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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轩岗煤电公司煤矿平安红线规定 2021 年 11 月 16 日周三平安会学习内容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强化平安责任落实,遏制严重违章违规行为,防止事故发生,特作本规定。第二条 通风系统管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一 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缺乏;存在微风、无风区。二违反规定串联通风。视情节轻重,给予通风区分管副区长、区长、通风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警告、记过直至记大过处分。第三条 通风设施管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一两道风门同时翻开造成风流短路。二私拆、损坏通风设施。三升压工作面未实现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跟班干部、责任单位分管副职、正职、分管副总工程师、矿分管副职
2、警告、记过直至开除处分。第四条 局部通风管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一局部通风机吸循环风。二无方案停电停风未及时撤出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安检工、瓦检工、跟班干部、责任单位分管副职、正职、矿分管副职警告、记过直至开除处分。-.z.第五条 平安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一甲烷、一氧化碳传感器应设而未设。二成心移动甲烷、一氧化碳传感器,造成监控数据失真。三成心调高传感器报警、断电值或屏蔽监控数据。四未实现“风电闭锁、“瓦电闭锁。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安检工、瓦检工、跟班干部、监测队长、责任单位分管副职、正职、矿分管副职警告、记过直至开除处分。第六条 瓦斯、一氧化碳超限作业的。视情节轻重,给
3、予安检工、瓦检工、班组长、跟班干部、责任单位分管副职、正职、矿分管副职警告、记过直至开除处分。第七条 瓦斯检查空班漏检、虚报假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瓦检工、瓦斯队长、通风区长、通风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警告、记过直至开除处分。第八条 巷道启封、排放瓦斯无专项平安技术组织措施或措施执行不到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风分管副区长、区长、通风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警告、记过直至撤职处分。第九条 未按探放水设计施工,不探、假探,做假记录的。-.z.视情节轻重,给予钻探队班组长、钻探队长、地测部门分管副职、正职、分管副总工程师、矿分管副职警告、记过直至开除处分。第十条 巷道支护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一不使用临时前
4、探支护或超控顶距作业。二使用不合格支护材料。视情节轻重,给予安检工、班组长、跟班干部、区队正职、分管副总工程师、矿分管副职警告、记过直至记大过处分。第十一条 运输管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一存在人料混运、扒、蹬、跳等行为。二使用非防爆胶轮车运输。三采区、斜井、斜巷运输不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跟班干部、责任单位分管副职、正职、矿分管副职警告、记过直至开除处分。第十二条 提人运输设备保护不全,带病运行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包机人、责任单位分管副职、正职、机电副总工程师、机电副矿长警告、记过直至撤职处分。第十三条 电气设备严重失爆鸡爪子、羊尾巴、老鼠洞、明接头或带电
5、检修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包机人、跟班干部、责任单位分管副-.z.职、正职、机电副总工程师、机电副矿长警告、记过直至开除处分。第十四条 井下违规电气焊作业。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责任单位分管副职、正职、分管副总工程师、矿分管副职警告、记过直至开除处分。第十五条 放明炮、糊炮或放炮时不设戒备。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责任单位分管副职、正职、矿分管副职警告、记过直至开除处分。第十六条 出现事故征兆或重大平安隐患情况不停产、不撤人、不汇报,继续盲目强行组织生产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安检工、瓦检工、班组长、跟班干部、责任单位分管副职、正职、调度室主任、矿分管副职、矿长警告、记过直至开除处分。第十
6、七条 违规开采防隔水煤柱或越界开采。视情节轻重,给予地测或技术部门分管副职、正职、分管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生产矿长、矿长警告、记过直至记大过处分。第十八条 以掘代采或未形成正规通风系统开采。视情节轻重,给予技术部门分管副职、正职、采煤和通风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矿长警告、记过直至记大过处分。第十九条 工作面未经平安准入擅自组织生产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生产矿长、平安矿长、矿长警告、记-.z.过直至撤职处分。第二十条 图纸作假,隐瞒采掘工作面。视情节轻重,给予地测部门分管副职、正职、分管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生产矿长、平安矿长、矿长警告、记过直至记大过处分。第二十一条 使用无编制、非正规队伍组织
7、生产或外委队组未纳入矿井统一管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生产矿长、平安矿长、矿长警告、记过直至撤职处分。第二十二条 积水积气等隐蔽致灾因素探测不清组织生产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部门分管副职、正职、分管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生产矿长、平安矿长、矿长警告、记过直至撤职处分。第二十三条 其它性质严重的违规行为,由公司平安管理监察分局牵头追查,并提出处理建议。第二十四条 每月由公司总经理对触犯平安红线单位的正职进展约谈。第二十五条 行政处分由检查单位提出建议,经公司业务主管领导审签后,报相关部门,按公司有关规定程序下达处分决定。第二十六条 违反以上情形的对矿扣罚平安奖励 10 万-.z.元,党政正职罚款 1.2 万,分管副矿长罚款 1 万,其他矿领导罚款 0.8 万,分管副总工程师罚款 0.8 万,分管科长罚款0.5 万,区队长罚款 0.3 万,其他主要涉及人员罚款不低于0.3 万、并取消全部平安奖金,公司工资会后执行。第二十七条 解释权属公司安委会,2021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原集团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平安管理的特别决定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