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协议范本】区域特许经营合同2542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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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域特许经营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宗旨 签署本合同,旨在使分部获得总部开发的经营(制造/销售)_的特许经营权的使用权,以及总部给予的的支持,12345678910 家具加盟合同 特许加盟合同 商场超市加盟合同 加油站加盟合同书 酒类专卖店加盟合同 在特许经营合同履行期间,总部应当对分部进行下列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训,不断提高特许经营系统的经营管理水平:(一)年_月前,在年度总结基础上组织一次培训研讨会;(二)在更新经营手册、计算机软件系统升级、调整经营策略及其他涉及特许经营系统的变革措施实施前进行培训;(三)应分部的要求组织相关培训,具体事宜由总部与分部商定;(四)月(季/年)_次向分部提供

2、由总部编辑的有关特许经营系统的信息简报(内部资料),以保证对相关问题的解释准确无误,并介绍总部和网络成员的经验;(五)_。第二十一条 加盟店的培训 对区域内加盟店经理的初始培训由总部负责,后续培训及对其他人员的培训由分部负责。分部应当按照总部规定的培训要求及考核标准对加盟店进行培训与考核。第二十二条 培训的考核 参加培训的人员,应当通过规定的考核。所有人员必须参加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加盟店经理不能通过初始培训,应当终止与其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其交纳的加盟费不予返还(或在扣除培训费后予以返还)。第二十三条 培训费用 根据本规定由总部组织的培训,其费用由总部负担,但参加培训人员的差旅

3、费自负。分部要求总部举行的培训,全部费用由分部负担。培训费的标准,由总部制定,差旅费另行计算,按总部向分部统一收取。第六章 支持 第二十四条 前期支持 在分部开始建立至试营店正常营运时,总部应当在下列几个方面提供系统的辅导与支持:(一)分部及配送中心的建立与营运;(二)试营店的选址、开业与营运;(三)特许经营系统在本区域内的改造与发展;(四)_。总部应当向分部派出经验丰富的管理、技术及_人员负责前期辅导与支持,时间为_个月,并应根据需要不时派出有关专业人员提供辅导与支持。第二十五条 持续支持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总部应当持续不断地向分部提供与特许经营系统有关的经营、管理、技术及公 1234567

4、8910 第四十二条 退货、换货 由总部(配送中心)向分部(加盟店)配送的产品,应当按照规定对产品的质量进行检验,因产品质量及包装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或者产品的保质期已经超过规定标准的,由配送中心予以换货或退货。第四十三条 产品质量标准 特许经营系统销售的产品(服务),执行总部规定的质量标准。总部对产品质量 有具体规定的,按照法律规定执行,总部或总部指定的供应商向分部供应的限期使用的产品,其有效期不得超过产品标示有效期的_分之一。第四十四条 产品质量责任 根据本合同向分部供应的产品,总部、分部及供应商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修理、更换、退货、赔偿等法律责任。由供应商向分部供应产品时

5、,如总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供应商的产品质量责任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一)供应商不符合法律及本合同的规定而予以指定;(二)产品不符合法律及本合同的规定而予以指定。第四十五条 产品配送价格 配送中心向分部(加盟店)统一配送产品的价格,按照成本价格加管理费的办法确定,但管理费最多不得超过成本价格的_%。成本价格由进项价格、进项税、包装费、运费及_构成。由供应商向分部(加盟店)配送的产品,按照总部与供应商确定的价格执行。总部除按照本合同规定向供应商收取资格审查费和销售返利以外,不得向供应商收取其他费用或牟取任何利益。第四十六条 销售价格 分部(加盟店)应当按照总部建议(规定)的零售价格销售产品(服务

6、)。分部(加盟店)不得擅自调整总部规定的产品销售价格或以收取_费用等方式变相加价。如果总部建议(规定)的零售价格不符合本地区市场情况,分部(加盟店)需调整销售价格时,应当向总部报告。总部应当根据系统的统一性要求和分部(加盟店)所处地区的市场情况综合考虑,作出调整价格的决定。第四十七条 货款的结算 由总部向分部(加盟店)配送的产品,其货款结算方法为_。由供应商向分部(加盟店)配送的产品,其货款结算方法为_。第四十八条 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分部(特许店)应当按照总部统一设计安装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对产品的供应、库存、销售、结算实行计算机信息管理。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所包括的内容,视为经营手册的组成

7、部分,分部及加盟均应严格遵照执行。第四十九条 产品配送的规则 总部在向分部(加盟店)配送产品过程中,应当执行下列规则:(一)分部(加盟店)根据产品销售情况和有关产品配送的规定,通过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生成产品配送计划,总部(配送中心)将根据该计划实行配送;(二)总部(配送中心)不得 反配送计划强行配送或以搭售等方式进行配送。(三)分部(加盟店)对总部配送的产品,可以在收货之日起_天之内要求退货;(四)因产品超过保质期发生的损失由_承担;(五)_。第九章 商标与品牌 第五十条 使用许可 总部将其拥有的_商标、_商号和_标志许可分部使用,分部在特许区域内享有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或普通许可)的权利。第五

8、十一条 限制与保留 总部对许可分部使用的商标与品牌的权利作出下列限制和保留:(一)限于特许经营系统及为特许经营的目的;(二)经总部同意,分部不得将商标与品牌作为其商号或商号的一部分使用;(三)由总部或总部许可的第三人,在特许区域内以方式制造(销售)_产品;(四)由总部或总部许可的第三人,在特许区域内举办的展会、比赛或公益活动使用商标与品牌;(五)商标许可使用协议或_作出的其他限制与保留。page 第五十二条 合同备案 总部与分部将同时签署本合同附件商标许可使用协议。在本合同签订后 3 个月内,由总部将商标使用许可协议报商标局备案,由分部送交其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存查。如因总部延迟备案或分部延迟报

9、送而导致的全部责任,由总部或分部分别承担。第五十三条 宣传 总部和分部均有义务持续不断地宣传商标和品牌。总部应事先制定 年度的宣传计划,并征求分部的建议或意见。总部应向分部提供宣传所需的手册、招贴画、纪念品等资料,并由总部(广告基金)负担其费用。分部应当在特许区域内执行总部的宣传计划,实施总部要求的宣传工作,在本区域内宣传商标和品牌,维护商标和品牌的形象。第五十四条 商标与品牌的变更 因总部 反商标法的规定取得许可使用商标的注册而被商标局裁定撤销注册的,无论总部以任何商标取代许可使用的商标,除分部明确表示同意之外,有权解除本合同,总部应当向分部返还_费用,并赔偿_损失。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总部不

10、得(或可以)启用新的商标以代替许可使用的商标,但总部在原许可使用商标的基础上对商标进行的合理改动且不致引起公众对商标识别性造成重大影响的不在此限。总部许可分部使用的商号、标志的变更,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无论因任何原因而导致商标与品牌的变更,因此产生的更改招牌及 _的费用由_ 负担。第五十五条 商标的分许可 分部无权将总部许可使用的商标许可加盟店使用,但总部授权分部对加盟店使用许可商标的商品质量进行监督,履行监督职责。分部在特许区域内发展的加盟店,应当由总部直接与其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并报商标局备案。第五十六条 招牌及有关物品 分部及加盟店使用的招牌及内部标牌等,由总部统一制作,出借给分部及加

11、盟店使用,费用由_负担。_包含总部商标与品牌形象的包装袋(纸、盒、箱)及_,由总部统一制作,转售给分部及加盟店使用,价格按本合同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_由分部(或加盟店)按照总部规定的设计要求制作,费用自负。第十章 商业秘密 第五十七条 使用许可 总部许可分部(加盟店)在特许区域内以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或普通许可)的形式使用总部商业秘密的权利。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除双方签署的合同附件商业秘密使用许可协议另有规定之外,按照本章规定执行。第五十八条 商业秘密的范 本合同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总部许可分部使用的 _

12、 信息,均视为总部的商业秘密,除非分部能证明有关信息不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条件。第五十九条 限制与保留 总部对许可分部使用的商业秘密作出下列限制与保留:(一)限于特许经营系统及为特许经营的目的;(二)限于总部规定的人员范 知悉商业秘密;(三)总部或总部许可的第三人在特许区域内以 _ 方式使用商业秘密;(四)商业秘密使用许可协议作出的其他限制与保留。第六十条 保密义务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终止后,分部及知悉总部商业秘密的有关人员,均负有保守总部商业秘密的义务。分部应当按照总部的规定,对总部许可使用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并与知悉总部商业秘密的人员,按照总部的规定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或让其签署保密承诺书,

13、使该等人员承担保密义务。保密协议或承诺书使用总部统一制定的文本,并报总部存档备案。除非商业秘密非因分部及知悉商业秘密人员的过错而为公众所知悉,否则不得免除其保密义务。分部 反保密义务,泄总部商业秘密,给总部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本合同规定承担 约责任。第六十一条 权利回授 分部在从事特许经营业务过程中开发的商业秘密或对总部商业秘密的改进,均应五条件地许可总部并由总部许可其他分部(加盟店)使用,从而保持特许经营系统的一致性。该项许可是排他的、长期的,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失效,且 经总部同意,分部不得许可第三人使用或公开该商业秘密。12345678910 第六十二条 竞业禁止 分部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终

14、止后 3 年内,承担竞业禁止义务;分部的有关人员,应当按照总部的规定签署竞业禁止协议,在分部工作期间及劳动关系结束后 3年内,承担竞业禁止义务。竞业禁止是指以下列任何一种方式参与与总部特许经营业务相竞争的行为:(一)以投资、参股、合作、承包、租赁、委托经营或其他任何方式参与有关业务;(二)直接或间接受聘于其他公司或组织参与有关业务;(三)直接或间接地从与总部相竞争的企业获取经济利益。分部应当按照总部的规定与有关人员签订竞业禁止协议,使其承担竞业禁止义务。竞业禁止协议使用总部统一制定的文本。第六十三条 补偿 总部对分部在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承担竞业禁止义务不给予直接的经济补偿,但因分部承担竞业禁止

15、义务而导致对特许经营系统投入的资产被闲置,则总部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满 _ 个月,按照评估价格收购其闲置资产,或者按照其实际闲置时间 月给予分部_的补偿。总部不予收购或补偿的,解除分部的竞业禁止义务。闲置资产限于_范。在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 3 个月内,分部应当将实际闲置的资产情况书面报告总部,并由总部与分部 12345678910 针对第三人侵权行为所获得的赔偿金原则上按照下列方法分配:(一)根据法律规定的“侵权损失”计算获得赔偿金的,由受到损害的网络成员按比例分配;(二)根据法律规定的“侵权利益”或者其他方法计算获得赔偿金的,由总部参照网络成员受到的损失及案件诉讼情况等合理分配;(三)总

16、部、分部及加盟店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开支,从获得的赔偿金中优先支付。第八十二条 第三人起诉 因第三人主张总部知识产权侵权而对分部及加盟店采取的法律程序,分部应当在 48 小时之内报告总部。分部及加盟店均应按照总部的指示行事。必要时,总部有权指定专业人员作为案件的代理人参与有关的法律程序。因总部知识产权构成对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而裁决分部及加盟店承担责任的,其赔偿责任及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由总部负担,否则按第八十条的规定执行。但是,因分部或加盟店的越权行为所导致的任何诉讼或结果不在此限。page 第八十三条 其他诉讼 分部及其加盟店与第三人之间产生的下列纠纷,应当按照本章规定执行:(一)有关产品(服

17、务)质量的纠纷;(二)有关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纠纷;(三)涉及特许经营系统形象与声誉的其他纠纷。因分部或加盟店的行为,导致总部对外承担责任的,该责任由过错方承担。第十四章 广告与费用 第八十四条 广告义务 总部、分部及其加盟店均有义务通过广告活动,宣传特许经营系统的品牌、商标及产品(服务),并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负担广告与宣传费用。总部负责系统的广告计划、广告策略、广告设计及全国性广告的发布,分部负实施本区域的广告计划和地区性广告的发布。第八十五条 广告控制 总部对特许经营系统的广告享有控制权利,分部及加盟店应当充分尊重总部对广告的控制,按照总部的规定开展广告活动。分部应当执行总部制定的广告计划与广告

18、策略,不得 反总部的规定在本区域内发布广告。分部在本区域内发布的广告,其广告内容和方案均应事先报告总部,经总部批准后方可执行。第八十六条 广告基金 总部和分部分别建立一项全国性和地区性的广告基金,用于开展广告活动的费用。全国性广告基金由总部负责管理,地区性广告基金由分部负责管理。总部广告基金的费用来源及缴付时间如下表:基金来源与缴付金额(或比例)缴付时间 总部 年度缴付不少于 元 按月缴付 总部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的%按月缴付 分部广告基金的%按月缴付 全国性供应商支付的广告与促销费用按合同约定缴付 分部广告基金的费用来源及缴付时间如下表:基金来源与缴付金额(或比例)缴付时间 分部 年度缴付不少

19、于 元 按月缴付 分部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的%按月缴付 特许店营业收入的%按月缴付 地区性供应商支付的广告与促销费用按合同约定缴付 第八十七条 广告基金的用途 广告基金限于支付宣传特许经营的品牌、商标、产品(服务)的广告支出及促销与公关费用。总部广告基金用于支付全国性的广告的费用,分部广告基金用于支付本区域广告的费用。广告基金不得用于支付总部或分部推销加盟的广告费用,如果在由广告基金支付费用的广告中包含了推销加盟方面的内容,则应当按照其所占比例,由总部或分部支付相应的费用。第八十八条 广告基金的管理 广告基金实行独立核算,设立单独的银行账户,由总部(分部)或其委托的机构进行管理。广告基金管理机构

20、应当保留全部资料,存档备查。总部、分部或其委托的机构可以根据合理的财务手续从广告基金中获取补偿,补偿项目包括:因账目管理、审计、提交报告及法律费用等开支。供应商支付给总部或分部广告基金的广告费,作为总部或分部广告基金的收入,在使用时应当遵照供应商的要求。第八十九条 广告基金的审计 总部和分部应于当 年的第一个季度提交一份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一年度广告基金收支情况的财务报告,并将正式副本提交对方审查。第九十条 基金的归属 本年度节余的广告基金,应当按照广告基金的交纳金额予以返还或抵扣下一年度应当交纳的广告基金。第十五章 特许经营费用 第九十一条 加盟费 分部应在本合同签订后_日内,向总部支付金额

21、为_元的加盟费用,其中_元作为总部对分部进行培训的费用,_元作为总部指导分部建立与运营的费用,_元作为分部接受总部特许经营权的费用,_元作为总部指导分部建立第一家直营店的费用。分部向本区域内加盟店收取的加盟费的_%归总部所有,由分部于加盟店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后 10 日内支付。除本合同另有规定之外,无论是本合同期满、中途解约或因其他原因而终止,分部及加盟店均无权要求总部返还加盟费。第九十二条 特许权使用费 分部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内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总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一)月(季或年)支付_ 元的定额使用费;(二)分部按照规定向加盟店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的 _%。按照上述规定计算的当月特许权使用费

22、应当于次月 15 日前交纳。加盟店按照规定向分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分部仍应按照规定向总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因分部 按时向总部提交财务报表,按照上月财务报表核算当月应向总部交纳的特许权使用费。第九十三条 分特许费用 分部向加盟店收取加盟费的标准为_,特许权使用费的标准为销售额的_%。总部有权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分部应当遵照执行。销售额是指加盟店的全部经营收入(包括进货回扣、销售返利等),扣除给予客户的现金折扣、价格折扣、实物折扣的合计金额,无论是否已经收讫。分部直营店亦应按照上述规定计算特许权使用费并按照规定的比例向总部交纳。第九十四条 特许权使用费的审核 总部根据分部 月报送的财务报表核算特

23、许权使用费。按照分部月报表计算的特许权使用费与年度审计报告确定的特许权使用费之间出现的差额,以年度审计报告为准。对分部所申报的区域内各特许店的销售收入,如果与总部统一供应或配送的产品、包装物的数量,以及总部查明的其他情况明显不符,而又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总部有权对销售额予以合理调整,并视为 约行为予以处罚。page 第九十五条 保证金 为保证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分部应当在本合同签订时向总部交纳_元的保证金。保证金不计算利息。如分部拖欠总部的债务(特许权使用费、服务费、货款、罚款、约金等),总部有权以保证金的全部或部分充抵债务。分部在接到总部充抵债务的通知后,应当立即向总部支付与充抵债务数额相

24、同的现金,补足保证金。无论因任何原因终止本合同,在分部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满_个月,总部应归还分部保证金。第九十六条 结算与支付 总部与分部于 月_日前,对分部交纳的特许权使用费进行结算,如有争议,以总部确认的结果为准,但应符合本合同的规定,并向分部说明理由和依据。因故需要推迟结算时间的,由总部决定。12345678910 分部向总部支付的所有款项,一律汇入总部指定的银行账户,汇款手续费由分部负担。总部最迟在收到款项后 10 日内向分部开具发票。第十六章 财务管理 第九十七条 财务会计制度 分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并按照总部的有关要求,建立财务会计制度。第九十八

25、条 财务报表 分部应当于次月_日前向总部报送分部和本区域各特许店当月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一)分部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二)各特许店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其合并报表。分部应当于 年_月前向总部提交上一会计年度分部和本区域各特许店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一)资产负债表;(二)损益表;(三)财务状况变动表;(四)财务情况说明书;(五)利润分配表;(六)本区域各特许店的合并报表;(七)_。第九十九条 财务监督 总部 年(季)对分部的财务进行一次检查,于 年(季)结束后_日内进行,或根据需要在提前_天事先通知的情况下于选定的工作时间对分部及任何一家加盟店进行财务检查。分部应

26、当予以充分地合作,向总部或总部委托的机构或个人提供所有相关的资料和文件,并如实回答总部提出的问题。第一百条 财务审计 分部提交给总部的年度财务报表中,其中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以及_报表,应当经注册会计师依法审计。总部与分部就财务会计报表有分歧时,总部有权指定注册会计师对有关问题进行审计,审计结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并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审计费用由责任方负担。由于分部对审计不予配合或不能提供审计所需的资料,致使审计不能正常进行或不能作出审计结论的,视为分部 履行如实申报财务会计报表的义务。第十七章 分特许 第一百零一条 分特许权 分部在本区域内寻求符合条

27、件的加盟商,授权其设立加盟店,按照市场开发计划建立区域内的特许经营系统。分部行使分特许权,应当依照本合同以及总部的规定,不得超越总部授权范 与权限。第一百零二条 市场开发计划 分部应当竭力拓展本区域市场,尽可能实现对市场的充分开发。经双方对本区域市场的认真评估,确定了以下开发市场计划:(一)在本合同签订后_个月内设立_家直营特许店;(二)在本合同签订后 1 年内至少设立_家特许店,其中直营店的数量不得超过特许店总数的_%;(三)在本合同签订后 2 年内至少设立_家特许店,其中直营店的数量不得超过特许店总数的_%;(四)在本合同签订后 3 年内至少设立_家特许店,其中直营店的数量不得超过特许店总

28、数的_%;(五)在本合同签订满 5 年后,至少设立_家特许店,其中直营店的数量不得超过特许店总数的_%;在本合同签订满_年后,经总部同意,分部不得再发展新的加盟店。第一百零三条 加盟商 申请加入特许经营系统的加盟商为个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身体健康,年龄在_岁至_岁之间;(二)文化程度为_;(三)有_年以上_行业的从业经验;(四)无刑事犯罪及_记;(五)无破产史及_记;(六)有_万元以上至_万元的个人(家庭)财产;(七)有_万元以上至_万元的自有资金;(八)认同本特许经营系统的经营理念和管理制度;(九)_。申请加入特许经营系统的加盟商为企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

29、,法定代表人持有公司 51%以上的股份;(二)公司注册资本为_万元以上至_万元以下;(三)公司净资产为_万元以上;(四)公司拥有_万元的自有资金;(五)公司法定代表人符合前款(一)至(五)项的要求;(六)认同本特许经营系统的经营理念和管理制度;(七)_。第一百零四条 加盟店 加盟店应当注册为_,并以其名义与分部签订分特许合同。分部应当根据总部的规定对特许店的选址进行商圈调查和评估,其营业面积应当在_平方米至_平方米之间,特许店之间的直线距离不得少于_。不符合总部规定的门店不得开业。特许店应当按照总部的规定进行装修,经_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特许店使用总部统一设计(制作)的招牌,费用_承担。第一

30、百零五条 分特许合同 分部与加盟商签订的分特许合同及合同附件,应当使用总部统一制定的特许经营合同文本,经总部同意,分部不得擅自修改。第一百零六条 合同审查 分部与加盟商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后,应当将合同副本、合同附件和有关资料,以及加盟商先行签署的商标使用许可协议报总部审查。总部收到后,应在_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合格,总部将签署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并送达分部,分特许合同自总部签署商标许可使用协议时生效。如有任何细节不符合总部规定,总部将不予签署商标许可使用协议,分特许合同不生效。page 总部除根据商标许可使用协议对加盟商承担直接责任之外,总部对分部与加盟商之间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的审查,并不表示总部与

31、加盟商之间存在直接的特许经营合同关系,总部不对加盟商承担任何直接责任。第一百零七条 培训与支持 对加盟商(特许店)提供的培训与支持,除下列几项由总部进行之外,均由分部承担:(一)对加盟店经理的初始培训;(二)向加盟店提供由总部编辑的有关特许经营系统的信息简报;(三)_。第一百零八条 销售指标 分部所属加盟店及直营店,在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均不得低于_元。如果连续_年不能完成销售指标的,分部应当终止其营业。第一百零九条 加盟店的申诉 加盟店对与分部之间的任何争议,均有权向总部提出申诉。对分部终止加盟店合同及_等严重影响加盟店正常营业的申诉,总部应在受理申诉之日起_日内作出决定,对其他事项的申诉

32、,总部保留作出决定的权利。第一百一十条 申诉的裁决 总部对加盟店的申诉,应当听取双方的意见,审查有关证据,并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有关规定作出裁决。总部作出的裁决,分部和加盟店均应当予以充分地尊重,并按照总部裁决执行,但是,总部裁决对双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服总部裁决的,均可将争议按照分特许合同的规定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第一百一十一条 直营店 分部设立的直营店,应当作为企业的分支机构,办理营业执照。分部应当按照管理加盟店的要求对直营店进行统一管理,独立核算,不得给予直营店特殊的优惠或方便。第一百一十二条 安排 分部将本合同转让给第三人的,不影响分特许合同的效力。本合同无论因任何原因在合同有效

33、期限内终止,本区域内的分特许合同亦相应终止。因一方 约而导致本合同终止的,约方对加盟商(加盟店)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计算方式为_。不论因任何原因终止本合同,加盟店在_期限内可以继续使用总部的商标、品牌及_,以保证加盟店的营业不至突然中断。第十八章 信息披 第一百一十三条 信息披的要求 总部和分部均应当按照本合同规定,履行信息披的义务。总部或分部向对方提供的有关信息披的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第一百一十四条 总部的披 总部承诺并保证,总部在签订本合同之前为了说明开展特许经营事业成功的可能性而向分部展示的特许经营加盟说明书和各种文件、资料、图片、数据,以及

34、在刊登的广告中表达的内容,都是真实可靠的,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在该等信息中包含了不确定的内容或表述,分部予以理解,且得到总部作出的进一步阐明,并无因此产生的任何误解。12345678910 总部应当在 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将总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系统的经营情况书面通报分部。发生可能对总部产生较大影响、而分部尚 得知的重大事件时,总部应当在合理时间内将该等重大事件的有关情况向分部通报,说明事件的实质。所 重大事件是指:(一)特许经营系统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 的调整;(二)总部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三)总部订立重要合同,而该合同可能对总部

35、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总部发生重大债务和 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 约情况;(五)总部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超过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损失;(六)特许经营系统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七)总部的董事、监事、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八)总部股东变动情况和持股比例;(九)总部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十)涉及总部的重大诉讼;(十一)可能对特许经营系统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件。第一百一十五条 分部的披 分部在签订本合同前向通过特许经营加盟申请书及其他资料向总部披的信息,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分部应当在 一会计年度结束之

36、日起 2 个月内,将分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书面报告总部。发生可能对分部产生较大影响、而总部尚 得知的重大事件时,分部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总部报告,说明事件的实质。所 重大事件是指:(一)分部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二)分部订立重要合同,而该合同可能对分部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三)分部发生重大债务和 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 约情况;(四)分部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超过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损失;(五)本区域特许经营系统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六)分部的董事、监事、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七)分部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八)

37、涉及分部的重大诉讼;(九)可能对分部及本区域特许经营系统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件。第一百一十六条 质询 总部或分部如果有证明或理由表明对方有应当披的信息而 披或者对方披的信息不实,可以向对方提出书面质询。受质询的一方应当在收到质询函后 7 个工作日内及时就质询的事项提交书面的报告或说明,并说明 披或 如实披的原因。第一百一十七条 虚假披 总部或分部在披信息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致使对方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十九章 合同转让 第一百一十八条 合同转让的定义 本章所称合同转让是指总部或分部将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

38、。总部或分部不得将本合同权利或义务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第一百一十九条 总部转让合同 分部承诺,总部可以将本合同转让给第三人,而无需在转让时经分部同意。总部转让本合同时,应当规定不少于_天的合同生效期限。在转让合同签订后,总部应当立即将转让决定及由受许人按照本合同信息披的规定制作的信息披文件书面通知分部,总部与受让人对披的信息承担连带责任。page 如果受让人明显不具备履行本合同的能力,分部有权在转让行为 生效前,按照本合同规定的仲裁条款申请撤销转让,转让协议在 裁决前暂时中止执行。该项权利仅限于最先提起仲裁的分部行使,不得重复申请仲裁。第一百二十条 分部转让合同 经总部事先书面同意,分部不得转让

39、本合同。分部要求转让本合同时,应当将转让的理由及转让条件、受让人按照本合同信息披的规定制作的信息披文件等报告总部,由总部作出是否同意转让的决定。第一百二十一条 受让人的条件 无论根据何种情形进行转让,受让分部合同的一方至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系从事_行业的有限公司,成立已满_年;(二)注册资本达到_万元;(三)净资产超过_万元;(四)认同本特许经营系统的经营理念;(五)其关联企业 有从事与特许经营系统相竞争的业务;(六)同意签署总部制定的特许经营合同及相关文件;(七)_。第一百二十二条 优先权 分部转让本合同时,在同等条件下,总部或总部指定的第三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在总部向分部发出优先受让

40、的通知后,分部不得撤销转让或变更转让价格与转让条件,否则,分部在_年内不得进行转让。第一百二十三条 合同文本 分部转让本合同,受让人应当与总部重新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特许经营合同使用合同转让时总部制定的新版合同文本,但新合同应当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合同修订的要求。第一百二十四条 转让补偿费 分部转让本合同时,受让人应当向总部支付一笔_元的转让补偿费,作为总部对因转让而发生的费用的补偿,包括对受让人进行初始培训和前期支持的费用。第一百二十五条 股权变动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分部需合并、分立或股权变动时,应当将合并、分立或股权变动的方案及有关当事人的情况书面报告总部,经总部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第一百二十六

41、条 经营方式 分部应当独立自主地经营特许经营业务,禁止以承包、租赁、合作、委托或其他任何方式将特许经营业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经营管理。第二十章 系统变革与合同变更 第一百二十七条 系统变革的原则 总部和分部一致认识到,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适时地对特许经营系统进行富有成效的变革,以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是双方 12345678910 合同终止的情形发生后,要求终止合同的一主应当与对方协商一致,方可终止合同。能协商一致的,应当按照本合同规定申请仲裁,由仲裁机构作出裁决。第一百三十四条 总部的解除权 分部有下列重大 约行为之一的,总部可以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行使解除权:(一)能完成市场开发计划的;(二

42、)反竞业禁止的规定参与竞争的;(三)经总部同意转让本合同或转让其股权的;(四)经总部同意进行分立、合并及股权变动的;(五)经总部同意以承包、租赁、合作等方式转移经营权的;(六)故意向第三人泄总部的重大商业秘密的;(七)经总部同意出让用于特许经营的主要财产的;(八)逾期支付特许经营权使用费超过_个月的;(九)_。总部对分部的 约行为进行处罚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部有权解除合同:(一)超过总部规定的期限仍 作出令人满意的改进的;(二)在一年内受到总部_次以上处罚的;(三)_。第一百三十五条 保留解除权 在分部发生破产、无力偿还债务及其他情形时,经总部的预先书面同意,任何第三人都不能获得本合同中

43、总部许可分部使用的权利,不论债权人对分部享有何种权利或持有任何形式的法律文书,否则,总部可以解除本合同。第一百三十六条 分部的解除权 总部有 反本合同规定的下列 约行为之一的,分部有权解除本合同:(一)总部 反区域保护的规定使用特许经营权的;(二)总部无故停止向分部配送产品或原料的;(三)总部许可使用的商标因 续展而丧失商标专用权;(四)总部许可使用的专利因 交纳年费而失效的;(五)总部将许可使用的特许经营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六)总部公开许可使用的商业秘密的;(七)_。总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部亦可解除本合同:(一)总部许可使用的商标被撤销注册的;(二)总部许可使用的专利被宣告无效的;(三)总

44、部丧失许可使用的著作权的;(四)总部许可分部使用的商业秘密非因第三人原因被公开的;(五)_。第一百三十七条 分特许合同的终止与履行 总部与分部协商一致终止本合同的,按照双方达成的协议解决分特许合同的继续履行或终止事宜。因一方 约行为解除本合同而造成分特许合同终止的;或因分部 约而终止本合同,但由总部或总部指定的新的分部继续履行分特许合同的,约方均应当同时承担对分特许合同的 约责任,按照分特许合同的规定给予加盟商赔偿。第一百三十八条 合同终止的执行 总部或分部要求终止本合同的,应当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终止合同的理由,并与对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方可终止本合同。如 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按照本

45、合同规定申请仲裁,经仲裁裁决终止本合同的,方可终止本合同,不得擅自终止本合同的履行。无论对方是否发生足以解除合同的 约行为,总部或分部 反上述规定终止本合同履行的,视为其单方 约解除合同,承担全部 约责任。无论在任何情况终止本合同,分部应当按照总部的指示行事,在总部规定的期限内(不超过_个工作日),继续正常的营业或履行下列义务:(一)停止行使因本合同享有的权利;(二)撤除与总部商标(品牌)有关的内外装修、招牌、广告牌等标志;(三)将与特许经营系统有关的徽记、标志、广告等交还总部;(四)将总部提供的经营手册、订货簿、商品目、价格表,以及其他涉及总部商业秘密的的文件交还总部;(五)返还总部指定的使

46、用总部商标与品牌的商品;(六)清算对总部、加盟店、供应商的债务;(七)将租赁总部的设备与物品返还总部;page(八)_。当分部 履行前款第二项义务时,总部可自行执行,所需费用由分部负担。第一百三十九条 优先受让权 在本合同终止时,总部对分部的下列财产或财产权享有优先受让权:(一)办公场所的所有权(或承租权);(二)配送中心房屋的所有权(或承租权)及_的所有权;(三)户外广告牌的发布权;(四)直营店的房屋所有权(或承租权)及_的所有权;(五)_。上述财产的转让价格按市场价格执行。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应12345678910 14不执行总部规定的销售价格 15不履行售后服务的职责 16公开发

47、表不利于总部或系统形象与声誉的言论 17不按规定报送财务报表 18拒不接受总部的财务审计 19拒不接受总部的检查 20不按规定披信息 21擅自中止分部及加盟店的营业 22不认真履行对加盟店的培训义务 23不认真履行对加盟店的支持义务 24 不履行对加盟店的配送义务 25 反规定向加盟店收取费用 26对加盟店的 规行为不予以处罚 27 对上表以及经营手册 规定处罚标准的 约行为,总部有权在修订经营手册时参照上述标准作出规定。分部受到处罚后,应当及时予以改进,在总部规定的时间内 改进的,视为新的 约行为,总部有权再次予以加倍处罚。第一百四十五条 类推适用 对分部 反本合同规定,或本合同虽然 明确规

48、定但其行为损害了总部及特许经营系统的形象或利益,以及损害加盟店的利益的行为,总部可以比照最相类似的行为对分部予以罚款。第一百四十六条 减轻与免予处罚 对分部的 约行为,总部可以根据分部的悔改态度、补救措施等情节,减轻或免予处罚。第一百四十七条 直营店的 约 分部对直营店应予处罚的行为,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处罚;同时,应当按照处罚标准的_%,对直营店经理或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所得罚款作为分部奖励基金(或广告基金)使用。分部怠于履行对直营店的处罚职责,总部有权根据该直营店的 规行为对分部处以_倍以内的罚款。直营店的行为 反本合同的规定,视为分部的 约行为,由分部承担 约责任。第一百四十八条 加盟店的

49、约 对分部区域内加盟店的 约行为,分部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的规定追究加盟店的责任。所得罚款作为分部奖励基金(或广告基金)使用。加盟店对分特许合同的 约行为,不视为分部对总部的 约行为。但分部明知加盟店的 规行为而怠于履行处罚职责的,总部有权根据加盟店的 规行为,对分部处以_倍以内的罚款。第一百四十九条 告知与申辩 总部在对分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分部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处罚的结果,并告知分部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分部应当在收到总部拟作出处罚的通知后_ 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总部应当充分听取分部的陈述和申辩,对分部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分部提出的理由成立的

50、,总部应当采纳。总部不得因分部的申辩而加重对分部的处罚。第一百五十条 处罚时效 总部对分部 约行为的处罚,以及分部对加盟店 约行为的处罚,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约行为发生之日起_个月内作出处罚决定,逾期不得予以处罚。第一百五十一条 解除权的放弃 总部或分部因对方的 约行为享有解除合同权而不解除合同时,不影响其要求对方承担解除合同以外的 约责任,但权利人在对方承担 约责任后不得再以此为由解除合同。第一百五十二条 处罚的执行 总部根据本合同所作出的处罚,分部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_日内向总部交纳罚款。所得罚款作为使用,不得挪作他用。总部要求分部作出的改进,分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实施,并将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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