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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逐条解读手工草稿版 由于原文摘抄过于无聊,因此,我在选取一条编辑时点适用的法规后,首先将该法规浏览一遍,再尽量根据自己的理解,进行总结、归纳,相当于“自测留下的轨迹”吧。第一次,我选取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我目前所在的行业,是建筑业,对于建筑业,会接触到劳务分包企业,对于最新的 农民工工资保障条例,还是有必要稍微看一下。以下是我的摘抄,内容纯手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农民工 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2.工资 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3.农民工有按时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资。农民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
2、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4.主管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5.要求:市场为主体、政府监管、社会监督 6.工资支付标准、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的规定依据:书面约定或者规章制度 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并对有关案件进行查处;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违法发包、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案件;发展改革等部门按职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等;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的预算管理,按规定对经批准的预算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公安机关负责受理、侦办相关刑事案件,并依法进行处置;司法行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审计、国有资产管
3、理、税务、市场监督、金融监管等部门,做好职责内的工作(核心,源头,总承包拿到钱,才有钱给劳务分包公司)。8.工会、共青团、妇联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组织,依法维护农民工获得工资的权利。9.新媒体应当做好宣传工作,加强舆论监督,引导用人单位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10.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投诉、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任何单位或员工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有权依法向有关部门举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等相关部门应公开投诉渠道,依法接受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举报,属于本部门的应依法处理,不属于本部门的应及时转送相关部门,并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11.工资支付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
4、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不得有其他形式。12.用人单位应当根据与农民工签订的合同或者规定的规章制度 规定的支付周期、金额,足额支付工资。13.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14.支付日期,可以在农民工提供劳动的当期或者次期,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之前支付。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导致未能及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及时支付。15.用人单位应当编制 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保存三年以上。16.对拖欠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清偿 17.违法经营的单位招用农民工,农民工已付出劳动而未获得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
5、定执行。18.用工单位使用 非正常经营状态下的公司 派出的农民工,如该 非正常经营状态下的公司 拖欠农民工工资,由用工单位清偿,并依法进行追偿。19.基本上同 18 一样。20.用工单位拖欠工资,如用工单位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经济组织等,应当依法予以清偿;不清偿的,由出资人依法清偿。21.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的,在合并或分立前产生的应付农民工工资,经与农民工协商一致,可由合并或分立后的单位清偿。22.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依法解散的,应当在申请注销登记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未清偿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的主要出资人,应当在注册新用人单位前清
6、偿。23.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不得开工;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相关单位不予办理。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24.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工程施工合同保存备查。25.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分包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2
7、6.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开设、使用的账户资料,应当保存备查。27.金融机构应当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做好 优化开设流程、积极监督、及时通知 的作用。工程结束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在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示 30 日后,可申请注销专用账户,余额归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有。28.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合同并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否则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现场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审核,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
8、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三年。29.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拨付工程款、人工费至指定账户,并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进行监督。建设单位的原因未拨付工程款导致未支付工资的,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垫付工资。30.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的,由总包先清偿再追偿;项目转包的,由总包先清偿再追偿。31.工程建设领域推行总包单位代分包单位进行工资发放制度。分包单位制作工资表给总包单位,总包单位通过专用账户支付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32.总包单位应当实行差异化存储办法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工资。33.
9、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34.总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告示牌,明示下列事项:(1)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2)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3)相关部门的电话。35.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发生争议的,工资照发。36.建设单位或总包单位将工程发包或分包给个人或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有建设单位或总包单位清偿。但是,若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工资的,由施工单位
10、清偿。37.工程项目违法导致拖欠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38.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监控预警平台,实现政府各部门的审批、资金落实、施工许可、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信息及时共享。39.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监管,预防和减少拖欠行为的发生。40.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人社部门负责人批准,方可查询当事人拥有房产、车辆等情况,有关机构部门应当予以配合。41.人社部门在查处有关案件时,如遇到用人单位不配合、失联等情况,可请求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协助处理。人社部门如发现拖欠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动公安机关审查并作出决定。42.人社部门在做
11、出支付被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决定后,相关单位不支付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43.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规范本领域建设市场秩序,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制止以及纠正。44.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和相关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资金的情况下进行监督 45.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将农民工列为重点对象,依法为他们提供更便捷的服务。相关公共机构应当参与咨询、调解、诉讼等活动。46.人社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普法责任制要求,加大宣传。47.人社部门应当建立诚信档案,对用人单位开展诚信等级评价。用人单位有违
12、法行为时,由人社单位对外进行曝光,必要时,可采用召开新闻发布会的形式。48.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行为,情形恶劣时,有关部门应当将用人单位及其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等,列入失信名单,在各方面依法予以限制。属于失信的具体情形,由国务院人社部门规定。49.建设单位未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政府项目拖欠工程款,从而导致拖欠工资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限制其新建项目,并计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50.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对拖欠工资存在争议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由其保存的劳动合同、职工名册、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等材料,不提供的,依法承担不利后果。51.工会依法维护农民工工资权益,并对工资支付情况
13、进行监督,发现拖欠行为的,可要求用人单位进行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请求有关部门处理。52.单位或者个人编造虚假事实或者采取非法手段讨要农民工工资,或者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的,依法予以处理。53.违反本条例规定 拖欠工资的,依法执行。54.(1)不以货币支付;(2)未编制台账并依法保存,或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3)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银行卡或社会保障卡。有上述三项行为之一的,由人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 2万以上 5 万以下的罚款,对其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处 1 万以上 3 万以下的罚款。5
14、5.(1)总包单位未开设专用账户;(2)总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3)总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有上述三项行为之一的,由人社部门、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 5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56.(1)未 考勤并经本人本人确认;(2)总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用工进行管理;(3)分包单位未配合总包单位进行监督管理;(4)总包单位未实行现场信息公示制度。有上述四项行为之一的,由人社部门、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5 万元以上1
1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57.(1)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2)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向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用;(3)建设单位或总包单位拒不提供或无法提供合同、工资专用账户等有关资料。有上述三项行为之一的,由人社部门、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58.不配合人社部门查询金融账户的,由金融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59.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资的,依法进行内部处理。60.政府投资项目未经批准或擅自扩大规模、增加投资概算、未及时拨付工程款等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法进行内部处理。61.跟 61 差不多。62.县级以上政府各部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63.用人单位一时难以支付工资或者拖欠工资讨逃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动用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部门工资或基本生活费。该部分,依法向用人单位进行追偿。64.本条例 2020.5.1 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