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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权威性之研究 宪法是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它规定了一国的根本制度,作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理应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在西方国家,宪法的权威性得到了普遍的认可和有效的维护,这与其宣扬的“法治国”理念分不开。“法治国”即以法治国,其核心是依宪治国,通过全面有效的实施将“纸上的宪法”转变为“活的宪法”。实现这一目标需要以诸多制度与观念为基础,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行之有效的宪法监督以及违宪审查制度。然而,与此相比,我国宪法的权威性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实质上都存在不足。文章首先介绍了宪法权威的概念,并从立法程序和法律运行两方面对宪法权威性的内容进行具体说明,然后在对各国宪法权威的介绍和我国宪法权威现状分析的基础之上,对导致我国宪法权威缺失的原因进行具体分析。我国宪法在制度和理论上是有权威的,这不可否认,然而,形式上的权威并不必然带来实质上的权威,长期以来,政策和法律的权威高于宪法权威,特别是政策优位,严重阻碍了宪法实质权威的确立。宪法权威没有在我国真正确立起来,与我们国家独特的历史背景分不开,但是,我们更应该关注的是现实社会的因素,通过对当今社会经济、思想、制度、司法实践等各个方面的因素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