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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部分 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简介(一)2002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开始正式实施。新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 也可简称“CCC”标志。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公布了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认证产品目录,包括家用电器、汽车、摩托车、安全玻璃、医疗器械、照明设备、电线电缆等大类种产品。为保证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顺利实施,国家认监委先后指定9家认证机构和76家检测机构承担第一批强制性产品的认证和检测工作。这9家认证机构分别是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中国电磁兼容认证中心;中国安全技术防范认证中心;中国农机产品质量认证中心;中国安全玻璃认证中心;中国轮胎
2、产品认证委员会认证中心;中国乳胶制品质量认证委员会;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中国汽车产品认证中心。从2003年5月1日起,原有的“长城”标志和“CCIB”标志将停止使用,所有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将统一为新的“CCC”标志。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各国政府为保护广大消费者人身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强制性产品认证,通过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和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程序,对列入目录中的产品实施强制性的检测和审核。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没有获得指定机构的认证证书,没有按规定加施认证标志,一律不得进口,不得出厂
3、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在推动国家各种技术法规和标准的贯彻,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打击假冒伪劣行为,促进产品的质量管理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具有其它工作不可替代的作用和优势。认证制度具有科学性和公正性,被国际上广泛采用,特别是在实行市场经济制度的国家,政府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作为市场准入的手段,成为国际通行的作法。我国1978年恢复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成员国地位,按照国际规范建立了中国产品认证制度,对104种国内产品实施了产品安全认证;对107种进口商品实施了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制度,涉及到60多个国家和地区。我国还对76种出口商品实施了出口商品质量许可制度。这些产品认证制度
4、对提高我国产品质量水平和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维护国家经济利益、经济安全,保护环境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我国的认证认可工作是有关部门根据各自主管的工作分别建立起来的,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国内产品和部分进口商品实施安全认证并强制监督管理,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进出口商品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制度。这就导致出现了重复认证和重复收费等弊端,以致出现了由两个主管部门对同一种进口产品实施两次认证、贴两个标志、执行两种标准与程序。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根据国际通行规则,要求我国将两种认证制度统一起来,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实施“四个统一”,即统一目录,统一标准、技术法规、合格评定程序,统一认证标
5、志,统一收费标准。为全面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加入WTO的需要,发挥我国认证认可制度的总体效应,2001年3月30日国务院决定将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组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标准管理委员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上隶属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业务上直接接受国务院授权,是主管全国认证认可工作的最高行政机关。其主要职能是统一管理、统一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国的认证认可工作。这种组织结构的调整,为“四个统一”工作的全面落实和实现奠定了组织保障基础。根据这个要求,2001年新成立的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建立了新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
6、制度,并于2001年12月正式对外公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由国家认监委指定的认证机构负责认证的具体实施,并对认证结果负责;地方质检部门对列入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内的产品实施监督;生产者、销售者和进口商以及经营服务场所的使用者对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产品负责;国家认监委指定的标志发放管理机构负责发放强制性认证标志并审批使用方案。有关强制性认证认可工作的具体内容可以通过国家认监委的网站随时进行查询。强制性产品认证遵循国际认证的通行准则,认证制度的建立和运作、认证/检测/检查机构的运作和认证实施规则程序都遵循ISO/IEC有关国际指南和标准。强制性产品认证模式,依据产品的性能,对人体健康、环境和公共
7、安全等方面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产品的生命周期特性等综合因素,按照科学、便利等原则予以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适用以下单一的认证模式或者若干认证模式的组合,具体包括:设计鉴定;型式试验;制造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审核;获得认证的后续跟踪检查。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基本程序主要是:认证申请和受理;样品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获得认证后的监督。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着我国在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建立新的认证认可管理体制方面迈出了重大步伐。党中央、国务院决定组建国家认监委,使我国的认证认可工作有了统一的领导和管理,解决了以前存在的政出多门、各自为政、重复
8、认证、重复收费的问题,为我国全面建立新的认证认可管理体制提供了成功的范例。从各国经济发展历程和趋势看,认证认可既是质量监督管理及合格评定制度的主要内容和形式,也是国家管理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个重要手段。我国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建立,改革了政府管理经济的手段和方式,将有力促进政府工作职能的转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创造良好条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有利于我国的认证认可工作与国际规范的接轨,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深入发展,也一定能更好地促进国家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二)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基本内容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以产品质量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标准
9、化法为基础建立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对象为涉及人体健康、动植物生命安全、环境保护、公共安全、国家安全的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技术依据是国家强制性标准或国家技术规范中的强制性要求。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基本框架包括三部分,一是认证制度的建立、二是认证的实施、三是对认证实施有效性的行政执法监督。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建立由中央政府负责。国家认监委负责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授权,协调有关部门按照“四个统一”的原则建立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指定的认证机构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具体产品的认证任务,向获证产品颁发CCC认证证书;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对列入目录内产品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确保
10、对那些列入目录内的产品并且没有获得认证的,不得进入本行政区域内。对于特殊产品,如:消防产品,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授权职能,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有关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主要文件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这是2001年12月3日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5号局长令而颁布的。这个文件是目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基础文件,它详细规定和明确了以下内容:1国家建立和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法律法规依据;2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产品范围,是涉及人类健康和安全,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3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以“四个统一”为基本原则;4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尚未获得认
11、证、并且没有加施中国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服务性活动中使用;5规定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建立和实施的基本体系,也就是:国家认监委统一建立并组织实施;指定的认证机构和为其服务的检测、检查机构负责认证的受理、检测、检查和证书的颁发以及获证产品的监督;地方质检机构负责对列入目录内的产品及生产者、进口商和销售商等进行市场监督检查;指定的机构负责中国认证标志的发放;6规定了列入目录内产品的具体认证规则程序、要求认证证书以及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要求;7规定了目录内产品的生产者、销售商、进口商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实施中的权利与义务;8规定了违反本规定的行政处罚要求等。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
12、办法详细规定了以下内容:1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性质:是为政府所拥有的通过指定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是特许列入目录内产品进入流通和使用领域的标识。2.认证标志的基本式样为:认证标志简称3C标志。规定了标准与非标准认证标志的要求。3.规定了认证标志的印制、使用要求以及申领程序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这个目录涉及9个行业类别的19大类132种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有关安排的规定,这份文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生效日期以及新老制度的过渡期和过渡期内的安排做出了具体规定。列入目录内产品的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总计47份,详细规定了相关产品的强制性认证申请单元、型式试验、工厂审查、认证批准和
13、认证后监督,以及标志的具体使用规定、认证变更、认证扩展等要求。是认证机构实施认证、认证申请人申请认证和地方执法机构对特定产品进行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文件。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任务的认证机构及检测检查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了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任务的认证机构,和为其提供产品检测和工厂审查任务的检查机构的指定条件和程序以及监督管理要求。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规定,由国家计划委员会核准发布,规定了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项目以及收费标准和相关收费管理要求,是“四个统一”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第一批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的实施,国家认监委和国家质检总局已经或正在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包
14、括具体产品范围的界定,需备案销售产品的备案要求等。同时,国家认监委也在总结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实施经验,并结合国际惯例提出认证认可工作立法建议,以便规范认证认可行为。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建立与实施体系国家质检总局是国务院直属机构,主管全国质量、计量、出入境商品检验、出入境卫生检疫、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和认证认可及标准化工作。它在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中的职能为:一是批准并与国家认监委共同对外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二是组织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规章;国家认监委是国务院授权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国认证认可工作的主管机构。它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建立和实施中的职能为:1.拟定、调整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并与国
15、家质检总局共同对外发布2.指定和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认证实施规则3.制定并发布认证标志,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要求4.指定承担认证任务的认证机构和为其提供产品检测、工厂审查的检测机构、检查机构,指定认证标志发放机构5.公布获证产品及相关企业名录6.指导地方质检机构对强制性产品认证违法行为的查处7.受理有关投诉和申诉事宜,组织查处重大认证违法行为8.审批特殊用途产品免于强制性认证的事项地方质检机构是指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地方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地方质检机构在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中的职能是:1.对所辖区内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的产品实施监督。监督的重点是:没有获得认证或还没有加施认证标志
16、的产品;假冒、伪造认证标志的产品以及消费者投诉和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产品。严禁没有获得认证的目录内产品进入本辖区。2.对强制性产品认证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查处的对象主要是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定的目录内产品的生产者、经销商、进口商和经营活动中产品的使用者。对于监督检查和查处过程中发现认证机构、检测机构、检查机构和认证人员违规或违法行为的,报国家认监委,由国家认监委全权负责查处,地方质检部门给予配合。涉及经济处罚的由国家认监委委托相应省质检部门执行。指定认证机构及检测、检查机构指定认证机构是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强制性认证工作实施的主体,它的主要职责为:1.按照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实施具体产品的强制性
17、认证活动;2.向获证产品以及相关企业颁发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对获证产品以及相关生产厂家进行跟踪检查; 4.暂停、注销和撤消认证证书;5.处理有关方面对认证产品及认证申请人的投诉、申诉。为认证机构提供服务的检测、检查机构接受认证机构的委托并为其提供认证产品的检测报告、认证产品生产厂的工厂审查报告。认证机构对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负责。产品的生产者、进口商、销售商对生产、进口和销售的产品负责,不得因产品获得认证而转移相应责任。指定认证标志发放机构为便于市场监督,避免假冒,中国认证标志由国家认监委指定的机构统一发放。指定机构的具体任务是: 1.根据企业提供的认证证书,发放认证标志;2.接受国家认监委
18、的委托,对于非标准规格的认证标志以及模压等其他方式使用的认证标志的使用方案进行核准;3.为地方质检机构提供执法所需的信息等。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基本内容,是贯彻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的法律法规依据,为贯彻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三)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基本技术要求我国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一项相关行业和部门都必须遵照执行的法规,在具体操作和执行过程中,也有特定的技术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基本技术要求,包括以下内容:一、认证模式及选择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模式可由以下一种或多种模式组合而成:(1)设计鉴定(2)型式试验(3)制造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4)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19、5)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审核(6)获得认证后的监督检查认证模式依据产品的性能,对人体健康、环境和公共安全、国家安全等方面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产品的生命周期特性等综合因素,按照科学、便利等原则予以确定。具体产品的认证模式在特定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中进行了明确。第一批认证目录内产品的认证模式,是型式试验加工厂审查再加获证后的监督。二、认证实施规则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定的规定,国家认监委应编制并对外发布列入目录内产品的认证实施规则,以指导申请人申请认证,明确认证机构实施认证的依据和指导地方质检机构对强制性认证制度实施有效监督。具体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编制,参照国际指南的要求,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规则
20、覆盖的产品范围(2)规则覆盖产品认证依据的国家标准和技术规则(3)认证模式以及对应的产品范围和标准(4)认证申请单元划分规则或规定(5)产品抽样和送样要求(6)关键部件的确认要求(7)检测标准和检测规则等相关要求(8)工厂审查的特定要求(9)跟踪检查的特定要求(10)认证标志及使用的具体要求(11)其他规定。认证实施规则中所列标准,将永远采用最新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相关规范。标准更新时,认证实施规则中所列的标准将自动更新,对于需要特殊安排过渡期的,国家认监委将负责对外公布有关安排。三、认证程序强制性产品认证程序由以下全部或部分环节组成:1.认证申请和受理这是认证程序的起始环节。由申请人向
21、指定的认证机构提出正式的书面申请,按认证实施规则和认证机构的要求提交技术文件和认证样品,并就有关事宜与认证机构签署有关协议。认证申请人可以是产品的生产者、进口商和销售者。当申请人不是产品的生产者时,申请人应就认证实施事宜与产品的生产者签署有关文件,对文件审查、样品检测、工厂审查、标志使用以及获证后的监督等事宜做出安排。申请人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认证申请,但代理人必须获得国家认监委的注册资格。认证申请时,申请人应按申请单元提交认证申请。一个申请单元,一份申请文件。申请单元的划分原则上按产品型号划分。同一制造商,同一型号但生产厂不同的产品应划分为不同的生产单元,但型式试验仅在同一工厂的样品上进行。
22、2型式试验型式试验是认证程序的核心环节,当产品为化学制品时,型式试验这一环节将被抽样试验替代。型式试验由指定的检测机构按照认证实施规则和认证机构的要求具体实施。特殊情况,如:产品较大、运输困难等,型式试验也可由认证机构按照国家认监委的要求安排利用工厂的资源进行。型式试验原则上一个单元一份试验报告,但对于同一申请人、不同生产厂地的相同产品,或系列产品仅做一次试验即可,试验报告可以共用。3、工厂审查工厂审查是确保认证有效性的重要环节,工厂审查由认证机构按照认证实施规则或由指定检查机构按照认证实施规则和认证机构的要求进行。工厂审查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产品的一致性审查,包括产品结构、规格型号、重要材料
23、或零部件等、二是工厂的质量保证能力。原则上,工厂审查将在产品试验完成后进行。特殊情况,根据申请人的要求,认证机构也可安排提前进行工厂审查,并根据需要对审查的人或时间作出恰当安排。对获得授权认证机构认可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工厂,有关质量保证能力部分的审查可以简化或者省略掉。工厂审查时,为确保产品的一致性和对标准的符合性,必要时可对产品进行抽测。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认证机构应根据检测和工厂审查的结果进行评价,做出认证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原则上,自认证机构受理认证申请之日起到做出认证决定的时间不超过90天。5、获证后的监督为保证认证证书的持续有效性,对获得认证的产品根据产品特点安排获证后的监督,认证
24、实施规则中对这一点做出了详细规定。另外要指出的是,获证后的监督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产品一致性的审查;二是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审查。四、认证证书与认证标志 认证证书是证明目录内产品符合认证实施规则要求并准许其使用认证标志的证明文件。为便于海关验证和市场监管,认证证书的格式由国家认监委统一规定。证书的具体内容包括:(1)申请人(2)产品名称、型号或者系列名称(3)产品的生产者、生产或者加工场所(4)认证模式(5)认证依据的标准和技术规则(6)发证日期和有效期(7)发证机构对于第一批被列入目录内的产品,所有认证实施规则对认证证书的有效期都没有做固定时限的要求。认证证书的有效性需要依赖获证后的监督来保障
25、。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缩写为:CCC。认证标志是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准许出厂销售、进口和使用的证明标志。五、认证的注销、暂停和撤消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认证机构应当注销认证证书:(1)认证实施规则或有关标准、技术规则变更,认证证书持有人认为产品不能满足上述变更要求的;(2)获得认证的产品不再生产的;(3)证书超过有效期,证书持有者未申请延续的;(4)证书持有人申请注销的。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认证机构应暂停认证证书:(1)未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2)违反认证实施规则和指定认证机构要求的(3)监督检查结果证明不符合认证实施规则要求的。
26、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应撤消认证证书:(1)暂停认证证书期间内,未采取纠正措施的(2)监督结果证明产品出现严重缺陷(3)因缺陷而导致重大质量事故的。六、有关方面在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中的义务1指定认证机构、检测机构、检查机构在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中的义务:(1)接受国家认监委的监督(2)在指定范围内开展相应工作(3)保证认证、检测、检查结果的准确性,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保守认证产品、申请人、工厂的技术秘密(4)未经许可不得向其他机构转让认证受理、认证决定、检测、检查权力(5)不得从事与本机构业务相关的咨询服务(6)不得擅自与其他机构签署关于认证结果、检测结果、检查结果的相互承认协议(7)配合执
27、法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8)建立申述、投诉机制,公正处理认证争议。2目录内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商和经营活动的使用者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实施过程中的义务:(1)自觉提出认证申请(2)保证提供实施认证的必要条件(3)保证获得认证的产品始终符合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4)保证销售、进口和使用的产品为获得认证的产品(5)按规定加施认证标志(6)不得利用CCC认证标志误导消费者(7)不得转让、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或者部分出示、部分复印认证证书(8)接受执法监督部门的执法检查严格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基本技术要求,有关各方承担相应的义务,是保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得到有效贯彻实施的重要手段,也将有效促进
28、我国经济的良好有序发展。(四)对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的说明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和WTO/TBT协议的有关规定,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应当符合以下的要求:1涉及人身安全和动植物生命安全的产品:2涉及环境保护的产品:3涉及公共安全的产品;4涉及国家安全的产品;第一批实施强制性认证的产品目录的编制,主要原则为:1. 根据加入WTO的承诺,对进口产品和本国产品实行同等待遇的原则2维持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已发布的进口产品安全质量许可目录和国内产品安全认证强制性监督管理制度目录所确定的产品范围基本不变;3考虑到认证制度的延续性,将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国内
29、产品实施的安全认证强制性监督管理制度部分产品列入目录;4删去目前不适宜强制性认证管理但原已经实施强制性管理的产品。如:锅炉、部分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医用超声诊断和治疗设备、开关电源、卡式电能表、船用电缆、摄像机等;5增加已经实施安全认证的但还没有强制性监督管理的产品,如:乳胶产品等。6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构成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涉及9个行业类别(电工、电信、消防、安全防范、机动车、建筑材料、乳胶制品、农用机械、医疗设备)的19类产品,即:电线电缆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低压电器小功率电动机电动工具电焊机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音视频设备类(不包括广播级音响设备和汽车音响设
30、备)信息技术设备照明设备 电信终端设备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机动车辆轮胎安全玻璃农机产品乳胶制品(橡胶避孕套等)医疗器械产品消防产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上19类产品总计覆盖132种产品,对应325个HS编码。(五)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实施及过渡期的安排一、新制度的生效和老制度的废止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自2002年5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建立的安全认证产品强制性监督管理制度,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建立的进口产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都从2003年5月1日起废止。二、目录内老制度适用产品的监督管理12002年5月1日到2003年4月30日,所有目录内的老产品须持CCEE、
31、CCIB、CCC三种证书中的一种方可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服务性活动中使用。2. 2002年5月1日起,不再受理和发放CCEE、CCIB认证证书和标志,只能发放CCC证书和标志。3. 新申请认证的产品,可按CCIB、CCEE的认证规则办理认证,也可按新规则办理。按老规则办理的,证书有效期截止于2003年4月30日。4. 持CCEE、CCIB证书换发CCC证书的,按新规则的要求实施。5. 获得认证的产品凭CCIB、CCEE、CCC三种证书中的任何一种均可购买和使用CCC认证标志。三、目录内新增加产品的监督管理12003年5月1日起,无CCC证书和标志的产品不得进口、出厂销售和使用; 22002年
32、5月1日起,开始受理CCC认证申请。四、其他类管理1)对以前必须获得CCIB或者安全认证合格证书及长城标志等老证书、老标志,但按照新规定未被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自2002年5月1日起,不必再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2)自2003年5月1日,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如果继续使用印有老标志的外包装,必须加施新标志,方可继续使用。(六)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与其他评价制度的关系1.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关系对列入第一批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不再实施生产许可证。2. 强制性产品认证与法定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关系对电子计价器、心电图机、医用X射线诊断设备等3种设备,实行两种制度并存
33、的办法。强制性产品认证主要是保证计量器具的安全性能和电磁兼容性能符合规定要求;计量强制检定主要是保证量值的准确可靠。根据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目录,三种计量器具仍实行强制检定,但检定内容不得与认证内容重复。3.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与电信设备入网许可证的关系 电信设备的安全和电磁兼容性能要求属强制性认证范畴,由认监委负责实施,入网性能由信息产业部负责。入网许可证承认3C认证结果,补充入网许可证性能检测即可,不搞重复检测。列入“入网许可证目录”内的强制性认证的电信设备不单独颁发3C认证标志和入网许可证标志,对这类产品使用一个体现3C标志图案的综合性标志,用以表示安全、EMC和入网性能均符合规定要求。4强制
34、性产品认证与医疗器械注册制度的关系安全和EMC认证工作由国家认监委负责实施,医疗器械生产注册制度及临床验证工作由国家医药管理局负责,不搞重复检测。5. 强制性产品认证与出口质量许可证之间的关系对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不再实施出口质量许可证。逐渐地由强制性产品认证替代出口质量许可证。6强制性产品认证与国家监督抽查制度的关系强制性产品认证是政府建立的产品安全质量的市场准入制度,是由第三方认证机构实施的,在产品投放市场前对其样品进行型式试验和产品生产厂审查合格后发放进入市场许可证的制度;而监督抽查是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对投放市场的产品包括获证后产品是否持续符合标准要求的一种行政检查。获证产品除接
35、受国家监督抽查外,免于其他任何形式的收费执法检查。我国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我国政府为保护广大消费者人身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它改革了政府管理经济的手段和方式,促进了政府工作职能的转变,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创造了良好条件。第二部分 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适用的产品范围一、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2001年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联合公告第33号) 见附件2-1二、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范围(2002年国家认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联合公告第60号)见附件2-2三、关于印发第
36、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中部分产品详细适用范围的通知(国认证200346号) 见附件2-3四、对无线局域网产品实施强制认证(2003年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联合公告第113号)、推迟无线局域网产品强制实施时间(2004年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告第18号) 见附件2-4、2-5五、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装饰装修产品产品目录(2004年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联合公告第6号) 见附件2-6六、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电线电缆补充件(2003年国家认监委公告第5号) 见附件2-7七、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小功率电动机补充件(2004年国家认监委
37、公告第1号) 见附件2-8八、机动车部件自愿性认证实施规则整车强制性认证中可有条件承认其结果(2004年国家认监委公告第6号)见附件2-9九、机动车辆类(汽车安全带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2004年国家认监委公告第9号)见附件2-10十、机动车辆类(汽车消防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2004年国家认监委公告第16号)见附件2-11十一、暂不办理增强型载重汽车轮胎(GB/T19047-2003)所涉及轮胎产品 “CCC”认证的通知 见附件2-12第三部分 无需办理/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规定一、国家认监委2002年第8号公告 见附件3-1二、关于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38、(国认证函200295号)见附件3-2三、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免办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国认证函2003200号)见附件3-3四、关于对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进行确认的有关规定的通知(国认证函200485号)见附件3-4第四部分 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检查工作一、国家认监委2003年第7号公告国家认监委2003年第7号公告为保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顺利实施和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2003年7月31日前已经进口(指完成报关手续)、出厂销售的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准许继续销售。但其中属于原进口安全质量许可证目录内的进口产品,无CCIB或CCC标志的和属于原安全认证强制性监督管理(CCEE
39、认证)目录内的产品,无长城标志或CCC标志的,不得销售。对于进口安全质量许可证目录与安全认证(CCEE认证)目录内重复的产品,获得其中任意一种认证证书均予以承认。特此公告。附件:属于CCIB、CCEE管理的产品目录及CCIB和CCEE重复管理的产品目录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附件:属于CCIB、CCEE管理的产品目录及CCIB和CCEE重复管理的产品目录产品名称分类1分类2分类3一、电线电缆(共5种)电线组件矿用橡套软电缆交流额定电压3kV及以下铁路机车车辆用电线电缆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线电缆额定电压450/750 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二、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
40、共6种)器具耦合器(家用和类似用途、工业用)插头插座(家用和类似用途、工业用)热熔断体小型熔断器的管状熔断体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的开关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电器附件外壳三、低压电器(共9种)漏电保护器断路器(含RCCB、RCBO、MCB)熔断器低压开关(隔离器、隔离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其他电路保护装置保护器类:限流器、电路保护装置、过流保护器、热保护器、过载继电器、低压机电式接触器、电动机启动器继电器(36V电压1000V)其他开关(电器开关、真空开关、压力开关、接近开关、脚踏开关、热敏开关、液位开关、按钮开关、限位开关、微动开关、倒顺开关、温度开关、行程开关、转换开关、自动转
41、换开关、刀开关)其他装置(接触器、电动机起动器、信号灯、辅助触头组件、主令控制器、交流半导体电动机控制器和起动器)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四、小功率电动机(共1种)小功率电动机五、电动工具(共16种)电钻(含冲击电钻)电动螺丝刀和冲击扳手电动砂轮机砂光机圆锯电锤(含电镐)不易燃液体电喷枪电剪刀(含双刃电剪刀、电冲剪)攻丝机往复锯(含曲线锯、刀锯)插入式混凝土振动器电链锯电刨电动修枝剪和电动草剪电木铣和修边机电动石材切割机(含大理石切割机)六、电焊机(共15种)小型交流弧焊机交流弧焊机直流弧焊机TIG弧焊机MIG/MAG弧焊机埋弧焊机等离子弧切割机等离子弧焊机弧焊变压器防触电装置焊接电缆耦合装置电阻焊机
42、焊机送丝装置TIG焊焊炬MIG/MAG焊焊枪电焊钳七、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共18种)家用电冰箱和食品冷冻箱电风扇空调器电动机压缩机家用电动洗衣机电热水器室内加热器真空吸尘器皮肤和毛发护理器具电熨斗电磁灶电烤箱电动食品加工器具微波炉电灶、灶台、烤炉和类似器具吸油烟机液体加热器和冷热饮水机电饭锅八、音视频设备类(不包括广播级音响设备和汽车音响设备)(共16种)总输出功率在500W(有效值)以下的单扬声器和多扬声器有源音箱音频功率放大器调谐器各种广播波段的收音机各类载体形式的音视频录制播放及处理设备(包括各类光盘磁带等载体形式)以上设备的组合为音视频设备配套的电源适配器各种成像方式的彩色电视接收机监
43、视器(不包括汽车用电视接收机)黑白电视接收机及其他单色的电视接收机显象(示)管录像机卫星电视广播接收机电子琴天线放大器声音和电视信号的电缆分配系统设备与部件九、信息技术设备(共12种)微型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与计算机连用的显示设备与计算机连用的打印设备多用途打印复印机扫描仪计算机内置电源及电源适配器充电器电脑游戏机学习机复印机服务器金融及贸易结算电子设备十、照明设备(共2种)(不包括电压低于36V的照明设备) 灯具镇流器十一、电信终端设备(共9种)调制解调器(音频调制解调器、基带调制解调器、DSL调制解调器,含卡)传真机(传真机、电话语音传真卡、多功能传真一体机)固定电话终端(普通电话机、主叫号码显示电话机、卡式管理电话机、录音电话机、投币电话机、智能卡式电话机、IC卡公用电话机、免提电话机、数字电话机、电话机附加装置)无绳电话终端(模拟无绳电话机、数字无绳电话机)集团电话(集团电话、电话会议总机)移动用户终端(模拟移动电话机、GSM数字蜂窝移动台(手持机和其它终端设备)、CDMA数字蜂窝移动台(手持机和其它终端设备)ISDN终端(网络终端设备(NT1、NT1+)、终端适配器(卡)TA)数据终端(存储转发传真/语音卡、POS终端、接口转换器、网络集线器、其它数据终端)多媒体终端(可视电话、会议电视终端、信息点播终端、其它多媒体终端)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