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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调查、掌握财产的规定(试行)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法院民事执行中的调查、掌握财产措施,加大执行力度,提 高执行效率,依法爱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如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法律和司法说明的规定,结合我省法院民事 执行工作的实践体会,制定本规定;其次条 本规定中的调查、掌握财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案件中为调查、掌握被 执行人的财产所实施的限期申报财产、查询、审计、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扣划、提取、搜 查、指定保管、治理等强制执行行为;第三条 人民法
2、院打算受理执行案件的,应当在受理案件的同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供应被 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和供应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申请执行人应当准时、明确地供应被 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第四条申请执行人供应了被执行人明确的财产线索后,执行员应在接到线索之日起5 日内调查核实,情形紧急的,应当在48 小时内调查核实,并实行相应的执行措施;第五条 人民法院打算受理执行案件的, 应当在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的同时一并送达申报财产通知书 和申报财产表 ,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 5 日内申报以下财产:名师归纳总结 第 1 页,共 6 页- - - - - - -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一
3、)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二)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三)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四)债权、股权、学问产权等财产权益;(五)预期可得收益;(六)其他财产;第六条 在执行期间,被执行人在首次申报财产后有新增加财产的,除首次申报的财产能够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外,应当自取得该财产之日起3 日内向人民法院补充申报;第七条 被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申报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申报财产明显不足的,应在 申报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企业注册资金到位资料、工商年审报表、纳税报表以及财务帐册等资料;第八条 被执行人申报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不能供应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或 者申报的
4、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实行以下执行措施:(一)在被执行人所在地房产治理部门、国土资源治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全部的房产、土 地使用权情形;(二)在被执行人所在地工商治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开办企业及投资情形;(三)在被执行人所在地车辆或船舶治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全部的车辆或船舶情形;(四)被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在被执行人设立基本帐户的开户银行查询资金情形;(五)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到被执行人所在地的城市居民委员会或农村村民委员会明白被 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六)依据案件的详细情形,打算搜查被执行人的住宅或财产隐匿地;反映上述查询活动的相关材料和笔录应随案附卷归档;第
5、九条 对已查找到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准时实行查封、扣押、冻结 等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准时审查,必要时可进行执 行听证;第十条 被执行人申报无财产或未申报财产以及申报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 债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发布悬赏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的公告;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2 页,共 6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申请书之日起 3 日内进行审查;同意发布的,应当在 媒体发布公告;7 日内在申请执行人指定的场所或者新闻悬赏举报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悬赏举报申请书
6、应当写明悬赏执行的内容、嘉奖条件、嘉奖数额或比例和悬赏公告发布的场所或新闻媒体;悬赏举报的奖金由申请执行人负担, 人民法院从应当发仍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案款中优先支付,或者由申请执行人另行缴纳;发布悬赏举报公告的费用,由申请执行人先行垫付,由被执行人承 担;第十一条 为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审计被执行人财产状况 3 日内进行审查,打算受理的,应当在 7 日内作出决 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定,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的财务帐册,逾期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应 强制提取;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强制审计的,必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被执行人不申报
7、或者申报无财产,申请执行人又不能供应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或者 申报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二)被执行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三)被执行人有相应的财务帐册资料;(四)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先行垫付审计费用;第十二条 被执行人不供应财产或供应的财产明显不足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执行人员应当在案件受理之日起45 日内依职权完成财产调查、掌握措施;情形特殊的,经执行局局长或主管院领导批准可以延长调查、掌握期限;第十三条 财产调查、掌握期限内依法暂缓执行的,暂缓执行期间不计入调查、掌握期限;第十四条 被执行人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七条之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
8、依照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五条 执行人员无正值理由违反本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相应财产调查、掌握措施,造成严峻后果的, 依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方法(试行) 的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3 页,共 6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第十六条 本规定中有关期限届满日为法定节假日的,期限届满日相应顺延;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在执行行政案件和刑事财产刑案件中的调查、掌握措施参照适用本规定;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说明;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 2006 年 8 月 1
9、 日之日起实施;关于制定关于民事执行中调查、掌握财产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说明一、关于制定关于民事执行中调查、掌握财产的规定(试行)(下称规定)的目的;在民事执行案件中调查、掌握被执行人的财产是执行工作中的首要工作,也是案件执行的基础性工作,该项工作做得如何,既直接关系到案件是否可以顺当执结,又关系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准时实现;因此,各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都特别重视这部分工作,当事人也特别关注这部分工作; 但是由于目前法律和司法说明对此规定的较为原就,在详细实施存在个案上的差异,在执行时,执行人员积极主动实行措施,准时调查、掌握被执行人财产,申请执行人就较为中意;而当执行人员疏于职责,不积极
10、主动实行调查、掌握被执行人财产的措施,贻误执行时机时,申 请执行人反映剧烈,而且实践中也有一些案件因申请执行人不能供应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便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裁定中止执行,导致常常发生执行不力的投诉; 省法院拟制定规定 ,目的在于规范我省法院民事执行中的调查、掌握财产措施工作,用法院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相 结合的原就指导全省执行加大执行力度,提高执行效率,尽最大努力依法爱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二、关于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掌握被执行人财产的问题;从全省执行案件有关数据反映,全省每年大约有 30 一 40左右的执行案件裁定中止执行,其中绝大部分案件中止执行的理由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为规范
11、中止执行,省法院在最近 三年连续对全省各地两级法院中止执行的案件进行了检查,每年抽查中止执行的案件数量大约 3000 宗左右;从检查的情形反映中止执行的案件基本上规范,但仍有一部分中止执行的案件存 在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特殊是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中止执行的案件,存在着如何界 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界定的标准或者依据是什么的问题;在检查和平常督办案件中我们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4 页,共 6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发觉,有的执行人员在执行案件中实行一种“ 静等” 式的方法进行执行,执行案件只做三项工作:送达执行通知书、等待三至四个月
12、后做一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告知笔录、在执行期限届 满前制作中止裁定书并送达,这种执行方法明显在执行力度方面存在问题;那么,如何界定被执 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我们认为,确认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要有法律事实作为依据,要认定 这一法律事实人民法院必需要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没有调查、核实,就确认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就没有事实依据;因此,规定 第八条规定在被执行人申报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又不能供应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或者申报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 书确定的债务的,要求人民法院完成必要的调查、核实措施;比如,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到 被执行人常常居住地的居委会或者村委
13、会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并做好相关的调查笔录;被执行 人为企业的,应当到工商治理部门调查被执行人股东、注册资金状况等基本工商登记资料,对被 执行人开设的基本银行帐户的状况也应调查核实并做好相应的调查笔录,等等;三、关于人民法院依职权完成财产调查、掌握措施的期限; 规定 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依职权完成财产调查、掌握措施的期限为 45 日;对于 该期限的确定,在征求看法时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看法认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应当在一个 月内完成调查、掌握被执行人财产的措施,这样才能凸显执行的力度和效率;另一种看法认为确 定一个月的期限对于执行案件较少法院来说没有问题,但对于珠江三角洲地区的法院来讲有肯定
14、的难度, 因此,应当依据各地法院不同的情形来确定该期限的长短,珠江三角洲地区法院的为 60 日,其余地区法院的为 30 日;客观上讲,全省各地法院的执行案件数量不均衡,珠江三角洲地 区法院的执行任务较重,因此,该期限的确定既要符合全省各地法院的实际,又要表达执行的效 率;由于人民法院在调查掌握被执行人财产后仍有一个变现的过程,而法定的执行期限只有 6 个 月的时间,因此,我们认为确定人民法院依职权完成调查、掌握被执行人财产措施的期限为 45 日 较为合理;四、关于规定 第四条和第十二条 规定 第四条对执行人员在接到申请执行人供应了被执行人明确的线索后实行执行措 施的期限作了规定,在征求看法时也
15、有看法认为可以参照民事诉讼中的举证制度限定申请执行人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5 页,共 6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供应财产线索的期限,比如在申请执行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但我们认为这种看法欠妥当,一是在民事诉讼中对于当事人的主见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当事人有供应证据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如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28 条虽然规定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供应其所明白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但并没有规定详细的期限;在理论上申请执行人在整个执行程序中随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供应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二是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
16、中和强制执行中所处的位置不同;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是处于居中位置,在民事诉讼程序中适用的是当事人主义,当事人对自己的主见负有举证责任,否就应承担举证不 能的责任;但在强制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处于主导位置,假如人民法院不实行执行措施而将民事 诉讼中的当事人主义完全延长至强制程序中,就与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所处的位置是不相符的;因 此,在执行程序中不应限定申请执行人供应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期限;如上所述,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出于主导位置,假如被执行人不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 书确定的义务, 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实行相应的执行措施;规定 第十二条 规定了人民法院依职权完成相应执行措施的详细时间
17、,目的在于准时掌握被执行人的财产,提高 执行效率,尽最大努力依法爱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定 第四条和第十二条都是对人民法院完成调查、掌握被执行人财产的期限作了相应 的时间限制,但两条规定的所适用的条件和期限的起算时间有所不同;规定 第四条适用条件是申请执行人供应了被执行人明确的财产线索,期限是从执行人员接到线索之日起运算; 规定第十二条适用条件是被执行人不供应财产或者供应的财产明显不足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期限是从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运算;因此,从该两条适用的条件和期限起算的时间来看,规定 第四条并不影响规定 第十二条的适用;当然,假如申请执行人所供应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足以清偿其债权的,且人民法院已经实行了相应的掌握措施,人民法院就无须再去调查、掌握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也就无须依据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实施相应的执行措施;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6 页,共 6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