权,以及个人对国家政权的原则地位的各种原则的总和。”(2)从宪法的表现形式来定义宪法 在鲍格徳那里,宪法是据以建立国家的政府、以协调个人与社会的关系的一种根本大法;它可以是成文的,由主权者制定具体的条文;它可以是历史的结晶,由不同
4、时期不同来源的国会法、判例以及政治习俗所组成。第3页/共29页(3)从宪法的功能与作用的角度定义宪法 美国学者特利索利尼认为,“宪法有双重功能,即授予权力并限制权力。”布兰代尔也认为宪法是“强调对政府活动进行限制,给予公民以最大限度自由的强制性规范”。(4)从宪法在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去定义宪法 美国百科全书指出,“宪法是治理国家的根本法和基本原则的总和。”库力法官认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它包括建立政府的原则,规定主权权力的划分,并指定那一种权力属于那一种机关及行使的方法。第4页/共29页(5)从宪法的政治性和阶级性的角度界定宪法 赫马芬纳认为,“宪法就是基本政治制度的体系。”詹宁斯指
5、出,“宪法的性质依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性质而转移”。吴家麟认为,“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表现”。许崇德也认为,“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权利的国家根本大法。”第5页/共29页 近现代意义上的宪法是规范国家权力、保障公民基本权利,调整国家与公民及其它社会主体之间基本社会关系,集中反映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以各种形式表现出来的国家根本大法。当然,宪法这个概念有了今天的涵义是经历了一个长期演变和发展的过程而形成的。第6页/共29页二、宪法的特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与一般法律相比,在内容、效力、解释主体、制定和修改方
6、面有着一般法律不具备的特点。(一)宪法内容的根本性。从宪法内容上看,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一个最简单的宪法文本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几个内容:国家的根本制度;社会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的根本任务和基本国策;规定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国家机关的产生,规范国家权力的运行。第7页/共29页(二)宪法法律效力的最高性 我国现行宪法在序言部分庄严宣布:“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在总纲
7、部分第五条明确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第8页/共29页(三)宪法制定、修改程序的严格性 世界上许多国家对宪法制定和修改都规定了不同于普通立法的特别严格的程序,通常都设立专门机构来负责宪法起草或修改工作。有的国家成立宪法起草委员会,有的国家召开制宪会议或立宪会议等。世界多数国家都规定了通过或批准宪法的特殊程序。有的规定必须以制定宪法的机关三分之二或四分之三的代表赞同才能通过,有的国家还规定由全民投票来决定。第9页/共29页(四)宪法的解释和监督实施的特殊性 宪法解释和监督权的归属,各个国家有不同的规定,大致说来,有以下三种体制:一是立法解释制。我国现行宪法把监
8、督宪法的职权赋予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把解释宪法的职权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是司法解释制。美国通过宪法判例确定了联邦最高法院和州最高法院的宪法解释和违宪审查权;三是特设机构解释制。法国宪法委员会和德国宪法法院负责解释宪法条文和规范的具体含义。第10页/共29页三、宪法的本质宪法的作为人类社会的特殊现象,有其存在的本体和价值论依据,能够影响宪法产生、发展、变更的决定因素就是宪法的本质要素。关于宪法本质的代表性观点:(1)宪法是神的意志的体现。在一些国家的成文宪法典中就有明确规定宪法是上帝意志的产物。如瑞士宪法前言规定:“谨以全能上帝的名义,制定联邦宪法。”(2)宪法是全民意志的体现。
9、此观点主要见之于17世纪、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宪法学说。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肯定了公共意志说,将宪法本质特征表述为“民有、民治和民享”。当然,这种全民意志是一种调和意志,因而,宪法是各种意志相互调和的产物。(3)宪法是阶级意志的体现。列宁认为,宪法的实质在于:国家的一切基本法律和关于代议机关的选举权以及代议机关权限的法律,都表现了阶级斗争中各种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这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宪法本质的基本看法。第11页/共29页四、宪政的历程 宪政是以宪法为依据,以控制权力为手段,以人权保障为目的的一种民主政治形态,是由规范体系、价值目标体系和实施机制构成的一个系统过程和结果状态。因而,宪政是
10、一个制宪、行宪和护宪的过程。宪政作为一种民主的法治模式,为政治主体、政治行为、政治责任、政治程序供法律框架,既维护民主制度,为权力提供合法性基础,又制约权力的行使,保障了社会主体的应有权利。宪政国家,指称的是国家的一种政治状态,一种国家政治生活的法律模式,它要求国家机构与政府官员在宪法给定的框架内依照法定的权限行使权力,并尊重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政国家是一种权力有限的国家,国家权力按照议事、执行和审判要素分解成立法权力、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并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方式、程序和范围有序地运行,形成相互配合又互相制约的权力架构。第12页/共29页法治社会通常是指以市场经济作为其活动空间的自治自律的市民
11、主体通过契约理性缔结各种社会关系从而实现应有权利和利益的一种社会组织形态。宪政国家与法治社会的统一表现为:确立宪法根本法的地位,并且这种至尊的地位和极大的权威转化为人们的不可动摇的信念,并贯彻于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和全体公民的行为之中,从而形成一种现代的宪政秩序。宪法权威要求把社会和个人的不同利益之间的冲突看作是一种法律斗争,是发生在一个自治社会所建立的立法和司法机构里面的法律斗争。第13页/共29页(一)英国的宪政历程 第一,英国的宪政历程是渐进改良为主、激进革命为辅的过程。第二,英国宪政的推进和宪法体系确立是建立在国会制度不断发展的基础上的。第三,英国宪法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英国宪法宪法性法
12、律、宪法惯例以及宪法判例,内容很不确定。其中包括自由大宪章(1215年)、权利请愿书(1628年)、人身保护法(1679年)、权利法案(1689年)、1701年王位继承法和议会法(1911、1949年)以及历次修改的选举法、市自治法、郡议会法等。第14页/共29页第四,英国确立了议会主权、越权无效、分权制约等宪法原则,具体包括英王统而不治、君主立宪制、议会至上原则、议会两院制、两党制、责任内阁制、分权原则、王权有限和法律至上原则,堪称立宪主义的先驱。第五,英国注重宪政的传统的积累,在固有的宪政传统的基础上层层推进的宪政制度发展模式,给我国政治体制的改革与宪政制度的发展带来了诸多的经验和启示。第
13、15页/共29页(二)美国的宪政历程 第一,美国宪政建立在坚实的历史基础之上。美国宪政是对欧洲宪政思想和民主法治制度的继承和发展。第二,美国宪政是美国政治制度不断适应社会需要的产物。19世纪之前,美国宪政侧重于保护以财产权和契约自由权为核心的个人权利,19世纪之后,美国宪政更多地注意到对以人身权为核心的社会福利权利的保护。第三,美国宪政机制为多元利益集团的竞争和妥协提供了一套宪法原则和政治程序。美国宪法所创设的权力制衡机制,保障了美国的多元利益集团能够拥有平等的影响美国政治决策的机会和能力。第四,美国宪政的发展建立在宪法权威的文化基础之上。美国各种社会主体都自觉地把宪法作为最权威的行为规范,把
14、宪法原则作为政治行为基本准则,把宪法制度看作是解决一切社会问题的权威机制,把宪法秩序看成是最为合理的社会秩序安排。第16页/共29页(三)法国宪政的历程 第一,法国宪法数量较多,内容变化较大。法国一共颁布了12部宪法。有的宪法规定实行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有的规定封建帝制,有的规定实行君主立宪制;第二法国保持了成文宪法的传统。自1791年宪法以来,法国各个时期所制定的宪法都是体系清晰、结构严谨的宪法典;第三,法国宪政经历了曲折发展历程。宪法发展过程不仅是权力得到逐步确认、权力受到制约的过程,而且是从激进民主向民主、理性、稳定与效率回归的过程;第四,法国宪法首创了宪法委员会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宪法监督
15、模式。第17页/共29页 联邦德国基本法标志着现代宪法的成熟。联邦德国基本法具有多方面的特点。第一,规定联邦德国对外放弃战争权,对内不得实行法西斯统治;第二,设立独立的联邦宪法法院,赋予其解释、裁决宪法纠纷,保障宪法实施的权力;第三,对政党的地位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政党参与形成人民的政治意志。可以自由建立政党。政党的内部组织必须符合民主原则。它们必须公开说明其经费来源;第四,自愿限制德国的国家主权,将国家部分权力转移给有关国际组织;第五,明确承认国际法是联邦德国国内法律的组成部分,国际法的效力优于国内法;第六,为了维护多党制条件下政府的稳定,基本法限制了议会倒阁的权力,设计了“建设性不信任案”制
16、度。联邦议院只能以大多数议员选出继任者并请求联邦总统将联邦总理免职来表示对联邦总理的不信任第18页/共29页(四)德国的宪政历程德国早在中世纪就有涉及政治权力划分的法律文件,如奥托特权、黄金诏书、威斯特伐利亚和约。1815年德意志邦联成立之后,德意志联邦内的一些邦国开始制定本邦的宪法,由此进入了具有近代意义的制宪历史;1871年德国统一后,制定了德意志帝国宪法;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德国发生了1918年资产阶级革命。德国在革命的条件下,于1919年制定了极具资产阶级民主共和色彩的魏玛宪法规定了社会福利权利,因而是近代宪法向现代宪法发展的转折点,它标志着现代宪法的产生。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德国分裂为实
17、行两种不同社会制度的两个国家,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于1949年5月23日公布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于1949年10月7日公布了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宪法,并宣布该宪法是“适用于全德国的正式宪法”;1990年的两德统一是以取消东德国家地位,东德的地方以联邦成员的资格加入西德实现的,因此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自动适用于全德,但进行了必要的修改。第19页/共29页(五)清末预备立宪的产物钦定宪法大纲共23条,正文14条为君上大权,附则9条为臣民的权利和义务。它是中国预备立宪的开端,在政治制度方面,实现了由无限君权向有限君权的历史转型;在公民的权利体系方面,实现了由无权向有
18、限权利的转变;在法律结构体系方面,改变了中国没有根本大法的历史;在权力结构方面,实现权力不分到权力有限分离的转变。虽然钦定宪法大纲带有强烈的历史局限性,离真正意义上的宪法距离甚远,但毕竟是中国立宪史的首页,冲击了上千年的传统政治经济格局,为其后的立宪奠定了思想与制度基础。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采用议会内阁制,议会权力有了扩大,君权受到了进一步的限制,皇亲国戚不能担任总理大臣、内阁成员和各省领导,在钦定宪法大纲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制了君上大权。钦定宪法大纲是在清王朝政权即将倾倒之际匆匆出台,事实上也未能实施,随着清王朝的覆灭旋即成为历史档案。清末立宪失败的原因首先君主专制文化与宪政法治文化的背离;其次是
19、富国强兵的政治改革的目的具有工具主义色彩,一旦触及到统治集团的利益,就会遭受了极大的阻力。再次,当时内忧外患的政治时局也无形中压缩了清政府立宪的空间。第20页/共29页(六)辛亥革命胜利以后,中华民国临时政府于1912年3月11日颁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临时约法效仿法国的责任内阁制,将原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规定的总统制改为内阁制,使袁世凯成为虚位总统,目的就在于抑制袁世凯窃取革命胜利成果的野心。临时约法的意义:(1)在政治上不仅宣判了清王朝封建专制统治的死刑,而且以根本法的形式废除了中国延续两千年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确立起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治体制;(2)使民主共和的思想深入人心,树立帝制
20、非法、民主共和合法的观念;(3)确认资本主义关系为合法,有利于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和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4)知识分子利用临时约法规定的集会、结社、言论、出版自由,纷纷组织党团和创办报刊,大量介绍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为新文化运动创造了条件;(5)强调中国是一个领土完整、主权独立、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启发爱国主义的民族感情,防止帝国主义侵略;在二十世纪初年的亚洲各国当中,是一部最民主、最有影响的资产阶级民权宪章。第21页/共29页(七)中华民国北京政府的制宪活动(1)中华民国宪法草案这部宪法又称天坛宪草,它的产生是依据临时约法的规定,由临时大总统召集国会,正式立宪的产物。国会制宪的过程贯穿了国民党与
21、袁世凯之间的激烈政治斗争。1913年10月31日,就在袁世凯解散国会前夕,宪法起草委员会三读通过了天坛宪草。但最终因国会不足法定人数而使天坛宪草胎死腹中。虽然天坛宪草在中国宪政史上只是一份未发生效力的宪法文献,但仍延续了临时约法的基本精神,在文件形式和理念上更贴近宪法的应有之义,它积累的经验对国民政府后来的制宪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第22页/共29页(2)中华民国约法这部宪法又称袁记约法,是袁世凯为实行独裁统治,以修正临时约法为名而一意孤行制定的宪法。1914年5月1日,在袁世凯的一手操纵下,约法会议正式通过了中华民国约法,该法无限扩大并确认大总统至高无上的权力,为袁世凯登基称帝奠定基础。第23
22、页/共29页(3)中华民国宪法这部宪法又称贿选宪法。袁世凯死后,北洋军阀为争夺政治权力而陷入连年混战。1923年5月,曹锟在美国的支持下掌握了政权。为掩盖军阀专制的本质,使统治合法化,曹锟政府于1923年10月5日召开总统选举会,通过胁迫和贿选的手段当选为总统;10月10日即公布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是中国历史上正式公布的第一部宪法,从形式规范意义上而言,较先前的历部宪法还是有所进步。它规定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采用形式上议会内阁制,实质上的总统制。但是,这部宪法毕竟是军阀为标榜统治的合法性而炮制出来的,它从诞生之日起就注定无法发挥实效,最终被历史所抛弃。第24页/共29页(4)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23、段祺瑞在1919年和1925年两次执政期间,分别提出两部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分别称之为八年草案和十四年草案),其中十四年草案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设置了国事法院负责审理违宪案件。但因为军阀混战致政权更迭频繁,这两部宪法也都胎死腹中,未得以真正的实现 第25页/共29页(八)中华民国南京政府的制宪活动(1)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孙中山考虑到中国革命和宪政建设的特殊国情,提出了经由“军政”、“训政”至“宪政”的建国理论。蒋介石却把这一具有历史合理性的建国理论发展成为具有极权主义特点的政治理论。1931年5月的国民会议上,蒋介石极力鼓吹和倡导一党专政的极权主义。在这一会议上颁布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自然也
24、具有浓厚的极权主义思想:首先,形式上仍沿袭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的外表,但本质上却以国家根本法确立国民党一党专政的政治体制;其次,虽然保留了一些公民的权利,但缺乏有效的实现机制和监督、救济体系;再次,规定以“国家”和“中央”的名义兴办工矿企业和垄断专利、专卖事业,为官僚资本的发展提供便利条件,却剥夺了广大人民的经济权利,抑制了经济健康有序的运行。第26页/共29页(2)五五宪草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并未给中国带来民主和宪政,在日本加紧对中国侵略的背景下,这部宪法尤其不得人心。国民党左派主张结束训政,召集国民大会,制定宪法。自1933年国民政府成立宪法起草委员会始,至1936年通过中国民国宪法草案(五
25、五宪草)终,历时三年多方才完成。但这部宪法仍然没有实现本质上的进步与转变,它虽然进一步强调了人民的权利,但由于缺乏保障机制而无法得以实现;但却在权力的分配与实现上,进一步强化了总统的大权,加速了总统独裁下的一党专政。由于全国人民的反对,国民大会迟迟未能召开,五五宪草也因此未能成为正式宪法。第27页/共29页(3)中华民国宪法抗日战争胜利后,要求结束训政,实现民主,组建联合政府成为中国人民的心声。经过政治协商会议宪法草案组激烈的讨论,确立了在中国实行国会制、内阁制、省自治,用以反对国民党的一党专政和党领袖的个人独裁的立宪原则。但在其后的立宪活动中,蒋介石却一手操纵宪法的起草与通过,最终于1946年12月25日通过的中华民国宪法,虽然在形式上仍保有人权、民主等宪法基本内涵,但总统集权的基本本质并没有根本改变。随着内战的全面爆发,这部宪法彻底地退出了历史舞台。第28页/共29页感谢您的观看。第29页/共2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