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面准确把握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822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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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方面准确把握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根据刑法第 276 条之一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规定此罪主要是为了震慑恶意欠薪行为,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利益。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判定欠薪行为是否构成此罪存在较大困难,争议颇多。笔者认为,准确把握和适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一是准确把握入罪界限,慎重认定困难型欠薪。最高检出台的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下称意见)第 7 条明确规定,坚持法治思维,充分考虑非公有制经济的特

2、点,优先考虑企业生存发展,防止不讲罪与非罪界限,不讲法律政策界限,不讲方式方法因此,对于企业欠薪行为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需要重点惩处的应该是企业背信弃义、拒绝支付工资的故意欠薪行为,对于实践中常常遇到的困难型欠薪应慎重把握。对于困难型欠薪是否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存在不同看法:一种观点认为,“不作为性是该罪危害行为的唯一表现形式,具有支付能力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对于现实中具有支付劳动报酬义务之人,“只有其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才构成本罪”,即认定构罪要以“具备支付能力”为前提。另一种观点认为,“无论是转移财产还是逃匿,足以说明其主观上具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主观故意

3、,无需以具备支付能力为要件”,即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不需要行为人有支付能力为前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首先,逃匿行为已经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主观故意,而且事实上也已将该由企业主承担的经营损失一定程度转嫁给处于弱势、已付出劳动的劳动者。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 条规定,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此规定并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

4、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必须要以“有支付能力”为前提。再次,企业经营者可以在全国甚至世界各地购置资产,而目前不动产查询大多只限于本地,加上诚信系统尚不完善,彻底查明个人经济状况困难重重。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以“有支付能力”为前提,势必造成不少企业主逃避法律追究。不过,对于困难型欠薪,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应该充分考虑企业的生存发展,在入罪界限上应该严格把握。首先,在认定本罪时必须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尤其是在认定行为人以关机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时,除了需要认定行为人是否存在逃避支付的行为,还需要查明其逃匿是否以逃避支付工人工资为目的。其次,在入罪时必须尊重客观事实,行为人确因经营不善

5、或资金周转困难丧失支付能力的,有的案件中予以刑事追究既不能补偿劳动者,也不足以警示和教育其他经营者。因此,审查认定此类案件一定要综合考虑追究刑事责任的社会效果,慎用刑罚手段。二是健全信用体系,准确认定支付能力。为了实现打击与保护相统一和罪责刑相适应,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仍应当对行为人经济状况进行严格的调查取证,以准确认定行为人主观恶性。认定支付能力的前提是查明行为人的财产状况。首先,要明确用于支付劳动报酬的财产范围。根据公司法对企业责任的划分,若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应以其全部资产承担责任,而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若企业是个体工商户,则以经营获得的财产利益承担债务,而不包

6、括其基本的家庭财产。其次,要明确财产状况。对于财产状况的调查,需要查明行为人在各银行的存款状况,在各地购置的不动产及投资的项目、场所。对此,亟待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健全统一的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需要司法机关、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协力合作,加强征信平台体系建设,由独立的第三方构建个体信用档案,客观记载个体的资产、投资、信用等信息。三是完善犯罪主体认定,挽救“失足”企业。意见第 7 条规定,对于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与非罪、罪与错不清的,要慎重妥善处理,加强研究分析,注意听取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意见,坚决防止把一般违法违纪、工作失误甚至改革创新视为犯罪确保办案的质量和效果。困难型欠薪实质上是因没有能力支付而逃避的情况,这种企业和企业主主观恶性较小,更多的应该是教育和挽救。本罪的单位犯罪主体非常广泛,在经办困难型欠薪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中,根据具体情形,可以将企业作为犯罪主体,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责任,而不能过于强调追究企业主一方的责任或者进一步扩大打击范围。当然,在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认定责任时,也应该保持慎重态度,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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