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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井下车辆一氧化碳气体排放的检测及管理制度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寺河矿井下全部采掘队组车辆。 其次条矿井井下车辆一氧化碳气体排放浓度均按体积百分比计算。 第三条调度指挥部做为车辆治理的牵头部门,总体负责车辆的维护和保养工作;通风治理部负责协作调度指挥部做好车辆修理保养完毕后的尾气测定工作;各队组是本单位车辆尾气排放治理的第一责任单位。 第四条检测方式及标准:由调度指挥部和通风治理部治理人员或瓦斯检查工采纳便携式检测仪进展测定,采纳便携式检测仪进展检测时以车辆在车辆检修地点怠速状态下(稳定运行1min后)车辆尾气排放口下风侧2米处一氧化碳便携仪检测不超过24ppm为准。 第五条检测周期:井下全部车
2、辆检测由调度指挥部牵头组织、通风部协作每个月至少检测一次,并做好井下全部车辆一氧化碳气体排放检测台帐。 第六条采纳便携式检测仪检测时,通风治理部应检查设备的完好性,仪器检验周期、测量误差等参数在规定期限范围,确保设备能正常适用。 第七条井下各队组的车辆必需根据调度指挥部要求安排专人每班对本单位车辆进展保养及一氧化碳气体排放浓度检测,并做好车辆随车检测、保养记录。 第八条当发觉井下车辆一氧化碳气体排放浓度超标时,必需将车辆停运,直至车辆经检修到达排放标准,经调度室、通风部人员验收合格后,车辆方可恢复使用。 第九条为防止无轨胶轮车一氧化碳排放超标,胶轮车司机要严禁超重、超速行使。 第十条调度指挥部
3、要牵头对无轨胶轮车行驶路线进展定期检查,路况不好的路段要准时协调整改,防止在无轨胶轮车通过时造成一氧化碳排放超标。 第十一条调度指挥部、机电治理部要积极同厂家沟通改造无轨胶轮车尾气处理装置,源头上治理车辆排放一氧化碳气体浓度超标,全部入井车辆必需经调度指挥部和通风治理部进展尾气测定合格前方可入井。 第十二条井下队组要合理安排无轨胶轮车运行次数和台数,既要保证运输的准时性,又要保证车辆运输效率。 第十三条车辆一氧化碳气体排放的检测及治理应严格根据上述要求进展,严禁弄虚作假。凡违反本制度要求的,一经发觉,对相关责任人按违章惩罚。 第十四条车辆在运行过程中造成一氧化碳探头超标的,对当事责任司机罚款500元,同时株连当班跟班干部、班长500元,队长300元。假如当事司机为躲避惩罚弄虚作假的,对其罚款1000元。发觉车辆尾气有明显特别强制运行的,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 第十五条车辆在运行过程中造成一氧化碳探头超标的,因治理人员工作滞后和治理不到位(队组已反应问题,部室未积极赐予沟通解决的)造成的,对调度指挥局部管车辆人员罚款500元,因通风系统治理不当造成一氧化碳重复超限的,对通风治理局部管人员罚款500元。 第十六条由于一氧化碳检查受到环境影响变化较大,车辆尾气检测结果以通风部和调度指挥部检测结果为准。 通风治理部 调度指挥部 2023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