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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企业厂房租赁合同范文厂房租租赁合同范例(二篇)最新企业厂房租赁合同范文(精)一 x6年9月30日,国家进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公布以混合全部制改革试点作为深化国企改革的突破口,实现完善治理强化鼓励突出主业提高效率的改革试点目标的文章,文章表示x6年9月28日国家进展和改革委员会召开了国有企业混合全部制改革试点专题会,会议具体内容请见。 针对以上事项,公司书面征询了公司控股股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通集团“),联通集团回函明确表示:联通集团参与了x6年9月28日国家进展和改革委员会召开的国有企业混合全部制改革试点专题会,目前联通集团正根据会议精神和国家相关政策精神,讨论和争论混合全部制改革
2、实施方案。联通集团被列入混合全部制改革第一批试点事项,目前尚未得到最终批准,还存在不确定性,详细实施方案也仍在争论中。 公司将依据该事项的进展状况,严格根据上市规章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准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公司严肃提示广阔投资者,理性投资,留意风险。 特此公告。 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xx年十月九日 最新企业厂房租赁合同范文(精)二 第一章 总 则 公司与 公司,根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 其次章 合营各方 第一条 本合同的各方为: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在 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国籍: 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在 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国籍: 第三
3、章 成立合作经营公司 其次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中国的其它有关法规,合营各方同意在中国桂林市境内建立合作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筒称合营公司)。 第三条 合营公司的名称为: 合营公司注册地址: 第四条 合营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需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并受中国法律的爱护和管辖。 第五条 合营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各方以其投资或者供应的合作条件为限对合营公司担当责任。 合营公司以其注册资本对合营公司的债务担当责任。 第四章 经营目的、范围和规模 第六条 甲乙方合作经营的目的是: 第七条 合营公司经营范围: 第八条 合营公司经营规模: 第五章 投资总额与
4、注册资本 第九条 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为: 第十条 甲乙双方认缴的出资额共为: 以此为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之差额局部由公司自行借贷解决。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供应的合作条件如下: 其中:甲方以 作为合作条件; 乙方以 作为合作条件。 甲方占合营公司 %的股份;乙方占合营公司 %的股份。甲、乙双方按以上比例共享合营公司的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外币与人民币比价按实际缴款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治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为准。 第十二条 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由甲乙双方按国家工商行政治理局的有关规定缴付,由甲乙双方按其出资比例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够出资额。并托付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由
5、会计师事务所给出资各方出具验资报告书. 第十三条 甲乙任何一方,转让其在合营公司合同中的全部或者局部权利。义务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十四条 一方转让其全部或局部出资额时,另一方有优先购置权,如向第三方转让时,其条件不能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待。转让时,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十五条 合营企业注册资本在合营期限内,不得削减。但是,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变化,确需削减的,须经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十六条 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调整、转让或以其它方式处置,必需经合营各方同意并经董事会通过,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向原登记治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章 合营各方
6、的责任 第十七条 甲乙双方应各自负责以下各项事宜。 甲方责任: 1、一办理为设立合营公司,向中国有关部门申请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其费用由合营公司支付; 2.按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依期按数向合营公司缴付出资额; 3. 帮助合营公司聘请技术人员、工人和所需其他人员; 4. 帮助办理乙方工作人员所需的入境签证,工作许可证和旅行手续等; 5、帮助组织合营公司开业前的筹备工作; 6、帮助合营公司在中国境内购置设备、材料。办公用具、通迅设施、交通工具等; 7. 帮助合营公司办理水、电等根底设施供给; 8、办理合营公司托付的其它事宜。 乙方责任: l、按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按期按数缴付出资
7、额。 2. 办理令营公司托付在中国境外选购机械设备,村料等有关事宜; 3,负责办理合营公司托付的其它事宜。 第七章 产品销售 第十八条 合营公司的产品,在中国境内外市场销售。外销局部占 %,内销局部占 %。 第十九条 为了在中国境内外销售产品,经合营各方协商,经中国有关部门批准,合营公司可在中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 其次十条 合资公司产品使用的商标待定。 第八章 董事会 其次十条 合营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即为合一营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日。 其次十一条 董事会由 人组成,甲方委派 人,乙方委派 人。首期董事长由 方委派,副董事长 人,由 方委派。 方委派财务总监 名。 其次十三条 董事会成员任期
8、年。经委派方连续委派可以连任,各方均以书面委派。 其次十四条 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打算合营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以下事项需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全都通过打算: 1.修改合营公司章程; 2.终止、解散合营公司; 3.调整合营公司注册资本; 4.一方或数万转让其在本公司的股权; 5.一方或数方将其在本公司的股权押给债权人; 6.抵押公司资产; 7.合营公司的合并,分立或变更组织形式; 8.对其它事宜由董事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方可作出决议,详细事宜在章程中另行规定。 其次十五条 董事长是合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应授权他人代为履行,董事长未明确授权的,由副董事
9、长代行。 其次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的提议,董事长应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应 其次十七条 包括会议时间和地点、议事日程,且应当在会议召开的20日前以书面形式发给全体董事。 其次十八条 董事会年会和临时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进行,会议记录应归档保存,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在合营公司所在地进行,也可在异地召开。每名董事享有一票 其次十九条 各方有义务确保其委派的董事出席董事会年会和临时会议。董事因故不能参与董事会会议,应出县托付书,托付他人代表其出席会议。 第三十条 假如一方或数方所委派的董事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托付他
10、人代表其出席会议,致使董事会十日内不能就法律、法规和本合同所列之公司重大问题或事项作出决议,则其他方(通知人)可以向不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及委派他们的一方(被通知人),根据方法定地址再次发出书面通知,敦促其在规定日期内出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 前条所述之敦促通知应至少在确定召开会议日期的60日前,以双挂号函方式发出,并当注明在本通知发出的至少45日内被通知人应书面答复是否出席董事会会议。假如被通知人在通知规定期限内仍未答复是否出席董事会会议,则应视为被通知人弃权,在通知人收到双挂号函回执后,通知人所委派的董事可召开董事会特殊会议,即使出席该董事会特殊会议的董事达不到进行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
11、,经出席董事会特殊会议的全体董事全都通过,仍可就公司之重大问题或事项作出有效决议。 第三十二条 不在合营公司经营治理机构任职的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金。与进行董事会会议有关的全部费用由合营公司担当。 第三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名监事组成,监事由股东会打算选派。其中三分之一监事会成员由职工代表担当,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职工代表的监事及监事长待公司成立后三个月内报登记机关备案。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治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展监视; 3、当董事、高级经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和高级治理经理人员予以订正; 4
12、、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法规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第九章 经营治理机构 第三十四条 合营公司设经营治理机构,负责合营公司的日常经营治理工作。经营治理机构设总经理 人,由 方推举,副总经理 人,由 方推举 名,乙方推举 名,任期 年。期满后董事会连续聘请可以连任。 第三十五条 合营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营企业的日常经营治理工作,副总经理帮助总经理工作。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对外代表合营公司,对内任免下属人员,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
13、权。 第三十六条 经董事会聘请,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可以兼任合营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它高级治理职务。总经理处理重要问题时,应同副总经理协商。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加其它经济组织对本合营公司的商业竞争。 第三十七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它高级治理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峻失职的,经董事会会议打算可随时解聘。 第三十八条 合营公司的任何一方的董事或经理恳求辞职,须一个月前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由董事会决议同意方可。 第三十九条 合营公司所需设备、原材料和配套件等,在条件一样的状况下,优先在中国购置。合营公司在国外市场选购设备时,应邀请甲乙双方派人参与。
14、 第十章 劳动治理 第四十条 合营公司职工的招收、聘请、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爱护、劳动纪律和奖惩等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治理部门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经董事会讨论打算方案,拟定劳动合同文本后,合营公司和合营公司的工会组织集体或个别订立劳动合同加以规定。劳动合同订立后,报当地劳动治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合营各方推举的高级治理人员的聘请和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差旅费标准等,由董事会会议争论打算。 第十一章 税务 财务 审计 外汇 第四十二条 合营公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金。 第四十三条 合营公司职工依据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缴纳个人
15、所得税。 第四十四条 合营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有关规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提取储藏基金、企业进展及职工福利嘉奖基金,每年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依据中国有关规定和公司经营状况争论打算。 第四十五条 合营公司的会计年度从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一切自制凭证、帐簿、报表用中文书写。 第四十六条 合营公司的财务审计,应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进展查帐和验证,并将结果报告董事会和总经理。甲、乙各方可以共同或者单方自行托付中国注册会计师查账,所需费用由托付方查胀方负担。 第四十七条 合营公司每一营业年度的头三个月,由总经理组织编写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和利润安排方案,提交董事会会
16、议审查通过。 第四十八条 合营公司的有关外汇事宜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治理条例办理。 第四十九条 合营公司在中国银行或其它银行开设人民币和外币帐户,并由开户银行监视收付。 第十二章 合营期限 第五十条 合营公司的合营期限为 年,合营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公司成立之日。合营公司期限届满,合营各方经协商同意要求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80天前向原审批机构申请延长合营期限合营公司期满或提前终止经营后,各项帐簿及文件。 第十三章 合营期满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合营公司期满或提前终止合营,合营公司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对资产和债权、债务进展清算,清算后的财产在归还债务和清算费用后,按本合同第十一条商
17、定的比例进展安排。 第十四章 保险 第五十二条 合营公司的各项保险,均由合营公司董事会会议争论打算。 第十五章 合同的变更、修改和解除 第五十三条 对本合同,章程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需由合营各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才能生效。 第五十四条 由于不行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是由于合营公司连年亏损,无力连续经营,经董事会全都通过,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可以。提前终止合营期限和解除合同。 第五十五条 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严峻违反合同、章程的规定,造成合营公司无法经营或无法到达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视作违约方片面终止合同,守约方除有权向违约一方索赔外,并有权按合同规定报原审批
18、机构批准终止合同。如合营甲,乙双方同意连续经营,违约方应赔偿合营公司的经济损失,损失由政府成认的机构评估并出证明,经济损失及评估所需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第五十六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令营各方可鉴定附属协议,经原审批机构批准生效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具有与本合同一样的法律效力。 第十六章 违约责任 第五十七条 合营公司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第五章第十一、十二条的规定,依期按数额提交完出资额时,经另一方要求,从逾期第一个月算起,每逾期一个月,违约一方应缴付出资额的百分之一违约金给守约的一方,如逾期的三个月仍未提交,除累计缴付应缴出资额的百分之一违约金外,守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第五十四条规定终止合同,并
19、要求违约方赔偿损 第五十八条 由于一方的违约,造本钱合同及其附件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违约的一方担当违约的责任,如属各方的违约,依据实际状况,由双方分别担当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十七章 不行抗力 第五十九条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战斗以及其它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和避开的不行.抗力的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不能按商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行抗力的一方,应马上将事故状况函电通知其他方,并应在15天内供应事故详情及不能履行或局部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示,根据事故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由合营公司各方协商决肯定是否解除合营
20、或者局部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八章 适用法律 第六十条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第十九章 争议的解决 第六十一条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假如经过协商或调解无效,应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依据该会的仲裁程序规章进展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担当。 第六十二条 在仲裁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正在进展仲裁的那格外,本合同应连续履行。 其次十章 文字 第六十三条 本合同用中文写成。 其次十一章 合同生效及其它 第六十四条 本合同及其附件,均需经中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其托付的审批机构)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五条 合同中所列合营各方的法定地址即为各方的通讯联络地址。合营各方发送通知的方法,如用电报、传真通知时,凡涉及各方权力、义务的,应随之以书面信件通知。 第六十六条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由合营公司各方的代表在桂林市签字。 甲方(公章):_乙方(公章):_ 法定代表人(签字):_法定代表人(签字):_ _年_月_日_年_月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