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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代持股协议书汇编七篇 协议编号: 实际出资人(股东): (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 名义股东(代持人):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 鉴于,甲方拥有 公司 %的股份,其中,甲方欲将其中%的股份托付给乙方_代为持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规定范围框架内,双方现就本协议股份代持的有关事宜,经协商全都,达成如下协议: 一、股份代持关系的界定 1.1 为明确代持股份的全部权,甲、乙双方通过本协议确认,代持股份实际由甲方全部并实际出资,并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代甲方持有。 1.2 乙方以自己的名义,代理甲方对外持有股份,并依据甲方意愿对外行使股东权利,并由甲方实际享有股权收益。 1.
2、3 依据本协议,甲方托付乙方并以乙方名义代为行使的股东权利包括:在股东名册上具名;经甲方书面授权,代理甲方行使公司法、公司章程项下的其他股东权利;经甲方书面授权,对外以股东名义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1.4 股份代持关系,可以理解为隐名股东、隐名代理等类似的法律概念,但均需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司法解释(三)的规定。 二、托付代持股份 2.1 代持股份:甲方将其拥有的_ 公司_%的股权,计出资金额¥_(大写人民币_),通过本协议作为“代持股份”,由乙方代持。 2.2 代持股份将通过工商变更登记程序,登记至乙方名下,乙方是名义股东。 2.3 甲方作为实际出资人,在设立 公司 时对代持股份已完成了
3、实际出资。乙方作为名义股东,仅为代持目的,在工商变更登记时不再支付相关股权转让款。 三、托付代持期间 甲方托付乙方代持股权的期间自本协议生效开头,至乙方依据甲方指示将代持股权转让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人时终止。 四、股份收益权利、处置权利及其他股东权利 4.1 代持股份项下的股份收益(含利润分红、送配股等),由甲方实际受益人享有。乙方仅以自身名义代甲方持有该代持股份所形成的股东权益,而对该等出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不享有任何收益权或处置权(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益的转让、质押、划转等处置行为)。 4.2 如乙方代甲方收取标的股权产生的收益,收益为现金分红的,则乙方应当在收到该等收益的当日,采纳转账的方
4、式将其转交给甲方或由甲方指令安排。若公司在此期间进展送配股、增资,且甲方未放弃该权利的,则送配、新增的股权权属甲方但仍登记在乙方名下,由乙方依照本协议的商定代持。 4.3 除上述股权收益的行为外,乙方作为名义股东,应根据甲方书面授权行使公司法规定的各项权利,包括签署股东会决议文件、参与股东诉讼等。 五、甲方的声明与承诺 5.1 甲方承诺:将代持股份以工商变更形式过户至乙方名下前,甲方对代持股份享有合法、完整的权利,包括不存在任何质押、担保等权利。 5.2 甲方有权以实际出资人名义,直接行使_ 公司的相关股东权利,乙方应协作甲方行使股东权利。甲方参与公司股东会,乙方根据甲方意愿在股东会行使表决权
5、利、签署相关股东会决议。 5.3 甲方有权对代持股份,根据自己的意愿进展处置,包括转让、质押等。乙方根据甲方意愿,协作甲方完成代持股份的相应处置。 5.4 如乙方未经甲方书面授权,擅自或超越权限行使股东权利,如擅自转让、质押、擅自对外代表公司对外签署合同、借款、担保等损害公司及甲方利益等情形,甲方除有权马上收回代持股份外,上述行为给甲方或公司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5.5 甲方作为代持股份的实际拥有者,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履行受托行为进展监视和订正,并要求乙方担当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5.6 在托付持股期限内,甲方有权在条件具备时,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
6、人名下,届时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乙方须无条件同意,并无条件承受。 5.7 甲方认为乙方不能诚恳履行受托义务时,有权依法解除对乙方的托付并要求依法转让相应的代持股份给甲方选定的新受托人。 六、乙方的声明与承诺 6.1 乙方承诺:将依据本协议有关商定,在行使股东权利前,应当遵照甲方实际出资人的真实意愿和指令,诚恳信用履行受托义务,承受甲方的监视,保障和实现甲方对代持股份的合法权益。 6.2 作为公司的名义股东,乙方承诺其所持有的股权受到本协议内容的限制。乙方在以股东身份参加公司经营治理过程中需要行使表决权时应提前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书面授权。 6.3 乙方承诺:在未获得甲方书面授权的条件下,乙方不
7、得对其所持有的代持股份及其全部收益进展转让、处分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也不得实施任何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6.4 乙方应依据本协议的托付目的,在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框架范围内,对外行使因甲方身份限制等必要的股东权利。未有甲方书面授权,乙方不得将甲方托付其代持股份进展转让、转代持、质押以及进展增、减资等处分行为。 6.5 若因乙方的缘由,如债务纠纷等,造成标的股权被查封的,乙方应供应其他任何财产向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机构申请解封。 6.6 乙方因违反本协议或不适当履行受托义务,或因乙方缘由和责任,给甲方的股权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上一年会计年度公司每股净资产的2倍计,对甲方进展赔偿。有股权转让成交
8、记录,且成交价高于本条净资产的2倍的,以成交价的3倍作为赔偿金。 6.7 在甲方拟向公司之股东或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代持股份时,乙方必需对此供应必要的帮助及便利。 6.8 在代持期间,乙方应保证所代持股权权属的完整性和安全性,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处置标的股权,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与、放弃或在该等股权上设定质押等。 七、保密 未经对方同意,协议双方均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有关本协议的任何内容。若因违反本条款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一方应当予以赔偿。 八、争议解决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向甲方住宅地人民法院起诉。 九、其他 9.1本协议自签
9、订之日起生效。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对本协议的任何变更、补充,需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方可生效。代持股份的工商变更资料作为本协议附件。 9.2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协议于_年_月_日签署于*。 甲方(签章) : _年_月_日 乙方(签章): _年_月_日 公司其他股东签章: _年_月_日 代持股协议书 篇2 一、股权代持的风险 1、代持协议的效力问题代持股隐名合法的前提。假如没有违反法律的效力性强制规定,以及没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且没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那么这种托付持股是有效的。如:外国投资者躲避中国法律规定,通过股权代持方式进入相关行业,依据最高人
10、民法院的相关,此时实际出资者和名义股东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会因违反中国法律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 2、代持股人滥用经营治理权、表决权、分红权、增资、剩余财产安排权等权利的为防止代持股人在实际出资人不知情状况下擅自行使股东权利,代持股协议假如条件许可应当告知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者由其他股东在协议上书面认可。这样其他股东也可以制止代持股人的违约行为。而且,假如代持股人私下将股权出让给了其他股东,实际出资人也可以其他股东知情而恶意受让为由宣告转让无效而取回股权。 3、代持股人擅自出让或股权如名义股东未经实际投资者同意将被代持,实际投资者只能依据股权代持协议向名义股东主见赔偿损失,而不能主见名义股东和蔼意之间
11、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为预防代持股权被转让,可以将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质押给实际投资者,实际投资者为人,名义股东为质押人。依据相关规定,未经质权人同意,质押人不得转让被质押股权,工商登记机关不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4、由于代持股人自身缘由导致诉讼而被法院冻结保全或者名下的代持股份当代持股人消失其他不能归还的时,法院和其他有权机关可以依法查封上述股权,并将代持股权用于归还代持股人的债务的。真正的出资人假如未能准时阻挡,只有依据代持股协议向代持股人主见赔偿责任。 5、代持股人死亡引发继承纠纷或纠纷代持股人死亡或离婚时,则其名下的股权作为财产有可能涉及到继承或离婚分割的法律纠纷。实际出资人不得不卷入相关
12、纠纷案件中,才能拿回自己的财产权。排解代持股人的财产权。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代持股人行使其名下股权的,假如消失意外死亡、离婚分割等状况时,其代持的股权不是他的,也就不能作为遗产或者共同财产进展分割。这样就确保了实际出资人的财产全部权。 6、在处分股权时被其他股东主见在入股时通过章程或者明确独立的权利。 二、法律建议 1、协议,还是协议以上纠纷都可以通过事先协议来避开,因而,一个好的股份代持协议肯定是详细的、全面的;双方在代持开头,就要理性的、商业化的书写协议,不要过于估量所谓的 面子 或 人情 ,否则,等真正出了问题的时候,才不会有真正的 面子 或 人情 那! 2、商定高额设立代持股时,双方签订
13、明确的股权代持协议,在协议中明确商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如被代持股权及其孳息的归属、对名义股东的补偿、违约责任等。 3、公证尽管不用公证,合法的代持协议的效力本身是受法律爱护的,但是,从证据的角度来说,公证之后的协议效力因公证而获得较高的证明力。不过,公证的边际证明力其实都是加强心理证明力而已! 4、签署被代持股权的等随时预备变身股东身份可以考虑在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的同时签署被代持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这样实际投资者可以随时依据股权转让协议要求将被代持股权转让到自身或指定的其他人名下。同时,实际投资者也可要求名义股东出具一份,托付实际投资者处置与被代持股权有关的事项。类似的措施还有出资人和代持人签订股
14、权期权购置协议或代持人将行使代持股份的权利独家授权给出资人。 5、代持人将代持股权质押给出资人在办理股权代持的同时,可以办理股权质押,将代持的股份向实际出资人办理质押担保。这样就确保了代持股人无法擅自将股权向第三方供应担保或者出卖转让。再者,即使由于其他缘由,比方法院执行或者继承分割需要变卖股权,实际出资人也可以质押权人的身份,获得优先权。 6、实际出资人要增加证据意识,留意保存搜集代持股的证据。为了防范万一,实际出资人一方面要签订全面、细致的代持股协议并准时办理公证,另一方面要留意搜集保存好证明代持股关系的证据,比方代持股协议、出资证明、证明、股东会决议、公司登记资料等。假如代持股人严峻违约
15、或者法院冻结保全执行代持股份,可以准时提出诉讼或者执行异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代持股协议书风险 什么是代持股协议,代持股协议有什么法律风险? 什么是代持股协议,代持股协议有什么法律风险? 正在读取.|:北京股权律师|来源:法邦网 北京股权栏目关注: 导读:真实的出资人不情愿公开自己的身份,或者是为了躲避经营中的关联交易,或者是为了躲避国家法律对某些行业持股上限的限制,也可能是有的公司对股东身份有特殊的要求就会与他人签订代持股协议。那么什么是代持股协议?代持股协议存在什么法律风险?下文将对这个问题进展解答,盼望对您有所帮忙。 一、什么是代持股协议 现实生活中,局部公司对认购公司股份者有身份要
16、求,不符合认购身份的投资者就会与公司认可的认购股份者签订代持股协议,商定由受托人,即显名股东,享有公司工商登记和行使股权等权利;托付人,即实际股东,则享有股份应得的红利及其他收益,托付人支付受托人肯定的费用。托付人,即实际股东,是实际上向公司出资与公司存在投资关系的人,他享有投资权益。公司法解释(三)第24条规定,代持股协议若无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的,人民法院认定该代持股协议为有效合同。 二、代持股协议有什么法律风险 签订代持股协议则存以下法律风险: 1、合同效力纠纷 假如代持股协议的内容没有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即合同法第52条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一般代持股协议是合法的。但是,这种合法也仅
17、限于签订协议的双方之间,对第三人没有约束力。另外,依据中国法律规定,中国有些产业限制或制止外国投资者(包括港、澳、台投资者)投资。假如外国投资者躲避中国法律规定,通过股权代持方式进入相关行业,此时实际出资者和名义股东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会因违反中国法律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 2、实际出资人不进展工商登记存在的法律风险 登记在工商治理部门的股东是承受托付的持股代理人,并不是实际的出资人,但是,对外来讲,股东资格确实认依据的是股东出资证明书和工商登记,实际出资人虽然出资但是自己的名字并不显示在工商登记资料上,就简单存在以下法律风险: (1)股东的身份不被认可。由于实际出资人的姓名并不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
18、上,那么在法律上实际出资人的股东地位是不被认可的,股东的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剩余财产安排权等一系列的权利都需要由代持股人行使,必定导致风险的存在。同时代持股人转让股份、质押股份的行为,实际出资人都很难掌握。 (2)代持股人恶意损害实际股东的利益。包括代持股人滥用经营治理权、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剩余财产安排权等权利给实际出资人造成的财产损失。 (3)由于代持股人自身缘由导致诉讼而被法院冻结保全或者执行名下的代持股权。当代持股人消失其他不能归还的债务时,法院和其他有权机关可以依法查封上述股权,并将代持股权用于归还代持股人的债务。实际出资人假如未能准时阻挡,只有依据代持股协议向代持股
19、人主见赔偿责任。 (4)代持股人意外死亡引发继承或离婚纠纷等。假如代持股人意外死亡,则其名下的股权作为财产将有可能涉及继承或离婚分割的法律纠纷。实际出资人不得不卷入相关纠纷案件中,才能维护自己的财产权。 以上就是对什么是代持股协议,代持股协议有什么法律风险得问题的答复。代持股协议的拟定专业而且简单,为最大化躲避代持股协议的风险,保障您的权益最大化,假如还有问题建议找专业律师询问和拟定代持股协议书。 代持股协议书 篇3 甲方(托付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 乙方(受托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公平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托付乙方代为持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20、: 第一条 托付内容 甲方自愿托付乙方作为自己对目标公司人民币_元出资(该等出资占目标公司注册资本的_%,下简称“代表股权”)的名义持有人,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乙方自愿承受甲方的托付并代为行使该相关股东权利。 其次条 托付权 甲方托付乙方代为行使的权利包括: 1、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将受托行使的代表股权作为出资在目标公司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 2、代甲方以股东名义签署依法规定应由目标公司股东签署的文件; 3、代甲方出席股东会并依据甲方的指示行使表决权、以及行使公司法与目标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作为上述投资的实际出资者,对目标公司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有权
21、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乙方仅得以自身名义将甲方的出资向目标公司出资并代甲方持有该等投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而对该等出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不享有全部权、收益权或处置权(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益的转让、赠与、放弃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等处置行为)。 2、在托付持股期限内,甲方有权在需要时,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乙方须无条件同意并签署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在乙方代为持股期间,因代持股权产生的相关费用及税费(包括但不限于与代持股相关的投资工程的律师费、审计费、资产评估费等)均由甲方担当;在乙方将代持股权转为以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持有时,所产生的变更登记费用也应由甲方担当。自甲方
22、负担的上述费用发生之日起五日内,甲方应将该等费用划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否则,乙方有权在甲方的投资收益、股权转让收益等任何收益中扣除。 3、作为托付人,甲方负有根据目标公司章程、本协议及公司法的规定以人民币现金进展准时出资的义务,并以其出资额为限,担当一切投资风险。因甲方未能准时出资而导致的一切后果(包括给乙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均应由甲方担当。 4、甲方作为“代表股权”的实际全部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受托行为进展监视与订正,并有权基于本协议商定要求乙方赔偿因受托不善而给自己造成的实际损失,但甲方不能随便干预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5、甲方认为乙方不能诚恳履行受托义务时,有权依法解除对乙方
23、的托付并要求依法转让相应的“代表股权“给托付人选定的新受托人,但必需提前_日书面通知乙方。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作为受托人,乙方得以登记为目标公司的股东,但除经甲方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以目标公司股东的名义从事任何行为,也不得利用名义股东身份为自己牟取任何私利。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 (1)转托付第三方持有上述代表股权及其股东权益; (2)转让其名下局部或全部股权; (3)在任何文件上以目标公司股东名义签字,或在任何涉及目标公司利益的文件上签字; (4)签署股东会决议等公司登记治理机关要求股东签署的文件; (5)不得对其所持有的“代表股权”及其全部收益进展转让、处分或设置任
24、何形式的担保; (6)以股东名义对目标公司的详细工作人员进展任何指派或指示。 3、作为目标公司的名义股东,乙方承诺其所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受到本协议内容的限制,并保证不实施任何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4、乙方承诺将其将来所收到的因代表股权所产生的任何全部投资收益(包括现金股息、红利或任何其他收益安排)、其他应归属于甲方的资金或财产均全部转交给甲方,并承诺将在获得该等资金或财产后_日内将该等资金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或将财产交付给甲方。 5、在甲方通知乙方向目标公司之股东或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代表股权”时,乙方应在甲方通知的时限内无条件准时帮助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托付持股费用 甲方与乙方的此项
25、托付关系为免费托付,乙方无权就此托付事项向甲方收取酬劳。 第六条 保密责任 协议双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的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均有保密义务,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该等信息属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授权。 该等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旧连续有效。除法律规定应当出示及双方因本协议发生纠纷外,双方均不得将本协议出示给目标公司股东以外的任何个人或是机构。任一方因违反该等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赔偿对方的相应损失。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1、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展解释。 2、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 依法向目标公
26、司注册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协议的变更与解除 1、本协议在执行期中,如有一方需要变更协议条款,必需在_日前提出书面意见,经双方同意后执行,不经双方同意,均不得单方违约。否则,由违约一方担当责任。 2、凡对本协议进展修改、补充或变更,须以书面形式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并作为本协议的组成局部,同原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3、甲方有权随时通知乙方解除本协议。此种情形下,乙方应当根据甲方指示通过合法途径向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转移“代表股权”或甲方认可的股权收入。 4、乙方提出解除本协议的,应当将“代表股权”转移到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 5、甲方拟转让“代表股权”的,可将股权优先转让给乙方,甲乙
27、双方应就转让价款进展协商并达成全都意见,如乙方不愿受让甲方的股权或无法达成全都意见的,甲方可将股权转让给任何第三人,因乙方不能诚恳履行受托义务导致甲方解除协议的,乙方无权受让该“代表股权”。 6、甲方以合理价格向乙方或第三人转让该代表股权的,本协议应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而终止。 7、如乙方局部或完全丢失民事行为力量,致使其不能履行本协议的,本协议自动终止,协议终止后,乙方之法定代理人、权利继受人应当按甲方的指示通过合法途径向甲方转移“代表股权”或甲方认可的股权收入。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因乙方有意或重大过失而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赔偿甲方损失。乙方拒不执行甲方指示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而转变甲方指
28、示处理托付事项的,视为乙方有意或有重大过失。 2、乙方违反诚恳信用原则,要求否认甲方对“代表股权”的股东资格或要求确认自己股东资格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 违约金=乙方所持“代表股权”所对应的目标公司的净资产总额150% (乙方所持“代表股权”所对应的目标公司的净资产总额的计算基准日应为乙方违反本款之日,但是,若在甲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目标公司净资产总额相对于计算基准日发生增值的,则甲方有权选择以净资产的最高值为计算标准;若因违反本款之日难于确定的,则甲方有权选择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日为计算基准日。); 若目标的净资产为0的,则违约金为人民币_元。 3、乙方违反诚恳
29、信用原则,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处置“代表股权”的局部或全部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 违约金=乙方处置所持“代表股权”所对应的目标公司的净资产总额200% 甲方有权选择参考或依照本协议第九条第2款违约金计算方式计算乙方应担当的违约金。 第十条 生效及其他事项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公司解散并办理注销公司登记之日终止。 2、目标公司及目标公司其他股东签字或盖章视为已知上述协议的全部内容。 3、本协议附件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与协议正文有冲突之处,以协议正文为准。 4、未尽事宜,可另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协议一式_份,甲方、乙方、
30、目标公司及目标公司其他股东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身份证号: 签订日期:_年_月_日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 签订日期:_年_月_日 代持股协议书 篇4 甲方: 身份证号: 住宅地: 乙方: 身份证号: 住宅地: 甲、乙双方本着公平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托付乙方代为持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托付内容 1.1甲方自愿托付乙方作为自己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人民币*万元出资(该等出资占公司注册资本的*%,下简称“代持股份”)的名义持有人,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乙方情愿承受甲方的托付并代为行使该相关股东权利。 其次条 托付权限 甲方托
31、付乙方代为行使的权利包括: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将受托行使的代持股份作为在公司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在工商机关予以登记、以股东身份参加相应活动、代为收取股息或红利、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行使公司法与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3.1 甲方作为代持股份的实际出资者,对公司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乙方仅以自身名义代甲方持有该代持 股份所形成的股东权益,而对该等出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不享有任何收益权或处置权(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益的转让、质押、划转等处置行为)。 3.2 在托付持股期限内,甲方有权在条件具备时,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
32、名下,届时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乙方须无条件同意,并无条件承受。 3.3 甲方作为代持股份的实际全部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受托行为进展监视与订正,并有权基于本协议商定要求乙方赔偿因受托不善而给自己造成的实际损失,但甲方不能随便干预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3.4 甲方认为乙方不能诚恳履行受托义务时,有权依法解除对乙方的托付并要求依法转让相应的代持股份给托付人选定的新受托人。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4.1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托付第三方持有上述代持股份及其股东权益。 4.2作为公司的名义股东,乙方承诺其所持有的股权受到本协议内容的限制。乙方在以股东身份参加公司经营治理过程中需
33、要行使表决权时至少应提前7日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书面授权。在未获得甲方书面授权的条件下,乙方不得对其所持有的代持股份及其全部收益进展转让、处分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也不得实施任何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4.3乙方承诺将其将来所收到的因代持股份所产生的任何全部投 资收益(包括现金股息、红利或任何其他收益安排)均全部转交给甲方,并承诺将在获得该等投资收益后3日内将该等投资收益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假如乙方不能准时交付的,应向甲方支付等同于同期银行逾期贷款利息之违约金。 4.4 在甲方拟向公司之股东或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代持股份时,乙方必需对此供应必要的帮助及便利。 第五条 托付持股费用 乙方受甲方之
34、托付代持股份期间,不收取任何酬劳。 第六条 托付持股期间 甲方托付乙方代持股份的期间自本协议生效开头,至乙方依据甲方指示将代持股份转让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人时终止。 第七条 保密条款 协议双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的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均有保密义务,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该等信息属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授权。该等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旧连续有效。任一方因违反该等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赔偿对方的相应损失。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请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其他事项 9.1 本
35、协议一式两份,协议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2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年 日 月 代持股协议书 篇5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鉴于: 1、甲方目前占有_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_%的股份,甲方同意将其中占有目标公司_%的股份转让; 2、乙方同意受让甲方的上述股份。 据此,双方协商达成以下条款: 一、转让的股份 1、甲方依据本协议书,同意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_%的股份及其依该股份享有的相应权益一并转让给乙方; 2、乙方同意受让上述被转让股份,并在转让成交后,依据受让的股份享有相应的股东
36、权益并担当相应的义务。 二、交易、交易基准日 1、各方确认以_年_月_日作为交易基准日; 2、该日期是甲方让出上述股份而乙方享有上述股份(即交易)的时间标志。在该日期之后,乙方即享有基于受让股份所产生的股东权利、经营决策权、收益权、债权债务责任的承受权利或义务; 3、同时该日期是计算目标公司资产价值的基准时间; 4、本协议一经签订即视为乙方已于上述交易基准日承受了甲方所交付的上述转让股份,甲乙双方不需另行办理股份交接手续。 三、价款、转让资产、待处理资产、债权债务明示 甲乙双方确认每股转让价格为:_元/股,合计转让股权款为_元; 四、价款支付方式、盘点确认 1、乙方须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日内向
37、甲方以转账或现金方式支付_%的股权转让款元(大写:_); 2、乙方需在_年_月_日前将剩余股权转让款通过转让或现金方式支付到甲方的账户; 3、各方确认已由甲乙双方共同指派财物人员对目标公司在交易基准日的有形资产作出盘点确认。 五、代持股份、真实股价及股权转让变更登记 1、甲、乙双方同意暂不向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办理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手续,而由甲方临时代表乙方持有上述转让股份,在与总公司(_公司)财务报表合并之前向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 2、办理股份转让变更登记的时间,在乙方付清股权转让款给甲方之后,且已届满上述第五条第1款所商定的时间,双方均有权催告对方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办
38、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时,双方均应予以协作。 3、甲、乙双方同意在工商行政机关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时,所递交给行政机关的股权转让合同之中,股权转让价款以本协议的商定为准。 六、声明、保证和承诺甲方向乙方作出以下声明、保证和承诺: 1、甲方已合法地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全权和合法拥有本协议书项下转让的目标公司股份; 2、甲方承诺未以转让股权为其自身债务或第三方供应任何形式的担保。 3、甲方履行本协议书的行为不会导致任何违反其作为一方当事人与他人签署的合同、协议书或单方作出的承诺、保证等。 七、违约责任 1、若一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或有其它违约行为的,违约方需要担当责任; 2、若甲方无故单方面解除本协议或
39、有其他违约行为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返还已收款项(但交回股份)并根据股权转让总价的_%赔偿给乙方; 3、若乙方无故单方面解除本协议或有其他违约行为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要求乙方交回股份并根据股权转让总价的_%赔偿给甲方。 4、乙方若要转让股份,甲方有优先回购权力。 八、保密及违约责任 各方均应对本协议书的内容予以保密,除非各方最终以公式、递交申请的方式予以披露,否则任何一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均应赔偿对方由此患病的一切损失,并另行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 九、不行抗力 任何一方由于不行抗力造成的局部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协议书的义务的行为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实行一切合理及实际可行的补偿措
40、施,以削减因不行抗力造成的损失。 十、争议解决 凡因履行本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书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有好方式协商解决,假如协商不能解决,应提请目标公司所在地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诉讼解决。 甲方(签字): _年_月_日 乙方(签字): _年_月_日 代持股协议书 篇6 托付人(甲方): 受托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住址: 住址: 鉴于 公司设立和日后经营的需要,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托付人(甲方)将其实际出资 公司的局部股权(以下称为代持股权)交由受托方(乙方)代为持有。为明确各自权利义务,甲乙双方签订代持股权协议书如下: 一、代持股权
41、的状况 1.1本次由乙方代持标的为甲方在 公司中占公司总股本 %的股权,对应出资人民币 元(大写: ); 1.2 乙方在此声明并确认,代持股权全额由甲方出资认购,只是由乙方以其自己的名义代为投入 公司,故代持股权的实际全部人应为甲方;乙方系依据本协议代甲方持有代持股权; 1.3 乙方在此进一步声明并确认,由代持股权产生的或与代持股权有关之收益(包括但不限于股息、红股等)、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新股认购权、送配股权等)、所得或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将代持股权转让或出售后取得的所得)之全部权亦归甲方全部,在乙方将上述收益、所得或收入交付给甲方之前,乙方系代甲方持有该收益、所得或收入。 二、本次代持的期限
42、2.1 本次代持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以甲方书面通知解除本协议的日期为准。本协议终止之后,乙方必需履行必要的程序使代持股权恢复至甲方名下。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3.1甲方作为代持股权的实际拥有者,以代持股权为限,依据公司章程规定享受股东权利,担当股东义务。包括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拥有全部者权益、重大决策和选择治理者权利,包括表决权、查账权、知情权、参加权等章程和法律给予的全部权利; 3.2 在代持期间,获得因代持股权而产生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分红、送配股等,由甲方按出资比例享有; 3.3 若甲方打算放弃送配股、增资等权利的,需在该等权利行使期限届满日前,以书面指示的形式通知乙方,乙方依据该书
43、面指示办理相应的手续; 3.4 如公司发生增资扩股之情形,甲方有权自主打算是否增资扩股; 3.5甲方作为代持股权的实际拥有者,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履行受托行为进展监视和订正,并要求乙方担当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4.1 在代持期间,乙方作为代持股权形式上的拥有者,以乙方的名义在工商股东登记中具名登记;乙方行使甲方托付权利时应当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4.2 在代持期间,如乙方代甲方收取代持股权产生的收益,应当在收到该等收益后5个工作日内,将其转交给甲方或打入甲方指定的账户。若公司在此期间进展送配股、增资,且甲方未放弃该权利的,则送配、新增的股权权属属于甲方,若甲方无书面相反意思表示则仍登记在乙方名下,由乙方依照本协议的商定代持; 4.3 在代持期间,乙方应保证所代持股权权属的完整性和安全性,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处置代持股权,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与、放弃或在代持股权上设定质押等; 4.4若因乙方的缘由,如债务纠纷等,造成代持股权被查封的,则乙方应供应其他财产向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机构申请解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